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饮水桶使用次数智能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38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608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04225.7
申请日:2015-11-20
复审请求人:济南塑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芳
合议组组长:林松岭
参审员:孟子山
国际分类号:G06M1/2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04225.7,名称为“一种饮水桶使用次数智能管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济南塑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3020716A,公开日:2013年04月03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上传模块还用于对处理信息上传到网站或公众云端;由控制系统对饮水桶设定一个最大使用次数的设定值;入库阶段控制系统累加一次该饮水桶识别码下的饮水桶的使用次数;(2)入库和出库阶段,均由读卡器获取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由控制系统生成饮用水信息,所述的饮用水信息包括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类别和产品质量的一种或几种;(3)控制系统对每个水站生成一个水站代码,以及水站信息;控制系统对每次出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的出库饮水桶数量;控制系统对每次入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入库的空饮水桶数量;空桶入库每批入库数量为10-50个。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 204433280U,公开日:2015年07月01日)或对比文件3(CN202443276U,公开日期:2012年09月19日)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2017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饮水桶使用次数智能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所述饮水桶上嵌装饮水桶芯片,该芯片上带有与该饮水桶唯一相对应的饮水桶识别码;
(2)读卡器包括有入库读卡器和出库读卡器,读卡器通过向芯片发射及接收信号,读取芯片的饮水桶识别码;读卡器通过无线或有线将读取信息上传至控制系统;
(3)控制系统,包括接收读卡器信息的接收模块,对处理信息上传到网站、公众云端或读卡器上的上传模块;
(4)控制系统对饮水桶设定一个最大使用次数的设定值;
(5)在空桶入库阶段,由入库读卡器读取芯片并得到饮水桶识别码,并将该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由控制系统生成饮用水信息,所述的饮用水信息包括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类别和产品质量的一种或几种;控制系统累加一次该饮水桶识别码下的饮水桶的使用次数;同时,将使用次数与设定值比较,如超过设定值,则标识为不正常,并进行提示报警,去除该空桶,如不超过设定值,则标识为正常,正常入库;
(6)在饮用水出库阶段,由出库读卡器读取芯片并得到饮水桶识别码,并将该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由控制系统生成饮用水信息,所述的饮用水信息包括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类别和产品质量的一种或几种;
(7)控制系统对每个水站生成一个水站代码,以及水站信息;控制系统对每次出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的出库饮水桶数量;控制系统对每次入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入库的空饮水桶数量;
(8)空桶入库为批量入批,每批入库数量为10-50个。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饮水桶智能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空桶入库阶段,控制系统还累计入库空桶数量;
在饮用水出库阶段,控制系统还累计出库数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饮水桶智能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芯片为RFID芯片,所述的读卡器为RFID读卡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2)本申请对饮水桶的进出库读取的数据分为每个饮水桶进出生产厂家的数据信息和每个饮水桶进出各个水站的数据信息,基于这些信息判断出饮水桶在各水站的周转时间。通过上述数据信息的科学分析对各水站的情况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分析。对比文件1并没有这方面的技术提示。(3)本申请的批量入库是指在入库的门口或其它位置,放置有用于扫描的入库读卡装置,将需要入库的空桶一次性扫描,就可以准确地统计出饮水桶的数量和各个饮水桶的信息,而不需要将水桶一个一个的取出进行扫描,这样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不管是对比文件1所述的流水线上的扫描,还是入库阶段一个一个水桶的扫描,均是单个水桶的扫描,均达不到批量扫描的目的。且现有技术扫描时均是将读卡器靠近电子芯片进行扫描。所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认为对于饮水桶是不适合于批量扫描的。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03020716A,公开日:2013年04月03日;对比文件2:CN 204433280U,公开日:2015年07月01日。