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能源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14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353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35787.9
申请日:2014-11-12
复审请求人:许润柱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柳玲
合议组组长:田丽莉
参审员:吕胜春
国际分类号:B60K16/00(2006.01),B60L8/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手段,不能得到解决该申请所述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同时,为克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缺陷,而在说明书中补入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内容,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35787.9,名称为“多能源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许润柱。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0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2、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风车后面安装的气流引导装置通道,
包括,保险杠与挡风玻璃之间风车后面的引导装置通道和挡风玻璃与货箱之间风车后面的引导装置通道,保险杠与挡风玻璃之间风车后面的气流通过引导装置通道引导通过散热器排出给散热器降温,挡风玻璃与货箱之间风车后面的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引导通过散热器液缸排出给液缸降温,通过散热器和通过液缸的气流再通过引导装置通道直接朝后排出,或者通过散热器和通过液缸的气流再通过引导装置进入发动机气缸,给气缸供热新鲜空气,空气燃烧以后通过引导装置通道排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气缸的气体燃烧以后经过引导装置通道引导进入车底风力传动装置,气流冲击车底风力传动装置,车底风力传动装置驱动变速装置,变速装置再传动传动轴驱动车轮行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液缸上安装有节温装置,水温度低时,抽风压缩机不启动使用活塞的抽动力给液缸降温,或者水温度低时气流引导装置通道通过切换装置切换的其它通道的进入发动机气缸或者通过其它通道进入车底风力传动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光电太阳能装置产生的电能驱动电动机辅助矿物质能源发动机驱动车辆向前行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一种保险杠与挡风玻璃之间风车后面的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包括,斜面物体导流板或者三角形保险杠导流板、蓄风仓、风车和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所述斜面物体导流板或者三角形保险杠导流板,按照45度左右坡度固定在车上承担迎风阻力,引导气流切击横卧风车, 所述蓄风仓,是风车与挡风玻璃之间存在一个空间,空间上面加一略高盖板,盖板一端与挡风玻璃相连,另一端连接一个与风车相似的弧线形导流板,上端 离风车较远,下端靠近风车,形成一个蓄风漏斗以增加迎风的压力,得到较高的利用率,所述风车,是立轴风车横向放置,所述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安装风车的的后面,风车的气流通过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排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一种保险杠与挡风玻璃之间风车后面的引导装置通道,包括:导流板、风车和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所述导流板是竖立导流板,竖立固定在车上承担迎风阻力,按照45度左右竖立在立轴风车一侧,使立轴风车的一侧免受迎风的阻力,引导气流切击风车,所述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安装风车的的后面,风车的气流通过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排出。所述风车是复数立轴风车,包括,立轴风车、定子和转子,分两个立轴风车安装方式和四个立轴风车安装方式,两个立轴风车安装方式是,两个导流板背靠背形成一个尖字形,引导气流向左右两边流动排泄,两个风车相反转动,两个风车使用两个发电机或者在两风车输出轮之间安装一个惰轮,在惰轮上安装转子和定子发电,风车后面没有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四个竖立风车安装方式是,外面两个导流板面对面,引导气流向里流动切击风车,中间两个导流板背靠背,引导气流向外流动切击风车,成一个W字形,外面两个风车反向转动,中间两个风车反向转动,四个风车使用四个发电机或者四个风车输出轮串联在一起使用一个输出轮安装转子和定子发电,风车后面左右两个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四个竖立风车安装方式还可以是,使用外面两个导流板背对背引导气流切击风车,气流向外流动排出,中间两个导流板面对面,成双尖子字形引导气流切 击风车,外面两个风车反向转动,中间两个风车反向转动,四个风车使用四个发电机或者四个风车输出装置串联在一起使用一个轮安装转子和定子发电,风车后面安装一个气流引导装置通道。