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获取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31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444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62330.2
申请日:2015-05-2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琳琳
合议组组长:李福永
参审员:赵晓敏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62330.2,名称为“获取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893489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2:CN 102958005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当所述通话请求未成功时,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二更新请求,所述第二更新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多媒体文件地址是指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对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用于存储联系人标识以及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地址;从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根据被叫方标识,获取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向数据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所述获取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和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当接收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该多媒体文件;所述多媒体文件由被叫方预先录制并上传至所述数据服务器。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获取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向被叫方发送通话请求;
当所述通话请求未成功时,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二更新请求,所述第二更新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所述多媒体文件地址是指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
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并基于接收到的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对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用于存储联系人标识以及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从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根据所述被叫方标识,获取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向所述数据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所述获取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和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当接收到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所述多媒体文件由所述被叫方预先录制并上传至所述数据服务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被叫方发送通话请求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一更新请求,所述第一更新请求携带联系人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进行多媒体文件更新的联系人标识;
接收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进行多媒体文件更新的联系人标识,并基于接收到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联系人标识,对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录制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
获取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特征值;
向通信服务器发送存储地址请求,所述存储地址请求携带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特征值;
将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和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特征值发送至所述目标存储地址。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和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特征值发送至所述目标存储地址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通信服务器发送上传成功消息,所述上传成功消息携带本地用户的联系人标识和所述目标存储地址,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更新服务器侧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
5. 一种获取多媒体文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向被叫方发送通话请求;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通话请求未成功时,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二更新请求,所述第二更新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所述多媒体文件地址是指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
第二更新模块,用于基于接收到的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对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用于存储联系人标识以及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获取模块,用于从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根据所述被叫方标识,获取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向所述数据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所述获取请求携带所述被叫方标识和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
播放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所述多媒体文件由所述被叫方预先录制并上传至所述数据服务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一更新请求,所述第一更新请求携带联系人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进行多媒体文件更新的联系人标识;
