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式类胡萝卜素、其合成、制剂和用途-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反式类胡萝卜素、其合成、制剂和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69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1696
优先权日:2005-02-24
申请(专利)号:201510128602.X
申请日:2006-02-24
复审请求人:扩散药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瑛
合议组组长:杜文华
参审员:樊婵娟
国际分类号:A61K31/202,A61P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所要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所要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8602.X,名称为“反式类胡萝卜素、其合成、制剂和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扩散药品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0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6段(第1-57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在制备用于治疗在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哺乳动物中的所述肿瘤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在所述放射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所述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具有下式:
YZ-TCRO-ZY
其中:
Y=相同或者不同的阳离子
Z=与所述阳离子相连的相同或者不同的极性基团,和
TCRO=直链的反式类胡萝卜素骨架,具有共轭的碳-碳双键和单键,并且具有侧基X,其中所述侧基X为相同或不同,是直链或支化的具有的碳为10个以下的烃基或卤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放射以6000-6500cGy的剂量施用数周。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肿瘤选自由胶质细胞瘤、鳞状细胞癌、黑素瘤、淋巴瘤、肉瘤、类肉瘤、骨肉瘤、与皮肤癌有关的肿瘤、乳癌、头部和颈部癌、妇科癌、泌尿和男性生殖器癌、膀胱癌、前列腺癌、骨癌、内分泌腺癌、消化道癌、主消化腺/器官癌、中枢神经系统癌和肺癌所组成的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肿瘤是脑瘤。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是具有以下结构的反式藏花酸钠: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在所述放射之前,施用0.02~2mg/kg的反式藏花酸钠。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是人。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是人且在所述放射之前静脉注射施用0.02~2mg/kg的反式藏花酸钠。
9. 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在制备用于治疗在对癌症进行化学疗法的哺乳动物中的所述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在所述化学疗法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所述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具有下式:
YZ-TCRO-ZY
其中:
Y=相同或者不同的阳离子
Z=与所述阳离子相连的相同或者不同的极性基团,和
TCRO=直链的反式类胡萝卜素骨架,具有共轭的碳-碳双键和单键,并且具有侧基X,其中所述侧基X为相同或不同,是直链或支化的具有的碳为10个以下的烃基或卤素。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肿瘤选自由胶质细胞瘤、鳞状细胞癌、黑素瘤、淋巴瘤、肉瘤、类肉瘤、骨肉瘤、皮肤癌、乳癌、头部和颈部癌、妇科癌、泌尿和男性生殖器癌、膀胱癌、前列腺癌、骨癌、内分泌腺癌、消化道癌、主消化腺/器官癌、中枢神经系统癌和肺癌所组成的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癌症是脑癌。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是具有以下结构的反式藏花酸钠: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应用,其中,在所述化学疗法之前,施用0.02~2mg/kg的反式藏花酸钠。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是人。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是人且在所述化学疗法之前施用0.02~2mg/kg的反式藏花酸钠。
16.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与环糊精处于组合物的形式。
17.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Y是单价金属离子。
18.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Y是Na 或K 或Li 。
19.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Y是有机阳离子。
20.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Y选自由R4N 和R3S 组成的组,其中R是H或CnH2n 1,其中n是1~10。
21.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Z包括TCRO的末端碳。
22.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Z选自由羧基(COO-)、CO基和羟基组成的组。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CO基为酯、醛或酮基。
24.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Z选自由硫酸基(OSO3-)、单磷酸基(OPO3-)、(OP(OH)O2-)、双磷酸基和三磷酸基组成的组。
25.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Z是酯基COOR,其中R是CnH2n 1。
26.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TCRO少于100个碳。
27.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TCRO是对称的。
28.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侧基X为甲基。
29.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侧基X为相同或不同,是直链或支化的具有的碳为4个以下的烃基。