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一种保险杠与挡风玻璃之间风车后面的引导装置通道,包括:导流板、风车和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所述导流板是,在桶壮圆形物体内安装多个导流板,导流板是等距离排列,外缘连接桶壮圆形物体,里边连接中心固定装置,形成外围封闭,中间封闭向前凸出引导气流向四周分流,弯曲的导流板间隙排风的前浅后深的一个蓄风漏斗,在车体上承担迎风阻力,引导气流切击风车,所述风车是水平轴风车,所述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安装风车的的后面,风车的气流通过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排出。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挡风玻璃与货箱之间风车后面的引导装置通道,包括,挡风玻璃导流板、蓄风仓、风车和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所述挡风玻璃导流板是,挡风玻璃连接导流板成为加大导流板承担迎风阻力,引导气流切击横卧风车,所述蓄风仓是风车与货箱之间存在一个空间,空间上面加一略高盖板,盖板一端与货箱相连,另一端连接一个与风车相似的弧线形导流板,上端离风车较远,下端靠近风车,形成一个蓄风漏斗以增加迎风的压力,得到较高的利用率,所述风车是,立轴风车横向放置,所述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安装风车的的后面,风车的气流通过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排出。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一种风车输出装置,包括:风车的小直径输出动力轮、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大直径传动输出轮、定子、转子、集电存储装置,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内部含有管状内齿轮、转换转向装置惰轮、悬挂装置、悬挂物体、定子、转子和电动车,所述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是含有发电装置环形物体,里面0度位置安装风车的小直径输出动力轮,里面180度位置安装大直径传动输出轮,所述风车的小直径输出动力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里面的0度位置,所述大直径传动输出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里面的180度位置,所述管状内齿轮有多个,固定安装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上,管状内齿轮内部安装多个转换转向装置的惰轮,转换转向装置的惰轮安装转子,所述转换转向装置惰轮安装转子,管状内齿轮转动驱动转换转向装置惰轮转动,转换转向装置惰轮带着转子转动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摩擦发电,所述悬挂装置安装定子,安装在多个转换转向装置惰轮之间,悬挂装置固定悬挂物体,所述悬挂物体越长越好,固定安装在悬挂装置上,所述电动车,使用转换转向装置惰轮上安装的转子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产生的电流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内部的轨道上爬坡行驶。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一种风车输出装置,包括:风车的小直径输出动力轮、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大直径传动输出轮、定子、转子、集电存储装置,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含有固定的轴、轴上安装的输出轮、转换转向装置惰轮、内齿圈、定子、转子、悬挂装置、悬挂物体和重力物体内部的电动车,所述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是圆形物体,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外面的小于360°的位置安装风车的小直径输出动力轮,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外 面的200°至268°之间的位置安装大直径传动输出轮,所述风车的小直径输出动力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外面的小于360°的位置,所述大直径传动输出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外面的200°至268°之间的位置,所述固定的轴有若干个,固定安装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上,轴上安装的输出轮,所述轴上安装的输出轮与转换转向装置惰轮连接,驱动转换转向装置惰轮转动,所述转换转向装置惰轮连接内齿圈,内齿圈外面安装转子,输出轮转动驱动转换转向装置惰轮转动,转换转向装置惰轮带着内齿圈转动,内齿圈带着转子转动,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摩擦发电,所述悬挂装置里面安装定子,悬挂在内齿圈的外部,悬挂装置固定悬挂物体,所述悬挂物体越长越好,固定安装在悬挂装置上,所述电动车使用内齿圈上的转子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产生的电流在圆形物体内部的轨道上爬坡行驶。