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端服务器及数字资源的拷贝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云端服务器及数字资源的拷贝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73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74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95803.6
申请日:2012-07-03
复审请求人: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卫民
合议组组长:赵博华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的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5803.6,名称为“云端服务器及数字资源的拷贝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是申请号201210229132.2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7月03日,分案提交日为2015年07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云端服务器,包括接收模块、判断模块、置入模块以及发送模块,其中:
该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终端发送的数字资源的拷贝请求,该拷贝请求中包含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以及终端唯一标识码;
该判断模块,用于基于该身份信息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
该置入模块,用于该判断模块判断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时,将该身份信息、终端唯一标识码置入该副本;
该发送模块,用于将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
放回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发送的将该副本的放回云端的放回请求时,指示终端删除其存储的该副本,更新与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有关的信息;
其中,该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发送的该副本的该放回请求;该判断模块包括第一判断单元、以及第二判断单元和第三判断单元这两者之一: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基于该身份信息判断该资源请求者是否具有该数字资源的拷贝权限;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该副本;所述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是否小于预设复制阈值,所述已复制数量为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其中,所述已复制数量从云端获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端服务器,其中,该云端服务器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若将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则更新与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有关的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端服务器,其中,该云端服务器包括:
记录模块,用于该发送模块将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时记录该终端唯一标识码或记录终端唯一标识码以及身份信息和当前时间这二者至少之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云端服务器,其中:
该云端服务器包括数字资源运营商在云计算网络中提供的由智能装置组成的网络平台。
5. 一种数字资源的拷贝系统,包括终端和云端服务器,其中:
该终端接收资源请求者向该云端服务器提交的数字资源的拷贝请求,并将该拷贝请求发送给云端服务器;该拷贝请求中包含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以及终端唯一标识码;
该云端服务器收到该拷贝请求后,基于所述身份信息判断出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若判断结果为允许,则将该身份信息、终端唯一标识码置入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
其中:所述云端服务器在该资源请求者具有该数字资源的拷贝权限、且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小于预设复制阈值时,判断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其中,该已复制数量为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该已复制数量从云端获取。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
若将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则该云端服务器更新与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有关的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
该云端服务器用于将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时记录该终端唯一标识码或记录该终端唯一标识码以及身份信息和当前时间这二者至少之一。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
该云端服务器用于根据资源请求者发送的放回请求,更新与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有关的信息;
其中,该终端用于接收资源请求者向该云端服务器发送的该副本的放回请求并发送给该云端服务器。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中:
该云端服务器包括数字资源运营商在云计算网络中提供的由智能装置组成的网络平台。”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1355569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8日;和对比文件2:CN201044453Y,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和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4、6-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授权后下载,本申请不涉及授权,仅涉及下载;2)对比文件1中的记录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副本唯一标识码,对比文件1中并未使用任何唯一标识信息对资源副本之间做出任何区别,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与资源副本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3)放回模块“指示终端删除其存储的副本”并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4)对比文件2公开的使用终端信息在其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的特征“预设复制阈值”修改为“1”,同时,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只有当该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才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形式修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分别为:
“1. 一种云端服务器,包括接收模块、判断模块、置入模块、发送模块以及放回模块,其中:
该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终端发送的数字资源的拷贝请求,该拷贝请求中包含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以及终端唯一标识码;
该判断模块用于基于该身份信息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
该置入模块用于该判断模块判断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时,将该身份信息、终端唯一标识码置入该副本;
