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及其自动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26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60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26755.3
申请日:2016-10-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刘通广
参审员:薛峰
国际分类号:F24F3/14,F24F3/16,F24F13/28,F24F11/02,B03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26755.3,名称为“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及其自动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880880U,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5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以及2018年5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送风管道(1),所述送风管道(1)上设有风机(2),所述风机(2)连接有变频电机,所述变频电机连接有电控箱(8),所述风机(2)的进风一侧设有换热盘管(3),另一侧为所述送风管道(1)的出风口(6),所述换热盘管(3)连接有调节水阀(4),所述调节水阀(4)连接有执行器,所述换热盘管(3)远离所述风机(2)的一侧设有过滤净化组件,所述过滤净化组件远离所述换热盘管(3)的一侧为所述送风管道(1)的进风口(5),所述换热盘管(3)与所述风机(2)之间设有加湿器(7);其中,所述过滤净化组件包括初效过滤器(11)和静电除尘器(12),所述静电除尘器(12)位于所述初效过滤器(11)和所述换热盘管(3)之间;
还包括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温度传感器(13)、湿度传感器(14)和风压传感器(15),所述控制器分别与所述温度传感器(13)、所述湿度传感器(14)以及所述风压传感器(15)电连接,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电控箱(8)、所述执行器及所述加湿器(7)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13)和所述湿度传感器(14)设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进风口(5)上,在制冷/制热模式下,所述控制器用于将实际检测的温度参数与预设的温度参数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得到水阀实际开度,输出水阀开度控制信号,对水阀开度进行实时调节,所述风压传感器(15)设于所述送风管道(1)的出风口(6)上;
所述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还包括第一压差开关(9),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的两端与所述送风管道(1)连接,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连接点分别位于所述风机(2)的前端和后端,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与所述控制器连接,用于提示风机(2)失效或传动部件失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 还包括第二压差开关(10),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的两端与所述送风管道(1)连接,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连接点分别位于所述过滤净化组件的前端和后端,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与所述控制器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为直接式数字控制器。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连接有声光报警器。
5.一种如1~4任一项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的自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制冷/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温度参数与预设的温度参数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得到水阀实际开度,输出水阀开度控制信号,对水阀开度进行实时调节;
在制冷/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风压参数与预设的风压参数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输出变频电机对应的运行频率,得出变频电机的实时转速,实时调节风机送风压头。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自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湿度信号与预设的空气湿度进行对比,实时调节加湿器的启停。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自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将风机和过滤组件两端压差值分别与预设值进行对比,确定风机和过滤组件当前工作状态;
若风机两端的压差值小于设定值,确定风机处于失效状态;
若过滤组件两端的压差值大于设定值,确定过滤组件处于阻塞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送风管道(1),所述送风管道(1)上设有风机(2),所述风机(2)连接有变频电机,所述变频电机连接有电控箱(8),所述风机(2)的进风一侧设有换热盘管(3),另一侧为所述送风管道(1)的出风口(6),所述换热盘管(3)连接有调节水阀(4),所述调节水阀(4)连接有执行器,所述换热盘管(3)远离所述风机(2)的一侧设有过滤净化组件,所述过滤净化组件远离所述换热盘管(3)的一侧为所述送风管道(1)的进风口(5),所述换热盘管(3)与所述风机(2)之间设有加湿器(7);
还包括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温度传感器(13)、湿度传感器(14)和风压传感器(15),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电控箱(8)、所述执行器及所述加湿器(7)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13)和所述湿度传感器(14)设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进风口(5)上,所述风压传感器(15)设于所述送风管道(1)的出风口(6)上;
所述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还包括第一压差开关(9),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的两端与所述送风管道(1)连接,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连接点分别位于所述风机(2)的前端和后端,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与所述控制器连接;