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在车辆的棱角上随着车辆的外观形状安装立式立轴风车、卧式立轴风车、斜坡式立轴风车、水平轴风车,借用车辆行驶形成的空气流动,用风车代替车体与空气相对运动的摩擦动力发电输出,例如:在车辆反光镜的迎风面随着形状安装立轴风车或者水平轴风车,反光镜风车的导流板和反光镜可以是一体的,也可以是分体的,无论是一体还是分体的,导流板的方向始终朝向前方,反光镜可以改变转动方向,导流板引导气流切击风车;出租车辆顶部的出租广告牌由卧式立轴风车栅栏导流板显示,栅栏导流板切击风车,代替广告牌迎风阻力得到电能输出等等,所有与空 气相对运动的车辆装置都可以在迎风面根据自己领域的知识设计,借用风力发电。
12.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车底风力传动装置,包括,引导装置通道、风力传动装置、变速装置和传动输出装置等,所述气流引导装置通道是引导散热器、液缸、气缸后面的气流进入车底风力传动装置,所述变速装置是安装在风力传动装置后面由慢速变为快速的传动装置,风力吹动低速转动部分变高速输出驱动车轮,所述传动输出装置是,变速齿装置连接车轮的传动轴的装置。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车轮推拉助力装置的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是一种智能水平控制装置,上坡路时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锁定推拉装置,不弹回推拉装置,下坡路到达顶部时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全部弹回伸开推拉装置,车轮滚压推拉助力装置行驶。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轮、推压装置、连接装置、推杆、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液缸或者气缸、活塞和连接管道,所述推压装置的一端通过连接装置连接在轮毂上,另一端悬空,两端之间安装推杆,所述推杆的一端连接在推压装置的两端之间某一个位置上,另一端连接在活塞上,所述液缸或者气缸固定在车轮上一端里面有活塞,另一端连接管道,所述活塞的一端连接在推杆上,,所述连接管道的一端安装在气缸或者液缸上,气缸或者液缸里的活塞连接在与地面相交的推压装置上,另一端安装在气缸或者液缸上,气缸或者液缸的活塞连接在重力过后的推压装置上,所述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安装在推杆上或者车体上。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包括:车轮、拉拽装置、连接装置、支杆、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软链或者绳索,所述拉拽装置的一端悬空伸出轮胎之外,两端之间安装通过连接装置连接在支杆之上,另一端通过连接装置连接具有拉拽功能的软链或者绳索传动结构,所述支杆的一端固定安装在轮毂上,另一端连接在拉拽装置上,所述软链或者绳索一端安装在与地面相交的拉拽装置上,另一端通过转换装置转换动力方向后连接安装在重力过后的拉拽装置上,所述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安装在软链或者绳索上或者车体上。”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引导装置通道”以及对“挡风玻璃与货箱之间风车后面的气流引导装置通道引导通过散热器液缸排出给液缸降温,通过散热器和通过液缸的气流再通过引导装置通道直接朝后排出,或者通过散热器和通过液缸的气流再通过引导装置进入发动机气缸,给气缸供热新鲜空气,空气燃烧以后通过引导装置通道排出”的修改,将与矿物质能源发动机、电动机、风车直接发电装置或者风车经过传动发电装置后再安装发电装置、光电太阳能装置、车轮推拉助力装置相关的内容删除;(2)权利要求9中修改的“所述悬挂装置安装定子,安装在多个转换转向装置惰轮之间”;(3)权利要求9-10中将术语“风车传动发电装置”删除;(4)权利要求13中修改的“下坡路到达顶部时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全部弹回伸开推拉装置”;(5)权利要求14中修改的“所述连接管道的一端安装在气缸或者液缸上,气缸或者液缸里的活塞连接在与地面相交的推压装置上,另一端安装在气缸或者液缸上,气缸或者液缸的活塞连接在重力过后的推压装置上”;(6)权利要求15中修改的“所述软链或者绳索一端安装在与地面相交的拉拽装置上,另一端通过转换装置转换动力方向后连接安装在重力过后的拉拽装置上,所述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安装在软链或者绳索上或者车体上”;(7)增加的图2中对车顶风车的删除、对气流排出口位置的改变、对“风力引导装置8”与“风车5”二者相互位置的改变;以及增加的“盖板15”(包括“盖板15”与“风力引导装置8”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21”的具体位置,以及对说明书的修改(添加了附图图2)修改均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图2。