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32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39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12063.9
申请日:2015-12-11
复审请求人:潍坊科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蔡林歆
合议组组长:宋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L51/08,C08L91/06,C08L1/28,C08L71/00,C08F283/02,C08F283/12,C08G63/672,C08K13/04,C08K7/14,C08K5/103,C08K5/053,C09D151/08,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使用本领域的常规成分,以及添加一些功效未明的非常规成分而得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则所述技术方案未能解决技术问题,即该技术方案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12063.9,发明名称为“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潍坊科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7页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其特征是主要由以下重量份的物质组成:乙二醇654-1308份,丙二醇360-720份,一缩二乙二醇40-80份,一缩二丙二醇30-64份,新戊二醇28-56份,丙三醇37-148份,季戊四醇34-68份,二元酸26-52份,甲基丙烯酸甲酯160-320份,硅酮40-80份,羊毛脂28-56份,邻苯二甲酸32-64份,超细玻璃纤维熟丝38-76份,甲基苯乙烯60-120份,脂肪酸甘油脂40-80份,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40-80份,五羟基己醛34-68份,蜂蜡30-60份,硬脂酸20-40份,工业甘油30-60份,羟乙基纤维素34-68份,三乙醇胺28 -56份,消泡剂 32-64份,山梨酸钾36-72份,脂肪烃9-18份,芳香烃9-18份,乙酸7-15份,辛酰水扬酸34-68份,乙醇5 -11份,聚乙烯醚5 -11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其特征是所述的消泡剂为BYK-A555不饱和聚酯树脂消泡剂。
3. 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a、将配方量的乙二醇、丙二醇、一缩二乙二醇、一缩二丙二醇、新戊二醇、丙三醇、季戊四醇、二元酸、甲基丙烯酸甲酯、硅酮、羊毛脂、邻苯二甲酸、超细玻璃纤维熟丝、甲基苯乙烯、脂肪酸甘油脂置于搅拌器中充分搅拌均匀,然后通过过滤装置滤出杂质;
b、将过滤后的物料在搅拌状态下,加入配方量的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五羟基己醛、蜂蜡,充分搅拌均匀;
c、在搅拌状态下,继续加入配方量的硬脂酸、工业甘油、羟乙基纤维素、三乙醇胺、消泡剂、山梨酸钾,充分搅拌均匀;
d、在搅拌状态下,再加入配方量的脂肪烃、芳香烃、乙酸、辛酰水扬酸、乙醇、聚乙烯醚,充分搅拌均匀制得该材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a步骤中的搅拌器为密封式搅拌器,搅拌过程中通入惰性气体,密封式搅拌器气体压力0.01-0.2Mpa,所述惰性气体为氖气或氙气。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a步骤中,搅拌温度为87- 110℃,搅拌时间为130-170分钟;其中在环境温度- 87℃温度条件下搅拌30-40分钟,在87-97℃温度条件下搅拌40-50分钟,在97- 110℃温度条件下搅拌45-50分钟,通入惰性气体后再搅拌15-30分钟,搅拌转速为300-540转/分钟,将转速维持在搅拌状态下放出积气;过滤时温度条件为30-63℃。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在搅拌状态下的搅拌转速为30-45转/分钟。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b步骤中,在30- 63℃温度条件下、转速维持在搅拌状态投料,在87- 110℃温度条件下搅拌30-45分钟。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c步骤中,在30- 63℃温度条件下、转速维持在搅拌状态投料,在87- 110℃温度条件下搅拌30- 50分钟,搅拌转速为300-510转/分钟,降温至55- 75℃,搅拌10- 30分钟。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所述d步骤中,在55- 75℃温度条件下,先将转速维持在搅拌状态下投料,搅拌40- 60分钟,再提速至400-700转/分钟,搅拌10- 30分钟,再将转速维持在搅拌状态下放出积气。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其特征是该材料用于制作玻璃、照片或画布封面、工艺品以及用作家具面漆。”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对比文件1(CN102643524,公开日:2012 年8 月22 日)公开了一种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对比文件1 与本申请均涉及一种不饱和聚酯,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 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选择了新戊二醇、丙三醇、季戊四醇、工业甘油、邻苯二甲酸、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苯乙烯、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羟乙基纤维素、硅酮、超细玻璃纤维熟丝;(2)权利要求1 还包括羊毛脂、脂肪酸甘油酯、五羟基己醛、蜂蜡、三乙醇胺、消泡剂、山梨酸钾、脂肪烃、芳香烃、乙酸、辛酰水杨酸、乙醇、聚乙烯醚;(3)权利要求1 还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份。权利要求1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还未固化的不饱和聚酯。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添加或者替换。