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板桥-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板桥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38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620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9752.2
申请日:2015-03-24
复审请求人:郑州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艳琴
合议组组长:袁琳
参审员:夏珊
国际分类号:E01D2/00;E01D22/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9752.2,名称为“一种板桥”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郑州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3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4074131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9(其中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了图2、图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板桥,其上部受力结构由并排的预制倒T 形板,及板上方浇筑的混凝土构成,其特征是预制倒T 形板横断面中部向上凸出部分为实心的且宽度不小于板宽的一半,板与现浇混凝土接触的各个表面都有从板体内伸出的连接筋,凸出部分侧面的连接筋位于该侧面下部且伸出板边缘进入邻板的长度不小于翼缘外伸长度的一半;预制倒T 形板向上凸出部分侧面的上部也有连接筋;侧面连接筋端部有向上的九十度弯折,用以增加连接性能;预制倒T 形板的宽度为 99cm,翼缘厚度 7.5cm;预制倒T 形板采用先张法成型,底部配有纵向预应力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倒T形梁”,翼缘上有空心结构,翼缘较厚,铰缝位置采用钢板焊接;本申请是“倒T形板”,翼缘实心结构,厚度较小,翼缘上表面伸出连接钢筋,避免从铰缝开裂,且省去钢板焊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入了1篇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桥梁工程》,李广慧主编,2011年8月出版,郑州大学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并在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板桥,其上部受力结构由并排的预制倒T 形板,及板上方浇筑的混凝土构成,其特征在于:预制倒T 形板横断面中部向上凸出部分为实心的且宽度不小于板宽的一半,板与现浇混凝土接触的各个表面都有从板体内伸出的连接筋,即板顶伸出的连接筋(4)增强现场浇筑混凝土与预制倒T形板之间的粘结,凸出部分侧面的连接筋(3)位于该侧面下部且伸出板边缘进入邻板的长度不小于翼缘外伸长度的一半,连接筋(3)的端部增加向上的九十度弯折;预制倒T 形板向上凸出部分侧面的上部也有连接筋(6),连接筋(6)端部有向上的九十度弯折,用以增加连接性能;翼缘伸出的连接筋(5)在其所在板的横截面内向板中九十度弯折,以延迟或避免沿此处的新老混凝土结合面开裂;为便于钢筋的绑扎,及增强板的横向强度,预制倒T 形板内采用板内封闭箍筋(10);预制倒T 形板的宽度为 99cm,翼缘厚度 7.5cm;预制倒T 形板采用先张法成型,底部配有纵向预应力筋,采用两个两肢不等长的U 形箍筋(9)将预制倒T 形板内中间部分钢绞线封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3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附图图1-9(其中初审审查员依职权修改了图2、图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板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装配式倒T形板桥,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25段及附图1-5):板桥上部受力结构由连续相邻横排列的预制倒T形空心板1和浇筑于倒T形空心板上面的现浇结构层2构成,由图4可知,预制倒T形空心板1横截面中部向上凸出部分是实心的,预制倒T形空心板1与现浇结构层2相接触的顶面设有伸出板顶的构造钢筋5、侧面设有伸出板侧下部的架立钢筋6。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预制倒T 形板横断面中部向上凸出部分宽度不小于板宽的一半,板翼缘与现浇混凝土接触的表面设有从板体内伸出的连接筋并向板中九十度弯折;凸出部分侧面的上部也有连接筋;凸出部分侧面下部的连接筋伸出板边缘进入邻板的长度不小于翼缘外伸长度的一半;侧面连接筋端部有向上的九十度弯折;预制倒T 形板的宽度为 99cm,翼缘厚度 7.5cm;预制倒T 形板采用先张法成型,底部配有纵向预应力筋;预制倒T 形板内采用板内封闭箍筋,底部采用两个两肢不等长的U形箍筋将板内中间部分钢绞线封闭。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钢板焊接,易造成铰缝问题,降低横向整体性;本申请通过从板中设置连接筋,解决铰缝问题,增强横向整体性。