具体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控制系统还包括对处理信息上传到网站、公众云端或读卡器上的上传模块;本申请的芯片上带有与该饮水桶唯一相对应的饮水桶识别码;读卡器读取的是芯片的饮水桶识别码;最大使用次数的设定值由控制系统对饮水桶设定;入库阶段读取得到饮水桶识别码并将该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由控制系统生成饮用水信息;此时控制系统累加该饮水桶识别码下的饮水桶的使用次数;出库阶段由出库读卡器读取芯片并得到饮水桶识别码,并将该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的电子标签带的是产品信息;控制系统对每个水站生成一个水站代码以及水站信息;控制系统对每次出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的出库饮水桶数量;控制系统对每次入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入库的空饮水桶数量;空桶入库为批量入批,每批入库数量为10-50个。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本申请相同,均是对使用次数进行控制管理。且本申请的控制系统中所存储的信息并未包含饮水桶的任何时间信息,因此基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掌握饮水桶周转时间、了解饮水桶在每个水站的时间的问题。此次复审通知书并未引用对比文件3。其次,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控制系统需要评估管理多个水站的经济效益,饮水桶的出入库数量会影响各个水站的经济效益,由此需要对进出水站的水桶信息进行统计。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桶装水的物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同样可以使用读取装置对水桶上的电子标签进行识别,那么为了对水站进行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进出库读取的数据分为每个水站代码和每个水站的进出饮水桶数量信息。最后,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批量入库的具体实现方式,且在仓库物流过程中货品批量入库属于常见的入库方式,每批入库数量可以基于实际需求进行设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2相比,本申请的第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读取每个饮水桶在水站的出入信息。通过出库信息和入库信息的比对,可以很容易判断出饮水桶在水站的周转时间;通过控制每个水站的出入库的数量控制,以及统计水站进出水桶的信息,可以防止水站截留水厂的饮水桶,利用截留的水厂的饮水桶灌装劣质水。对比文件1-2并没有这方面的技术提示,仅仅是每个饮水桶的周转作用次数以及每个饮水桶灌注周期的时间。作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如果没有长期在水站工作的经历,没有经过长期的创造性思考无法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2)基于区别2能够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不管是对比文件1所述的流水线上的扫描,还是入库阶段一个一个水桶的扫描,均是单个水桶的扫描。对于本申请的批量扫描的技术方案是复审请求人经过创造性劳动取得的。对于二维码或条形码来说,不可能实现批量扫描;同时对于读卡器扫描带有芯片的饮水桶来说,由于水会对电子信号具有很大的衰减作用,只有在入库阶段的空桶才能进行批量扫描,在出库时由于桶内有水进行批量扫描是有一定的误差。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和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2017年09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3020716A,公开日: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2:CN 204433280U,公开日:2015年07月01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饮水桶使用次数智能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饮用水水桶的安全控制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32]-[0057]段,图1-3):饮用水水桶生产完成后,在饮用水水桶上设置电子标签,并通过读写装置在电子标签中写入所在水桶的产品信息,将电子标签植入水桶本体内(相当于饮水桶上嵌装饮水桶芯片),将空的饮用水水桶运送到桶装水厂家。
依次在流水线上设置读取装置、消毒装置、注水装置和读写装置。电子标签可以是RFID标签,读写装置可以是具有读写功能的RFID阅读器(相当于读卡器包括有入库读卡器和出库读卡器,读卡器通过向芯片发射及接收信号,读取芯片的饮水桶识别码;读卡器通过无线或有线将读取信息上传至控制系统)。
S22、首先经过该读取装置,该读取装置读取桶上电子标签中的产品信息,并将读取到的产品信息输入到控制装置(相当于控制系统,包括接收读卡器信息的接收模块)。
S23、控制装置根据接收到的产品信息判断水桶是否合格,如果合格,进入步骤S24,否则,进入步骤S27。
产品信息包括生产单位、生产时间、使用期限、 最大使用次数(相当于最大使用次数的设定值)、累计使用次数、最大消毒次数、累计消毒次数、最近一次的消毒时间等(相当于所述的饮用水信息包括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类别和产品质量的一种或几种),通常一只饮用水水桶的使用期限是3年,最大使用次数是100次。
控制装置根据读取到的产品信息,如果满足以下各个条件,则判定结果为合格,否则,判定结果为不合格:生产单位为正规生产单元、使用时间未超出使用期限、累计使用次数小于最大使用次数、累计消毒次数小于最大消毒次数。合格的话,执行步骤S24、S25的消毒和注水;不合格的话,S27、产生报警并将不合格水桶剔除该流水线(相当于在空桶入库阶段,由入库读卡器读取芯片;同时,将使用次数与设定值比较,如超过设定值,则标识为不正常,并进行提示报警,去除该空桶,如不超过设定值,则标识为正常,正常入库)。
注水完成后,S26、控制装置输出控制信号到读写装置,读写装置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对水桶上的电子标签中的产品信息进行更新,如更新产品信息中的累计使用次数(相当于累加一次饮水桶的使用次数)、 累计消毒次数、最近一次的消毒时间等(相当于在饮用水出库阶段,由出库读卡器读取芯片,由控制系统生成饮用水信息,所述的饮用水信息包括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产品类别和产品质量的一种或几种)。
