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海砂矿开采中隔离尾砂的简易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浅海砂矿开采中隔离尾砂的简易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157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316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00398.8
申请日:2015-04-25
复审请求人: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长红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张旭波
国际分类号:E21C50/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在其它现有技术中公开,也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00398.8,名称为“浅海砂矿开采中隔离尾砂的简易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安元矿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3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705822A,公开日:2010年05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2265812U,公告日:2012年06月0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浅海砂矿开采中隔离尾砂的简易方法,其主要技术特征如下:
通过设置简易隔离装置,使原矿砂和尾矿砂相对分离,实现无贫化、无损失开采,简易隔离装置是漂浮式隔离装置和悬浮式隔离装置的任何一种;漂浮式隔离装置的技术特点是:它由浮伐组件和挡砂板组件两部分构成,浮伐组件的净浮力大于挡砂板组件的浮重量,使漂浮式隔离装置能漂浮迁移;装置放置于开采工作面和抛尾区之间,当尾砂压迫挡砂板倾斜时,浮伐组件一侧的大浮筒升起而产生重力力矩,另一侧的大浮筒下沉而产生浮力力矩,两个力矩组合成矫正力矩,该矫正力矩促使挡砂板组件复位成垂立状态;在矫正力矩适当的情况下,挡砂板组件只能在板面法线方向前后移动而不会倾倒;同时,适当的挡砂板组件浮重量也能稳定浮伐组件的漂移,挡砂板在尾砂推力作用下,随采矿工作面推进而向前平移,将原矿砂和尾矿砂始终隔离在挡砂板两侧,阻止其混合,起到防治损失贫化的作用;悬浮式隔离装置的技术特点是:它由挡砂板组件和矫正浮筒组件两部分构成;当矫正浮筒用通气管全部充气时,悬浮式隔离装置漂浮到水面,可迁移;当矫正浮筒用通水管部分充水时,悬浮式隔离装置便下沉到海底;悬浮式隔离装置在正常垂立状态下,矫正浮筒相对于挡砂板海底支点不产生力矩,挡砂板倾斜时,矫正浮筒则产生矫正力矩,使挡砂板恢复直立状态;所以,悬浮式隔离装置的作用原理与漂浮式隔离装置大致相同,差异点是悬浮式隔离装置工作时沉没在水下,受海面风浪影响较小。”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为分别包含特征“简易隔离装置是飘浮式隔离装置”和“简易隔离装置是悬浮式隔离装置”的两个技术方案,这两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在于:本申请中设置漂浮式隔离装置和悬浮式隔离装置,两种隔离装置均包括挡砂板,挡砂板能够在矫正力矩作用下复位成垂立状态并只能在板面法线方向前后移动而不会倾倒,挡砂板在尾砂推力作用下,随采矿工作面推进而向前平移。 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关使得网体法线方向前后移动而不会倾倒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而有关挡砂板能够在尾砂推力作用下,随采矿工作面推进而向前平移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5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拦污网体只能依托岸基装置,沿固定滑轨上下滑动,不会在网体法线方向前后移动,对比文件2未公开浮箱产生矫正力矩、使拦污排或拦污网体复位成垂立状态,对比文件的浮箱、拦污网体和连接绳固定装置与本申请的浮筒、浮伐和挡砂板在功能上有着实质性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的技术领域、应用对象与本申请不同,但基于其利用浮筒来保持拦污网体有效拦污的技术启示,本领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变形设计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中的拦污网体在受到水体冲击时,必然会产生“网体法线方向前后移动”,且其浮筒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起到平衡其两侧冲击,以保证其保持一定角度的作用;并且拦污网体一般会固定在水底泥沙中,进而在收到水体冲击时,其必然会产生力矩,为了保持拦污网体的既定拦污角度,其浮筒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可以起到提供矫正力矩的作用,而即使其拦污网体并不是固定在水底泥沙中,或是倾斜角度设置的,其浮筒同样可以起到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既定拦污角度的矫正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浅海砂矿开采中隔离尾砂的简易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于开采工作面和抛尾区之间,设置漂浮式隔离装置和悬浮式隔离装置的任何一种,使原矿砂和尾矿砂相对分离;(2)水下部件为挡砂板,挡砂板在尾砂推力作用下,随采矿工作面推进而向前平移,将原矿砂和尾矿砂始终隔离在挡砂板两侧,阻止其混合,起到防治损失贫化的作用。