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290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491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34881.X
申请日:2014-12-05
复审请求人:东营市半球纺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琳
合议组组长:鄢来艳
参审员:刘丹
国际分类号:D01F6/46,D01F1/10,D06P1/16,D06P3/7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教导很容易获得技术启示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34881.X,名称为“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营市半球纺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2项(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其特征在于:选择性地将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与适合的丙烯聚合物以一定的比例共混造粒,再通过熔融纺的方法来纺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其特征在于: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的制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选料:选择一种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选择至少一种丙烯聚合物,聚合物的密度为0.855到0.900之间, 熔融指数(230℃/2.16kg)在1到30之间,如是丙烯-乙烯共聚物,则乙烯的含量不低于8%,选择至少一种适合纺丝的聚丙烯,密度为0.90到0.910之间,熔融指数(230℃/2.16kg)在 1到50之间;
(二)、共混:将步骤(一)选好的料进行共混,共混物中的组份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重量比例为 5% 到10%,组份丙烯聚合物重量比例为 75% 到95%,组份聚丙烯重量比例为 0% 到15%, 混和时三种聚合物的总重量比例之和保持为100%;
(三)、添加:根据需要,共混物中加入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润滑剂,矿物粉,颜色母料;
(四)、纺丝:共混物用双螺杆造粒机干混均匀后直接纺丝,纤维的纤度从10旦到1000旦,纺丝的速度从300米/分钟到1000米/分钟,纺丝卷绕中采用水冷却的方式。”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对比文件1(CN102926017 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13日)公开了一种超支化聚合物改性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参见说明书第11,15-2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纤维是一种弹力纤维。而通过调整纺丝工艺或添加弹性体将纤维纺制成弹力纤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支化聚合物改性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的制备方法。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产品的性能要求如需要弹性、抗紫外性能等,在其中加入具有相应功能的原料如丙烯-乙烯共聚物、抗紫外线剂等,并通过常规试验手段选择原料的具体性质、加入时机、纺丝方式,确定各组分的含量和各步骤的具体参数,获得预期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东营市半球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相对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2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其特征在于:选择性地将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与适合的丙烯聚合物以一定的比例共混造粒,再通过熔融纺的方法来纺丝;
其制作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一)、选料:选择一种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选择至少一种丙烯聚合物,聚合物的密度为0.855到0.900之间,熔融指数(230℃/2.16kg)在1到30之间,如是丙烯-乙烯共聚物,则乙烯的含量不低于8%,选择至少一种适合纺丝的聚丙烯,密度为0.90到0.910之间,熔融指数(230℃/2.16kg)在1到50之间;
(二)、共混:将步骤(一)选好的料进行共混,共混物中的组份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重量比例为5%到10%,组份丙烯聚合物重量比例为75%到95%,组份聚丙烯重量比例为0%到15%,混和时三种聚合物的总重量比例之和保持为100%;
(三)、添加:根据需要,共混物中加入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润滑剂,矿物粉,颜色母料;
(四)、纺丝:共混物用双螺杆造粒机干混均匀后直接纺丝,纤维的纤度从10旦到1000旦,纺丝的速度从300米/分钟到1000米/分钟,纺丝卷绕中采用水冷却的方式。”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对比文件1是一种超支化聚合物改性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其为一种非弹性纤维,两者所用的材料不同,两者针对的纤维不同,目的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2、本申请选择具有一定密度及熔融指数的丙烯聚合物与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进行共混纺丝,能够获得上染率、色泽、耐洗色牢度都显著提高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共混时加入功能助剂提高相应性能;本申请还限定了纺丝的速度,及纤维的纤度获得上染率、色泽光和耐洗色牢度以及质量符合要求的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支化聚合物改性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0021段,实施例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纤维是一种弹力纤维;在制作方法中,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丙烯聚合物的密度和熔融指数,聚丙烯的密度和熔融指数,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组份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共混物中还加入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润滑剂、矿物粉、颜色母料;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共混物用双螺杆造粒机干混,并具体限定了纤维的纤度、纺丝速度、以及冷却方式。经分析,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改善可染性的聚烯烃弹性纤维。聚烯烃弹性纤维具有与丙纶相似的主链结构,同样具有上染难的问题,根据对比文件 1公开的内容,在面对如何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中添加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来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