30.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侧基X为相同或不同,选自由甲基(CH3)和乙基(C2H5)组成的组。
31. 如权利要求1或9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是反式藏花酸钠(TSC),并且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
3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哺乳动物还在进行用于治疗肿瘤的化学疗法。
33.药物组合物,其包含
(i)反式藏花酸钠,以及
(ii)环糊精;
其中反式藏花酸钠在水溶液中在可见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
34. 如权利要求3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糊精选自由α环糊精、β环糊精、2-羟丙基-β-环糊精、2-羟丙基-γ-环糊精以及γ-环糊精组成的组。
35. 如权利要求3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糊精是γ-环糊精。
36. 如权利要求3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糊精是α环糊精。
37. 如权利要求3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糊精是β环糊精。
38. 如权利要求3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糊精是2-羟丙基-β-环糊精。
39. 如权利要求3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环糊精是2-羟丙基-γ-环糊精。
40. 如权利要求33的组合物,还包括甘露醇。
41. 如权利要求33的组合物,还包括盐水。
42. 如权利要求33的组合物,还包括调节pH的化合物。
43. 如权利要求42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调节pH的化合物选自由乙酸、柠檬酸、碳酸氢盐或甘氨酸组成的组。
44. 如权利要求3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冻干的。”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Studies on the anti-tumor effect of crocetin against benzo (a)pyrene induced lung cancer in Swiss albino mice”,Magesh,V. 等, STN. Biomedicine, 第23卷, 第96-99页,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公开了藏花酸能够减少苯并(a)芘对小鼠诱导肺癌的发生率,其能够作为抗肿瘤的潜在化学保护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类胡萝卜素是双极性反式的,且为盐的形式;2)肿瘤的治疗还包括放疗,并限定了反式类胡萝卜素盐的给药时机。对于区别1,采用化合物盐的形式作为活性成分和双极性反式的异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2,肿瘤治疗中结合放疗治疗是本领域的普通治疗方式,反式类胡萝卜素盐的给药时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合适时机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32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10-32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扩散药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9项),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1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和9;删除权利要求17-31;修改有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藏花酸与本发明的反式藏花酸结构不同,本领技术人员不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关于藏花酸的教导推导出反式藏花酸钠也具有相似的性质。2)对比文件1的藏花酸作为潜在的癌症化学预防药剂,而非治疗性药物。对比文件1的实验数据存疑,不能作为本发明的对比文件。3)本发明图3说明“单独使用TSC丝毫不能影响肿瘤的生长”;根据本发明图2和图3相结合表明,本申请的化合物TSC与放疗联用在抑制肿瘤生长方面产生了协同效果,这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提交补充实验数据和附件1(“Trans sodium crocetinate with temozolomide and radiation therapy for glioblastoma multiforme”,John L. Gainer 等,J Neurosurg,第1-7页,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3日,英文,复印件共7页)加以证实。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和9如下:
“1. 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在制备用于治疗在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哺乳动物中的所述肿瘤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在所述放射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所述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其中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是反式藏花酸钠(TSC),并且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
9. 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在制备用于治疗在对癌症进行化学疗法的哺乳动物中的所述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在所述化学疗法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所述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其中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是反式藏花酸钠(TSC),并且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藏花酸与反式藏花酸结构及其相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可以合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表1和表2的数据是在合理的误差范围内获知的,据某些数据对比不具有显著性即否认对比文件1的可信性不具有说服力。3)根据本申请的图2和图3不能获知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技术效果。补充的实验数据是TSC与化疗药的作用,并非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TSC与放疗的效果。