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屏幕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屏幕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21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593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82759.4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芸芸
合议组组长:李琼
参审员:鲍薇
国际分类号:G06F3/04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82759.4,名称为“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屏幕图像显示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5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023894A,公开日:2011年04月20日)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是用于显示所述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终端屏幕图像,并屏蔽与当前用户不相关的信息;用户相关的信息,包括呼叫记录、地址簿等,将与当前操作用户不相关的信息自动屏蔽;终端记录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是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则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和2018年02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屏幕图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使用终端时,通过采集并分析用户的生物数据,得到用户特征数据;
通过将所得到的用户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进行比较,对用户进行识别;
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以及
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并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终端记录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
本发明提供一种自动为不同用户呈现不同的人机交互的图形界面接口,同时也只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信息,包括呼叫记录、地址簿等,将与当前操作用户不相关的信息自动屏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数据包括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利用所述视频采集设备和/或音频采集设备,采集所述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图像编解码模块和/或音频编解码模块对所述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关于人脸和/或声音的特征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比较所述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期间,若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则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显示出所述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未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则终端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以便用户定制其图形界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定制其图形界面的步骤包括:
采集当前终端用户的生物数据;
对所述生物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出用来表征用户身份的特征数据;
存储提取得到的所述特征数据;
接收并存储用户定制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并将所述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与所述用户的特征数据进行绑定,以便通过所述特征数据,加载相应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接收并存储用户定制的用户信息,并将所述用户信息与所述用户的特征数据进行绑定,以便将所述用户其它信息显示在用户定制图形界面上,形成终端屏幕图像。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用户未定制图形界面定制信息时,显示默认图形界面。
9.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屏幕图像显示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生物特征提取模块,用于在用户使用终端时,通过采集并分析用户的生物数据,得到作为用户身份信息的特征数据;
生物特征比较模块,用于通过将所得到的用户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进行比较,对用户进行识别;
屏幕图像显示模块,用于在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时,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用户信息;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终端屏幕图像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 来的用户相关的用户信息,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记录模块,用于记录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显示方法”,将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显示装置”,且在权利要求1、9中增加了特征“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A1-A5,其中“Al、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显示方法或装置;A2、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A3、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A4、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并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A5、终端记录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且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在使用用户终端时,用户终端只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信息,自动屏蔽与当前操作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户使用终端时,通过采集并分析用户的生物数据,得到用户特征数据;
通过将所得到的用户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进行比较,对用户进行识别;
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
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
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并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终端记录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
9.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终端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生物特征提取模块,用于在用户使用终端时,通过采集并分析用户的生物数据,得到作为用户身份信息的特征数据;
生物特征比较模块,用于通过将所得到的用户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进行比较,对用户进行识别;
屏幕图像显示模块,用于在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时,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用户信息;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终端屏幕图像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 来的用户相关的用户信息,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记录模块,用于记录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