所述接收模块,还用于接收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进行多媒体文件更新的联系人标识;
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更新模块,用于基于接收到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联系人标识,对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录制模块,用于录制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
所述获取模块,还用于获取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特征值;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向通信服务器发送存储地址请求,该存储地址请求携带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特征值;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将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和所述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特征值发送至所述目标存储地址。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向通信服务器发送上传成功消息,所述上传成功消息携带本地用户的联系人标识和所述目标存储地址,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更新服务器侧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基于被叫方开通了语音留言业务实现的,需要向运营商缴费;另外,语音留言不是被叫方直接提供的,且该语音留言不是在主叫方本地进行播放。2、对比文件2中多媒体资料的地址是多媒体资料在被叫用户终端的存储路径,是被叫方根据该地址从被叫方本地获取多媒体资料,然后由被叫方发送给主叫方;而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服务器是一个网络服务器,主叫方需要通过网络连接向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以获取到数据服务器通过网络返回的多媒体文件。对比文件2的方案需要开通多媒体彩铃等收费业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与联系人标识对应存储的是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地址,所述多媒体文件地址是指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进一步的,通过网络连接向数据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所述获取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和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当接收到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而对比文件1中与联系人标识对应存储的是用户数据,且确定和播放个性化语音留言回铃声的是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15。(2)权利要求1中的多媒体文件是指视频文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为方法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同样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首先,如何减少费用属于商业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中第一实施例的系统架构不涉及语音转换服务器,仍然采用录制用户语音的方式进行个性化回铃音的定制。再次,对比文件1中语音留言在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中播放而非主叫方本地播放作为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进而引入了对比文件2。(2)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引入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器和用户终端的架构模式,在该架构基础上,针对获取和播放多媒体文件的方式,采用了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式,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可以得到存储于服务器中的多媒体文件可以根据联系人标识与多媒体文件地址的对应关系通过联系人标识获取该多媒体文件并发送至主叫用户终端进行播放的方案。进一步的,在服务器中存储有文件时,本地获取该文件的方式可以采用本领域中惯用的数据通讯中的推/拉方式,选择任一种数据获取方式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被叫方安装了指定应用并启动了所述指定应用提供的多媒体留言功能”、“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二更新请求,所述第二更新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所述通信服务器用于管理并分配所述数据服务器的空闲存储地址;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并基于接收到的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对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当所述多媒体文件播放完毕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是否需要录制多媒体文件以回复被叫方;如果检测到对选项的点击操作,打开多媒体文件录制界面,录制用于回复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对独立权利要求6做了对应的修改,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8,并适应性的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是主叫方的呼叫被转接到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播放个个性化语音留言回铃音,是基于被叫方开通了语音留言业务实现的,不同于本申请基于被叫方安装了指定应用并启动了指定应用的多媒体留言功能实现的。(2)对比文件1中的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播放个性化语音留言回铃音,由于不是主叫方本地播放,主叫方不会通过向服务器请求的方式来获取多媒体文件,也不会向通信服务器发送更新请求,以获取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而对比文件2中是接收到用户的更新提示时进行更新,更新过程的执行主体是被叫方,更新对象是主叫方,更新的多媒体资料的存储地址是由被叫方管理并分配,不涉及从服务器获取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多媒体资料信息存储的是主叫方标识与主叫方的多媒体资料地址,该多媒体资料地址是在被叫方本地存储的地址,更新的方式是主叫方被动接收多媒体资料,上述内容与本申请均不同。进一步的,主动发送获取请求来从服务器获取文件,还是本地被动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文件是基于整个方案的架构来决定的,对比文件2中由于多媒体资料存储在被叫方本地,不涉及主叫方主动还是被动从服务器获取文件。(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涉及主叫方播放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并在播放完毕后录制多媒体文件以回复被叫方。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5的内容分别为:
“1. 一种获取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向被叫方发送通话请求,所述被叫方安装了指定应用并启动了所述指定应用提供的多媒体留言功能;
当所述通话请求未成功时,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二更新请求,所述第二更新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所述通信服务器用于管理并分配所述数据服务器的空闲存储地址;
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并基于接收到的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对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
从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根据被叫方标识,获取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用于存储联系人标识以及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地址,所述多媒体文件地址是指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
通过网络连接向数据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所述获取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和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当接收到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所述多媒体文件由所述被叫方预先录制并上传至所述数据服务器,所述多媒体文件是指视频文件;
当所述多媒体文件播放完毕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是否需要录制多媒体文件以回复被叫方;
如果检测到对选项的点击操作,打开多媒体文件录制界面,录制用于回复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
“5. 一种获取多媒体文件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发送模块,用于向被叫方发送通话请求,所述被叫方安装了指定应用并启动了所述指定应用提供的多媒体留言功能;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当所述通话请求未成功时,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二更新请求,所述第二更新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所述通信服务器用于管理并分配所述数据服务器的空闲存储地址;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
第二更新模块,用于基于接收到的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对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
获取模块,用于从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根据被叫方标识,获取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所述多媒体文件数据库用于存储联系人标识以及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地址,所述多媒体文件地址是指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通过网络连接向数据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所述获取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和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
播放模块,用于当接收到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所述多媒体文件由所述被叫方预先录制并上传至所述数据服务器,所述多媒体文件是指视频文件;
所述装置还用于当所述多媒体文件播放完毕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是否需要录制多媒体文件以回复被叫方;如果检测到对选项的点击操作,打开多媒体文件录制界面,录制用于回复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893489A,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0日;
对比文件2:CN 102958005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获取多媒体文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个性化语音留言业务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第3页倒数第1段-第5页第3段、图1):主叫用户23呼叫被叫用户24的号码(相当于“向被叫方发送通话请求”);被叫用户24的电话处于无信号或关机时,将呼叫转移到个性化语音留言业务中心1的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15,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15是储存个性化语音留言回铃音的设备(相当于“数据服务器”,而对于存储数据的服务器,必然存在管理并分配存储地址的模块,即必然存在“所述通信服务器用于管理并分配所述数据服务器的空闲存储地址”),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15在收到转移过来的呼叫后,分析前转号码,取得真实的被叫号码(相当于“联系人标识”),查询在SCP11中储存的用户数据,如果SCP11储存有被叫用户24的个性化语音留言业务用户资料(由于通过被叫用户的号码可以查询SCP11中存储的用户数据,则必然存在“联系人标识”与“用户数据”对应存储的“文件数据库”),SCP11则指示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15确定业务流程和需要播放的个性化语音留言回铃声。个性化回铃音可以通过拨打特殊的回铃音业务接入号码,录制用户的语音或一段音乐(相当于“所述多媒体文件由所述被叫方预先录制并上传至所述数据服务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与联系人标识对应存储的是联系人的多媒体文件地址,所述多媒体文件地址是指多媒体文件在数据服务器中的存放地址;基于此,当所述通话请求未成功时,向通信服务器发送第二更新请求,所述第二更新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使得所述通信服务器在确定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发生更新时,返回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接收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并基于接收到的所述被叫方更新后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和被叫方标识,对多媒体文件数据库进行更新;进一步的,通过网络连接向数据服务器发送获取请求,所述获取请求携带被叫方标识和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地址;当接收到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而对比文件1中与联系人标识对应存储的是用户数据,且确定和播放个性化语音留言回铃声的是个性化回铃音服务器15;(2)权利要求1中的多媒体文件是指视频文件;(3)获取多媒体文件需要所述被叫方安装了指定应用并启动了所述指定应用提供的多媒体留言功能;当接收到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时,播放所述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所述多媒体文件由所述被叫方预先录制并上传至所述数据服务器,所述多媒体文件是指视频文件;当所述多媒体文件播放完毕时,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是否需要录制多媒体文件以回复被叫方;如果检测到对选项的点击操作,打开多媒体文件录制界面,录制用于回复被叫方的多媒体文件。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选择获取与联系人对应的多媒体文件并播放的方式、更新多媒体文件的方式以及如何提高展示内容的丰富性和灵活性。
