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860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64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44182.8
申请日:2016-11-24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东霞
合议组组长:于君伟
参审员:王喆
国际分类号:H02J7/00,H01R13/62,H01M1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44182.8,名称为“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拓普联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4481506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应对比文件1的磁性吸合块,本申请为磁铁;(2)触点为对称結构,二侧触点功能及排布均相同,从而达到180度旋转后,触点功能是一样的;弹性接触件为5个弹性接触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CN203481851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并列技术方案二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列技术方案一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并列技术方案一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并列技术方案二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CN204559146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和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所以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充电方式(1);②充电方式(3);③充电方式(4);④充电座内设有电磁铁,充电座为受电装置充电时,开启电磁铁以吸附受电装置;需要取下受电装置时,通过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使得电磁铁断电(必要时消除电磁铁的磁性),从而便于取下受电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被对比文件3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充电座(3)和受电装置;
所述的充电座包括相互扣合的充电座底壳(27)和充电座面壳(22),充电座内设有至少2个磁铁;充电座面壳上设有弹性接触件(23);
受电装置内设有磁铁和带触点的接触件;
弹性接触件与带触点的接触件接触时,电能从充电座传送到受电装置;
触点为对称结构,二侧触点功能及排布均相同,从而达到180度旋转后,触点功能是一样的;
弹性接触件为5个弹性接触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受电装置为吸附式移动电源(2)或手机充电壳(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充电座内的磁铁为电磁铁,包括第一电磁铁(21)和第二电磁铁(24);充电座内还设有用于为电磁铁供电或断电(消磁)的驱动电路;
充电座面壳上设有用于安装弹性接触件的接触盘(28);充电座面壳上还设有2个用于安装磁铁的安装孔。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充电座具有一体式的插头或通过导线连接有电源适配器(4)。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充电座上具有用于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手机充电壳内设有连接座(6)、连接线(9)和第一接触件(10);
连接座用于连接手机的充电接口;
连接线用于连接连接座与第一接触件;
第一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或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以获取电能;
手机充电壳内还设有至少2个永磁铁,所述的永磁铁包括第一永磁铁(8)和第二永磁铁(11);第一接触件位于第一永磁铁和第二永磁铁之间。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手机充电壳包括充电壳底壳(12)、充电壳盖板(41)以及用于容纳连接座的端盖(5);连接座的下方设有垫片(7)。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吸附式移动电源内设有第二接触件(19)、导磁体、弹性接触件(13)和电池(18);
第二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上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通过电连接以获取电能;第二接触件直接与电池连接,或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
导磁体用于与充电座内的电磁铁、手机充电壳内的永磁铁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导磁体吸附;导磁体包括第一导磁体(14)和第二导磁体(17);
弹性接触件用于与手机充电壳内的第一接触件电连接;或与其他内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第二接触件电连接;电池通过升压电路与弹性接触件连接,或电池直接与弹性接触件连接。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吸附式移动电源包括移动电源底壳(20)和移动电源面壳(16);移动电源底壳上开设有用于第二接触件显露的窗口;移动电源面壳上开设有用于弹性接触件显露的窗口。