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中所作的具体修改在该申请文件中是第一次出现,在没有对具体修改提出任何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也没有陈述意见和修改权利要求,就以修改文本修改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本申请,不符合驳回相关程序;(2)针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增加的内容、所作的修改和删除,均是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概括得出的,是为了改进完善发明所作的修改,都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针对实用性问题,认为风车设置减少了风阻消耗,减小了后方真空区域拉伸力,通过风车转动获得电能,节约了能源,同时解决了边远地区电动车无法续航的问题,因此认为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矿物质能源发动机、电动机、风车直接发电装置或者风车经过传动发电装置后再安装发电装置、光电太阳能装置、风力发电装置后面的气流引导装置、风力传动变速齿轮箱传动输出装置和车轮推拉助力装置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车辆前方的气流经过引导装置引导通过散温液缸给气缸散热或者车辆前方的气流经过引导装置引导经过散热器给散热器散热,通过散热液缸的气流或者经过散热器的气流再经过引导装置引导向车后方排出,或者通过散热液缸的气流或者经过散热器的气流再经过引导装置引导进入发动机给气缸供热新鲜空气,气体在气缸燃烧以后的废气经过引导装置向后排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气体在气缸燃烧以后经过引导装置引导进入风力传动变速齿轮箱传动输出装置向后排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液缸后面的气流再经过引导装置进入压缩机压缩再进入发动机。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液缸上安装有节温装置,水温度低时,抽风压缩机不启动使用活塞的抽动力给液缸降温,或者水温度低时气流引导装置经过其它通道的切换装置进入发动机气缸或者水温度低时气流引导装置经过其它通道的切换装置直接向后排出或者水温度低时气流引导装置经过其它通道进入车底风力传动装置向后排出。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光电太阳能装置,覆盖在车体表面产生的电能驱动电动机辅助矿物质能源发动机驱动车辆向前行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风车直接发电装置在车辆上安装固定导流板,引导气流切击风车,车载卧式风车或者立式风车或者水平轴风车的气流经过风力发电装置后面的气流引导装置引导在散热器上排出给散热器散热,或者车载卧式风车或者立式风车或者水平轴风车的气流经过风力发电装置后面的气流引导装置引导通过液缸给气缸散热。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固定安装在前面的保险杠导流板,导流板的气流和正面的气流切击安装在汽车散热器前端的横卧放置风车,包括:固定的斜面物体导流板或者三角形保险杠导流板、蓄风仓、风车、定子、转子和风力引导装置,所述斜面物体导流板或者三角形保险杠导流板是,按照45度左右坡度固定在车上承担迎风阻力,在风车90度左右的三角形保险杠或者斜面物体导流板,引导气流切击风车,所述蓄风仓是风车与挡风玻璃之间存在一个空间,空间上面加一略高盖板,盖板一端与挡风玻璃相连,另一端连接一个与风车相似的弧线形导流板,上端离风车较远,下端靠近风车,形成一个蓄风漏斗以增加迎风的压力,得到较高的利用率,所述风车是立轴风车横向放置,所述风力引导装置安装在风车的后面,风车的气流经过引导装置排出。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在箱式货车风罩的位置上安装卧式风车,包括,挡风玻璃、导流板、蓄风仓、风车、定子、转子和风力引导装置,所述导流板是挡风玻璃连接导流板成为加大导流板,引导气流切击风车,所述蓄风仓是在风车的后面也加一个水平盖板,盖板一端与货箱相连,另一端连接弧线形的导流板,形成一个上面离风轮远,下面离风轮近的蓄风仓,气流通过蓄风仓切击风车,所述风车是立轴风车横向放置,所述风力引导装置安装在风车的的后面,风车的气流经过引导装置排出。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立式导流板和立式风车,其特征在于,包括:竖立导流板、复数立轴风车和引导装置,所述竖立导流板是固定导流板,按照45度左右固定在车体上承担迎风阻力,竖立在风车90度左右的导流板,使风车的一侧免受迎风阻力,导流板引导气流切击风车,所述复数立轴风车,包括,立轴风车、定子和转子,分两个立轴风车安装方式和四个立轴风车安装方式,所述安装两个竖立风车方式使用一侧免受迎风的阻力引导气流切击风车,两个导流板背靠背形成一个尖字形,两个风车相反转动,风车后面没有气流引导装置,两个风车使用两个发电机,或者使用一 个惰轮安装定子和转子发电,所述安装四个竖立风车使用一侧免受迎风的阻力,引导气流切击风轮,外面两个导流板面对面,中间两个导流板背靠背,成一个W字形,外面两个风车反向转动,中间两个风车反向转动,四个风车使用四个发电机或者四个风车输出装置串联在一起使用一个输出轮安装转子和定子发电,风车后面左右两个气流引导装置,所述安装四个竖立风车或使用外面两个导流板背对背引导气流向外排出,中间两个导流板面对面,成双尖子字形,外面两个风车反向转动,中间两个风车反向转动,四个风车使用四个发电机或者四个风车输出装置串联在一起使用一个输出轮安装转子和定子发电,风车后面安装一个气流引导装置。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固定漏斗导流板和水平轴风车发电装置,包括:固定漏斗导流板、水平放置风车、转子、定子和气流引导装置,所述固定漏斗导流板是在桶壮圆形物体内安装多个导流板,导流板是等距离排列,外缘连接桶壮圆形物体,里边连接中心固定装置,形成外围封闭,中间封闭向前凸出引导气流向四周分流,弯曲的导流板间隙排风的前浅后深的一个个蓄风漏斗,固定在车体上承担迎风阻力,导流板引导气流切击风车。