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木聚糖酶补充的饲料组分-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木聚糖酶补充的饲料组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14
决定日:2019-07-01
委内编号:1F235516
优先权日:2011-11-09
申请(专利)号:201280055347.5
申请日:2012-11-09
复审请求人:焙乐道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洋
合议组组长:崔旸
参审员:王静
国际分类号:A23K1/02,A23K1/14,A23K1/165,A23K1/18,A23K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55347.5,名称为“用木聚糖酶补充的饲料组分”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焙乐道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1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05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4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b;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物饲料,选自由青贮、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组成的组,所述动物饲料用包含木聚糖酶的组分补充,其中所述木聚糖酶是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最适温度高于80℃,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超过70%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30分钟有抵抗力,且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10,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所述最适温度为高于85℃,优选高于9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20。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使用3%(w:v)木聚糖,优选使用3%(w:v)桦木木聚糖作为底物测量。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在15分钟反应后测量。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99%的同一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包括在0.08至40mg/kg之间的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包括至少50%(干重)的植物材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所述植物材料选自由谷物、豆类、甜菜糖蜜、马铃薯渣和花生饼粉组成的组。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包括至少5%(干重)的蛋白质和/或至少2%(干重)的脂肪。
11. 一种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用途,其用于在动物中提高体重增加和/或饲料转化率,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具有高于80℃的最适温度,其中超过70%的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30分钟有抵抗力,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10,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木聚糖酶活性使用3%(w:v)木聚糖,优选使用3%(w:v)桦木木聚糖作为底物测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木聚糖酶活性在15分钟反应后测量。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用于在动物中提高体重增加和/或饲料转化率的用途。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1至14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动物为非反刍脊椎动物、或甲壳类动物,且优选鱼、猪或家禽,更优选猪或家禽。
16. 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选择包含半纤维素的饲料;
b)添加包含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组分,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超过70%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所述组分30分钟有抵抗力,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最适温度高于80℃,且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10,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使用3%(w:v)木聚糖,优选使用3%桦木木聚糖作为底物测量。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或17所述的方法,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在15分钟反应后测量。”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物饲料,对比文件1(CN1147271A,公开日为1997年04月09日)披露了一种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作为动物饲料添加剂的应用 (参见摘要、权利要求1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动物饲料选自由青贮、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组成的组,且其包含的木聚糖酶的特性不同,并用同一性和/或相似性限定了木聚糖酶的结构。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热稳定的木聚糖酶可以用于动物饲料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即可选择合适的稳定性、活性的木聚糖酶用于合适类型的饲料(如青贮、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中。且超嗜热、超热稳定性的木聚糖酶也是现有技术已知的,对比文件2(“木聚糖酶酶学特性及其催化功能的研究进展”,史宝军等,饲料营养研究进展—第五届全国饲料营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108-113页,2006年,公开日为2006年12月31日)披露了栖热袍菌(Thermotoga sp.)木聚糖酶在pH5.5时最适作用温度为105℃,95℃时的半衰期为80min(第109页最后一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已有的超嗜热、超热稳定性的木聚糖酶的基础上,利用常规手段即可获得所需活性和结构的超嗜热、超热稳定性的木聚糖酶。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14请求保护一种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或含有所述酶的动物饲料的用途,对比文件1还披露了可提高体重、增加饲料转化率(参见权利要求8、说明书第10页第3段),因此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的方法,而包含半纤维素的饲料是本领域常用饲料,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12、13、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2中被公开,或者通过本领域常规手段可获得,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焙乐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考虑到动物肠道的条件,这些酶的最适工作温度高于动物的肠道温度,因此向动物饲料中添加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不应被认为是常规的手段,因此尽管存在超嗜热木聚糖酶,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应用到饲料中。2)本申请的木聚糖酶在体内温度(约40℃)下没有活性,而根据说明书实施例2可知,木聚糖酶XynB的稳定性优于XynA⊿NC。本申请证实的体重增加和饲料转化率的效果难以预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披露了将热稳定的木聚糖酶加入到饲料中,以达到当其被暴露于相对高温的加工技术时能基本上保持它的全部活性(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6页第1-2段)。