一种具有表示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具有表示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25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570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12222.6
申请日:2015-08-15
复审请求人:江苏图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焰
合议组组长:曾威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K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决定要点
对说明书附图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12222.6、名称为“一种具有表示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江苏图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发出了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4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95段,说明书附图图1-2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第1-4项如下:
“1. 一种具有表示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其包括一个预设置的码盘,所述码盘为圆形,所述码盘圆面分为n个等差半径的同心圆,共分为n-1个圆环面,把n-1个圆环,按弧度均分为n等分,即把单位圆分成了n×(n-1)个码元,其特征是,从圆心开始往圆边方向,码元的图形面积逐渐增大,最靠近圆心部分的码元图形是扇形,其余的码元图形为梯形弧,不同圆环内梯形弧和扇形,直线段长度相等;
所述码元编码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双码组合表示:在同一圆环内,所有码元均相同,不同圆环内,码元均两两不同,任一码元中的长曲边与相邻码元中的长曲边或短曲边相连接;
多码组合表示:多个码元连续的正排或反排交替出现,所述正排指的是任一码元中的长曲边与相邻码元中的长曲边相连接,所述反排指的是任一码元中的长曲边与相邻码元中的短曲边相连接;
弧边排布表示:所述码盘中,相邻圆环中两码元之间无缝拼接,且图形面积较大的码元的短弧边与图形面积较小的码元之间的长弧边拼接;
其中,n大于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几何编码,其特征还在于选用码元个数,扩大表示的信息量,码元越多,表示的信息量越大;有限码元,以增加排布位数,扩大表示的信息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几何编码,其特征在于,进行编码时,还以码元颜色变化编码,进一步提高编码表示的信息量,即用有限码元,记录海量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几何编码,其特征还在于,在实现巨量信息表示的同时,塑造出非线性结构,且结构丰富、自由度高。”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项)。复审请求人认为:(a)权利要求中是否包括智力规则,对于像编码这类主题名称的发明申请,不能因为其中包括智力规则的内容就否定其专利权的可能性。而应整体判断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含有技术特征,是否构成技术方案进行判断。(b)权利要求1中虽然将单位圆的分割方式属于简单的智力规则,但将这个规则应用于编码或二维码的改进,以解决当下编码普遍存在的信息容量较小的技术问题,属于一个实实在在的技术方案,其解决了现实的技术问题。(c)而本申请主题名称为一种集合编码,是一种二维码产品,其限定的内容中也包含明确的技术特征:具体的编码图案。 综上,权利要求1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表示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其包括一个预设置的码盘,所述码盘为圆形,所述码盘圆面分为n个等差半径的同心圆,共分为n-1个圆环面,把n-1个圆环,按弧度均分为n等分,即把单位圆分成了n×(n-1)个码元,其特征是,从圆心开始往圆边方向,码元的图形面积逐渐增大,最靠近圆心部分的码元图形是扇形,其余的码元图形为梯形弧,不同圆环内梯形弧和扇形,直线段长度相等;
所述码元编码方式可采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种:
双码组合表示:在同一圆环内,所有码元均相同,不同圆环内,码元均两两不同,任一码元中的长曲边与相邻码元中的长曲边或短曲边相连接;
多码组合表示:多个码元,多个码元连续的正排或反排交替出现,所述正排指的是任一码元中的长曲边与相邻码元中的长曲边相连接,所述反排指的是任一码元中的长曲边与相邻码元中的短曲边相连接;
弧边排布表示:所述码盘中,相邻圆环中两码元之间无缝拼接,且图形面积较大的码元的短弧边与图形面积较小的码元之间的长弧边拼接;
其中,n大于1;
所述几何编码进行编码时,还以码元颜色变化编码,进一步提高编码表示的信息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意见。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不予授权的客体。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全部申请文件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0001-0100段、说明书附图图1-30、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大幅适应性修改,例如将“表示”一词修改为“存储”,说明本申请主题“一种几何编码”是为了解决信息存储方式单一、存储量少的创新,并在0和1的二进制运算环境下实施。(b)为克服“通过人的思维规则”来实施的缺陷,在说明书附图中增加附图图25-30来弥补原申请文件缺陷,来说明本申请是在计算机环境下的非线性平面编译器中实施出来的,并非“通过人的思维规则”来实施。综上,修改克服了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五规定的缺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存储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在计算机非线性平面码编译器中生成,其包括码盘及码元,供机器编码和识别;用计算机非线性平面码编译器,使用码盘中的码元,作为编码元素,实现自动编码,来存储数据信息;本几何编码的基本结构特征是:①只有同盘或全等的两个码盘中的码元,才能序列化地用于本几何编码,且任意两个码元组合时,都是由等长的直线边,作无缝拼接,构成编码链;②用码元的弧边排布存储信息,是在码盘中,只有相邻环中两码之间,实现两码弧边的无缝拼接,且是大号码元的短弧边与小号码元的长弧边拼接,用此编码可存储多层信息;用本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其编码特征是以码元的样式、颜色、排列组合方式、排布位数、选用码元的个数方面,来存储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存储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在计算机非线性平面码编译器中使用码元,进行双码组合编码存储信息时,其结构特征为:①任两码元之间进行组合编码时,一个码元中的长曲边与另外一个码元的长曲边相拼接时,为正排结构;②任两码元之间进行组合编码时,一个码元中的长曲边与另外一个码元中的短曲边相拼接时,两者之间构成了反排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具有存储