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09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683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00046.8
申请日:2016-10-14
复审请求人:哈尔滨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范启霞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任国丽
国际分类号:F16F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00046.8,名称为“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3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5015804A,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转接部、端部卡套、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和激励元件,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端部卡套固定连接,所述转接部固定连接在所述端部卡套上,所述激励元件用于激励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变形,从而使缓释机构两端距离发生变化。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包括中部柱体和端部挡盘,所述中部柱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所述端部挡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柱体与所述端部挡盘一体式成型,或者所述中部柱体与所述端部挡盘可拆卸式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柱体为中空柱体或者实心柱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柱体的母线为直线或者曲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横截面为圆形、椭圆形或者多边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侧面开有纵向缝隙。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缝隙在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切平面的投影为矩形、菱形、椭圆形或者纺锥形。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励元件的激励方式可以通过热、电、磁、光或者溶液实现。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测距仪,所述测距仪安装在所述转接盘上,用于测量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两端的转接盘之间的距离。”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还包括端部卡套,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弹性体的两端分别与端部卡套连接,所述转接部固定连接在端部卡套上。但将柱体材料与转接部直接连接或者通过端部卡套进行连接均为常规的连接方式,本申请通过端部卡套将形状记忆聚合物柱体两端分别与转接部固定连接在一起并未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7,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缓释机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释放机构的作用原理、结构及所起的作用均不同,释放机构作为火工品释放机构的替代品,用于实现负载的分离释放,本申请中的缓释结构作为释放机构的配套结构,用于卸载分离释放机构的部分预紧力,其并非用于实现负载的分离,负载的分离仍需通过分离释放机构来实现,本申请提供的缓释机构也没有破坏原来的连接状态,仍是缓释机构两端与其他部件相连,只是其他部件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对比文件1中的释放机构由内外套筒通过压痕实现连接,对释放机构进行加热驱动时,释放机构外套筒与释放机构内套筒受热恢复直筒状态,释放机构外套筒脱离释放机构内套筒,彼此分离实现释放;而本申请为一种缓释机构,通过激励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使其由变形状态回复至初始状态,从而使缓释机构两端距离发生变化,卸载掉分离机构的部分预紧力,实现缓释功能,通过串联绝大多数分离释放装置,能够降低系统整体振动冲击、减少噪音。(2)对比文件1中的凹槽不同于本申请中的纵向缝隙,通过所述纵向缝隙将本申请的中部柱体31的某些部分进行分离,对比文件1中的凹槽并没有将释放机构外套筒与释放机构内套筒进行分离,只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变形,上述纵向缝隙便于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制作,且在周向起减振作用;而对比文件1中凹槽的作用仅为实现释放机构外套筒和释放机构内套筒的相对固定。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转接部、端部卡套、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和激励元件,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端部卡套固定连接,所述转接部固定连接在所述端部卡套上,所述激励元件用于激励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变形,从而使缓释机构两端距离发生变化;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侧面开有纵向缝隙。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包括中部柱体和端部挡盘,所述中部柱体的两端分别设置所述端部挡盘。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柱体与所述端部挡盘一体式成型,或者所述中部柱体与所述端部挡盘可拆卸式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柱体为中空柱体或者实心柱体。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部柱体的母线为直线或者曲线。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横截面为圆形、椭圆形或者多边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纵向缝隙在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切平面的投影为矩形、菱形、椭圆形或者纺锥形。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 特征在于,所述激励元件的激励方式可以通过热、电、磁、光或者溶液实现。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测距仪,所述测距仪安装在所述转接盘上,用于测量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两端的转接盘之间的距离。”