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及夹装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及夹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03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605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7953.2
申请日:2016-06-30
复审请求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池建军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吕青林
国际分类号:B25B11/00(2006.01);B25H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对于该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7953.2,名称为“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及夹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6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第1-3页);2017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629839U,公告日为2014年06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包括转向器固定平台;其特征是: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相对应于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设置有相应的P、T、A以及B油口;
相对应于转向器的螺丝孔设置有相应固定装置;
所述固定装置包括电机,所述电机的输出轴上设置有正对螺丝孔的螺栓;
所述电机为气动马达或步进电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设置有聚油凹槽,所述聚油凹槽上设置有吸油口,所述吸油口通过油管与油箱相互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油管上自上而下依次设置有自吸油泵和滤油器。
4.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的方法;其特征是: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正对着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
将转向器的螺丝孔正对着螺栓;
通过气动马达的输出轴转动,将螺栓拧入转向器的螺丝孔内,在不对转向器使用外力的情况下,就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与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密封固定。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转向器的测试完成后,通过气动马达的输出轴反转,将螺栓拧出转向器的螺丝孔内;
通过自吸油泵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与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分离时流出的液压油吸入吸油口内;
被吸入的液压油通过油管经滤油器过滤后进入油箱。”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中相对应于转向器的螺丝孔设置有相应固定装置,固定装置包括电机,电机的输出轴上设置有正对螺丝孔的螺栓;(2)电机为气动马达或步进电机。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通过气动马达的输出轴转动,将螺栓拧入转向器的螺丝孔内,在不对转向器使用外力的情况下,就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与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密封固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 “转向系壳体上的三个螺栓孔与后支撑板上的转向系壳体安装孔8对应,并通过螺栓连接”,给出了通过一定的驱动方式将螺栓固定在转向系壳体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相对应于转向器的螺丝孔设置有相应固定装置,至于具体是将气动马达或步进电机直接固定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上,或者是采用通过外面连接手段而进行的设置,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试验装置在后支撑板上设置安装孔,将螺栓固定在安装孔和螺栓孔中,本申请转向器装夹装置将气动马达或步进电机、以及螺栓直接固定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电机是固定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下方,直接通过控制电机实现螺栓的自动驱动转动,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采用螺丝刀或电钻的常规手段进行螺栓紧固,具有固定方便、不需外力、安装精度高的优点。尽管通过螺栓固定转向器是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将螺栓、电机集成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上,并通过电机直接驱动螺栓的这一技术手段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采用电机直接对螺栓进行驱动,也未给出将螺栓、电机集成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螺栓固定在转向器壳体安装孔中的这一常规的固定方法,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一定的驱动方式将螺栓与转向器壳体固定的技术启示,而电机或者电动马达以及复审请求人所阐述的人力驱动的螺丝刀或者电钻等都是最常见的驱动方式或者驱动部件,根据实际的操作空间以及操作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本领域中寻求适配于具体工作条件或者工作需要的可以驱动螺栓的驱动方式,进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螺栓、电机集成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上,并通过电机直接驱动螺栓,是能够通过公知的变化或者利用公知的原理对该螺栓固定方式的技术手段进行的合理改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通过所述电机带动所述输出轴自下向上运行后,将所述转向器固定在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在独立权利要求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输出轴自下向上运行后”、“将所述转向器固定在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包括转向器固定平台;其特征是: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相对应于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设置有相应的P、T、A以及B油口;