对于区别特征(2),所述组分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助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讷讷跟根据需要选择添加。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知晓各组分作用的基础上,能够根据需要对各组分的重量份进行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见的消泡剂。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 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除了公开一种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还公开了不饱和聚酯的合成方法。权利要求3 与对比文件1 的区别特征在于(1)原料的组分与重量份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3 制备过程与对比文件1 不同。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制备一种未固化的不饱和聚酯。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搅拌混合与过滤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特性选择加料顺序并搅拌,对于可能含有杂质的物料进行过滤工艺。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和调节。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潍坊科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数量多,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用途不同,因此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工艺步骤使得本申请所制备的材料透明、柔性、高回弹强度倍增,并对细小的划痕产生自我修复功能,而对比文件1的研究方向与本申请完全不具备可比性,二者的有效成分、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显著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另外,复审请求人在实审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对于材料的抗冲击强度是笔误,应当是18.1KJ/m3,而非8.1KJ/m3,因此,所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够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对比文件1 与本申请均涉及一种不饱和聚酯。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 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选择了丙三醇、季戊四醇、工业甘油、邻苯二甲酸、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苯乙烯、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羟乙基纤维素、硅酮、超细玻璃纤维熟丝;(2)权利要求1 还包括羊毛脂、脂肪酸甘油酯、五羟基己醛、蜂蜡、三乙醇胺、消泡剂、山梨酸钾、脂肪烃、芳香烃、乙酸、辛酰水杨酸、乙醇、聚乙烯醚;(3)权利要求1 还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份。对于本申请记载的技术事实,合议组提出以下质疑:首先,本申请配方中原料的配比有悖常理,用于制备聚酯的多元醇原料的重量份远远高于多元酸的重量份,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参见沈开猷编著,《不饱和聚酯树脂及其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03月,第37-38页,公开日为2005年03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可能获得具有所述优点的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所述聚酯合成过程中的反应温度很低,远低于本领域常见的酯化缩聚温度(参见E.S.威尔克斯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工业聚合物手册,2006年1月,第137页,公开日为2006年01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2)。 因此,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确认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可能获得具有所述优点的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再次,本申请配方中使用了本领域中功效未明的非常规成分:五羟基乙醛和山梨酸钾(参见石海平主编,《基础化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08月,第300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3;朱洪法主编,《生活化学品与健康》,金盾出版社,2013年04月,第28页,下称公知常识证据4)。以上两种非常规组分从未见用作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领域,也看不出上述组分含有能够显著改善相关制品机械或力学性能或是其他功能的功效。