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以及服务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54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730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23066.3
申请日:2015-08-24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武磊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未被另一篇现有技术所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亦不能从现有技术中获得得到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3066.3,名称为“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以及服务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服务器接收客户端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包括用户名、密码及邮箱信息;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生成对应的账户,并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以及在数据库中创建所述用户名对应的用户的用户表,并将所述用户名、密码填写到所述用户表中,其中,所述用户表包括用户名字段和密码字段;
所述服务器向所述邮箱信息发送所述激活链接信息;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激活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产生的激活请求;
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是否满足预设要求;
如果满足所述预设要求,则对所述账户进行注册,如果没有满足所述预设要求,则删除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表;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的登陆请求;
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登陆请求进行验证,并判断所述用户是否已登陆;
如果判断已登陆,则注销所述用户已完成的登陆,并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
如果判断未登陆,则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具体包括:
所述服务器判断接收到所述激活请求的时间是否过期;
如过期,则所述服务器判断激活失败;
如未过期,则所述服务器判断满足所述预设要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客户端发送的邮箱修改信息,其中,所述邮箱修改信息包括修改后的邮箱信息;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的账户和所述修改后的邮箱信息生成绑定链接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绑定链接信息发送至所述修改后的邮箱信息;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绑定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生成的绑定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绑定请求将所述用户的账户和所述修改后的邮箱信息进行绑定。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客户端发送的密码修改请求;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密码修改请求生成重置密码链接信息;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重置密码链接信息发送至所述邮箱信息;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重置密码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生成的重置密码请求;
所述服务器在判断所述重置密码请求符合预设要求之后,生成密码重置页面;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通过密码重置页面重置的新密码,并保存所述新密码。
5.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客户端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包括用户名、密码及邮箱信息;
第一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生成对应的账户,并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以及在数据库中创建所述用户名对应的用户的用户表,并将所述用户名、密码填写到所述用户表中,其中,所述用户表包括用户名字段和密码字段;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邮箱信息发送所述激活链接信息;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激活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产生的激活请求;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是否满足预设要求;
注册模块,用于在所述激活请求满足所述预设要求时,对所述账户进行注册,并在所述激活请求没有满足所述预设要求时,删除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表;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用户的登陆请求;
验证模块,用于对所述登陆请求进行验证,并判断所述用户是否已登陆;
注销模块,用于在判断已登陆时,注销所述用户已完成的登陆,并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具体用于:判断接收到所述激活请求的时间是否过期,并在过期时,判断激活失败,以及在未过期时,判断满足所述预设要求。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四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发送的邮箱修改信息,其中,所述邮箱修改信息包括修改后的邮箱信息;
第二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账户和所述修改后的邮箱信息生成绑定链接信息;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绑定链接信息发送至所述修改后的邮箱信息;
所述第四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绑定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生成的绑定请求;
绑定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绑定请求将所述用户的账户和所述修改后的邮箱信息进行绑定。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服务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四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发送的密码修改请求;
所述第二生成模块还用于根据所述密码修改请求生成重置密码链接信息;
所述第二发送模块还用于将所述重置密码链接信息发送至所述邮箱信息;