相对应于转向器的螺丝孔设置有相应固定装置;
所述固定装置包括电机,所述电机的输出轴上设置有正对螺丝孔的螺栓,通过所述电机带动所述输出轴自下向上运行后,将所述转向器固定在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
所述电机为气动马达或步进电机。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其特征是: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设置有聚油凹槽,所述聚油凹槽上设置有吸油口,所述吸油口通过油管与油箱相互连通。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油管上自上而下依次设置有自吸油泵和滤油器。
4.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的方法;其特征是: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正对着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
将转向器的螺丝孔正对着螺栓;
通过气动马达的输出轴转动,所述输出轴自下向上运行后,将螺栓拧入转向器的螺丝孔内,在不对转向器使用外力的情况下,就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与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密封固定,将所述转向器固定在所述转向器固定平台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转向器的测试完成后,通过气动马达的输出轴反转,将螺栓拧出转向器的螺丝孔内;
通过自吸油泵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与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分离时流出的液压油吸入吸油口内;
被吸入的液压油通过油管经滤油器过滤后进入油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月2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6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2页);2016年09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第1-3页);2019 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驱动转向系磨合的试验装置,其涉及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23段、附图1-2):该试验装置包括试验平台2以及竖直设置在试验平台上的后支撑板5,该后支撑板上靠近右侧设置三个与转向系壳体上的三个安装螺栓孔一一对应的转向系壳体安装孔8,且位于三个转向系壳体安装孔的中部设有用于放置转向系壳体端盖的端盖放置孔9,后支撑板5上靠近左侧设有两个油管通孔Ⅰ10,后支撑板5上位于转向系壳体安装孔8的上方设有两个油管通孔Ⅱ11,使用该自动驱动转向系磨合的试验装置时,将新生产的转向系安装在该自动驱动转向系磨合的试验装置上,转向系壳体上的三个螺栓孔与转向系壳体安装孔8对应,并通过螺栓连接;转向系壳体上的端盖放置在端盖放置孔9内,转向系上的油孔通过穿过油管通孔Ⅱ11的油管与压力分配阀14连接;将油缸放置在腔体底部,油缸的缸体底部通过销轴固定,销轴穿过销轴孔7并固定在销轴孔7内,油缸上的油孔通过穿过油管通孔Ⅰ10的油管与压力分配阀14连接,即后支撑板5上的油管通孔Ⅱ11用于连接转向系和压力分配阀14,而后支撑板5上的油管通孔Ⅰ10用于连接油缸和压力分配阀14,转向系是安装在竖直设置在试验平台2上的后支撑板5上,通过螺栓穿过后支撑板5上的转向系壳体安装孔8连接转向系。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相对应于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设置有相应的P、T、A以及B油口,相对应于转向器的螺丝孔设置有相应固定装置,固定装置包括电机,电机的输出轴上设置有正对螺丝孔的螺栓,电机带动输出轴自下向上运行将转向器固定在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电机为气动马达或步进电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完全模拟车辆转向器设置环境进行测试。
(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驱动转向系磨合的试验装置,涉及一种适用于转向器测试平台的转向器装夹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8-23段、附图1-2):使用该自动驱动转向系磨合的试验装置时,将新生产的转向系安装在该自动驱动转向系磨合的试验装置上,转向系壳体上的三个螺栓孔与转向系壳体安装孔8对应,并通过螺栓连接;转向系壳体上的端盖放置在端盖放置孔9内,转向系上的油孔通过穿过油管通孔Ⅱ11的油管与压力分配阀14连接;将油缸放置在腔体底部,油缸的缸体底部通过销轴固定,销轴穿过销轴孔7并固定在销轴孔7内,油缸上的油孔通过穿过油管通孔Ⅰ10的油管与压力分配阀14连接,即后支撑板5上的油管通孔Ⅱ11用于连接转向系和压力分配阀14,而后支撑板5上的油管通孔Ⅰ10用于连接油缸和压力分配阀14,转向系是安装在竖直设置在试验平台2上的后支撑板5上,通过螺栓穿过后支撑板5上的转向系壳体安装孔8连接转向系。因此,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正对着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将转向器的螺丝孔正对着螺栓,通过气动马达的输出轴转动,输出轴自下向上运行将螺栓拧入转向器的螺丝孔内,在不对转向器使用外力的情况下,就将转向器的P、T、A以及B油口与转向器固定平台上的P、T、A以及B油口密封固定。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完全模拟车辆转向器设置环境进行测试。
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转向系统测试平台从转向器的上方施加压力将转向器固定在测试平台上表面,这种固定方法与在车辆上安装转向器的安装方法有极大的差异,无法准确模拟汽车上转向器的使用环境,测试出来的数据往往与现实使用数据有偏差,而且通过这种施加外力的紧固方式往往会使得被测试的转向器出现微小的形变,而在发生形变的时候,往往会破坏转向器这种精密部件的内部结构,继而使得测试数据造成偏差(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4段)。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固定平台上设置固定装置,电机自下向上将螺栓固定到转向器上的方式固定。而对比文件1是在竖直设置的后支撑板上固定转向器,并非从下往上安装螺栓,不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且也没有公开使用电机驱动螺栓进行固定转向器,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技术效果也不同,无法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能模拟车辆中转向器的使用环境以对转向器进行全面精确的测试。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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