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公开了(参见第97-107页):装配-整体式组合板桥,将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作为底模,在其上浇注混凝土结合成整体;图6.16中可以看出预制构件为倒T 形实心构件,构件横断面中部向上凸出部分为实心、凸出部分整体为梯形且其起始凸出部分(即该梯形的下底面)的宽度不小于板宽的一半,翼缘厚度相对较小,翼缘底部配有钢筋,图中倒T形构件翼缘面向斜上方延伸的钢筋N2,能使新旧混凝土结合得更好,并起到分布钢筋的作用,构件顶面伸出钢筋N3,为使上面混凝土与预制构件结合得好些,保证结构的整体作用,为使构件制作简便,两侧伸出钢筋可以取消(即侧面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设置连接筋),因此,该证据给出了倒T形构件与现浇混凝土接触的各个表面均可选择设有从板体内伸出的连接筋的启示;另外,还公开了(参见105页):装配式板的横向连接方式之一是通过将预制板中的钢筋伸出以与相邻板的同样钢筋相互绑扎,装配式板桥实心板和空心板常用板宽为99cm,底层配置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筋的下位概念),用于承担剪力的箍筋做成闭口形式。
从公知常识性证据可知,常用的装配式板桥按截面形式主要有实心板和空心板两种,本申请和公知常识证据中图6.16的倒T形板属于实心板结构,而对比文件1中倒T形板属于空心板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程需要选择实心或空心结构的倒T形板。在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公开的“凸出部分整体为梯形且其起始凸出部分(即该梯形的下底面)的宽度不小于板宽的一半”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矩形凸起的宽度也设置成不小于板宽度的一半无需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根据图6.16的启示,实心倒T形板的翼缘厚度相对较小,另外,装配式板的横向连接的常用方法有两种,将预制板中的钢筋伸出以与相邻板的同样钢筋相互绑扎或者通过钢板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选择,选择连接钢筋时省去焊接作业且增强横向整体性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先张法是建筑领域对钢筋施加预应力的常用方式,侧面连接筋伸出长度和向上弯折的设置以及翼缘板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且容易实现的,且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强板的强度,容易想到在板底部采用箍筋封闭预应力筋形成钢筋网,箍筋的形式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选择,选择两个两肢不等长的U形箍筋相应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之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还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图6.16中倒T形实心构件的凸出部分为梯形,与本申请形状不同,且未公开本申请凸起的宽度、板宽和翼缘厚度;本申请中的先张法不同于现有技术,底部采用两个两肢不等长的U形箍筋将板内中间部分钢绞线封闭形成紧密的钢筋网,属于新方式;侧面连接筋伸出长度和向上弯折的设置带来的技术效果是现有技术所不能实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上述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图6.16虽然凸出部分整体为梯形,与本申请凸出部分形状不完全相同,但整体形状仍为倒T形结构,从翼缘表面开始凸出的部分宽度(即该梯形的下底面)不小于板宽的一半,在此启示下,如果实际工况需要施工人员站在凸出部分上面进行施工时,处于施工难易程度和/或安全方面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对比文件1中的矩形凸起的宽度,比如也设置成不小于板宽度的一半;图6.16所示为径跨径4m的组合式板桥,给出的板宽和翼缘厚度与本申请不同,但是从第105页的其他示例中可得知,装配式板桥中板的常见宽度为99cm,而7.5cm翼缘厚度可根据荷载情况、所选材料及配筋情况计算得出,进而可以得出此厚度既能避免翼缘过厚、过重,又能在根据需要板底设置箍筋形成整体钢筋网,与此同时,选择两肢不等长的U形箍筋相对于其他形式箍筋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另外,连接相邻板块通过横向连接筋连接时,为了形成可靠连接,横向连接筋进入邻板长度不小于翼缘外伸长度一半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将横向连接筋端部增加向上九十度弯折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既为了使新旧混凝土结合更好,也起到分布钢筋的作用,图6.16钢筋N2也给出了相同的启示。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该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充分,不能被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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