在现有产品中选用合适的丙烯聚合物作为弹性纤维的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密度和熔融指数数值范围为纺丝级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常规范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高分子材料》,冯孝中等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年02月第1版,第287页)。而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重量比例是可以根据所需纤维的力学性能进行调整获得的。在纤维原料中添加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润滑剂、矿物粉、颜色母料等相应的助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双螺杆是将纺丝原料进行混合的常用设备。而其限定的纤度和纺丝速度范围均属于聚丙烯纤维的常规纤度和常规纺丝的常规速度范围;纺丝卷绕的水冷却也为常用的冷却方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聚丙烯-原理、工艺与技术》,洪定一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2002年09月第1版,第574、578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 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技术构思。根据对比文件 1公开的内容,在面对如何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采用在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中添加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的方法来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纤维不完全相同,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通过共混纺丝破坏和降低聚丙烯大分子间的紧密聚集结构,使含有亲染料基团的聚合物混到聚丙烯纤维内部,使染料与亲染料基团结合改善可染性,这种技术手段在结构相似纤维上的应用不存在技术障碍。且对比文件1通过加入染色母粒同样提高聚丙烯纤维的上染率、染色深度和染色牢度,且其上染率远高于本申请的上染率。由于对比文件1也是引入了具有亲染料基团的超支化聚合物,其可以提高与分散染料的结合牢度,因此,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的改性纤维能够改善耐洗色牢度。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混料时添加相应的功能性助剂使纤维具备抗紫外、抗氧化等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限定的纤维纤度、纺丝速度等工艺参数也为聚丙烯纤维生产工艺的常规参数范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根据纺丝原料、纺丝质量以及所需的纤维性能调整合适的参数值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能,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从本申请给出的数据来看,也无法看出其选择的参数范围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基本一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3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项),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3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的教导很容易获得技术启示将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分散染料可染的聚烯烃弹力纤维(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支化聚合物改性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该细旦聚丙烯纤维按重量百分比包括:3~20%的超支化聚合物染色母粒和80~97%的聚丙烯粒子,实施例3中具体公开了其制备过程:首先,称取20 HBP-2及20g HBP-3混匀,与160g聚丙烯粉料通过双螺杆共混挤出、冷却、经切粒机切粒得母粒切片;然后,称取80g染色母粒和920g聚丙烯粒子,共混挤出直接纺丝,经纺丝机制得预取向丝,然后经过热牵伸、卷绕得到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断裂强度高达4-5cN/dtex,断裂伸长适中,上染率可达85%-93%;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的染色效果好,常用的分散染料可染至深色,染色牢度高,纤维强度好(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5-0021段,实施例3)。对比文件1中的母粒即为一种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经计算,该母粒在共混物中的重量比例为8%。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纤维是一种弹力纤维;在制作方法中,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丙烯聚合物的密度和熔融指数,聚丙烯的密度和熔融指数,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组份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共混物中还加入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润滑剂、矿物粉、颜色母料;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共混物用双螺杆造粒机干混,并具体限定了纤维的纤度、纺丝速度、以及冷却方式。
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设计合理使用,显著的提高了其分散染料染色时的上染率,色泽光和耐洗色牢度都与涤纶加弹丝相近”(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在非极性的聚烯烃弹性纤维中加入一定量的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是一种改变其可染性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本发明显示,在丙烯共聚物弹性体中加入10%的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然后纺成弹性丝,即可显著地提高其分散染料染色时的上染率。同染浴染色后的改性聚烯烃弹性纤维的色泽光和耐洗色牢度都与涤纶加弹丝相近”(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5段)。即,本申请是通过在丙烯共聚物和聚丙烯中加入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从而提高丙纶弹力纤维的上染率、色泽光和耐洗色牢度。考察本申请实施例的实验数据,本发明样品BQ210的上染率为56.3高于不含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的样品A1,但低于PTT纤维。在耐洗色牢度上,BQ210与300D涤纶加弹丝近似。 在色泽光上,本申请没有记载样品BQ210的主色度,只记载了其与300D涤纶加弹丝的色光差。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本发明的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的染色效果好,常用的分散染料可染至深色,染色牢度高,纤维强度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1段),其实施例3公开了具体的数据,K/S值为6.10,而纯PP为0.16,上染率为85-9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通过加入染色母粒同样提高聚丙烯纤维的上染率、染色深度和染色牢度,且其上染率远高于本申请的上染率。由于对比文件1也是引入了具有亲染料基团的超支化聚合物,其可以提高与分散染料的结合牢度,因此,相对于普通丙纶,对比文件1的改性纤维能够改善耐洗色牢度是可以预期的。由上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改善可染性的聚烯烃弹性纤维。