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未曾记载任何能够反映所述制品性能的实验数据,看不出来用所述组分制得的玻璃或相关制品,能够解决何种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原料中包含乙二醇、丙二醇、一缩二乙二醇、一缩二丙二醇、二元酸和硬脂酸的不饱和聚酯的基础上,本申请仅是添加了一些本领域常规的组分和功效未明的成分,并且基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参见马晓燕 等主编,《塑料装饰》,化学工业出版社,第40页, 2004年3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5;张玉龙 主编,《塑料、橡胶助剂速查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第228页,公开日为2012年8月30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6;黄玉媛 等编,《精细化工配方常见原料手册》,广东科技出版社,第419页,公开日为1998年3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7;汪多仁 编著,《绿色增塑剂》,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200页,公开日为2011年10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8;张玉龙 主编,《塑料、橡胶助剂速查手册》,中国纺织出版社,第216页,公开日为2012年8月30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9),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沃丁柱主编,《复合材料大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63页,公开日为2000年01月31日,下称公知常识证据10)。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3.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进一步公开了所述不饱和聚酯的制备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段)。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原料上的区别外,还在于权利要求3还限定了过滤的步骤以及更详细的加料顺序,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而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和调整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22-361页)。因此,权利要求4-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以上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认为本申请实质上也是一种不饱和树脂。然而,本申请技术方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不饱和聚酯,而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配方中原料配比有悖常理是基于传统意义上的不饱和聚酯而言的,本申请配方原料配比是合理的。2.本申请反应温度(110℃)是为了释放出其中的水汽,保留相对的含湿率,并非为了蒸干。3.五羟基己醛在本申请配方中用于调节酸碱度、粘度及柔性转换达到耐冲击的效果,使制作成品前的“液体状材料”达到中性状态,使用山梨酸钾在本申请配方中作为防腐剂,而且是食药品级的防腐剂。4.虽然本申请说明书未记载能反映产品性能的实验数据,但本申请实施例4-7详细说明了本申请的具体应用,可证明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可获得具有所述优点的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5.对于方法步骤,本申请所用的原料分次序投料,循环过滤,使产品真空排除反应釜时纯度达标,产生细小泡沫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制得的材料透明、柔性、高回弹强度倍增,并对细小划痕产生自我修复功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于2017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权利要求书第1-10项以及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使用本领域的常规成分,以及添加一些功效未明的非常规成分而得到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则可以认为所述技术方案未能解决技术问题,即该技术方案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不具备创造性。
2.1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参见对比文件1 说明书第[0006]-[0014]段):所述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由以下原料按照以下配比制成:8~20 重量份的不饱和聚酯、5~15 份的低收缩剂、55~70 重量份的无机填料、0.8~1.8 重量份的内部脱模剂、6~20 重量份的纤维增强材料、0.3~0.7 重量份的固化剂、0~3 重量份的苯乙烯、0.05~0.3重量份的偶联剂,所述的不饱和聚酯是由二羟基醇和二元羧酸缩聚得到的,所述的无机填料的主体是碳酸钙或氢氧化铝中的一种配以辅料玻璃粉、玻璃中空微珠制成,所述的纤维增强材料是长3~12mm 的短切玻璃纤维或碳纤维或维尼纶纤维或聚酰胺纤维和硅灰石针状纤维中的一种,所述的低收缩剂的主体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
所述的不饱和聚酯由,顺丁烯二酸酐,反丁烯二酸等不饱和二元酸,或间苯二甲酸,邻苯二甲酸酐,对苯二甲酸,己二酸,四氯邻苯二甲酸酐,丙二酸,丁二酸,戊二酸,庚二酸,山梨酸中的一种,与丙二醇,乙二醇,一缩二乙二醇,新戊二醇,一缩二丙二醇,二溴新戊二醇,双酚A 衍生物,烯丙醇,氢化双酚A 中的一种,通过缩聚得到,所述的不饱和聚酯的热变形温度在130℃~160℃。所述的低收缩剂除聚甲基丙烯酸甲酯的主体外,其余还包括聚苯乙烯,聚醋酸乙烯酯,苯乙烯丁二烯接枝共聚物,饱和聚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乙酸乙烯酯,乙酸丁酸纤维素,乙酸丙酸纤维素,聚氯乙烯,聚乙烯中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物,主体与其余部分的比例范围在40:60 至100:0 之间。