针对上述区别(1)和(2),对比文件2公开了提供多媒体彩铃业务的方法与系统、用户终端,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39]-[0088]段):可以预先建立空闲/繁忙状态下各主叫用户号码对应的多媒体资料信息。其中,多媒体资料信息包括多媒体资料的文件名与被叫用户终端本地的存储路径。被叫用户终端查询该被叫用户终端中存储的终端状态、联系人信息列表与多媒体资料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信息,分别获取空闲状态或繁忙状态下,主叫用户号码对应的第一多媒体资料信息,包括多媒体资料在被叫用户终端本地的存储路径。根据第一多媒体资料信息,从被叫用户终端本地获取当前状态下,主叫用户号码对应的多媒体资料。通过媒体通道,以媒体流形式向主叫用户终端发送获取到的多媒体资料,主叫用户终端接收并播放被叫用户终端发送的多媒体资料。所有想的到的音、视频片段,都可以设置为多媒体资料已在主叫用户终端上播放。被叫用户终端对存储的多媒体资料进行更新。可以根据接收到的对应关系更新命令对存储的情景模式、联系人信息列表与多媒体资料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信息进行更新。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联系人标识与多媒体资料地址的对应关系,根据该对应关系通过联系人标识查找多媒体资料地址进而获取该多媒体文件并将其发送至主叫用户终端并进行播放以及对上述对应关系进行更新。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均提供了另一种获取与联系人标识对应的多媒体文件并播放的方式、更新方式以及提高了展示内容的丰富性。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架构基础上,可以将对比文件2中另一种获取和播放多媒体文件的方式以及更新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架构中,从而可以得到存储于服务器中的多媒体文件可以根据联系人标识与多媒体文件地址的对应关系通过联系人标识获取该多媒体文件并发送至主叫用户终端进行播放的方案。进一步的,在服务器中存储有文件时,本地获取该文件的方式可以采用主动发送获取请求来从服务器获取文件,也可以采用本地被动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文件,以及对存储在服务器上的对应关系进行更新时,同样可以采用本地主动更新或者被动更新的方式,上述两种方式均是本领域中惯用的数据通讯中的推/拉方式,选择任一种数据获取方式和更新方式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更新的时机,是用户可以依据实际需求自行设定的,当通话请求未成功时是获取并播放多媒体文件的时机,为了获得最新的多媒体文件并减少更新的数据量,选择该时机进行更新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3),为了提高展示内容的灵活性,采用特定应用程序的方式开启并提供多媒体留言功能,并针对获取的被叫方多媒体文件进行及时方便的回复以便主叫方与被叫方之间的沟通,通过该应用程序进行提示并在用户确定后进行回复文件的录制,从而提高了操作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进一步的公开了(说明书第[0074]、[0075]、[0085]段):被叫用户终端对存储的多媒体资料进行更新。可以根据接收到的对应关系更新命令对存储的情景模式、联系人信息列表与多媒体资料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信息进行更新。因此,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更新对应关系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在服务器和用户终端架构中,通过用户终端采用主动获取的方式与服务器进行通讯,当存在更新需求时,通过将更新后的项目发送至用户终端以完成对应数据库对应项目的更新,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更新的时机,是用户可以依据实际需求自行设定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进一步的公开了(说明书第[0042]、[0074]段):多媒体彩铃可以是用户自己录制的“真人秀”(相当于“录制本地用户的多媒体文件”),被叫用户终端接收多媒体资料并在本地存储该多媒体资料。而在多媒体文件存储于服务器的服务器和用户终端架构中,录制的文件通过文件特征值向服务器请求存储地址,并在请求成功时,根据该存储地址将多媒体文件存储在服务器中,此流程为服务器和用户终端架构中常用的文件存储流程,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进一步的公开了(说明书第[0085]段)根据接收到的对应关系更新命令对存储的情景模式、联系人信息列表与多媒体资料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信息进行更新。而在多媒体文件数据库存储在服务器中时,通过将文件上传成功的消息发送至服务器并更新服务器侧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的相应项目以使得服务器中的多媒体文件数据库中的项目与更新的多媒体文件保持同步,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服务器和用户终端架构中更新文件数据库的常用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为方法权利要求1-4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第[0029]段):以主叫方为执行主体进行说明,该通话请求可以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发起的语音通话请求,也可以是通过数据网络发起的语音通话请求,当然,还可以是在任一网络形式下发起的视频通话请求等。由此可见,通话请求不仅可以是基于移动通讯网络的,还可以是基于数据网络的,常见的基于数据网络的通话应用例如QQ,就是基于双方安装了该应用实现的,而对于应用功能的配置可以由用户进行开启/关闭从而可以由用户选择需要的功能配置,此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2)首先,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引入了对比文件2。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服务器和用户终端的架构模式,在该架构基础上,针对获取和播放以及更新多媒体文件的方式,采用了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式,即通过联系人标识与多媒体资料地址的对应关系,根据该对应关系通过联系人标识查找多媒体资料地址进而获取该多媒体文件并将其发送至主叫用户终端并进行播放,以及针对该对应关系进行更新,同时对比文件2中被叫用户与主叫用户建立媒体通道并传输媒体流同样是通过网络连接。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可以得到存储于服务器中的多媒体文件可以根据联系人标识与多媒体文件地址的对应关系通过联系人标识获取该多媒体文件并发送至主叫用户终端进行播放并针对存储在服务器上的对应关系进行更新的方案。在该基本架构的基础上,在服务器中存储有文件时,本地获取该文件的方式可以采用主动发送获取请求来从服务器获取文件,也可以采用本地被动接收服务器发送的多媒体文件,以及对存储在服务器上的对应关系进行更新时,同样可以采用本地主动更新或者被动更新的方式,上述两种方式均是本领域中惯用的数据通讯中的推/拉方式,选择任一种数据获取方式和更新方式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3)常见的基于数据网络的通话应用例如QQ,是基于双方安装了应用程序实现的,同时,参见权利要求1中对区别(3)的评述,为了提高展示内容的灵活性,为了对获取的被叫方多媒体文件进行及时方便的回复以便主叫方与被叫方之间的沟通,通过该应用程序进行提示并在用户确定后进行回复文件的录制,从而提高了操作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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