并例举了5种木聚糖酶(第8页第2-3段),它们在约65或70℃时具有最大的活性,这5种木聚糖酶在80℃的半衰期为30-110分钟内变化(第9页第3段)。可见,对比文件1添加到饲料中的木聚糖酶的最适温度已远高于动物的肠道温度,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是,即使是木聚糖酶的最适温度远高于动物的肠道温度,其也是适于添加到饲料中的。(2)根据说明书实施例2可知,XynB的稳定性比XynA△NC好,其在90℃温育60分钟后保持其活性的100%,可见XynB具有更好的热稳定性,其具有优于XynA△NC的效果并不意外。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动物饲料选自由青贮、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组成的组;2)权利要求1限定了木聚糖酶是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最适温度高于80℃,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超过70%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30分钟有抵抗力,且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10;该木聚糖酶与选自由SEQ ID.NO.1、SEQ ID.NO.2、SEQ ID.NO.3、SEQ ID.NO.4、SEQ ID.NO.5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含有超嗜热和超热稳定木聚糖酶的饲料。然而,1)青贮、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是本领域常见的饲料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这些组分用于制备动物饲料是一般性选择。2)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饲料在加工过程中要经过高温处理,而热稳定的木聚糖酶能在相对高温的饲料加工期间活性不明显下降(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6、7段,说明书第3页第1、2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进一步寻找更耐热、更热稳定的木聚糖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栖热袍菌(Thermotoga sp.)木聚糖酶在pH5.5时最适作用温度为105℃,95℃时的半衰期为80min(第109页最后一段至110页第1段)。可见,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活性最适温度高于80℃,90℃下加热30分钟有抵抗力。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木聚糖酶可以广泛应用于饲料工业、食品工业等众多领域(参见第111页最后1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2结合,将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用于动物饲料,并利用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确定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序列结构或编码基因序列。而木聚糖酶的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10是由该木聚糖酶的结构和超嗜热的特性带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实验即可以检测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似理由,权利要求11、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要求2-10、12-13、15、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在对比文件2中被公开,或者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嗜热的、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最适温度高于40℃,上述酶的活性在40℃时的活性也远低于其最适温度下的活性,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择使用该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动物饲料加工过程中因高温而引起的木聚糖酶活性下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选择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用于动物饲料。2)XynB热稳定性优于Xyn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页,17项),所作修改在于,基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3和原说明书0011段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组分中的超过70%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进一步限定为“高于20”,删除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木聚糖酶具有65℃和70℃的最适温度且在40℃下保留至少25%的最大活性。对比文件1教导了应用最适温度高于40℃的热稳定木聚糖酶用作动物饲料添加剂,这样的木聚糖酶在目标动物GI肠道温度条件(40℃)下也必须有显著的活性,因此对比文件1不会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对比文件2或本申请的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
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动物饲料,选自由青贮、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组成的组,所述动物饲料用包含木聚糖酶的组分补充,其中所述木聚糖酶是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最适温度高于80℃,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超过70%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30分钟有抵抗力,且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20,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所述最适温度为高于85℃,优选高于90℃。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使用3%(w:v)木聚糖,优选使用3%(w:v)桦木木聚糖作为底物测量。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在15分钟反应后测量。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99%的同一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 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包括在0.08至40mg/kg之间的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包括至少50%(干重)的植物材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动物饲料,其中所述植物材料选自由谷物、豆类、甜菜糖蜜、马铃薯渣和花生饼粉组成的组。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包括至少5%(干重)的蛋白质和/或至少2%(干重)的脂肪。
10. 一种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用途,其用于在动物中提高体重增加和/或饲料转化率,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具有高于80℃的最适温度,其中超过70%的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30分钟有抵抗力,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20,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木聚糖酶活性使用3%(w:v)木聚糖,优选使用3%(w:v)桦木木聚糖作为底物测量。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木聚糖酶活性在15分钟反应后测量。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用于在动物中提高体重增加和/或饲料转化率的用途。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0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动物为非反刍脊椎动物、或甲壳类动物,且优选鱼、猪或家禽,更优选猪或家禽。
15. 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选择包含半纤维素的饲料;