所述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还包括第二压差开关(10),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的两端与所述送风管道(1)连接,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连接点分别位于所述过滤净化组件的前端和后端,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与所述控制器连接;
所述过滤净化组件包括初效过滤器(11)和静电除尘器(12),所述静电除尘器(12)位于所述初效过滤器(11)和所述换热盘管(3)之间;
所述风管道(1)与所述加湿器(7)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大于所述风管道(1)与所述风机(2)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为直接式数字控制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连接有声光报警器。
4.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自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制冷/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温度参数与预设的温度参数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得到水阀实际开度,输出水阀开度控制信号,对水阀开度进行实时调节;
在制冷/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风压参数与预设的风压参数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输出变频电机对应的运行频率,得出变频电机的实时转速,实时调节风机送风压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自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湿度信号与预设的空气湿度进行对比,实时调节加湿器的启停。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自动控制方法,将风机和过滤组件两端压差值分别与预设值进行对比,确定风机和过滤组件当前工作状态:若风机两端的压差值小于设定值,确定风机处于失效状态;若过滤组件两端的压差值大于设定值,确定过滤组件处于阻塞状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 4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所述风管道(1)为两段式结构,包括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所述风机(2)设置在所述第一管道与所述第二管道之间,所述第一管道的一端设有所述进风口(5),另一端与所述风机(2)的进风端连接,所述第二管道的一端与所述风机(2)的出风端连接,另一端设有所述出风口(6)”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5的内容合并入原权利要求4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包括送风管道(1),所述送风管道(1)上设有风机(2),所述风机(2)连接有变频电机,所述变频电机连接有电控箱(8),所述风机(2)的进风一侧设有换热盘管(3),另一侧为所述送风管道(1)的出风口(6),所述换热盘管(3)连接有调节水阀(4),所述调节水阀(4)连接有执行器,所述换热盘管(3)远离所述风机(2)的一侧设有过滤净化组件,所述过滤净化组件远离所述换热盘管(3)的一侧为所述送风管道(1)的进风口(5),所述换热盘管(3)与所述风机(2)之间设有加湿器(7);
还包括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温度传感器(13)、湿度传感器(14)和风压传感器(15),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电控箱(8)、所述执行器及所述加湿器(7)连接,所述温度传感器(13)和所述湿度传感器(14)设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进风口(5)上,所述风压传感器(15)设于所述送风管道(1)的出风口(6)上;
所述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还包括第一压差开关(9),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的两端与所述送风管道(1)连接,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连接点分别位于所述风机(2)的前端和后端,所述第一压差开关(9)与所述控制器连接;
所述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还包括第二压差开关(10),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的两端与所述送风管道(1)连接,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与所述送风管道(1)的连接点分别位于所述过滤净化组件的前端和后端,所述第二压差开关(10)与所述控制器连接;
所述过滤净化组件包括初效过滤器(11)和静电除尘器(12),所述静电除尘器(12)位于所述初效过滤器(11)和所述换热盘管(3)之间;
所述风管道(1)与所述加湿器(7)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大于所述风管道(1)与所述风机(2)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
所述风管道(1)为两段式结构,包括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所述风机(2)设置在所述第一管道与所述第二管道之间,所述第一管道的一端设有所述进风口(5),另一端与所述风机(2)的进风端连接,所述第二管道的一端与所述风机(2)的出风端连接,另一端设有所述出风口(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为直接式数字控制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连接有声光报警器。
4.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自动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在制冷/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温度参数与预设的温度参数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得到水阀实际开度,输出水阀开度控制信号,对水阀开度进行实时调节;
在制冷/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风压参数与预设的风压参数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输出变频电机对应的运行频率,得出变频电机的实时转速,实时调节风机送风压头;
