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64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603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5046.1
申请日:2016-07-26
复审请求人:魏会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艳琪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赵玉霞
国际分类号:B62B7/06(2006.01);B62B9/00(2006.01);B62B9/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则该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5046.1,名称为“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魏会芳,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19段(即第1-5页),申请日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包括一号矩形承载板(1),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中间设有一号转动轴(2),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上方设有与一号矩形承载板(1)相匹配的二号矩形承载板(3),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中间设有二号转动轴(45),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和二号矩形承载板(3)之间通过折叠机构连接,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上表面设有承接机构,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一端面上设有伸长机构,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侧表面设有移动机构,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设有拦住机构,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一端处固定连接有推动把手(4),所述承接机构由设置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上表面一组支撑架F(5)、开在每个支撑架F(5)上的多个一号圆形凹槽(6)、嵌装在每个一号圆形凹槽(6)内且伸缩端向上的一号微型推动气缸(7)、设置在每个一号微型推动气缸(7)推动端上的电控升降杆(8)、设置在每个电控升降杆(8)上表面的真空吸盘(9)、固定连接在多个真空吸盘(9)上的矩形无盖承载盒(10)、开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且与矩形无盖承载盒(10)相匹配的椭圆形开口(11)、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下表面且与椭圆形开口(11)相匹配的电磁挡门(12)共同构成的,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侧表面设有控制盒(13),所述控制盒(13)内设有控制器(14)和移动电源(15),所述移动电源(15)与控制器(14)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14)与承接机构和伸长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折叠机构由设置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两相对侧表面上的两组一号矩形安装片(16)、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两相对侧表面上的两组二号矩形安装片(17)、交叉并活动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设置在相邻一组一号连杆(18)中间的转动螺栓(19)共同构成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长机构由开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一端面上的一号矩形凹槽(20)、设置在一号矩形凹槽(20)内的电控支撑板(21)、固定连接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和二号矩形承载板(3)一端面上的一组固定杆(22)、设置在每个固定杆(22)侧表面的竖直滑轨(23)、设置在每个竖直滑轨(23)内的移动块(24)、铰链连接在每个移动块(24)上且与电控支撑板(21)连接的支撑杆(25)共同构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拦住机构由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边缘处的一组N形把手(26)、设置在每个N形把手(26)和二号矩形承载板(3)之间的多个弹性拦截带(27)、设置在一组N形把手(26)之间的T形带(28)、设置在T形带(28)上的卡扣(29)、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 表面且与卡扣(29)相匹配的卡块(30)、铰链连接在推动把手(4)上的一组连杆(31)、固定连接在一组连杆(31)上的弧形架(32)、设置在推动把手(4)与一组连杆(31)和弧形架(32)之间的遮阳棚(33)共同构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机构由铰链连接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侧表面的两组摆动臂(34)、铰链连接在每个摆动臂(34)一端面上的活动臂(35)、套装在每个活动臂(35)上的横杆(36)、套装在每个横杆(36)两端的一组转动圆环(37)、套装在每个转动圆环(37)上的转动轴承(38)、套装在每个转动轴承(38)上的转动万向轮(39)共同构成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把手(4)上设有海绵垫层(4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一号圆形凹槽(6)的数量为6-8个。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弹性拦截带(27)的数量为4-6个,所述相邻一组弹性拦截带(27)之间通过一组一号带D(41)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14)内设有PLC控制系统(42)。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盒(13)上设有电容触摸屏(43)和充电插口(44)。”
驳回决定认为:
(1)首先,说明书中罗列了折叠机构的各组成部分及连接关系,但折叠机构的具体折叠方式并不明确。不能进行有效的折叠。其次,本申请由于移动机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推动车辆的外力作用下,还可能导致车辆倾覆。另外,说明书的记载与附图1中的结构不一致,不清楚移动机构如何带动万向轮转动,并使得婴儿移动机构行走。故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原始权利要求中的“固定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修改为“交叉并活动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上述修改既未记载于原始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也不能根据原始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固定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的修改是基于说明书附图作出,修改并未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2)本申请的发明点不在于“折叠”,且本申请的折叠也是在卸掉“一号矩形安装片、二号矩形安装片及一号连杆”后的折叠,并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给出了折叠机构的具体结构,因此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驳回决定还指出了其摆动式的移动机构公开不充分,申请人并未针对本申请摆动式的移动机构公开不充分作出修改或是针对性的答复。其次,附图仅是对各组成部分的连接关系及位置关系的示意,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仅指示了两矩形安装片16、17与一号连杆存在连接关系,并不能确定出其具体的连接方式是固定连接还是活动连接,也就是说说明书附图1并不能作为权利要求1中“交叉并活动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的修改依据,而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固定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 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因此上述修改与原始说明书的记载明显矛盾,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此外,对于本申请的折叠方式而言,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折叠过程是通过卸掉“一号矩形安装片、二号矩形安装片及一号连杆”后实现折叠,并且常规的折叠是在保留大部分的折叠结构基础上进行的操作,将直接拆除上述连接结构的操作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折叠。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首先,说明书中罗列了折叠机构的各组成部分及连接关系,但折叠机构的具体折叠方式并不明确。不能进行有效的折叠。其次,本申请由于移动机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推动车辆的外力作用下,还可能导致车辆倾覆。另外,说明书的记载与附图1中的结构不一致,不清楚移动机构如何带动万向轮转动,并使得婴儿移动机构行走。故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原始权利要求中的“固定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修改为“交叉并活动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上述修改既未记载于原始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也不能根据原始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交叉并活动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改为“固定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克服了修改超范围的缺陷;(2)如何实现围绕转动轴进行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及具体结构所作的常规设置,其转动的实现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申请中的一、二号矩形承载板的功能;本申请中限定了折叠机构的具体结构,是通过卸掉结构“一号矩形安装片(16)、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一号连杆(18)”后实现的折叠;针对转动结构,本申请公开了移动机构等部件的具体结构,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车轮,实现车体的移动。因此本申请的修改文本克服了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包括一号矩形承载板(1),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中间设有一号转动轴(2),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上方设有与一号矩形承载板(1)相匹配的二号矩形承载板(3),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中间设有二号转动轴(45),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和二号矩形承载板(3)之间通过折叠机构连接,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上表面设有承接机构,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一端面上设有伸长机构,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侧表面设有移动机构,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设有拦住机构,所述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一端处固定连接有推动把手(4),所述承接机构由设置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上表面一组支撑架F(5)、开在每个支撑架F(5)上的多个一号圆形凹槽(6)、嵌装在每个一号圆形凹槽(6)内且伸缩端向上的一号微型推动气缸(7)、设置在每个一号微型推动气缸(7)推动端上的电控升降杆(8)、设置在每个电控升降杆(8)上表面的真空吸盘(9)、固定连接在多个真空吸盘(9)上的矩形无盖承载盒(10)、开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且与矩形无盖承载盒(10)相匹配的椭圆形开口(11)、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下表面且与椭圆形开口(11)相匹配的电磁挡门(12)共同构成的,所述一号矩形承载板(1)侧表面设有控制盒(13),所述控制盒(13)内设有控制器(14)和移动电源(15),所述移动电源(15)与控制器(14)电性连接,所述控制器(14)与承接机构和伸长机构电性连接;