所述水平轴风车是现有水平轴风车或者根据水平轴风车改造而成的朝前水平放置水平轴风车,所述气流引导装置引导风车气流朝后排出或者引导引导风车气 流经过做工装置后排出。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在车辆的棱角上随着车辆的外观形状安装立式立轴风车、卧式立轴风车、斜坡式立轴风车、水平轴风车,借用车辆行驶形成的空气流动,用风车代替车体与空气相对运动的摩擦动力发电输出;在车辆反光镜的迎风面随着形状安装立轴风车或者水平轴风车,反光镜风车的导流板和反光镜是一体的或是分体的,一体或者分体的导流板的方向始终朝向前方,导流板引导气流切击风车;出租车辆顶部的出租广告牌由卧式立轴风车栅栏导流板显示,栅栏导流板切击风车,代替广告牌迎风阻力得到电能输出,所有与空气相对运动的车辆装置都在迎风面安装风车借用风力发电。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车底安装有风力传动变速齿轮箱传动输出装置,包括:气流引导装置、风力传动装置、自动挡变速齿轮箱和传动输出装置,所述气流引导装置是在散热气缸后面或者散热器后面或者发动机后面引导气流进入风力传动装置,所述自动挡变速齿轮箱是安装在风力传动装置后面由慢速变为快速的传动装置,风力吹动低速转动部分变高速输出驱动车轮,所述传动输出装置是,齿轮箱连接车轮的传动装置。
13.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风车输出装置的后面,发电装置前面再安装发电装置的传动发电装置安装在惯性飞轮重力物体内部代替惯性飞轮重力或安装在压路机的碾轮重力物 体内部代替压路机的碾轮重力或安装在平衡装置重力物体内部代替平衡装置重力或安装在摩天轮上,由动力转向装置改变了动力转动方向后再发电,包括,管状内齿轮、转换转向装置、悬挂装置、悬挂物体、定子、转子和重力物体内部的电动车,所述管状内齿轮有多个,固定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上,管状内齿轮内部安装多个惰轮,惰轮安装转子,惰轮的轴固定在悬挂物体上,所述转换转向装置是惰轮安装转子,管状内齿轮转动驱动惰轮转动,惰轮带着转子转动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摩擦发电,所述悬挂装置安装定子,悬挂装置固定悬挂物体,所述悬挂物体越长越好,固定安装在悬挂装置上,所述重力物体内部的电动车,使用惰轮上安装的转子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产生的电流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内部的轨道上爬坡行驶。
14.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在风车输出装置的后面,发电装置前面再安装发电装置的传动发电装置,安装在惯性飞轮重力物体内部代替惯性飞轮重力或安装在压路机的碾轮重力物体内部代替压路机的碾轮重力或安装在平衡装置重力物体内部代替平衡装置重力或安装在摩天轮上,由动力转向装置改变了动力转动方向后再发电,包括:固定的轴、轴上安装的输出轮、转换转向装置、内齿圈、定子、转子、悬挂装置、悬挂物体和重力物体内部的电动车,所述固定的轴有若干个,固定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上, 轴上安装的输出轮,所述轴上安装的输出轮驱动惰轮转动,所述转换转向装置是惰轮连接内齿圈,内齿圈外面安装转子,输出轮转动驱动惰轮转动,惰轮带着内齿圈转动,内齿圈带着转子转动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摩擦发电,所述悬挂装置里面安装定子,悬挂在内齿圈的外部,悬挂装置固定悬挂物体,所述悬挂物体越长越好,固定安装在悬挂装置上,所述重力物体内部的电动车使用内齿圈上的转子与悬挂装置上的定子产生的电流在重力物体内部的轨道上爬坡行驶。
15. 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包括:风车的输出动力轮、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和传动输出动力轮、转子和定子,所述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是可以转动的含有发电装置的环形重力物体,含有发电装置的环形重力物体里面0度位置安装风车的输出动力轮,里面180度位置安装传动输出轮,所述风车的输出动力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环形重力物体里面的0度位置,所述传动输出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环形重力物体里面的180度位置。
16. 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包括:风车的输出动力轮、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和传动输出动力轮、转子和定子,所述含有发电装置的重力物体是可以转动的含有发电装置的圆形重力物体,含有发电装置的圆形重力物体外面的小于360°的位置安装风车的输出动力轮,含有发电装置的圆形重力物体外面的200°至268°之间的位置安装传动输出轮,所述风车的输出动力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圆形重力物体外面的小于360°的位置,所述传动输出轮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的圆形重力物体外面的200°至268°之间的位置。