10.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2-9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充电方式如下:
(1)将充电座与吸附式移动电源通过磁力吸附,由充电座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吸附式移动电源充电;
(2)将充电座与手机充电壳通过磁力吸附,采用充电座基于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通过手机充电壳为手机充电;
(3)将充电座、至少一个吸附式移动电源和带手机充电壳的手机通过磁力吸附而叠置,从而由充电座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吸附式移动电源和手机充电;
(4)通过吸附式移动电源与带手机充电壳的手机吸附,从而由吸附式移动电源基于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手机充电;
充电座内设有电磁铁,充电座为受电装置充电时,开启电磁铁以吸附受电装置;
需要取下受电装置时,通过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使得电磁铁断电,从而便于取下受电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7项),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第[0015]段的部分内容加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弹性接触件为5个弹性接触点”。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车载充电的充电效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使用者充电时的操作简单方便”;两者不相同;
(2)对比文件1未公开为电磁铁供电或断电(消磁)的驱动电路,本申请通过电磁铁通电吸附对位实现充电,通过接触式开关控制电磁铁反向通电,轻松取下手机,保证了连接使用的舒适性;
(3)本申请的多触点的设计结构未被公开,本申请的多点可旋转排布实现了无论从哪个方向旋转,触点的功能是相同的,对称设置的结构,由于磁力的吸附作用,无需人将触点位置对准、对位;对比文件1必须对准吸附才能实现充电;对比文件2是通过对位吸引的磁铁实现对位,与本申请的对位手段不同;
(4)本申请中的受电装置可以变换或者多个叠置同时一起充电;对比文件1只能实现对手机充电,手机取下来就停止充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充电座(3)和受电装置;受电装置为吸附式移动电源(2)或手机充电壳(1);
所述的充电座包括相互扣合的充电座底壳(27)和充电座面壳(22),充电座内设有至少2个磁铁;充电座面壳上设有弹性接触件(23);充电座内的磁铁为电磁铁,包括第一电磁铁(21)和第二电磁铁(24);充电座内还设有用于为电磁铁供电或断电(消磁)的驱动电路;充电座面壳上设有用于安装弹性接触件的接触盘(28);充电座面壳上还设有2个用于安装磁铁的安装孔;充电座上具有用于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
受电装置内设有磁铁和带触点的接触件;
弹性接触件与带触点的接触件接触时,电能从充电座传送到受电装置;
所述吸附式手机壳、移动电源和充电座触点可设计为多点可旋转排布方式,触点为对称结构,二侧触点功能及排布均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充电座具有一体式的插头(如可折叠式或非折叠式的2个插片)或通过导线连接有电源适配器(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手机充电壳内设有连接座(6)、连接线(9)和第一接触件(10);
连接座用于连接手机的充电接口;
连接线用于连接连接座与第一接触件;
第一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或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以获取电能;
手机充电壳内还设有至少2个永磁铁,所述的永磁铁包括第一永磁铁(8)和第二永磁铁(11);第一接触件位于第一永磁铁和第二永磁铁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手机充电壳包括充电壳底壳(12)、充电壳盖板(41)以及用于容纳连接座的端盖(5);连接座的下方设有垫片(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吸附式移动电源内设有第二接触件(19)、导磁体、弹性接触件(13)和电池(18);
第二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上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通过电连接以获取电能;第二接触件直接与电池连接,或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
导磁体用于与充电座内的电磁铁、手机充电壳内的永磁铁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导磁体吸附;导磁体包括第一导磁体(14)和第二导磁体(17);
弹性接触件用于与手机充电壳内的第一接触件电连接;或与其他内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第二接触件电连接;电池通过升压电路与弹性接触件连接,或电池直接与弹性接触件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吸附式移动电源包括移动电源底壳(20)和移动电源面壳(16);移动电源底壳上开设有用于第二接触件显露的窗口;移动电源面壳上开设有用于弹性接触件显露的窗口。
7.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2-6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充电方式如下:
(1)将充电座与吸附式移动电源通过磁力吸附,由充电座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吸附式移动电源充电;