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提到缓释,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形状记忆聚合物材料在受到激励的时候也是缓慢变形实现释放的。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通过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受激变形,使由形状记忆聚合物材料制成的柱体的轴向长度伸长,改变两个端部之间的距离,使连接在柱体两端的部件之间的距离改变,实现声称的释放功能。(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需要选择形状记忆聚合物材料柱形体两端的固定方式,其固定方式对柱形体的变形能力和释放功能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释放机构外套筒的外侧对应的压缩部分利用冲压工具冲压一道或多道凹槽,凹槽可以呈一字型、十字形或X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冲压凹槽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形状记忆聚合物材料压缩变形,降低变形阻力。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便于形状记忆聚合物材料变形,沿材料的纵向设置缝隙以便降低变形阻力是一种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2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根据对申请文件的理解,本申请正是因为注意到“传统分离机构多以火工品为驱动源,包括爆炸螺栓、切割器、火工锁等,存在爆炸冲击、噪声大的缺点。目前用于配合分离机构的缓冲减振配件结构复杂,可靠性不高,不能达到很好的减振降噪效果”(参见说明书第2段),才提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案——提供一种包括转接部的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柱形缓释机构,其利用转接部与其它连接装置配合使用,并通过激励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使其由变形状态回复至初始状态,从而使缓释机构两端距离发生变化,卸载掉分离机构的部分预紧力,实现缓释功能。
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66段,附图1至10)公开了一种大承载压缩型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释放机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发明用于解决“传统释放机构在太空空间释放过程中产生冲击、爆炸碎片容易伤害周围设备的问题”。其包括主结构连接器A、释放机构连接器B和加热驱动装置C;主结构连接器A和释放机构连接器B的材质均为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主结构连接器A包括释放机构外套筒A2和位于释放机构外套筒A2上端的法兰式连接盘A1;释放机构连接器B包括释放机构内套筒B2和位于释放机构内套筒B2下端的连接底盘B1;所述加热驱动装置C设置为一套或者两套;所述释放机构释放前,释放机构外套筒A2套在释放机构内套筒B2的外侧,加热驱动装置C位于释放机构外套筒A2和释放机构内套筒B2的中间;加热驱动装置C、释放机构外套筒A2和释放机构内套筒B2重叠的部分为压缩部分。在使用前,先将释放机构的主结构连接器A、释放机构连接器B装配起来,再利用冲压工具在压缩部分施加外力,让释放机构外套筒A2和释放机构内套筒B2以及加热驱动装置C对应的压缩部分的外侧产生一道或者多道呈“一”字形、“十”字形、“X”字形或不规则形状的凹槽,从而实现释放机构外套筒A2和释放机构内套筒B2的相对固定;所述释放机构释放时,加热驱动装置C加热,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材质的释放机构外套筒A2和释放机构内套筒B2受热恢复直筒状态(内外套筒由图2所示的压缩状态变为图1所示的直筒状态,使得该释放机构两端的距离也发生了变化),释放机构外套筒A2脱离释放机构内套筒B2,彼此分离实现释放。
关于该释放机构的使用方式及使用效果,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5-17段依次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发明利用形状记忆聚合物材料自身的恢复特性进行释放的启动,完成整个释放过程,释放过程中平稳无冲击,对太空空间环境无污染,对设备整体空间结构无损伤”、“本发明采用的是加热驱动装置开环控制,通电后电加热装置升温,当达到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以后,就会启动释放机构”、“本发明采用了纤维增强的形状记忆聚合物作为释放机构的主要承力部分,并利用形状记忆特性作为释放机构的释放驱动器,降低了空间释放机构的重量,在承受力、可靠性相当的情况下,有效的降低了释放机构的重量,而且该释放机构释放过程平稳、承载力大,能够承担大负载机构的释放”。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缓释机构还包括端部卡套,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端部卡套固定连接,所述转接部固定连接在所述端部卡套上;所述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侧面开有纵向缝隙。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的缓释机构本身并不具备负载分离功能,其还需要与其他分离释放装置配合使用才能实现负载的分离释放,该缓释机构通过使其中的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应激后由变形状态回复至初始状态,使缓释机构两端的距离逐渐地变化,进而使与缓释机构两端连接的其他部件之间的相对位置发生变化,这一变化过程并未破坏其他部件之间原先的连接状态。然而,通过以上对对比文件1中的释放机构的工作过程的分析可以知道,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释放机构虽然也利用了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自身的恢复特性,但该释放机构实质上是具有缓释功能的负载分离装置,其通过对利用压痕连接的内外套筒进行加热驱动,使释放机构的内外套筒受热恢复直筒状态,本身已经能够实现内外套筒以及分别与内外套筒连接的负载之间的缓慢分离释放,因而并不需要与其他的分离释放装置配合使用,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件1中获取将其与其他分离释放装置配合使用以进一步降低振动冲击的动机,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的侧面开设用于减振的目的的纵向缝隙,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4、33-34段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缓释机构通过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缓慢变形,能够预先卸载掉分离机构的部分预紧力,相当于受控地延长了负载的整个分离释放过程,因而能够起到降低系统整体振动冲击、减少噪音等效果。特别是,本申请通过在形状记忆聚合物复合材料变形体的侧面开有纵向缝隙也强化了上述减振效果。即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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