所述第四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重置密码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生成的重置密码请求;
所述第二生成模块还用于在判断所述重置密码请求符合预设要求之后,生成密码重置页面;
所述第四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用户通过密码重置页面重置的新密码,并保存所述新密码。”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401685A,其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2984228A,其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主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用户注册之后的认证,而对于用户注册的步骤没有详细介绍,其中的服务器仅用于完成认证功能;和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在服务器端的账户信息的创建和管理以及用户登录管理上存在区别,本申请在服务器注册的同时完成对注册信息的认证,并在数据库中创建用户表以存储用户的相应数据。(2)对比文件2涉及的技术领域是文件共享,和本申请涉及的账户管理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且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满足预设条件时,服务器向客户端发送对应的共享文件,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目的均和本申请中不同,且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在所述激活请求没有满足所述预设要求,则删除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用户对应的数据表”的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使得同一账户在同一时间登陆唯一性的技术启示,且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和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均和驳回决定中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中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特征“其中,所述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包括:将所述账户、所述密码和激活有效期加密构造成激活识别码,并将所述激活识别码组成激活链接URL”、“其中,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满足预设要求为所述服务器接收到所述激活请求的时间未过期”,在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了特征“其中,所述第一生成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账户、所述密码和激活有效期加密构造成激活识别码,并将所述激活识别码组成激活链接URL”、“其中,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满足预设要求为接收到所述激活请求的时间未过期”,对其他权利要求未作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仅用于完成认证功能,然而本申请中的服务器是接收客户端的注册请求,并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生成对应的账户,并将所述账户、所述密码和激活有效期加密构造成激活识别码,并将所述激活识别码组成激活链接URL,从而得到激活链接信息,以便完成用户注册的认证,以及在数据库中创建所述用户名对应的用户的用户表,并将所述用户名、密码填写到所述用户表中,对比文件1未公开和教导“将用户、密码和认证有效期进行加密以构造成认证识别码,并将该认证识别码组成网页链接”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给出的是文件共享的一种方法的技术启示,其也未公开上述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随该补正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文本,其中仅在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增加了“服务器”三个字,以明确执行主体。在该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服务器接收客户端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包括用户名、密码及邮箱信息;
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生成对应的账户,并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以及在数据库中创建所述用户名对应的用户的用户表,并将所述用户名、密码填写到所述用户表中,其中,所述用户表包括用户名字段和密码字段;其中,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包括:将所述账户、所述密码和激活有效期加密构造成激活识别码,并将所述激活识别码组成激活链接URL;
所述服务器向所述邮箱信息发送所述激活链接信息;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激活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产生的激活请求;
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其中,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满足预设要求为所述服务器接收到所述激活请求的时间未过期;
如果满足所述预设要求,则对所述账户进行注册,如果没有满足所述预设要求,则删除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表;
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的登陆请求;
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登陆请求进行验证,并判断所述用户是否已登陆;
如果判断已登陆,则注销所述用户已完成的登陆,并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
如果判断未登陆,则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
“5. 一种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客户端的注册请求,其中,所述注册请求包括用户名、密码及邮箱信息;
第一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注册请求生成对应的账户,并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以及在数据库中创建所述用户名对应的用户的用户表,并将所述用户名、密码填写到所述用户表中,其中,所述用户表包括用户名字段和密码字段;其中,所述第一生成模块具体用于:将所述账户、所述密码和激活有效期加密构造成激活识别码,并将所述激活识别码组成激活链接URL;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邮箱信息发送所述激活链接信息;
第二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激活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产生的激活请求;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其中,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满足预设要求为接收到所述激活请求的时间未过期;