在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湿度信号与预设的空气湿度进行对比,实时调节加湿器的启停。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自动控制方法,将风机和过滤组件两端压差值分别与预设值进行对比,确定风机和过滤组件当前工作状态:若风机两端的压差值小于设定值,确定风机处于失效状态;若过滤组件两端的压差值大于设定值,确定过滤组件处于阻塞状态。”
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概括为: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实时调节加湿器的启停”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又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以及2019年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3]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恒温恒湿洁净风柜智能节能系统,包括:送风管道,送风管道内设有送风机111,空调控制箱20包括变频器,其与送风机111连接用于调节送风机111的转速,送风机111的进风一侧设有表冷器113(相当于本申请的换热盘管),另一侧为送风管道的出风口,表冷器113连接有冷冻水电动比例积分阀117(冷冻水电动比例积分阀必然连接有执行器),表冷器113远离送风机111的一侧设有初效过滤器118,初效过滤器118远离表冷器113的一侧为送风管道的进风口,表冷器113与送风机111之间设有加湿器115;还包括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包括PLC控制器191、回风温湿度传感器12、新风温湿度传感器13和送风风速传感器18,PLC控制器191与空调控制箱20、冷冻水电动比例积分阀117和加湿器115连接,回风温湿度传感器12和新风温湿度传感器13设于送风管道的进风口处,送风风速传感器18设于送风管道的出风口处;送风机111设有风压差开关11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压差开关),PLC控制器通过信号线与风压差开关116连接;设有用于检测初效过滤器堵塞的初效压差开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压差开关);回风温湿度传感器12和新风温湿度传感器13以及送风风速传感器18均与PLC控制器191电连接。此外,由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该机组为卧式结构,即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可加湿净化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本申请在送风管道的出风口上设置风压传感器来调节风机转速,而对比文件1在送风管道的出风口上设置风速传感器来调节风机转速;(2)第一压差开关的两端与送风管道连接,第一压差开关与送风管道的连接点分别位于风机的前端和后端;第二压差开关的两端与送风管道连接,第二压差开关与送风管道的连接点分别位于过滤净化组件的前端和后端;(3)过滤净化组件还包括静电除尘器,静电除尘器位于初效过滤器和换热盘管之间;(4)风管道与加湿器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大于风管道与风机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5)风管道为两段式结构,包括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风机设置在第一管道与第二管道之间,第一管道的一端设有进风口,另一端与风机的进风端连接,第二管道的一端与风机的出风端连接,另一端设有出风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何种参数控制风机转速、如何判断风机和过滤净化组件失效、如何提高过滤净化效率和风机工作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检测风压直接调节风机转速,不需要中间进行公式的换算,能够实现风机转速快速精确调节,对比文件1中需要将检测的风速换算成风量,再对风机转速调节,增加了换算的步骤,调节效率低,且风量与横截面积有关,增加了工作量。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送风管道的出风口上设置风速传感器18,通过送风风速传感器18实时反馈数据给PLC控制器191,PLC控制器191计算送风风量并与设置的额定风量进行比较,利用空调控制箱20调节送风机111的转速,以实时保证组合风柜系统在设计风量下运行。然而,风速和风压均是本领域控制风机的常规参数,二者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参见《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李金川、姜效海等编著,2010年,第238-240页),其明确公开了风压与风量(风量=风速*风道的横截面积)呈正相关性,即风压与风速呈正相关性,因而采用检测风压的风压传感器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风速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0049]段中记载:“根据手动在电控箱8的控制面板上设定的送风压头与风压传感器15反馈的风压信号比较,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输出变频电机对应的运行频率,得出电机的实时转速,从而通过皮带传动调整风机2的转数”,可见本申请也是利用风压信号进行相应的比较运算才能调节风机转数,而不是复审请求人陈述的通过检测风压直接调节风机转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设置能够实现对风机及过滤净化组件的失效判断更加精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送风机111设置风压差开关116(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压差开关),还设有用于检测初效过滤器堵塞的初效压差开关(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压差开关)。而利用压差开关来判断检测组件是否失效、以及将压差开关设在检测组件的两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变风量空调系统及控制技术》(张少军等编著,2015年,第8页):图1-3中压差开关设置在过滤器两端;通过压差开关监测过滤器两端压差,如压差超过设定值,提示积灰积尘堵塞严重,则进行保护或报警。同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设置压差开关检测风机两端压差来判断风机是否失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初效过滤器在先,静电除尘器在后,实现对空气较好净化的同时,能够提高静电除尘器的寿命,不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新风一侧设有一个初效过滤器。