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其特征还在于,在计算机非线性平面码编译器中,用多个码元,实现连续的正排与反排交替出现,就构成了混合排编码,用来存储更多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存储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其进一步特征还在于,在计算机非线性平面码编译器中,选用码元个数,扩大存储的信息量,码元越多,存储的信息量越大;针对有限码元,以增加排布位数,扩大存储的信息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存储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其附加特征是在计算机非线性平面码编译器中,进行编码时,还以码元颜色变化编码,进一步提高编码存储的信息量,即用有限码元,记录海量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存储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其进一步附加特征是,在计算机非线性平面码编译器中,能够用此统一的几何编码方式,在实现巨量信息存储的同时,塑造出非线性结构,且结构丰富、自由度高。”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5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从0001-0095段修改为0001-0100段,其中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说明书附图增加了图25-30,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指出权利要求1-6仍旧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同时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并提交了说明书(包括第0001-0095段)、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摘要的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从“一种具有表示巨量信息的几何编码”修改为“一种采用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的方法”,克服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缺陷;并对说明书的对应部分做了适应性修改。综上,权利要求书克服了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缺陷。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采用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的方法,使用码盘中的码元,作为信息编码元素,操作实施信息存储;其条件是只有同盘或全等的两个码盘中的码元,才能用于信息编码;使用任意两个码元组合时,都是由等长的直线边,作无缝拼接,构成信息编码链;使用弧边排布实施信息编码,是在码盘中相邻环中两码元之间,实施两码弧边的无缝拼接,且是大号码元的短弧边与小号码元的长弧边拼接,此编码可实施多层信息存储;采用该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的方法,包括使用码元的样式、颜色、排列组合方式、排布位数、码元的个数,及它们的综合选用方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采用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的方法,进行双码组合编码的特征是:①任两码元之间进行组合编码时,一个码元中的长曲边与另外一个码元的长曲边相拼接时,为正排;②任两码元之间进行组合编码时,一个码元中的长曲边与另外一个码元中的短曲边相拼接时,两者之间构成了反排。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采用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的方法,其特征还在于,用多个码元,实现连续的正排与反排交替出现,构成混合排编码存储信息;选用码元个数,扩大信息量,码元越多,信息量越大;对有限码元,以增加排布位数,扩大信息量;以码元颜色变化编码,进一步提高编码信息量;用该几何编码,在存储巨量信息时,还塑造结构丰富、自由度高的结构形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时,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包括0001-0095段)、说明书摘要的全文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0001-0095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0,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说明书附图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修改文件中包括说明书附图的全部替换页,其中包括附图26-30。而以上附图26-30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以上附图26-30的添加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 科学发现;(二)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 动物和植物品种;(五)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 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规定:
“4.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
……
信息表述方法;
计算机程序本身。”

一种单纯的信息编码方法,其仅仅为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其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范畴,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要求1-3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采用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的方法,其规定使用码盘中的码元,作为信息编码元素,条件是只有同盘或全等的两个码盘中的码元,才能用于信息编码,使用任意两个码元组合时,都是由等长的直线边,作无缝拼接,构成信息编码链;用弧边排布试试信息编码,是在码盘中,相邻环中两码元之间,实现两码弧边的无缝拼接,且是大号码元的短弧边与小号码元的长弧边拼接,此编码可实施多层信息存储;采用几何编码存储巨量信息,其特征是以码元的样式、颜色、排列组合方式、排布位数、码元的个数及它们的综合选用方法。
以上方案实质上是几何编码的编码规则,即是一种信息表述方式,该几何编码的实施依赖于人的智力活动的参与,属于通过个人思维而人为设定的规则和方法的范畴,因此,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权利要求2-3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它们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也都是对人为设定的规则(即信息表述方式)的进一步限定描述,因而权利要求2-3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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