(2)将充电座与手机充电壳通过磁力吸附,采用充电座基于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通过手机充电壳为手机充电;
(3)将充电座、至少一个吸附式移动电源和带手机充电壳的手机通过磁力吸附而叠置,从而由充电座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吸附式移动电源和手机充电;
(4)通过吸附式移动电源与带手机充电壳的手机吸附,从而由吸附式移动电源基于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手机充电;
充电座内设有电磁铁,充电座为受电装置充电时,开启电磁铁以吸附受电装置;
需要取下受电装置时,通过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使得电磁铁断电(必要时消除电磁铁的磁性),从而便于取下受电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是采用磁体吸附对位后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电连接充电,实现便捷充电,即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2)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驱动电路和控制开关的上述工作方式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中仅上位地记载了“充电座上具有用于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对于磁性装置,包括多种选择,可以是永磁铁也可以是电磁铁,对于电磁铁,需要设置供电控制电路,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磁性吸合块选择为电磁铁,并设置控制电磁铁通断电的驱动电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2均是通过磁性装置自动吸附对位,弹性顶针实现电连接充电,不存在对位手段不同的问题,只是电连接的具体结构稍有不同,本申请通过充电座上的弹性接触件与受电装置上的带触点的接触件接触实现电连接,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充电座上的弹性顶针35与手机保护套10上的电极片14接触实现电连接,两者都能实现180度旋转电接触,本申请所限定的多点可旋转排布,触点为对称结构是本领域实现相同功能的常见电连接结构,例如手机充电器的充电插头可正反两个方向与插座孔连接;(4)多个受电装置叠置充电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3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针对现有手机充电方式是采用数据线连接充电,插入时需双手操作,且反复插拔后接口磨损,使用寿命短等缺陷,提出了采用磁铁吸附,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连接,实现快速充电,取放方便,不受数据线长短限制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对比文件1是针对目前手机车载充电座一般是通过卡座卡住手机,再通过数据线来对手机进行充电,使用不方便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充电装置,其通过设置在保护套和车载充电座上的磁性吸合块相吸,使保护套上的电极片抵顶车载充电座上的弹性顶针,实现便捷充电;可见,两者都是采用磁体吸附对位后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电连接充电,即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2)对于磁性装置,包括多种选择,可以是永磁铁也可以是电磁铁,对于电磁铁,需要设置供电控制电路,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磁性吸合块选择为电磁铁,并设置控制电磁铁通断电的驱动电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
(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2均是通过磁性装置自动吸附对位,弹性顶针实现电连接充电,不存在对位手段不同的问题,只是电连接的具体结构稍有不同,本申请通过充电座上的弹性接触件与受电装置上的带触点的接触件接触实现电连接,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充电座上的弹性顶针35与手机保护套10上的电极片14接触实现电连接,两者都能实现180度旋转电接触,本申请所限定的多点可旋转排布,触点为对称结构是本领域实现相同功能的常见电连接结构;
(4)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充电座对手机充电,但是对比文件3公开了移动电源对手机充电,对比文件2公开了充电座对多个叠置的受电装置同时充电,所以这三者结合足以实现“受电装置可以变换或者多个叠置同时一起充电”的技术方案。
据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6项),具体修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大量区别技术特征,通过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座上设置有电磁铁,还设置有为电磁铁供电或者断电甚至磁性反向的驱动电路,具有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通过磁铁吸附,当手机保护套靠近充电座时,能够自动吸附,无需进行对位,即可实现充电,断开时握住手机保护套,触发感应开关后,使得电磁铁反向通电,方便了取下手机,提高了使用者的操作简单方便。对比文件1-2并未给任何相关启示,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充电座(3)和受电装置;受电装置为吸附式移动电源(2)或手机充电壳(1);