该发送模块用于将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
该放回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发送的将该副本的放回云端的放回请求时,指示终端删除其存储的该副本,更新与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有关的信息;
其中,该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发送的该副本的该放回请求;该判断模块包括第一判断单元、以及第二判断单元和第三判断单元这两者之一: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基于该身份信息判断该资源请求者是否具有该数字资源的拷贝权限;所述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该副本;所述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是否小于1,所述已复制数量为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并且,只有当该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才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其中,所述已复制数量从云端获取。”
“5. 一种数字资源的拷贝系统,包括终端和云端服务器,其中:
该终端接收资源请求者向该云端服务器提交的数字资源的拷贝请求,并将该拷贝请求发送给云端服务器;该拷贝请求中包含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以及终端唯一标识码;
该云端服务器收到该拷贝请求后,基于所述身份信息判断出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若判断结果为允许,则将该身份信息、终端唯一标识码置入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
其中:所述云端服务器在该资源请求者具有该数字资源的拷贝权限、且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判断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其中,该已复制数量为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该已复制数量从云端获取。”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和资源副本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数字资源的每个副本只能被下载一次,对比文件1中并未使用任何唯一标识信息对资源副本之间做出任何区别,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与资源副本之间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本申请保证了每个资源副本只允许具有该资源副本的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的用户通过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终端来使用和下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3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1355569A,公开日为2009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CN201044453Y,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云端服务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内容下载控制系统以及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0页):数字内容下载系统包括客户端11,向服务器12发送数字内容的下载请求,其中包括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的标识;和服务器12,接收客户端11发送的数字内容下载请求,并从中获取该客户端11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的标识;根据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确定是否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其请求的数字内容;当确定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所述数字内容时,将允许客户端11下载该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下发给所述客户端11。客户端11接收服务器12发送的允许下载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并通过该授权证书下载数字内容(相当于终端获取副本)。客户端11是经过服务器12鉴权通过的具有下载资格的客户端,具体的鉴权方法可以有很多。服务器12包括数据库121,用于存储数字内容的标识与复本数标识的对应关系,以及数据内容的下载地址;数据库121包括4个表,其中,数字内容记录表用于记录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DRID)、数字内容(经过加密的数字内容)的URL地址、密钥,以及复本数标识的初始值(总复本数)和当前值(剩余复本数),用户信息表,用于记录用户相关信息,例如用户ID (相当于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和客户端信息(相当于终端信息)等,服务器12中的用户权限管理单元123就是通过该用户信息表的记载来对客户端11进行鉴权的。服务器12还包括接收下载请求单元122,用于接收客户端11发送的数字内容下载请求,并从中获取该客户端11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当于接收模块,用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终端发送的数字资源的下载请求);用户权限管理单元123,用于判断所述客户端11是否具有下载数字内容的权限,当判定所述客户端11具有下载数字内容的权限时,触发复本数判定单元124(相当于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下载该数字资源的副本,由于用户权限管理单元进行鉴权时是通过用户ID和客户端信息进行判断的,因此相当于判断模块包括第一判断单元和第二判断单元);复本数判定单元124,用于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单元123的触发,根据所述接收下载请求单元122获取的数字内容的标识,从数据库121中查找到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并根据该复本数标识确定是否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其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下发授权证书单元125,用于当复本数判定单元124确定向所述客户端11 提供数字内容时,从数据库121中获取该数字内容的下载地址和密钥,生成该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并下发给所述客户端11。所述复本数判定单元124包括查找单元1241,用于根据所述接收下载请求单元122获取的数字内容的标识,从所述数据库121中查找到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相当于复本数标识从服务器获取);判断单元1242,用于判断所述查找单元1241查找到的复本数标识的值是否大于零,如果是,则触发所述下发授权证书单元125;否则,拒绝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数字内容;所述下发授权证书单元125将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成功下发给所述客户端 11时,进一步将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的值减1。较佳地,所述服务器12还包括:下载管理单元126,用于监控数字内容已被所述客户端11下载的时间,当该时间超过预先设定的阈值时,将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的值加1;接收归还请求单元127,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发送的归还数字内容的请求,并从中获取该数字内容的标识,将与所述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的值加1(相当于放回模块,用于在接收到资源请求者通过终端发送的将该副本放回服务器的放回请求时,更新与当前存储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数量有关的信息)。