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方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75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801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3263.5
申请日:2016-03-11
复审请求人:叶春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H04K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给出了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3263.5,名称为“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方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叶春林。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方式,其特征在于,它以在需要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产品构件上,与其近旁的固定电话或网络设备上,设置匹配的信号转换模块,当遭遇信号被屏蔽干扰时,产品构件发出信号在设定时间没有反馈确认的,即由信号转换模块通过固定电话或网络设备,将信号传送给预设的端口;进而,整合优化监管部门、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平台资源,随时排查有无区块化通信不正常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警示有状况区域防范应对,并追查屏蔽干扰源作出相应处置;
再而,由政府部门主导,责成相关单位切合实际需求,以预案式构建统一协调的规范化体系,达到标本兼治的理想管控功效;
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它为抗干扰感应模块,或是错开频率的无线收发模块,或者将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设置为能够随时搭配使用的信号中继转换器形式;所述的端口,它为产品的主人、授权人、关联的职能或主管部门;
方案通过布设信号转换模块,实现信号发送遇阻的即以转接送达突破屏蔽干扰;以发挥结构性专业优势的溯源究责,多方位及时防堵通信不正常状况;从整体化高度布局,切实完善提升网络安全可靠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方式,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能够采用RFID技术应答器实现方案所述信息可靠送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方式,其特征在于,采用布设传感器监控通信状况,遇有异常状况立即示报警及设置将信号自动转换送达形式。”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202816113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0日。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如何在区块范围内判断有无干扰器的存在及实现报警,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能够防止被干扰或屏蔽器侵扰,只能临时检测,不能长时间的开机。本申请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联网产品信号被恶意屏蔽干扰而无法送达的问题,其不同于报警信号。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3中主题名称“方式”修改为“系统”,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 一种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它以在需要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产品构件上,与其近旁的固定电话或网络设备上,设置匹配的信号转换模块,当遭遇信号被屏蔽干扰时,产品构件发出信号在设定时间没有反馈确认的,即由信号转换模块通过固定电话或网络设备,将信号传送给预设的端口;进而,整合优化监管部门、网络服务商和运营平台资源,随时排查有无区块化通信不正常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警示有状况区域防范应对,并追查屏蔽干扰源作出相应处置;或采用布设传感器监控通信状况,遇有异常状况立即示报警及设置将信号自动转换送达形式;
再而,由政府部门主导,责成相关单位切合实际需求,以预案式构建统一协调的规范化体系,达到标本兼治的理想管控功效;
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它为抗干扰感应模块,或是错开频率的无线收发模块,或者将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设置为能够随时搭配使用的信号中继转换器形式;所述的端口,它为产品的主人、授权人、关联的职能或主管部门;
方案通过布设信号转换模块,实现信号发送遇阻的即以转接送达突破屏蔽干扰;以发挥结构性专业优势的溯源究责,多方位及时防堵通信不正常状况;从整体化高度布局,切实完善提升网络安全可靠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能够采用RFID技术应答器实现方案所述信息可靠送达。 ”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202816113U,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方式,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0018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屏蔽干扰式报警器,并相应的公开了一种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方式和系统,具体包括:控制器模块1、信号发射模块2、无线网络设备模块3、信号接收模块4、监控主机箱5、公众电话网6、固定电话7、报警中心8(相当于预设的端口);经过信号发射模块2的信号,由控制器模块1控制,在控制器模块1中按照一定时间和频率发出特定频段的信号指令,信号指令到达信号发射模块2,信号发射模块2将指令通过无线网络设备模块3传送至信号接收模块4,信号接收模块4接收到信号,信号再通过无线网络设备模块3反馈给控制器模块1,当控制器模块1收到反馈信号,会发送下一频段信号的指令给信号发射模块2;在信号发射模块2和信号接收模块4的距离为500m的范围内,若有屏蔽器和干扰器发射屏蔽或干扰信号时(相当于当遭遇信号被屏蔽干扰时),在特定时间内,控制器1就无法收到信号接收模块4的反馈信号(信号发射模块2和信号接收模块4相当于产品构件,以及相当于产品构件发出信号在设定时间没有反馈确认的),此时,控制器模块1(相当于信号转换模块)将发出报警指令,报警指令传送至监控主机箱5,同时电话语音卡工作,通过公众电话网6,连接预定的固定电话7(相当于在需要防止信号被屏蔽干扰的产品构件上,与其近旁的固定电话或网络设备上,设置匹配的信号转换模块),通过电话线的传输,将报警指令传送至报警中心8(相当于由信号转换模块通过固定电话,将信号传送给预设的端口),报警中心8的工作人员根据信息采取相应的行动(相当于整合优化监管部门,随时排查有无区块化通信不正常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警示有状况区域防范应对,并追查屏蔽干扰源作出相应处置;方案通过布设信号转换模块,实现信号发送遇阻的即以转接送达突破屏蔽干扰;以发挥结构性专业优势的溯源究责,多方位及时防堵通信不正常状况;从整体化高度布局,切实完善提升网络安全可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由政府部门主导,责成相关单位切合实际需求,以预案式构建统一协调的规范化体系,达到标本兼治的理想管控功效;(2)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为抗干扰感应模块,或是错开频率的无线收发模块;或者将所述的信号转换模块,设置为能够随时搭配使用的信号中继转换器形式;所述的端口,它还可为产品的主人、授权人;(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采用布设传感器监控通信状况,遇有异常状况立即示报警及设置将信号自动转换送达形式。基于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设置报警信号传输方式以及端口对象以扩大使用范围。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发现屏蔽器或干扰器时就报警,报警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信息采取相应的行动,这可以实现本申请所述的追查屏蔽干扰源的技术效果。为了加强管控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考量是否由政府部门介入进行管控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通过固定电话的方式实现报警信号传递,端口是报警中心,这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相似。同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利用网络设备实现信息传递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这仅仅是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简单变形。此外,通过错开频率无线传播的方式传递报警信号或者能够随时搭配使用的信号中继转换器是本领域常见的器件,将信号转换模块设置为上述中继转换器均是本领域抗干扰的常规设计。此外将所述端口扩展为产品的主人、授权人,这仅仅是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简单变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容易进行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3),采用布设传感器监控通信状况,是本领域常见的监控手段。而当遇有异常状况立即示报警及设置将信号自动转换送达形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警报信息的通报方式。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然而RFID技术应答器是本领域常见的传输信息模块。而信号转换模块,能够采用RFID技术应答器实现方案所述信息可靠送达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信息可靠传输的常规设计。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现屏蔽器或干扰器时就报警,报警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信息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似,并且对比文件1也能够解决联网产品信号被恶意屏蔽干扰而无法送达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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