所述折叠机构由设置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两相对侧表面上的两组一号矩形安装片(16)、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两相对侧表面上的两组二号矩形安装片(17)、固定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设置在相邻一组一号连杆(18)中间的转动螺栓(19)共同构成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长机构由开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一端面上的一号矩形凹槽(20)、设置在一号矩形凹槽(20)内的电控支撑板(21)、固定连接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和二号矩形承载板(3)一端面上的一组固定杆(22)、设置在每个固定杆(22)侧表面的竖直滑轨(23)、设置在每个竖直滑轨(23)内的移动块(24)、铰链连接在每个移动块(24)上且与电控支撑板(21)连接的支撑杆(25)共同构成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拦住机构由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边缘处的一组N形把手(26)、设置在每个N形把手(26)和二号矩形承载板(3)之间的多个弹性拦截带(27)、设置在一组N形把手(26)之间的T形带(28)、设置在T形带(28)上的卡扣(29)、设置在二号矩形承载板(3)上表面且与卡扣(29)相匹配的卡块(30)、铰链连接在推动把手(4)上的一组连杆(31)、固定连接在一组连杆(31)上的弧形架(32)、设置在推动把手(4)与一组连杆(31)和弧形架(32)之间的遮阳棚(33)共同构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机构由铰链连接在一号矩形承载板(1)侧表面的两组摆动臂(34)、铰链连接在每个摆动臂(34)一端面上的活动臂(35)、套装在每个活动臂(35)上的横杆(36)、套装在每个横杆(36)两端的一组转动圆环(37)、套装在每个转动圆环(37)上的转动轴承(38)、套装在每个转动轴承(38)上的转动万向轮(39)共同构成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推动把手(4)上设有海绵垫层(4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一号圆形凹槽(6)的数量为6-8个。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弹性拦截带(27)的数量为4-6个,所述相邻一组弹性拦截带(27)之间通过一组一号带D(41)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14)内设有PLC控制系统(42)。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废物承载的婴儿移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盒(13)上设有电容触摸屏(43)和充电插口(44)。”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2018年05月14日提交说明书第1-5页,申请日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修改超范围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2.1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交叉并活动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改为“固定连接在一个一号矩形安装片(16)和另一个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上的一号连杆(18)”,修改后的特征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就本申请而言:
首先,说明书中罗列了折叠机构的各组成部分及连接关系,但折叠机构的具体折叠方式并不明确。一方面,一、二号矩形承载板中间设有转动轴,说明书未说明转动轴端部的固定连接方式,不清楚矩形承载板如何围绕转动轴进行转动;此外,也不清楚折叠机构的折叠是围绕矩形承载板的转动轴进行还是围绕转动螺栓进行,由于两交叉连接的一号连杆两端均固定连接矩形安装片,矩形安装片固定设置于矩形承载板上,因此,一号连杆受矩形安装片的约束无法与矩形承载板脱离,也就无法实现围绕矩形承载板转动轴的折叠;如果折叠围绕一号连杆间的转动螺栓进行,则一号连杆的至少一端及矩形安装片应具备在矩形承载板上滑动的自由度,而矩形承载板上靠近矩形安装片的位置还设置有摆动臂等其他结构,不清楚当矩形安装片滑动时如何避开上述结构不发生干涉,并且在两矩形承载板之间还设置有由支撑架、推动气缸等构成的承接结构,该承接结构具有高度方向上的尺寸,将阻碍矩形承载板间相互靠拢,从而不能进行有效的折叠。
其次,本申请在一号矩形承载板下侧设置移动机构,移动机构的框架由铰链连接的两组摆动臂34和活动臂35组成,由于各构件之间活动连接,在自然状态下,摆动臂必然相对于一号矩形承载板和活动臂倾斜设置,并保持该倾斜状态,除非有外力的作用改变该状态使得摆动臂摆动至另一侧。在推行的过程中,摆动臂并不会呈现摆动的状态,也不会通过该摆动带动万向轮行走,相反的,由于移动机构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推动车辆的外力作用下,还可能导致车辆倾覆。另外,说明书记载了“套装在每个活动臂(35)上的横杆(36)、套装在每个横杆(36)两端的一组转动圆环(37)、套装在每个转动圆环(37)上的转动轴承(38)、套装在每个转动轴承(38)上的转动万向轮(39)”,而根据附图1中的结构,横杆36和活动臂35以及转动圆环37和转动轴承38不存在相互套装的关系,因此,不清楚活动臂与横杆,转动轴承与转动万向轮的具体连接关系,也不清楚转动圆环具有怎样的功能,因此不清楚上述移动机构如何带动万向轮转动,并使得婴儿移动机构行走。
综上,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
如何实现围绕转动轴进行转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及具体结构所作的常规设置,其转动的实现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本申请中的一、二号矩形承载板的功能;本申请中限定了折叠机构的具体结构,是通过卸掉结构“一号矩形安装片(16)、二号矩形安装片(17)、一号连杆(18)”后实现的折叠;针对转动结构,本申请公开了移动机构等部件的具体结构,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车轮,实现车体的移动。因此本申请的修改文件克服了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对此,合议组认为:
说明书应当明确记载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和相应技术效果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或再现发明所需的相应技术内容,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得出的有关内容都应当在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描述,显然,对于本申请的折叠方式而言,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折叠过程是通过卸掉“一号矩形安装片、二号矩形安装片及一号连杆”后实现折叠,本申请的如何实现围绕转动轴进行转动、折叠机构如何折叠以及移动机构的具体工作方式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简单记载,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得出的内容,因而必须记载于原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因此本申请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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