其中,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申请文件,其中,删除原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8的主题名称,分别修改为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方法”,和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装置”,将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特征数据”修改为“作为用户身份信息的用户特征数据”,且调整了权利要求1和8的部分文字表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Al、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方法;Al’、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装置”,也没有公开“A3、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因为对比文件1只能根据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显示与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对应的“应用快捷入口或图标”;而不能“基于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更不能“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主界面功能对象”是“各应用程序快捷入口,图标等”,而不是“定制图形界面或主界面”。(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A2、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因为对比文件1是“当使用者由用户A转移至用户B时,设备监测到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变化时,触发获取用户B的特征信息,以便调出与用户B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即,应用快捷入口或图标)进行显示”,而不是“识别出用户时,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A4、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并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因为对比文件l“在终端中找不到与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匹配的特征信息时”,只能显示主界面,而不能显示与用户对应的主界面的功能对象,从而达到了“对于主界面功能对象中涉及隐私的信息进行屏蔽”的技术效果。本申请则是“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并且不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不相关的用户信息”,“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并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A5、终端记录识别出来的当前用户设置的信息,并在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因为对比文件1是将通过生物特征识别出来的用户标识信息与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关联或者绑定;因而用户不能在主界面上随意设置信息,否则在下次用户使用时,由于用户设置的信息没有与用户生物特征、用户标识信息、用户的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关联,因而不可能“在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另一方面,将用户设置的信息没有保留地记录在主界面上,则失去了“对各用户的信息进行保密”的作用。对比文件l的“而且也便于对各用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实际上是“在多用户的应用场景下,更换用户时无需对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重复设定,直接调用该用户标识信息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应用即可”直接导致的技术效果。(5)复审通知书将本申请的“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等同于“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是一种技术误解。因为本申请上述技术特征是由“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以及“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技术特征,若缺少了“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就不是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此外,对比文件l是“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调用主界面功能对象”,它与本申请的上述技术特征完全不同。(6)复审通知书将本申请“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误解为“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这两者的技术含义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因为“显示”与“以什么方式或在哪里显示”是不同的技术概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方法,包括:用户使用终端时,通过采集和分析用户生物数据,得到作为用户身份信息的用户特征数据,并通过将所得到的用户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进行比较,对用户进行识别;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
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
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并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终端记录识别出来的当前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数据包括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利用所述视频采集设备和/或音频采集设备,采集所述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所述图像编解码模块和/或音频编解码模块对所述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关于人脸和/或声音的特征数据。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若未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则终端对所述用户进行提示,以便用户定制其图形界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定制其图形界面的步骤包括:
采集当前终端用户的生物数据;
对所述生物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出用来表征用户身份的特征数据;
存储提取得到的所述特征数据;
接收并存储用户定制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并将所述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与所述用户的特征数据进行绑定,以便通过所述特征数据,加载相应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接收并存储用户定制的用户信息,并将所述用户信息与所述用户的特征数据进行绑定,以便将所述用户其它信息显示在用户定制图形界面上,形成终端屏幕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用户未定制图形界面定制信息时,显示默认图形界面。
8. 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装置,包括:
生物特征提取模块,用于在用户使用终端时,通过采集并分析用户生物数据,得到作为用户身份信息的用户特征数据;
生物特征比较模块,用于通过将所得到的用户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进行比较,对用户进行识别;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屏幕图像显示模块,用于在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时,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用户信息;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终端屏幕图像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用户信息,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记录模块,用于记录识别出来的当前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
其中,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3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4;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以上区别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中以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使用了复审通知书、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2023894A,公开日:2011年04月20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及用户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户操作界面的变换方法,其中具体涉及到基于个人生物特征在预设的显示界面中应用查找到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25]-[0072]段):步骤201,设置与用户标识信息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可以首先在终端中设定用户标识信息,如家庭各成员:老人、丈夫、妻子、孩子等,然后获取这些用户的特征信息并进行存储,以作为后续鉴定用户标识信息的依据,其中,用户的特征信息以生物特征信息为例。然后,根据不同用户标识信息分别预置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以便于后续调用。例如可以在终端中预设用户标识信息和主界面功能对象的对应关系列表。步骤202,获取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例如在用户开机使用时,触发对用户脸部进行扫描,获取用户脸部特征信息,或弹出提示框提示用户输入指纹,或者提示用户直视屏幕上的某一区域以进行脸部或视网膜扫描,获取用户的特征信息等(通过扫描脸部获取脸部特征信息,必然需要分析脸部数据,则“用户使用终端时,通过采集和分析用户生物数据,得到作为用户身份信息的用户特征数据”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步骤203,根据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确定用户的标识信息;需要将获取的信息与已存储的特征信息进行比对,以查看是否有匹配的特征信息(相当于“通过将所得到的用户特征数据与预先存储的所有特征数据进行比较,对用户进行识别”)。