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控制下载数字内容的客户端的数量,避免数字内容被大量客户端随意下载,对比文件1中的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与资源副本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并不能区分同一资源的各个副本,对比文件1中仅通过复本数来限制数字内容被客户端下载的次数。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且用于资源拷贝;而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是用于资源下载;(2)权利要求1中的拷贝请求中包括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终端唯一标识码和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标识数字资源的副本,以及云端服务器中还包括置入模块,其中置入模块用于当判断模块判断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时,将该身份信息、终端唯一标识码置入该副本;(3)权利要求1中放回模块当接收到终端发送的放回请求时,指示终端删除其存储的该副本,以及云端服务器中还包括发送模块,用于将该副本发送给该终端;(4)接收模块还包括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判断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是否小于1,所述已复制数量为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并且,只有当该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才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其中,所述已复制数量从云端获取。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防止数字资源在不同终端之间的非法拷贝。
针对区别特征(1)和(3),云计算平台应用于网络系统以及据此将服务器、终端称为云端服务器、云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资源拷贝和资源下载本质上都是得到一份资源副本,因此将适用于资源下载的技术方案应用到资源拷贝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客户端归还数字内容,在此基础上,资源从终端放回服务器后,考虑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以及终端不再需要该数字资源,终端主动删除副本或者服务器指示终端删除其存储的该副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终端主动从服务器获取副本和服务器将副本主动发送给终端是本领域常见“拉”和“推”两种文件获取方式,采用其中任何一种方式获取文件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和(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页):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传输密钥时容易被截取以及媒体文件(相当于数字资源)被非法拷贝时不能识别出非法用户的缺陷,提供可识别出非法用户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所述数字版权系统包括通过互联网络相互连接的服务器端1和终端2;服务器端1由网页服务器11、认证服务器12、加密服务器14和数据库管理服务器13组成;接收终端2通过所述网络传来的用户信息(相当于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和终端信息(相当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终端发送的数字资源的拷贝请求,该拷贝请求中包含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终端信息),并将该用户信息和终端信息传递到所述认证服务器12;终端信息包括该终端的硬件特性信息;所述硬件特性信息包括所述终端具有的唯一嵌入式处理器识别码或所述网络模块中物理层的识别码或所述两种识别码的组合(终端信息相当于终端唯一标识码);认证服务器12从数据库管理服务器13提取该用户信息及该用户的终端信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合法的用户及终端;判断的过程就是比较上述两个信息的过程(相当于基于该身份信息判断该资源请求者是否具有该数字资源的拷贝权限以及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该副本),所述用户和终端是绑定的,即使是合法用户,在其所使用的终端不对时,也不能通过用户认证;加密服务器接收网页服务器11传来的用户及终端信息及下载媒体文件的要求,从数据库管理服务器12中提取该用户的终端信息及所要求的媒体文件副本并以所述用户的终端信息作为密钥对所述要下载的媒体文件副本进行加密,并将加密后的媒体文件传送给网页服务器11;终端2由存储空间24组成,并通过所述网络从服务器端1下载已加密的媒体文件并保存在所述存储空间24内(相当于终端获得副本)。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媒体文件被非法拷贝,提供可识别出非法用户的数字版权保护终端,其采用的方式是使用终端的物理特性作为密钥,将用户与终端绑定,将下载的媒体文件与终端绑定,从而使得非法终端不能获取到媒体文件;对比文件2虽然在下载时需要验证用户信息和终端信息,但是并没有设置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来唯一标识数字资源的副本,也没有使用唯一标识信息对资源副本之间做出区别。在此基础上,自然没有公开判断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是否小于1,只有当该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才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和(4),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和(4)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数字资源版权保护中,其中的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和资源副本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是唯一的,并且只有当该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才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因此保证了每个资源副本只允许具有该资源副本的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的用户通过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终端来使用和下载。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能够达到保证合法用户通过合法终端下载该用户合法拥有的数字资源的副本,从而避免数字资源在不同终端之间的非法拷贝,加强了版权保护,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数字资源的拷贝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内容下载控制系统以及服务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10页):数字内容下载系统包括客户端11,向服务器12发送数字内容的下载请求,其中包括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的标识;和服务器12,接收客户端11发送的数字内容下载请求,并从中获取该客户端11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的标识;根据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确定是否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其请求的数字内容;当确定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所述数字内容时,将允许客户端11下载该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下发给所述客户端11。客户端11接收服务器12发送的允许下载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并通过该授权证书下载数字内容(相当于终端获取副本)。客户端11是经过服务器12鉴权通过的具有下载资格的客户端,具体的鉴权方法可以有很多。