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能源车,其特征在于,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包括:车轮、推拉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和现代传动介质装置,所述推拉装置是重力物体,分推压传动驱动车轮行驶和拉拽传动驱动车轮行驶,所述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是一种智能水平控制的装置,上坡路时锁定推拉装置不弹回推拉装置,下坡路时在车轮底部的270度处延迟弹回推拉装置,车轮顶部的90度处全部伸开弹回推拉装置,所述现代传动介质装置是气、液、杆件、绳索、皮带和链条等具有传动功能的装置。其它动力机器驱动车辆的车轮滚动,安装在车轮上的推拉装置“腿”和可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跟着转动,推拉装置“腿”的一端与地面相交,推拉装置“腿”和可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向轮收缩,车轮碾压推拉装置“腿”,推拉装置“腿”和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与车轮相互运动,上坡路时锁定推拉装置不弹回推拉装置,下坡路时在车轮底部的270度处延迟弹回推拉装置,连接装置连接重力过后的另一端推拉装置在另一个推拉装置“腿”和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的动力和弹力作用下伸出轮胎之外,推动地面,车轮顶部的90度处全部伸开弹回推拉装置,以此类推车轮滚压推拉助力装置“腿”行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添加的图2中的部分内容仍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以及于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2中的部分修改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说明书中由于对“发电装置”及其中“管状内齿轮”、“电动车”和“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以及“智能水平控制装置”中各部件的具体结构、工作原理以及相应技术方案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记载,因而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并陈述删除了附图2。同时,对于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其中的“管状内齿轮”、“电动车”等相关特征均可以依据说明书附图中对应的“小圆”、“大圆”、“三角物体”的位置关系得出;对于“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可以参考申请CN102795114A中记载的方案;对于“智能水平控制装置”,其属于使用现有技术中的自动水平控制装置控制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的两个开关是否打开和关闭,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说明书记载是能够确定、能够实现的。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中针对“发电装置”、“风车输出轮”、“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修改增加的内容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说明书中由于对“发电装置”及其中“管状内齿轮”、“电动车”和“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以及“智能水平控制装置”中各部件的具体结构、工作原理以及相应技术方案仍然没有给出清楚、完整的记载,因而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其中的“发电装置”以及其中“管状内齿轮”、“电动车”、“定子”、“转子”和“轨道”等,虽然说明书记载比较粗略,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说明书中记载的相互连接关系和说明书附图中对应的“小圆”、“大圆”、“三角”的位置关系得出其具体结构和发电原理;(2)对于“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可以依据说明书中对于连接关系的记载和说明书附图中对应的两根线得出其具体结构和连接方式,同时,“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是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附图中推拉装置对应的线确定其具体连接关系;(3)对于“智能水平控制装置”,专利申请文献CN102795114A现代木牛流马车中对该技术进行了明确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联想到其具体结构以及其如何实现智能控制功能。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和说明书记载是能够确定、能够实现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和说明书附图2;于2018年11月20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陈述删除了附图2;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第1页),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9年04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第1-16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具体到本案,