步骤204,查找与用户标识信息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在确定用户的标识信息后,可以根据预存在终端中的用户标识信息和主界面功能对象(相当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对应关系列表,查找该用户标识信息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主界面功能对象)。步骤205,对查找到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和/或所述主界面功能对象的应用模块界面,执行与所述用户的标识信息对应的预处理步骤。例如,用户的标识信息为老人,则可以对查找到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和/或所述主界面功能对象的应用模块界面进行字体、图形元素的放大处理;其中,主界面功能对象的应用模块界面可以是打开主界面功能对象中某一应用模块或应用程序后显示的内容,例如主界面上的E-mail,不仅可以对该E-mail的图标、字体放大,还可以对打开E-mail后显示的邮件内容进行放大。步骤206,在预设的显示界面中应用查找到的主界面功能对象(由上述内容可见:“在找到所述匹配的特征数据时,根据用户特征数据与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的绑定关系,获取并加载当前用户存储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以显示出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实施例通过对用户标识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用户标识信息显示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使得在多用户的应用场景下,更换用户时无需对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重复设定,直接调用该用户标识信息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应用即可,大大简化了操作过程,而且也便于对各用户的信息进行保密(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终端记录识别出来的当前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识别的用户标识信息为陌生人时,显示可以公开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对于主界面功能对象中涉及隐私的信息进行屏蔽,如短信息和联系人。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显示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用户信息,获取以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显示的内容,从而能更方便地查看与用户相关的信息且能保证安全性。
关于上述区别,因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基于个人生物特征来识别用户,识别的用户标识信息为陌生人时,显示可以公开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对于主界面功能对象中涉及隐私的信息进行屏蔽,如短信息和联系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如下启示:对于不同类型的用户,显示不同的信息,屏蔽与识别出的用户类型(例如陌生人类型)无关的信息,从而能保证安全性;另外,呼叫记录是本领域常见的用户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和上述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保证具体的用户的信息安全性以及方便具体用户查看相关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显示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用户信息,获取以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屏蔽和当前识别出来用户不相关的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50]段):获取生物特征信息可以是获取用户的语音信息,或者是获取用户的指纹信息,再或者是获取用户的人脸信息,等等(相当于“所述生物数据包括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采集所述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而利用所述视频采集设备和/或音频采集设备,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利用图像编解码模块和/或音频编解码模块对人脸数据和/或声音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关于人脸和/或声音的特征数据,这是本领域获取人脸特征数据和/或声音特征数据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一项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若未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则终端对用户进行提示,以便用户定制其终端屏幕图像,这是本领域方便用户定制其终端屏幕图像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0072]段):例如在用户开机使用时,触发对用户脸部进行扫描,获取用户脸部特征信息,或弹出提示框提示用户输入指纹,或者提示用户直视屏幕上的某一区域以进行脸部或视网膜扫描,获取用户的特征信息等(通过扫描脸部获取脸部特征信息,必然需要分析脸部数据,则“采集当前终端用户的生物数据;对所述生物数据进行分析,提取出用来表征用户身份的特征数据”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这些用户的特征信息并进行存储,以作为后续鉴定用户标识信息的依据(相当于“存储提取得到的所述特征数据”)。然后,根据不同用户标识信息分别预置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以便于后续调用;例如可以在终端中预设用户标识信息和主界面功能对象的对应关系列表(相当于“接收并存储用户定制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并将所述图形界面定制信息与所述用户的特征数据进行绑定,以便通过所述特征数据,加载相应的图形界面定制信息”)。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关于权利要求6,用户信息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图形界面信息,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接收并存储用户定制的用户信息,并将所述用户其它信息与所述用户的特征数据进行绑定,以便将所述用户其它信息显示在用户定制图形界面上,形成终端屏幕图像。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当用户未定制图形界面定制信息时,显示默认图形界面,这是本领域图形界面显示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且装置的各功能模块与方法步骤对应,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中,主界面功能对象是定制图形界面或主界面上的内容,则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根据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显示与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实际上则是公开了“基于个人生物特征信息显示终端定制图形界面”。则关于上述特征A1、Al’、A3,对比文件1只是没有公开:显示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用户信息。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显示基于个人生物特征的用户信息,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2)关于上述特征A2,在复审通知书和本次复审决定中,均认为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3)关于上述特征A4,在复审通知书和本次复审决定中,均认为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详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4)关于特征A5,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实施例通过对用户标识信息进行识别,并根据用户标识信息显示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使得在多用户的应用场景下,更换用户时无需对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重复设定,直接调用该用户标识信息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进行应用即可,大大简化了操作过程,而且也便于对各用户的信息进行保密。由上述内容可见,与用户标识对应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实际上就是一种用户设置的信息,则由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终端记录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设置的信息,以便该用户下次使用时自动呈现。
(5)复审通知书并没有将本申请的“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等同于“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若通过找到匹配的特征数据识别出用户,则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只是没公开特征“获取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但是关于该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
(6)复审通知书并没有将本申请“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误解为“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与所述用户特征数据对应的预先定制的图形界面上,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主界面功能对象,只是没公开“显示和当前识别出来的用户相关的包括呼叫记录的用户信息”。但是关于该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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