服务器12包括数据库121,用于存储数字内容的标识与复本数标识的对应关系,以及数据内容的下载地址;数据库121包括4个表,其中,数字内容记录表用于记录数字内容的唯一标识(DRID)、数字内容(经过加密的数字内容)的URL地址、密钥,以及复本数标识的初始值(总复本数)和当前值(剩余复本数),用户信息表,用于记录用户相关信息,例如用户ID(相当于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和客户端信息(相当于终端信息)等,服务器12中的用户权限管理单元123就是通过该用户信息表的记载来对客户端11进行鉴权的。服务器12还包括接收下载请求单元122,用于接收客户端11发送的数字内容下载请求,并从中获取该客户端11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当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终端发送的数字资源的下载请求);用户权限管理单元123,用于判断所述客户端11是否具有下载数字内容的权限,当判定所述客户端11具有下载数字内容的权限时,触发复本数判定单元124(相当于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下载该数字资源的副本);复本数判定单元124,用于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单元123的触发,根据所述接收下载请求单元122获取的数字内容的标识,从数据库121中查找到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并根据该复本数标识确定是否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其请求下载的数字内容;下发授权证书单元125,用于当复本数判定单元124确定向所述客户端11 提供数字内容时,从数据库121中获取该数字内容的下载地址和密钥,生成该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并下发给所述客户端11。所述复本数判定单元124包括查找单元1241,用于根据所述接收下载请求单元122获取的数字内容的标识,从所述数据库121中查找到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相当于复本数标识从服务器获取);判断单元1242,用于判断所述查找单元1241查找到的复本数标识的值是否大于零,如果是,则触发所述下发授权证书单元125;否则,拒绝向所述客户端11提供数字内容;所述下发授权证书单元125将数字内容的授权证书成功下发给所述客户端 11时,进一步将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的值减1。较佳地,所述服务器12还包括:下载管理单元126,用于监控数字内容已被所述客户端11下载的时间,当该时间超过预先设定的阈值时,将与该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的值加1;接收归还请求单元127,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发送的归还数字内容的请求,并从中获取该数字内容的标识,将与所述数字内容的标识相对应的复本数标识的值加1。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中的服务器为云端服务器且用于资源拷贝;而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是用于资源下载;(2)权利要求5中的拷贝请求中还包括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终端唯一标识码和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标识数字资源的副本,以及云端服务器中还包括当判断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时,将该身份信息、终端唯一标识码置入该副本;(3)权利要求5还包括所述云端服务器在该资源请求者具有该数字资源的拷贝权限、且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判断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其中,该已复制数量为当前存储有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的数量,该已复制数量从云端获取。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防止数字资源在不同终端之间的非法拷贝。
针对区别特征(1),云计算平台应用于网络系统以及据此将服务器、终端称为云端服务器、云终端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资源拷贝和资源下载本质上都是得到一份资源副本,因此将适用于资源下载的技术方案应用到资源拷贝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和(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5页):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针对现有技术的上述传输密钥时容易被截取以及媒体文件(相当于数字资源)被非法拷贝时不能识别出非法用户的缺陷,提供可识别出非法用户的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所述数字版权系统包括通过互联网络相互连接的服务器端1和终端2;服务器端1由网页服务器11、认证服务器12、加密服务器14和数据库管理服务器13组成;接收终端2通过所述网络传来的用户信息(相当于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和终端信息(相当于接收资源请求者通过终端发送的数字资源的拷贝请求,该拷贝请求中包含资源请求者的身份信息以及终端信息),并将该用户信息和终端信息传递到所述认证服务器12;终端信息包括该终端的硬件特性信息;所述硬件特性信息包括所述终端具有的唯一嵌入式处理器识别码或所述网络模块中物理层的识别码或所述两种识别码的组合(终端信息相当于终端唯一标识码);认证服务器12从数据库管理服务器13提取该用户信息及该用户的终端信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为合法的用户及终端;判断的过程就是比较上述两个信息的过程(相当于基于该身份信息判断该资源请求者是否具有该数字资源的拷贝权限以及判断是否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该副本),所述用户和终端是绑定的,即使是合法用户,在其所使用的终端不对时,也不能通过用户认证;加密服务器接收网页服务器11传来的用户及终端信息及下载媒体文件的要求,从数据库管理服务器12中提取该用户的终端信息及所要求的媒体文件副本并以所述用户的终端信息作为密钥对所述要下载的媒体文件副本进行加密,并将加密后的媒体文件传送给网页服务器11(相当于判断出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时,将该终端唯一标识码置入该副本);终端2由存储空间24组成,并通过所述网络从服务器端1下载已加密的媒体文件并保存在所述存储空间24内(相当于终端获得副本)。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媒体文件被非法拷贝,提供可识别出非法用户的数字版权保护终端,其采用的方式是使用终端的物理特性作为密钥,将用户与终端绑定,将下载的媒体文件与终端绑定,从而使得非法终端不能获取到媒体文件;对比文件2虽然在下载时需要验证用户信息和终端信息,但是并没有设置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来唯一标识数字资源的副本,也没有使用唯一标识信息对资源副本之间做出区别,在此基础上,自然没有公开判断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的已复制数量是否小于1,只有当该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才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和(3),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2)和(3)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数字资源版权保护中,其中的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和资源副本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的终端是唯一的,只有当该已复制数量小于1时,才允许该资源请求者通过该终端拷贝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数字资源的副本,因此保证了每个资源副本只允许具有该资源副本的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的用户通过与该资源副本唯一标识码对应的终端来使用和下载。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能够达到保证合法用户通过合法终端下载该用户合法拥有的数字资源的副本,从而避免数字资源在不同终端之间的非法拷贝,加强了版权保护,能够获得有益的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6-9直接引用权利要求5,当引用的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提交日2015年07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