b)添加包含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组分,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超过70%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所述组分30分钟有抵抗力,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最适温度高于80℃,且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20,且其中所述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与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SEQ.ID.NO:1、SEQ.ID.NO:2、SEQ.ID.NO:3、SEQ.ID.NO:4、SEQ.ID.NO:5、SEQ.ID.NO:l的氨基酸21-332、SEQ.ID.NO:2的氨基酸21-332、SEQ.ID.NO:3的氨基酸21-332、SEQ.ID.NO:4的氨基酸21-332和SEQ.ID.NO:5的氨基酸21-332。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使用3%(w:v)木聚糖,优选使用3%桦木木聚糖作为底物测量。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酶活性在15分钟反应后测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15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页,17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4年05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9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4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4b;2019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动物饲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生理上可接受的载体和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饲料添加剂,所述的木聚糖酶的特征为能耐受1分钟的调至95℃的水浴加热而基本上不丧失活性,所述的活性在pH6.5和40℃的温度下使1%的小麦阿拉伯糖基木聚糖溶液的粘度降至与未加热对照相同的终粘度±0.001帕斯卡秒确定(参见权利要求4)。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嗜热的、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饲料。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动物饲料选自由青贮、颗粒饲料和粉状饲料组成的组;2)权利要求1限定了木聚糖酶是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木聚糖降解活性的最适温度高于80℃,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超过70%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对90℃下加热30分钟有抵抗力,且其中存在于所述组分中的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20;该木聚糖酶与选自由SEQ ID.NO.1、SEQ ID.NO.2、SEQ ID.NO.3、SEQ ID.NO.4、SEQ ID.NO.5、SEQ ID.NO.1的氨基酸21-232、SEQ ID.NO.2的氨基酸21-232、SEQ ID.NO.3的氨基酸21-232、SEQ ID.NO.4的氨基酸21-232、SEQ ID.NO.5的氨基酸21-232组成的组的木聚糖酶具有超过80%的同一性和/或95%的相似性。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了将热稳定的酶用作动物饲料添加剂,以便在相对高温的饲料加工期间该酶的活性不发生明显的下降。对比文件2公开了栖热袍菌木聚糖酶在pH5.5时最适作用温度为105℃,95℃时的半衰期为80min,并公开了木聚糖酶可以应用于饲料工业领域,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1、2,将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用于动物饲料,并利用常规手段选择确定其序列结构或编码基因序列。
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木聚糖降解活性在最适温度下与在40℃下的活性比率高于20”,此特征应理解为当所述木聚糖的降解活性在高于80℃的最适温度下其活性为100%时,其在40℃时的降解活性低于5%。且说明书公开了重组制备木聚糖酶XynB(具有SEQ.ID.No:1序列),并且验证了其在不同温度下的活性。结果显示XynB在90℃温育60分钟后保持其活性的100%,而在50℃时活性接近为0(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说明书附图3、4b)。所述木聚糖酶可用于动物饲料(参见说明书实施例2、3)。即区别技术特征2)实际上限定了一种最适活性温度高于80℃、耐受90℃高温并且在40℃时酶活极低的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作为添加剂加入的木聚糖酶的目标动物胃肠道内的pH和温度条件下必须是稳定的和有活性的”(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对比文件1中还具体公开了从锯齿小四孢菌种分离出的5种木聚糖酶(编号1-5),其最适活性温度分别为70℃和65℃,这5种酶在40℃时依然保有活性,木聚糖酶1-4在40℃时的最大活性在20~30%之间,木聚糖酶5在40℃时的最大活性在50~60%之间(参见说明书参考例2、表2,说明书附图2)。可见,对比文件1用于饲料的木聚糖酶在40℃时保有活性,对木聚糖的最适降解活性与40℃时的降解活性的比例约在5以下。而且在申请日前,本领域普遍认为,动物种类、动物年龄、动物消化道内环境影响饲用酶制剂的使用效果。应用酶制剂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酶制剂最佳作用所需条件与胃肠生理环境相适宜的程度。动物消化道的温度相对恒定,一般处于酶制剂的最适温度范围(参见《实用饲料添加剂技术》,梁明振主编,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01,第109页)。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对饲用酶制剂应用条件的理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用于饲料的酶制剂时,不会想到远离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所限定的木聚糖酶。同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栖热袍菌中存在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对比文件2还在其他部分公开了木聚糖酶可以广泛应用于饲料工业、食品工业、纸浆工业、能源工业等众多领域。但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所述栖热袍菌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具体结构和活性,没有给出将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40℃时酶活极低的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用于饲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考虑对比文件2对超嗜热、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教导,在筛选的过程中也不能不考虑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教导,即在40℃时保有一定程度的酶活。从对比文件1出发,本领域技术人员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超嗜热和超热稳定的木聚糖酶的用途,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的用途。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生产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动物饲料的方法。权利要求10、13、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样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0、13、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2-9、11、12、14、16、17分别是权利要求1、10、13、15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2-9、11、12、14、16、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确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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