注册模块,用于在所述激活请求满足所述预设要求时,对所述账户进行注册,并在所述激活请求没有满足所述预设要求时,删除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表;
第三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用户的登陆请求;
验证模块,用于对所述登陆请求进行验证,并判断所述用户是否已登陆;
注销模块,用于在判断已登陆时,注销所述用户已完成的登陆,并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其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其信息处理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20段至第0037段):一种移动终端的信息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S101:获取用户信息,其中用户信息包括与移动终端绑定的用户邮箱地址;在步骤S101中,用户通过移动终端内的应用程序所提供的输入界面获取用户输入至输入界面的用户信息,其中用户信息包括与移动终端绑定的用户邮箱地址、地区信息、身份证号码、用户名和密码(相当于所述注册请求包括用户名、密码及邮箱信息);步骤S102:发送用户信息至服务器,以使服务器根据用户信息生成认证邮件,并通过与服务器绑定的服务器邮箱地址将认证邮件发送至用户邮箱地址,其中认证邮件包括认证信息;服务器11接收到用户信息后,检验用户信息的合法性,如用户名是否合法,用户邮箱是否合法;步骤S103:从服务器获取服务器邮箱地址;步骤S104:接收新邮件,并判断新邮件的发送方邮箱地址是否与服务器邮箱地址相同,如果是,将新邮件识别为认证邮件,并提取认证信息;步骤S105:根据认证信息与服务器进行认证操作;在步骤105中,认证信息包括网页链接,认证过程利用移动终端的浏览器打开网页链接,以使移动终端通过访问网页链接以激活用户注册成功(由步骤S102至S105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服务其在接收到用户信息后根据注册请求生成了对应的账户,且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且服务器向邮箱信息发送激活链接信息);认证管理模块122完成认证操作后,服务器11解析出认证信息所对应用户信息的用户名,并将该用户信息的用户名的状态标识为认证用户,即用户信息的用户名注册成功(由此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服务器接收到了激活链接信息被触发之后产生的激活请求)。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应用于一种家用电器的应用程序的管理,其中在数据库中创建所述用户名对应的用户的用户表,并将所述用户名、密码填写到所述用户表中,其中,所述用户表包括用户名字段和密码字段;其中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账户生成激活链接信息,包括:将所述账户、所述密码和激活有效期加密构造成激活识别码,并将所述激活识别码组成激活链接URL;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是否满足预设要求;其中,所述服务器判断所述激活请求满足预设要求为所述服务器接收到所述激活请求的时间未过期;如果满足所述预设要求,则对所述账户进行注册,如果没有满足所述预设要求,则删除所述数据库中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表;b、所述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的登陆请求;所述服务器对所述登陆请求进行验证,并判断所述用户是否已登陆;如果判断已登陆,则注销所述用户已完成的登陆,并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如果判断未登陆,则根据所述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简化用户注册步骤、提升用户体验并节省服务器存储容量以及如何避免数据冲突。
对于区别特征a,其实质涉及家用电器应用程序中服务器收到客户端的注册请求后进行的操作以及家用电器应用程序中服务器收到激活请求后进行的操作。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由移动终端获取认证信息,并通过访问网页链接从而激活用户注册成功,即移动终端根据认证信息在后台自动与服务器进行认证操作的技术方案,其中并未公开网页链接(即激活链接URL)是如何生成的,也未公开服务器在收到激活请求后对激活请求的时间是否过期的判断,且由于对比文件1是由移动终端自动进行认证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对比文件1中获得得到区别特征a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文件共享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54-0063段):步骤23,服务器将URL地址列表及共享时效值发送给客户端;步骤24,客户端根据需访问的共享文件URL地址向服务器发起文件访问请求;步骤26,服务器判断文件访问请求是否超过共享时效值;步骤27,当文件访问请求未超过共享时效值时,服务器向客户端发送文件访问请求对应的共享文件;步骤28,当文件访问请求超过共享时效值时,服务器丢弃文件访问请求。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由服务器判断客户端访问请求是否超过共享时效值,但是其中并未公开由服务器根据账户、密码和激活有效期加密构造成激活识别码,并将所述激活识别码组成激活链接URL,即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使用账户、密码和共享时效值来构建共享文件URL地址,且由于共享文件URL是面向多个用户的URL,不可能使用某一账户、密码和共享时效值来构建该URL。基于上述理由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区别特征a,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由对比文件1中获得得到区别特征a的技术启示。
另外,尽管当服务器收到用户的注册请求后,在服务器上设置数据库,并在其中存储包含用户名字段、用户密码字段的用户表,这是本领域中服务器对多个用户进行管理时的常用技术手段,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区别特征a构成的整体技术方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0036段公开了用户可以通过移动终端12在应用程序或网页进行账户登录(相当于服务器接收所述用户的登陆请求),而服务器判断用户是否已经登陆,对于已经登陆的用户则重新注销已完成的登陆并创建新的登陆,若未登陆则根据登陆请求创建新的登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避免数据冲突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由于区别特征a整体未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且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含区别特征a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家用电器应用程序中简化用户的注册操作步骤、提升用户体验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服务器,该服务器中各个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的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8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2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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