所述的充电座包括相互扣合的充电座底壳(27)和充电座面壳(22),充电座内设有至少2个磁铁;充电座面壳上设有弹性接触件(23);充电座内的磁铁为电磁铁,包括第一电磁铁(21)和第二电磁铁(24);充电座内还设有用于为电磁铁供电或断电(消磁)的驱动电路;充电座面壳上设有用于安装弹性接触件的接触盘(28);充电座面壳上还设有2个用于安装磁铁的安装孔;充电座上具有用于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
受电装置内设有磁铁和带触点的接触件;
弹性接触件与带触点的接触件接触时,电能从充电座传送到受电装置;
所述吸附式手机壳、移动电源和充电座触点可设计为多点可旋转排布方式,触点为对称結构,二侧触点功能及排布均相同;
吸附式移动电源内设有第二接触件(19)、导磁体、弹性接触件(13)和电池(18);
第二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上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通过电连接以获取电能;第二接触件直接与电池连接,或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
导磁体用于与充电座内的电磁铁、手机充电壳内的永磁铁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导磁体吸附;导磁体包括第一导磁体(14)和第二导磁体(17);
弹性接触件用于与手机充电壳内的第一接触件电连接;或与其他内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第二接触件电连接;电池通过升压电路与弹性接触件连接,或电池直接与弹性接触件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充电座具有一体式的插头(如可折叠式或非折叠式的2个插片)或通过导线连接有电源适配器(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手机充电壳内设有连接座(6)、连接线(9)和第一接触件(10);
连接座用于连接手机的充电接口;
连接线用于连接连接座与第一接触件;
第一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或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以获取电能;
手机充电壳内还设有至少2个永磁铁,所述的永磁铁包括第一永磁铁(8)和第二永磁铁(11);第一接触件位于第一永磁铁和第二永磁铁之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手机充电壳包括充电壳底壳(12)、充电壳盖板(41)以及用于容纳连接座的端盖(5);连接座的下方设有垫片(7)。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特征在于,吸附式移动电源包括移动电源底壳(20)和移动电源面壳(16);移动电源底壳上开设有用于第二接触件显露的窗口;移动电源面壳上开设有用于弹性接触件显露的窗口。
6.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2-5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充电方式如下:
(1)将充电座与吸附式移动电源通过磁力吸附,由充电座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吸附式移动电源充电;
(2)将充电座与手机充电壳通过磁力吸附,采用充电座基于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通过手机充电壳为手机充电;
(3)将充电座、至少一个吸附式移动电源和带手机充电壳的手机通过磁力吸附而叠置,从而由充电座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吸附式移动电源和手机充电;
(4)通过吸附式移动电源与带手机充电壳的手机吸附,从而由吸附式移动电源基于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为手机充电;
充电座内设有电磁铁,充电座为受电装置充电时,开启电磁铁以吸附受电装置;
需要取下受电装置时,通过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使得电磁铁断电(必要时消除电磁铁的磁性),从而便于取下受电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结合的技术启示,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481506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03481851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3:CN204559146U,公告日为2015年08月12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4]段、图1-4)公开了一种车载手机保护与充电装置,其包括:车载充电座30和保护套10(相当于受电装置),车载充电座30包括收容壳31(即充电座底壳)和盖于收容壳31上的盖板32(即充电座面壳),两者相互扣合,车载充电座30内设有4个第二磁性吸合块36;盖板32上设有用于安装弹性顶针35的接触盘;盖板32上对应于弹性顶针35(即弹性接触件)的位置开设有露出该弹性顶针35的第一通孔321(即充电座面壳上设有弹性接触件);保护套10内设有4个第一磁性吸合块17和电极片14(相当于带触点的接触件),电极片14抵顶弹性顶针35,使保护套10与车载充电座30电性相连,即可以对手机9进行充电(即弹性接触件与带触点的接触件接触时,电能从充电座传送到受电装置)。