根据本领域的一般知识,丙纶大分子由非极性的脂肪链构成,不含极性基团,也不含化学活性基,具有高度的化学稳定性,且丙纶结构紧密,疏水性极强,染料与丙纶之间的作用力很弱,染色比较困难。也就是说,普通的丙纶纤维以及以丙烯聚合物作为主成分的聚烯烃弹性纤维均存在难染色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聚丙烯中添加超支化聚合物染色母粒,利用超支化聚合物的亲染料基团易与染料结合的特性来改善分散染料对聚丙烯纤维的可染性。聚烯烃弹性纤维具有与丙纶相似的主链结构,同样具有上染难的问题,根据对比文件 1公开的内容,在面对如何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中添加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来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
丙烯聚合物例如热塑性的丙烯基烯烃共聚物为制备弹性纤维的常用原料,其为市场上已有的纤维原料,在现有产品中选用合适的丙烯聚合物作为弹性纤维的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施的。对于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密度和熔融指数,其限定的数值范围为纺丝级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常规范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87页)。而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重量比例是可以根据所需纤维的力学性能进行调整获得的。
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润滑剂、矿物粉、颜色母料这些助剂是纤维中常用的功能性助剂,为了获得抗氧化、抗紫外线、改善强度、韧性、色彩等性能,在纤维原料中添加相应的助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纺丝工艺及其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双螺杆共混挤出得到母粒切片,双螺杆是将纺丝原料进行混合的常用设备。而其限定的纤度和纺丝速度范围均属于聚丙烯纤维的常规纤度和常规纺丝的常规速度范围;纺丝卷绕的水冷却也为常用的冷却方式(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574、578页),根据纺丝原料、纺丝质量调整合适的纺丝速度以及根据纤维种类以及所需的冷却速度选择合适的冷却方式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能,上述工艺的调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主张(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聚烯烃类弹性纤维是一种新型的弹力纤维。……但聚烯烃弹性纤维是一种非极性高分子材料,对于纺织纤维上色通常用到的各种染料例如分散染料……,聚烯烃弹性纤维均不可上染,或者上色率很低”(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段),也就是说,聚烯烃类弹性纤维是现有的一种弹力纤维,其存在难染的问题,本申请解决的是聚烯烃弹性纤维不可上染,或者上色率很低的问题,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选择性地将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与适合的丙烯聚合物以一定的比例共混造粒,再通过熔融纺的方法来纺丝(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超支化聚合物与聚丙烯粉料共混制备染色母粒(可染丙纶母粒)和聚丙烯粒子共混造粒,熔融纺丝的技术方案,获得了制备出的可染细旦聚丙烯纤维的染色效果好,常用的分散染料可染至深色,染色牢度高,纤维强度好的效果,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似的技术构思。根据对比文件 1公开的内容,在面对如何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就会采用在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中添加分散染料可染丙纶母粒的方法来改善聚烯烃弹性纤维的可染性。虽然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纤维不完全相同,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通过共混纺丝破坏和降低聚丙烯大分子间的紧密聚集结构,使含有亲染料基团的聚合物混到聚丙烯纤维内部,使染料与亲染料基团结合改善可染性,这种技术手段在结构相似纤维上的应用不存在技术障碍。对于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密度和熔融指数,其限定的数值范围为纺丝级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的常规范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87页),在常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密度和熔融指数的丙烯聚合物和聚丙烯制备所需的纤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从效果上来说,对比文件1通过加入染色母粒同样提高聚丙烯纤维的上染率、染色深度和染色牢度,且其上染率远高于本申请的上染率。由于对比文件1也是引入了具有亲染料基团的超支化聚合物,其可以提高与分散染料的结合牢度,因此,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的改性纤维能够改善耐洗色牢度。
2、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混料时添加相应的功能性助剂使纤维具备抗紫外、抗氧化等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限定的纤维纤度、纺丝速度等工艺参数也为聚丙烯纤维生产工艺的常规参数范围(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574、578页),根据纺丝原料、纺丝质量以及所需的纤维性能调整合适的参数值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能,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从本申请给出的数据来看,也无法看出其选择的参数范围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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