附件1为申请日后文献,不能证明本申请在申请日前已经获得文献中所陈述的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限定的“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在所述放射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不能构成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哺乳动物”是对肿瘤治疗对象的限定,并不会导致治疗适应症肿瘤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实质请求保护“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在制备用于治疗哺乳动物中的所述肿瘤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反式藏花酸钠,并且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而对比文件1中的是藏花酸;2)权利要求1限定“治疗肿瘤”,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藏花酸作为癌症化学预防剂抗肿瘤发生。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化合物的钠盐是其常规存在形式。藏花酸属于双极性类胡萝卜素,其有顺式和反式两种结构,反式藏花酸稳定、熔点高,顺式藏花酸不稳定、熔点低(见参考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选择其中的一种异构体。“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是对反式藏花酸钠纯度的限定。对化合物纯度的限定并未改变化合物的结构,不能使之与现有技术中的化合物产生进一步的区别。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1、化学预防是指化学制剂能减少或阻断肿瘤出现的过程。这些防癌制剂的范围可自食物的某种成分至合成的化合物。一级化学预防涉及原发癌症患者;二级化学预防涉及曾经治疗或原发癌已缓解的患者(见参考文件2)。2、传统上把癌的治疗与预防研究截然分开,这显然对战胜肿瘤不利。目前这种情况有了改变。癌的化学预防的出现使癌的预防及治疗研究找到了结合点。化学预防是预防与治疗的交叉(表4-2)(见参考文件3)。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作为癌症化学预防剂的藏花酸用于癌症治疗。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藏花酸的反式钠盐来治疗肿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不能构成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8、10-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20项),所做修改为:修改权利要求6、8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9-17;修改有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的“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哺乳动物”、“在所述放射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是对适应症的进一步描述,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有限定作用。2)对于区别1,复审委认为采用反式藏花酸是因为反式藏花酸稳定、熔点高,但提高稳定性和熔点不是本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断定可以引入藏花酸的反式异构体的钠盐达到解决“治疗肿瘤接受放疗的哺乳动物中的肿瘤”的技术问题。对于区别2,参考文件2中描述的化学预防是指化学制剂能减少或阻断肿瘤出现的过程,而非在肿瘤出现后杀死肿瘤的过程。由参考文件3的图4-2结合第四章第一节可知,该书中描述的化学预防本身就包含了治疗手段,并认为代表防与治交叉是因为某些化学预防剂可能起到逆转肿瘤的分化发生的作用。并不是定性地认为所有预防癌症发生的药物都可以用来作为潜在的癌症治疗剂进行研究。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藏花酸可以逆转肿瘤的分化发生。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根据参考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教导想当然地认为因为藏花酸是一种化学预防剂,可以用来逆转肿瘤的分化,并最终达到防治结合的效果。3)对比文件1的实验数据存疑,不能作为本发明的对比文件。4)虽然在本申请文件的附图中并未标明统计学差异,但在说明书中已经通过详细描述的各组实验结果评述了各组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1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修改权利要求6、8为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9-32;修改有关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6段(第1-57页)、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03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该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所要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所要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在制备用于治疗在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哺乳动物中的所述肿瘤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在所述放射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所述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其中所述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是反式藏花酸钠(TSC),并且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
权利要求1限定的“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在所述放射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是对联合用药、给药方法的限定,其体现了医生的治病行为,通常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这种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既不是制备药物过程中体现的特征,也不属于用途种类中的特征,不能构成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哺乳动物”是对肿瘤治疗对象的限定,并不会导致治疗适应症肿瘤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实质请求保护“双极性反式类胡萝卜素盐在制备用于治疗哺乳动物中的所述肿瘤的药物中的应用”。