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受电装置还可以为吸附式移动电源;对应对比文件1的磁性吸合块,本申请为磁铁;(2)充电座内的磁铁为电磁铁,包括第一电磁铁和第二电磁铁;充电座内还设有用于为电磁铁供电或断电(消磁)的驱动电路;充电座面壳上还设有2个用于安装磁铁的安装孔;充电座上具有用于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3)吸附式手机壳、移动电源和充电座触点可设计为多点可旋转排布方式,触点为对称结构,二侧触点功能及排布均相同;(4)吸附式移动电源内设有第二接触件(19)、导磁体、弹性接触件(13)和电池(18);第二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上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通过电连接以获取电能;第二接触件直接与电池连接,或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导磁体用于与充电座内的电磁铁、手机充电壳内的永磁铁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导磁体吸附;导磁体包括第一导磁体(14)和第二导磁体(17);弹性接触件用于与手机充电壳内的第一接触件电连接;或与其他内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第二接触件电连接;电池通过升压电路与弹性接触件连接,或电池直接与弹性接触件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选择何种受电装置;具体选择何种磁性吸合块实现磁吸附;(2)如何设置充电座内的具体结构;(3)如何实现接触充电的便捷性;(4)如何设置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具体结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8]段、图1-6)公开了一种备用电池产品及其堆叠充电系统,其包括:一个充电座2601和多个依次堆叠的被充电备用电池产品(2701,2702)(相当于移动电源),多个备用电池产品之间的连接是通过分别设置于充电座、备用电池产品内的磁铁对位吸引实现的(即吸附式)。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出将受电装置选择为移动电源,以及将磁性吸合块选为磁铁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公开了第二磁性吸合块36也可以为其他数量。由此,选择2个磁性吸合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电磁铁为常见的磁性体,选择电磁铁作为磁性吸合块,以及为给电磁铁通断电而设置驱动电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更直接地实现磁吸,而在充电座面壳上设置用于安装磁铁的安装孔,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用于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也是本领域常见的与电磁铁配合使用的部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3]-[0025]段、图3-4)还公开了电极片14包括第一金属片141和第二金属片142,第二金属片142安装于第一金属片141中部的孔中,第一金属片141环绕第二金属片142,当保护套10吸合在充电座30上时,可以使保护套10在充电座30上转动,可以调节保护套10在车载充电座30上旋转的角度。可见,对比文件1的接触结构能实现受电装置的180度旋转接触,充电的便捷性高;为了实现相似的功能,将吸附式手机壳、移动电源和充电座触点设计为多点可旋转排布方式,触点为对称结构,二侧触点功能及排布均相同,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8]段、图1-6)公开了备用电池产品(1701,2701,2702)内设有导电弹针1501、磁铁(1301,1302)、导电触点1401和储电单元(即电池);导电弹针1501(对应于第二接触件)用于与充电座(1601,2601)上或其他备用电池产品接触通过电连接以获取电能;导电触点1401直接与电池连接,或通过充电电路与电池连接;备用电池产品内的磁铁用于与充电座内的磁铁或其他吸附式移动电源内的磁铁吸附;磁铁包括磁体1301和磁铁1302;导电触点1401用于与其他备用电池产品内的导电弹针1501电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至于未被公开的其他技术特征:①对应对比文件2中导电弹针1501与导电触点1401,本申请为第二接触件与弹性接触件,即两者位置对调;然而,将对比文件2中的两个连接件的位置对调,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②对应对比文件2中的磁铁,本申请的移动电源内为导磁体;弹性接触件用于与手机充电壳内的第一接触件电连接;但是在充电座内设置磁铁或电磁铁的基础上,将移动电源内与其配合形成磁吸的磁铁替换为导磁体,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③电池通过升压电路与弹性接触件连接,或电池直接与弹性接触件连接;然而,电池与弹性接触件之间是否通过升压电路连接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④吸附式移动电源内导磁体用于与手机充电壳内的永磁铁吸附;但是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图1-5)公开了移动充电器30(对应于移动电源)内的第二磁性吸合块36用于与保护套10(对应于手机充电壳)内的第一磁性吸合块17吸附。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使移动电源与手机充电壳通过吸附连接,进而为手机充电壳充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充电座具有一体式的插头(如可折叠式或非折叠式的2个插片)或通过导线连接有电源适配器。然而这些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充电电源连接结构。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4]段、图1-4)公开了保护套内设有接头15(即连接座)、连接导线16和电极片14(即第一接触件);接头15的插头151用于插入手机9的充电接口中,连接导线16用于连接接头15与电极片14;电极片14用于与充电座接触以获取电能;保护套内还设有4个第一磁性吸合块17,电极片14位于所述第一磁性吸合块17中间。