所述的无机填料选取粒径范围是1μm~50μm 一种或多种粒径,所述的无机填料除主体外,其余部分还包括玻璃粉,玻璃中空微珠,石英砂,瓷土,滑石粉,硫酸钙,二氧化硅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的内部脱模剂选用0.8~1.6 重量份,是硬脂酸,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铝,硬脂酸镁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的固化剂是的过氧化酮,过氧化酯,碳氢过氧化物,过氧化缩酮,氢过氧化物类,过氧化碳酸酯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的偶联剂是氨基丙基硅烷类,环氧基硅烷类,乙烯基硅烷和含氟硅烷偶联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 公开了所述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不饱和聚酯经固化后即为玻璃状的固体,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述材料需要进一步加入自由基引发剂过氧化环己酮和促进剂异辛酸钴后才能固化形成产品(参见本申请实施例4-7),由此可知,本申请实质上也是一种不饱和聚酯。因此,对比文件1 与本申请均涉及一种不饱和聚酯,并且对比文件1 所公开的不饱和聚酯原料中包含乙二醇、丙二醇、一缩二乙二醇、一缩二丙二醇、二元酸和硬脂酸。因此,权利要求1 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 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进一步选择了丙三醇、季戊四醇、工业甘油、邻苯二甲酸、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苯乙烯、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羟乙基纤维素、硅酮、超细玻璃纤维熟丝;(2)权利要求1 还包括羊毛脂、脂肪酸甘油酯、五羟基己醛、蜂蜡、三乙醇胺、消泡剂、山梨酸钾、脂肪烃、芳香烃、乙酸、辛酰水杨酸、乙醇、聚乙烯醚;(3)权利要求1 还限定了各组分的重量份。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以解决现有的玻璃或相关制品易碎、难运输的问题,与现有技术相比有以下优点:解决了现有的玻璃或相关制品易碎、难运输的问题,该材料以液体状态运输、现场制作,成本低,材料无毒、无气味,该材料可以用于制作玻璃、照片封面以及用作家具面漆,其制品具有而且耐冲击、不易碎,小范围划痕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我修复的特点,制作的照片或画布可卷起来移动,展开后卷曲的皱褶2-3小时后就可以自我修复,完好如初。在该材料中还可以加入各种饰品制成工艺品,使其在人们观赏时能产生三维立体及四维多棱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和第[0014]段)。
然而,对于本申请记载的技术事实,合议组提出以下质疑:
首先,本申请配方中原料的配比有悖常理,用于制备聚酯的多元醇原料的重量份远远高于多元酸的重量份,具体地,乙二醇 丙二醇 一缩二乙二醇 一缩二丙二醇 新戊二醇 丙三醇 季戊四醇的重量份为1183-2448份,而二元酸 邻苯二甲酸的重量份仅58-116份,二者重量份差别太大,即使换算成摩尔分数,相互之间的差别也悬殊。也就是说,在多元醇和多元酸反应生成聚酯的过程中,体系中仅有很少的一部分多元醇参与反应生成聚酯。即使为了获得端羟基的聚酯,醇的过量范围一般也在5%-20%(摩尔)的范围内,而本申请中多元醇的过量范围远超于此,不合常理。不饱和聚酯中,不饱和酸比例高时,聚酯的反应性强,凝胶时间缩短,折射率与黏度下降,热软化点上浮,体积收缩率上升,耐溶剂性与耐老化型较好,所产生的聚合物趋向于半固态以至固态,而不饱和酸比例低时,以上各种性能向相反方向变化,比例过小时,与苯乙烯配合交联不足,树脂变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37-38页)。另外,根据反应动力学,在体系中多元醇如此过量的情况下,实质上很难生成大分子量的聚酯。因此,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认,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可能获得具有所述优点的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
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所述聚酯合成过程中的反应温度很低,最高仅到110℃,远低于本领域常见的酯化缩聚温度170-230℃(真空度逐步降低到500Pa,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根据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反应温度(97-110℃)和压力(0.01-0.2Mpa),所制得的聚酯聚合度也不会太高。因此,基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可以确认本申请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可能获得具有所述优点的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
再次,本申请配方中使用了本领域中功效未明的非常规成分:五羟基乙醛和山梨酸钾。五羟基乙醛是葡萄糖中的一种(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作为甜味剂,被广泛用于各种食品中。山梨酸钾通常作为药用辅料和防腐剂,山梨酸钾要转化为未离解的山梨酸后,才具有防腐性能,适用于在PH值为5-6以下的条件才能反腐,除用作浓缩果汁、鱼肉制品、干酪、面包、糕点的防腐剂外,也用作化妆品、药品、牙膏等的防腐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以上两种非常规组分从未见用作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领域,也看不出上述组分含有能够显著改善相关制品机械或力学性能或是其他功能的功效。
最后,本申请说明书中未曾记载任何能够反映所述制品性能的实验数据,看不出来用所述组分制得的玻璃或相关制品,能够解决何种问题。虽然复审请求人在实审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供了实验数据,涉及热稳定性、粘度、伸长率、冲击强度、拉升强度模量等相关性能的数据,但由于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相应性能的信息,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实验数据予以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得不到任何有关本申请制品上述性能的教导。因此,上述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