对比文件1公开了20 mg/kg藏花酸对小鼠腹腔注射能够抑制苯并(a)芘诱导的肺癌发生,藏花酸能够作为抗肿瘤发生的潜在的癌症化学预防剂(chemopreventive agent)(参见摘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反式藏花酸钠,并且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而对比文件1中的是藏花酸;2),权利要求1限定“治疗肿瘤”,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藏花酸作为癌症化学预防剂抗肿瘤发生。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藏花酸反式异构体的盐用于治疗肿瘤。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化合物的钠盐是其常规存在形式。藏花酸属于双极性类胡萝卜素(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5行),其有顺式和反式两种结构,反式藏花酸稳定、熔点高,顺式藏花酸不稳定、熔点低(见参考文件1:《中药研究文献摘要(1820——1961)》,刘寿山主编,科学出版社,1963年12月第1版:第778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选择其中的一种异构体。“出现在可见光波长光谱内的最高峰的吸收值除以出现在紫外波长光谱内的峰的吸收值大于7”是对反式藏花酸钠纯度的限定。对化合物纯度的限定并未改变化合物的结构,不能使之与现有技术中的化合物产生进一步的区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1、化学预防(Chemoprevention)是指化学制剂能减少或阻断肿瘤出现的过程。这些防癌制剂的范围可自食物的某种成分至合成的化合物。一级化学预防涉及原发癌症患者;二级化学预防涉及曾经治疗或原发癌已缓解的患者(见参考文件2:《分子肿瘤学概论》,王瑞年主编,,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1年03月第1版:第277页)。2、传统上把癌的治疗与预防研究截然分开,这显然对战胜肿瘤不利。目前这种情况有了改变。癌的化学预防的出现使癌的预防及治疗研究找到了结合点。化学预防是预防与治疗的交叉(表4-2)(见参考文件3:《肿瘤化学预防及药物治疗》,韩锐主编,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联合出版社,1991年12月第1版:第53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作为癌症化学预防剂的藏花酸用于癌症治疗。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藏花酸的反式钠盐来治疗肿瘤,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6-8进一步限定了放疗的剂量,反式藏花酸钠的给药方法、给药剂量、给药对象。但这些都体现了医生的治病行为,通常与医生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密切相关,这种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既不是制备药物过程中体现的特征,也不属于用途种类中的特征,不能构成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和4进一步限定了肿瘤的具体类型。对比文件1公开了肺癌,其它肿瘤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肿瘤类型。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反式藏花酸钠进一步用于其他肿瘤的治疗,并采用常规实验验证结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反式藏花酸钠的结构式。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适应症是“肿瘤”,“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在所述放射之前、过程中或之后施用”是治疗手段和给药时机,并未改变肿瘤的类型,不能构成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2)对于区别1,公知藏花酸具有顺反两种异构体(见参考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选择其中一种,并预期二者有类似的作用。且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顺反异构体可被使用”(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24行)也证实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即用藏花酸的反式异构体与顺式异构体相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反式藏花酸具有化学稳定性便于工业应用。对于区别2,由于癌的化学预防的出现使癌的预防及治疗研究找到了结合点(见参考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藏花酸用于治疗癌症的研究,进而用常规实验加以验证。3)对比文件1记载了藏花酸治疗患肺癌小鼠、先施用藏花酸治疗患肺癌小鼠的多种指标的多组测定数据,即使个别指标的个别测定数据存疑,也不影响对比文件1综合其它指标(如SOD、VITAMIN C、VITAMIN E)的测定数据得出记载于摘要中的结论。4)如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该权利要求实际请求保护的是反式藏花酸钠(TSC)在制备用于治疗肿瘤的药物中的用途,该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对比文件1得到的,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预期TSC与其他肿瘤治疗方法(如放疗)联合治疗效果更好。对于本申请的实验数据,首先,本申请所有附图中,各研究组曲线上的图标相同,无法确定各曲线所表示的研究组的组别。其次,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显示TSC与放疗(2Gy)合用的治疗效果与TSC的给药剂量相关,某些给药剂量的TSC与放疗也没有治疗效果(与对照组相比无统计学差异)。附图2、3没有给出研究组与对照组之间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附图3给出TSC单用剂量为0.14mg/kg,并未证明单独使用任何剂量的TSC均无治疗效果。本申请说明书的描述也未提及各组数据之间是否存在统计学差异。本申请没有给出TSC与放疗合用与单用TSC、单独放疗相比较的统计学差异。由此可见,根据本申请的实验数据,不能获得“TSC与放疗联用在抑制肿瘤生长方面产生了协同作用这一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结论。请求人补充的实验数据并未记载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附件1为申请日后文献,不能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这些补充实验和文献也只是证明TSC与放、化疗联用能够更好的治疗肿瘤这一可以预料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8所述的技术方案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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