(2.1)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说明书第[0055]段中针对“推杆”增加了特征“(解释:即发动机曲轴与活塞之间的连杆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公开的内容联想到推杆是连杆传动结构,属于传动公知常识不详述)”,由于对“推杆”解释的具体结构并未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也不能从说明书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本申请中的“推杆”即是发动机曲轴与活塞之间的连杆结构,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说明书第[0055]段中针对“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增加了特征“(解释:即CN102795114现代木牛流马车详细记载的弹簧和锁定装置,属于现有技术不详述)”,由于其中提及的“CN102795114现代木牛流马车”属于专利文献,并不属于公知常识证据,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其中的“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即为“CN102795114现代木牛流马车详细记载的弹簧和锁定装置”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说明书第[0060]段中针对“智能水平控制装置”增加了特征“是一种公知的智能水平控制装置(如自动水平控制装置、农机自动水平装置、大灯自动水平调节系统等智能水平控制装置)根据路面的高低实际情况控制推拉装置延迟弹回(解释:使用公知的智能水平控制装置替换CN102795114现代木牛流马车记载的控制装置控制 CN102795114现代木牛流马车记载的上锁定装置知否打开使用弹簧的弹力弹出推拉装置,属于现有技术不详述)”,其中由于上述增加的特征并未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其中提及的“CN102795114现代木牛流马车”属于专利文献,并不属于公知常识证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的记载,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其中的“智能水平控制装置”属于“如自动水平控制装置、农机自动水平装置、大灯自动水平调节系统等智能水平控制装置”等公知的智能水平控制装置,且无法确定其延迟弹回是“根据路面的高低实际情况”控制的,因此,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0035]段中提及“所述发电装置(解释:附图中的7)是环形装置(解释:附图中挂4个三角的那一个圆圈)上安装若干固定的管状内齿轮(解释:行星轮的内齿圈),管状内齿轮连接里面均匀分布一周的若干个惰轮,惰轮(解释:行星轮)上安装转子,惰轮的轴固定在悬挂物体(解释:附图中的三角)上【或者众多惰轮轴安装在一个物体(解释:功能类似于附图中三角单独悬挂物体)上,由单独悬挂物体控制转动,悬挂物体(解释:功能类似于附图中三角单独悬挂物体)越长越好】,悬挂物体(解释:附图中的三角)的悬挂装置(解释:行星轮的中心轮没有齿安 装定子)悬挂在众多惰轮的中间,悬挂装置外部安装定子,集电存储装置连接电动车(解释:在附图中挂4个三角的那一个圆圈内部电动驱动先走的装置,使用电动车是解决发电装置产生电流向外输出的难题,产生的电能直接消化做工),电动车在环形物体内部的环形轨道上”,其中由于不清楚上述提及的“管状内齿轮”具体固定在“环形装置”上哪个位置和具体固定方式,“定子”如何安装到“悬挂装置”外部,“电动车在环形物体内部的环形轨道上”中的“电动车”的具体结构,“环形轨道”在环形物体内部的具体固定位置和固定方式,以及“电动车”如何在“环形物体内部的环形轨道上”行驶;且对于部件6和7,说明书附图中仅给出了1个圆圈、4个三角和2个大小不同的圆,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上述具体结构、具体连接关系及相应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发电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其是如何发电的。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0055]段中提及“车轮上安装的一种推压传动驱动车轮行驶装置,包括:车轮、推拉装置、 连接装置、推杆”、“附图中标注11的推拉装置的一端通过连接装置连接在轮毂上,推杆的一端连接在推拉装置装置的两端之间(如图),推杆的另一端连接在活塞(1)上(附图中略),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安装在推杆上,气缸或者液缸(1)固定在车轮上(附图中略),管道(附图中推杆连接的圆圈)的一端安装在气缸或者液缸(1)上另一端安装在气缸或者液缸(2)上,气缸或者液缸(2)的活塞(2)连接在重力过后的附图中车轮270度处底部垂直推杆后面的推拉装置的推杆上”,同时,说明书第[0070]段和说明书第[0074]段中也提及“推拉装置11”,由于不清楚其中提及的“推拉装置”、“连接装置”、“推杆”、“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推拉装置的一端如何“通过连接装置连接在轮毂上”,“推杆的一端”连接在“推拉装置的两端之间”的哪个位置上 “推杆”如何与“活塞”连接,“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如何安装到“推杆”上。