在桶装水的物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同样可以使用读取装置对水桶上的电子标签进行识别,读取电子标签中的产品信息,根据读取到的产品信息判断水桶是否合格。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在于:(1)控制系统还包括对处理信息上传到网站、公众云端或读卡器上的上传模块;本申请的芯片上带有与该饮水桶唯一相对应的饮水桶识别码;读卡器读取的是芯片的饮水桶识别码;最大使用次数的设定值由控制系统对饮水桶设定;入库阶段读取得到饮水桶识别码并将该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由控制系统生成饮用水信息;此时控制系统累加该饮水桶识别码下的饮水桶的使用次数;出库阶段由出库读卡器读取芯片并得到饮水桶识别码,并将该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的电子标签带的是产品信息;(2)控制系统对每个水站生成一个水站代码以及水站信息;控制系统对每次出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的出库饮水桶数量;控制系统对每次入库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该水站入库的空饮水桶数量;空桶入库为批量入批,每批入库数量为10-50个。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汇总数据、标识饮水桶、出入库阶段控制系统和读卡器的数据交互以及如何对水站进行管理。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防伪智能饮水桶,并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1]、[0018]-[0020]段,图1-3):将每个饮水桶的信息植入芯片中,每个桶有了一个身份证明(相当于芯片上带有与该饮水桶唯一相对应的饮水桶识别码),对饮水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分配。运营公司内部有一个控制系统,包括有可以输入饮水桶信息的输入模块、读取饮水桶信息的读取模块、上传到公司互联网网站上或公众云端的上传模块(相当于对处理信息上传到网站、公众云端或读卡器上的上传模块)、统计使用次数并与设定值比较的统计模块。上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汇总数据和标识饮水桶。当用识别码来标识饮水桶时,那么读取器读取的是饮水桶识别码、累加的也是该识别码对应的饮水桶的使用次数,相应的在出入库阶段出入库读取器会读取得到饮水桶识别码并将该饮水桶识别码传送至控制系统。控制系统管理饮水桶的使用,那么由其设定饮水桶的最大使用次数及由其在入库时生成饮用水信息也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区别(2),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控制系统需要管理多个水站的经济效益,饮水桶的出入库数量会影响各个水站的经济效益,由此需要对进出水站的水桶信息进行统计。水站代码是统计过程对水站标识的常见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桶装水的物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同样可以使用读取装置对水桶上的电子标签进行识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系统对每个水站生成一个水站代码以及水站信息,在出/入库时控制系统读取芯片后输入水站代码累计出库/空饮水桶数量。批量入库属于常见的入库方式,每批入库数量可以基于实际需求进行设定。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控制系统需要管理多个水站的经济效益,饮水桶的出入库数量会影响各个水站的经济效益,由此需要对进出水站的水桶信息进行统计。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桶装水的物流、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同样可以使用读取装置对水桶上的电子标签进行识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桶入库阶段/饮用水出库阶段时控制系统累计入库空桶/出库数量。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 (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电子标签可以是RFID标签,读写装置可以是具有读写功能的RFID阅读器(相当于所述的芯片为RFID芯片,所述的读卡器为RFID读卡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的答复
对此,合议组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控制系统累计水站的出库和入库的饮水桶数量,并没有限定比对出库信息和入库信息,且控制系统并未针对每个饮水桶保存时间信息,也就无法实现请求人所述的判断出饮水桶在水站的周转时间。其次,本申请要解决的是对饮用水桶的使用次数进行智能管理的问题,没有涉及水站截留水厂的饮水桶灌装劣质水的相关记载,因此,请求人所述的能够防止水站截留水厂的饮水桶不具备说服力。
(2)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批量入库的具体实现方式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饮水桶上嵌装电子标签,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电子标签(例如REID电子标签)能够透过外部材料直接读取信息且实现批量读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加上在仓库物流过程中货品批量入库属于常见的简化了劳动强度的入库方式,那么无论入库或是出库均是批量出入库,还是出库或是入库其中之一采用批量读取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水站需求自行设定。因此,空桶入库为批量入库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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