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接触件还可以与吸附式移动电源接触以获取电能;(2)手机充电壳内还设有至少2个永磁铁,所述的永磁铁包括第一永磁铁和第二永磁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手机保护套内的充电接触件和吸附元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6]段、图1-5)公开了一种手机壳电源组件,其包括:保护套内设有接头15(即连接座)、连接导线16和电极片14(即第一接触件);接头15的插头151用于插入手机9的充电接口中,连接导线16用于连接接头15与电极片14;电极片14用于与移动充电器30(即移动电源)接触以获取电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选择永磁铁作为磁性吸合部件,并且选择其具体数量为2块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手机充电壳的壳体结构,然而手机充电壳包括底壳、盖板和端盖,以及连接座的下方设置垫片,这些结构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对吸附式移动电源的壳体结构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壳体包括底壳和面壳,其上分别设置能显露接触件的窗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内包含的部件及其功能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方法,其采用权利要求2-5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其中,权利要求2-5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4]段、图1-4)还公开了:将充电座30与保护套10通过磁力吸附,采用充电座30基于弹性顶针35通过保护套10为手机9充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充电方式(2)。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①充电方式(1);②充电方式(3);③充电方式(4);④充电座内设有电磁铁,充电座为受电装置充电时,开启电磁铁以吸附受电装置;需要取下受电装置时,通过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使得电磁铁断电(必要时消除电磁铁的磁性),从而便于取下受电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多种充电方式,以及如何易于吸附和取下受电装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8]段、图1-6)公开了:将充电座(1601,2601)与备用电池产品(1701,2701,2702)通过磁力吸附,由充电座(1601,2601)通过备用电池产品上的导电弹针1501为备用电池产品(1701,2701,2702)充电。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另一受电装置“移动电源”的吸附式连接充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2(参见图1-2)公开了充电座(1601,2601)通过导电弹针1501实现同时对多个堆叠的备用电池产品(即受电装置)充电,而手机充电壳也是受电装置,因此,进一步将手机充电壳堆叠在备用电池产品上,由一个充电座实现同时对多个备用电池产品和手机充电壳充电,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6]段、图1-5)公开了通过移动充电器30与带保护套10的手机9吸附,从而由移动充电器30基于弹性顶针35为手机9充电。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可以吸合的磁性装置有多种选择,可以是永磁铁也可以是电磁铁,当选择电磁铁时,需要设置供电控制电路,当需要吸合时开启电磁铁,当不需要吸合时,通过开关使得电磁铁断电,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针对现有手机充电方式是采用数据线连接充电,插入时需双手操作,且反复插拔后接口磨损,使用寿命短等缺陷,提出了采用磁铁吸附,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连接,实现快速充电,取放方便,不受数据线长短限制的自动释放磁吸式充电设备;对比文件1是针对目前手机车载充电座一般是通过卡座卡住手机,再通过数据线来对手机进行充电,使用不方便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充电装置,其通过设置在保护套和车载充电座上的磁性吸合块相吸,使保护套上的电极片抵顶车载充电座上的弹性顶针,实现便捷充电;可见,两者都是采用磁体吸附对位后通过弹性顶针式连接器件电连接充电,即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
(2)对于磁性装置,包括多种选择,可以是永磁铁也可以是电磁铁,对于电磁铁,需要设置供电控制电路,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1的磁性吸合块选择为电磁铁,并设置控制电磁铁通断电的驱动电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
(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2均是通过磁性装置自动吸附对位,弹性顶针实现电连接充电,不存在对位手段不同的问题,只是电连接的具体结构稍有不同,本申请通过充电座上的弹性接触件与受电装置上的带触点的接触件接触实现电连接,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充电座上的弹性顶针35与手机保护套10上的电极片14接触实现电连接,两者都能实现180度旋转电接触,本申请所限定的多点可旋转排布,触点为对称结构是本领域实现相同功能的常见电连接结构;
(4)对于控制电磁铁状态的接触式开关或非接触式开关,也是本领域为了控制电磁铁状态通常会选择的与电磁铁配合使用的部件,根据实际需要,为了方便用户更容易取下吸附的设备而设置该开关及其驱动电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不会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据此,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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