同时说明书附图中对应的两根线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上述部件的具体结构和连接方式,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0060]段中提及“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智能水平控制装置”,其中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提及的“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如何实现延迟弹回功能,其中提及的“智能水平控制装置”的具体结构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其智能控制功能。同时,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实现的智能控制功能,说明书附图中对应的两根线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上述部件是如何实现相应功能的,因此,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说明书第[0068]段和第[0072]段中分别提及“含有发电装置7的圆形物体6转动,固定安装在含有发电装置7圆形物体6上 (附图中圆圈6与三角7重合的位置)的若干轴上的输出轮驱动转向装置(解释:行星轮的惰轮),转向装置(解释:行星轮的惰轮)带动转子转动,悬挂装置在悬挂物体的重力作用下带着定子随着物体公转,不随着物体旋转,转子与悬挂装 置内部安装的定子相互运动,产生电流,经过集电存储装置直接输出或者输送给圆形物体内部环形轨道上的电动车,电动车在圆形物体内部的环形轨道上行驶”和“含有发电装置7的环形物体6带动管状内齿轮(解释:行星轮的内齿圈)驱动里面的转向装置(行星轮),转向装置(行星轮)带着转子转动,悬挂装置在悬挂物体的重力作用下带着定子,不随着环形物体旋转,只随着环形物体公转,转子与悬挂装置内部的定子相互运动,产生电流,经过集电存储装置连接环形物体内部的电动车,电动车在环形物体内部的环形轨道上行驶”,其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依据本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记载,不清楚形物体6上的输出轮的具体位置,以及转向装置的具体结构,同时不清楚转子和定子的具体安装位置以及形形物体6、输出轮、转向装置、转子、悬挂装置、定子、集电存储装置、电动车的具体结构和它们之间的具体固定连接关系,同时,说明书附图中对于上述具体结构和具体连接关系也未给出清楚、明确的记载,从而导致不清楚该“发电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其如何实现的发电功能,因此,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无法实现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其中的“发电装置”以及其中“管状内齿轮”、“电动车”、“定子”、“转子”和“环形轨道”等,由于说明书中仅大致记载了它们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并未对其具体结构、工作原理给出明确的记载,同时说明书附图中也仅以“小圆”、“大圆”、“三角”等方式给出了大致的位置对应关系,而对于它们的具体结构和发电原理等并未给出清楚、明确的记载;(2)对于“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说明书中仅给出了部分连接关系,同时说明书附图中也仅给出了对应的两根线,而对于它们的具体结构、如何实现相应推拉助力、延迟弹回功能均未给出清楚、明确的记载,同时,对于本申请针对特定“车轮推拉助力装置”使用的“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得出其具体结构以及延迟弹回功能的实现原理,因此,对于本申请中的“车轮推拉助力装置”、“可以延迟弹回的伸缩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实现相应推拉助力和延迟弹回功能的过程原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仍然是不清楚的;(3)对于“智能水平控制装置”,复审请求人提供的“专利申请文献CN102795114A现代木牛流马车”属于专利文献,并不属于公知常识证据,因此该专利文献不能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智能水平控制装置”是否清楚的依据,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在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无法明确、清楚的确定出“智能水平控制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其如何实现智能控制功能。因此,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仍然是不清楚的。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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