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并且作用相同,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无贫化砂矿开采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隔离装置中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拦污网体会在网体法线方向前后移动,其本身也能实现垂立状态,进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的拦污网体置换为挡砂板并置于海底时,其也能处于自然垂立状态,并且挡砂板会相对海底支点产生力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中有关浮阀具体结构的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在意件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隔离坝是固定的,从对比文件1的固定隔离坝不能显而易见想到能移动的隔离板;(2)对比文件2的领域与本申请不同,并且对比文件2的拦污排即使换成挡砂板,也不能上下移动以及保持贴紧水底;(3)本申请中修改后的漂浮式挡砂板结构中的浮阀组件始终漂浮在水面上,靠空心轴沿套管的上下运动保持挡砂板贴紧海底。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浅海砂矿开采中隔离尾砂的简易方法,现有技术一般是静态的建筑物隔离方法,不能随采矿工作面移动,效果不理想,本权利要求的主要技术特征如下:
于开采工作面和抛尾区之间,设置漂浮式隔离装置和悬浮式隔离装置的任何一种,使原矿砂和尾矿砂相对分离;漂浮式隔离装置由浮伐组件和挡砂板组件两部分构成,悬浮式隔离装置由矫正浮筒组件和挡砂板组件两部分构成,这两种隔离装置都包含挡砂板组件;挡砂板在尾砂推力作用下,随采矿工作面推进而向前平移,将原矿砂和尾矿砂始终隔离在挡砂板两侧,阻止其混合,起到防治损失贫化的作用;其中,漂浮式隔离装置的特点是:每幅浮伐由大浮筒、小浮筒、支架、半圆形套管组合成刚性体,其中半圆形套管至少有两个;两幅浮伐对接后,半圆形套管组合成完整的圆形套管;它的挡砂板组件由空心轴和挡砂板组合成刚性体,其中空心轴与浮伐组件的套管一一对应;挡砂板组件的空心轴穿插于浮伐组件的套管中只能作直线运动;当尾砂压迫挡砂板倾斜时,空心轴、套管和支架共同作用,当尾砂压迫挡砂板倾斜时,浮伐组件一侧的大浮筒升起而产生重力力矩,另一侧的大浮筒下沉而产生浮力力矩,两个力矩组合成矫正力矩,该矫正力矩促使挡砂板组件复位成垂立状态;悬浮式隔离装置的特点是:悬浮式隔离装置在正常垂立状态下,矫正浮筒相对于挡砂板海底支点不产生力矩,挡砂板倾斜时,矫正浮筒则产生矫正力矩,使挡砂板恢复直立状态;这两种隔离装置的共同特点是:在矫正力矩适当的情况下,挡砂板组件只能在板面法线方向前后移动而不会倾倒,从而实现无贫化、无损失开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复审请求人将说明书第[0003]段的部分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经查,复审请求人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浅海砂矿开采中隔离尾砂的简易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浮箱、浮式拦污装置及浮式拦污排,其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刚性拦污排结构笨重、投资巨大,而柔性拦污排在水下拦污深度不够,效果不理想的问题,而提出了一种浮式拦污装置,也包括一种浮污式拦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2]-[0041]段,附图1-5):包括漂浮式隔离装置,隔离装置包括浮箱11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浮伐组件)和拦污本体12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挡砂板),浮箱110包括两侧设计成空心结构的侧端,并且两侧端体积较大,在水流力作用下其排开水所产生的浮力也能起到动态平衡扭矩的作用(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即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漂浮式隔离装置的特点是:当水下的拦污组件产生倾斜时,浮伐组件一侧的大浮筒升起而产生重力力矩,另一侧的大浮筒下沉而产生浮力力矩,两个力矩组合成矫正力矩,该矫正力矩促使拦污组件复位成垂立状态;在矫正力矩适当的情况下,拦污组件只能在板面法线方向前后移动而不会倾倒”,而拦污本体包括水下起拦污作用的刚性拦污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每幅浮伐由大浮筒、小浮筒、支架、半圆形套管组合成刚性体,其中半圆形套管至少有两个;两幅浮伐对接后,半圆形套管组合成完整的圆形套管;它的挡砂板组件由空心轴和挡砂板组合成刚性体,其中空心轴与浮伐组件的套管一一对应;挡砂板组件的空心轴穿插于浮伐组件的套管中只能作直线运动;当尾砂压迫挡砂板倾斜时,空心轴、套管和支架共同作用使挡砂板复位成垂立状态;(2)于开采工作面和抛尾区之间,设置漂浮式隔离装置和悬浮式隔离装置的任何一种,使原矿砂和尾矿砂相对分离;(3)水下部件为挡砂板,挡砂板在尾砂推力作用下,随采矿工作面推进而向前平移,将原矿砂和尾矿砂始终隔离在挡砂板两侧,阻止其混合,起到防治损失贫化的作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浅海中厚砂矿床的无贫化隔离采矿法,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段):于开采工作面和抛尾区之间,将集装袋按规划位置排入海中,在海底形成稳定的堆积坝,使原砂矿使原矿砂和尾矿砂相对分离,实现无贫化、无损失开采。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也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本申请通过区别技术特征(1)中设置的漂浮式挡砂板结构,使浮阀组件始终漂浮在水面上,靠空心轴沿套管的上下运动保持挡砂板贴紧海底,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每幅浮伐由大浮筒、小浮筒、支架、半圆形套管组合成刚性体,其中半圆形套管至少有两个;两幅浮伐对接后,半圆形套管组合成完整的圆形套管;它的挡砂板组件由空心轴和挡砂板组合成刚性体,其中空心轴与浮伐组件的套管一一对应;挡砂板组件的空心轴穿插于浮伐组件的套管中只能作直线运动;当尾砂压迫挡砂板倾斜时,空心轴、套管和支架共同作用使挡砂板复位成垂立状态。上述区别并未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3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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