而设置静电除尘器、并将初效过滤网设置在静电除尘器的前端是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参见《中央空调工岗位手册》(赵莹主编,2015年,第242-243页),其明确记载了将初效过滤器设置在静电除尘器的前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风管道与加湿器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大于风管道与风机相连接的一端的横截面积,能够实现较好的风的汇聚,提高风机的工作效率,降低风机能耗,不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具体从本申请附图2可以看出风管道从加湿器的后端向风机的前端实际是渐缩设置,该渐缩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变风量空调系统及控制技术》(张少军编,2015年,第8页的图1-3),其中明确公开了与风机相连接的那一段送风管道也是渐缩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复审请求人认为:风机与风管道的这种安装灵活方便,对风机的控制更精确,不是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变风量空调系统及控制技术》(张少军编,2015年,第8页的图1-3),其中明确公开了“风管道为两段式结构,包括第一管道和第二管道,风机设置在第一管道与第二管道之间,第一管道的一端设有进风口,另一端与风机的进风端连接,第二管道的一端与风机的出风端连接,另一端设有出风口”。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和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直接式数字控制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控制器,在控制器上连接声光报警器以直观地对用户进行提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技术上的难度且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可净化加湿的卧式风机盘管机组的自动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3]段,附图1)公开了一种恒温恒湿洁净风柜智能节能系统的控制方法,其PLC控制器191通过信号线与冷冻水电动比例积分阀117连接,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即制冷或制热模式下),根据回风温湿度传感器和新风温湿度传感器反馈的数据来调节冷冻水流量;通过送风风速传感器18实时反馈数据给PLC控制器191,PLC控制器191计算送风量与设置的额定风量进行比较,利用空调控制箱20调节送风机111的转速,以实时保证组合风柜系统在设计风量下运行。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对水阀和风机均采用PID算法进行控制;(2)根据风压控制风机;(3)在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湿度信号与预设的空气湿度进行对比,实时调节加湿器的启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水阀和风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PID调节来说,采用PID算法调节水阀和风机转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变风量空调系统及控制技术》(张少军编著,2015年,第155页):中央空调系统中的温度、湿度控制一般是通过DDC来进行的;在DDC中内置有PID调节的程序控制算法,当传感器采集到温、湿度现场参量值时,将温、湿度值通过变换为电压或电流信号经由传输线缆送给DDC,DDC根据传感器的探测值与给定值进行比较,确定控制量的大小,如控制冷冻水系统输运管路上的点动两通阀开度,调节冷冻水流量,进行控制空调末端设备的送风温度;PID调节器在送风机调速中的应用(参见第156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实际检测的风压参数实时调节风机送风压头,不需要中间进行公式的换算,能够实现风机转速精确调节,对比文件1中需要将检测的风速换算成风量,再对风机转速调节,增加了换算的步骤,导致调节效率低。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送风管道的出风口上设置风速传感器18,通过送风风速传感器18实时反馈数据给PLC控制器191,PLC控制器191计算送风风量并与设置的额定风量进行比较,利用空调控制箱20调节送风机111的转速,以实时保证组合风柜系统在设计风量下运行。然而,风速和风压均是本领域控制风机的常规参数,二者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参见《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李金川、姜效海等编著,2010年,第238-240页),其明确公开了风压与风量(风量=风速*风道的横截面积)呈正相关性,因而采用检测风压的风压传感器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风速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其次,本申请说明书第[0049]段中记载:“根据手动在电控箱8的控制面板上设定的送风压头与风压传感器15反馈的风压信号比较,运行PID算法进行计算,输出变频电机对应的运行频率,得出电机的实时转速,从而通过皮带传动调整风机2的转数”,可见本申请也是利用风压信号进行相应的比较运算才能调节风机转数,而不是复审请求人陈述的通过检测风压直接调节风机转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虽具有加湿器,但没有公开对加湿器进行自动控制,实时调节加湿器的启停;且根据室内的湿度智能控制加湿器的工作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恒温恒湿洁净风柜智能节能系统,其中设有加湿器115并与PLC控制器191连接,可见该PLC控制器191能够智能控制加湿器115保证房间恒湿。进行恒湿控制时,监控湿度是必然的,而在制热模式下,将实际检测的湿度信号与预设的空气湿度进行比较以实时调节加湿器的启停,这是自动控制方法中初级的设计思路,也是空调领域常规的控制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初效压差开关用于检测初效过滤器是否堵塞。而根据过滤器两端的压差值与设定值的关系来判断过滤器是否堵塞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变风量空调系统及控制技术》(张少军等编著,2015年,第8页):图1-3中压差开关设置在过滤器两端;通过压差开关监测过滤器两端压差,如压差超过设定值,提示积灰积尘堵塞严重,则进行保护或报警。同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设置压差开关检测风机两端压差并与设定值进行比较来判断风机是否处于失效状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对于举证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上述引用的《建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李金川、姜效海等编著,2010年,第238-240页)、《变风量空调系统及控制技术》(张少军等编著,2015年,第8、155、156页)、以及《中央空调工岗位手册》(赵莹主编,2015年,第242-243页)均为公知常识证据,其公开内容认定准确,与对比文件1结合是合理的。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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