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原料中包含乙二醇、丙二醇、一缩二乙二醇、一缩二丙二醇、二元酸和硬脂酸的不饱和聚酯的基础上,本申请仅是添加了一些本领域常规的组分和功效未明的成分,并且基于本申请公开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其声称的技术效果。具体地,丙三醇、季戊四醇和工业甘油均为本领域常见的用于制备不饱和聚酯的多元醇(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邻苯二甲酸是不饱和聚酯中常用的饱和二元酸原料;氨丙基三乙氧基硅烷是常见的硅烷偶联剂;羟乙基纤维素是常见的收缩剂;超细玻璃纤维熟丝是常见的纤维增强材料;苯乙烯、甲基苯乙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是不饱和聚酯中常见的交联剂,用于形成体型结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5);硅酮是本领域常见的脱模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6);羊毛脂、脂肪酸甘油酯和蜂蜡是本领域常见的润滑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7-9);三乙醇胺、乙酸、辛酰水杨酸是常见的PH调节剂;聚乙烯醚是常见的表面活性剂;脂肪烃、芳香烃、乙醇是常见的溶剂;为了消除泡沫而添加消泡剂也是常见的;而如前文所述,五羟基乙醛和山梨酸钾则是属于功效未明的组分。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BYK-A555是本领域常用的消泡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0)。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作玻璃或相关制品的材料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饱和聚酯团状模塑料(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并进一步公开了所述不饱和聚酯的制备方法,具体地,在带有搅拌和加热的装置内,通入氮气保护和温度表示的装置内,投入丙二醇100摩尔,间苯二甲酸50摩尔,顺丁烯二酸酐50摩尔,按照正常的反应方法在190-210℃反应至酸价至40以下,然后降温至160℃,倒入含有邻苯二甲酸二烯丙酯和250ppm对苯二酚的溶液中进行稀释,保持稀释温度为60-80℃,得到酸价为20以下,固含量为70%的不饱和聚酯A(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8段)。
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原料上的区别外,还在于权利要求3还限定了过滤的步骤以及更详细的加料顺序,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
对于原料上的区别,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过滤步骤以及加料顺序,对可能含有杂质的物料进行过滤工艺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根据物料特性选择合适的加料顺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从说明书的记载中看不出所述搅拌和加料顺序能给技术方案整体带来何种更优异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9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的工艺条件,例如搅拌器的种类、惰性气体的种类、搅拌的温度、转速、过滤时的温度等。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搅拌器和惰性气体的种类,调整搅拌的温度、转速、过滤时的温度等,并且从说明书的记载中看不出上述限定对技术方案整体能带来何种更优异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材料的应用。然而,上述应用是聚酯的常见应用(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222-361页)。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材料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以多元醇和多元酸为主,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述材料需要进一步加入自由基引发剂过氧化环己酮和促进剂异辛酸钴后才能固化形成产品(参见本申请实施例4-7),这是不饱和聚酯固化反应的典型特征,由此可知,本申请实质上也是一种不饱和聚酯。另外,本申请所用的消泡剂BYK-A555是一种专门用于不饱和聚酯树脂的高效消泡剂,由侧面印证了本申请所得的产品实质上是不饱和聚酯。如前所述,本申请的原料配比有悖常理,而本申请中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述悖于常理的技术方案能够合理存在并解决技术问题。(2)复审请求人所指释放水气的温度“87-110℃”是在不饱和聚酯进一步固化成型时的温度(参见本申请实施例4-7),而合议组指出的反应温度过低,针对的是不饱和聚酯合成的阶段(参加本申请实施例1-3),本申请不饱和聚酯合成阶段(即酯化缩聚阶段)的反应温度远低于本领域常见的酯化缩聚温度。(3)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五羟基己醛所带来的效果,本申请中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预期五羟基己醛能带来所述效果。至于山梨酸钾,其在合适条件下才能转化为未离解的山梨酸,才具有防腐性能,而从本申请中看不出其反应体系具备相应的合适条件,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的产品具备了防腐性能。(4)化学是一门实验学科,相应的化学发明在多数情况下的可预测性较低,而本申请在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原料选择上都不合常理,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实验数据来证实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并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5)本申请在原料配比、反应温度和原料的选择上的不合常理,并且没有任何实现数据证实其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方法步骤上的区别给现有技术做出了技术贡献。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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