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语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94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7959
优先权日:2012-04-20
申请(专利)号:201380020667.1
申请日:2013-04-19
复审请求人:谷歌技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黎敏
合议组组长:张亚玲
参审员:段秋萍
国际分类号:G10L15/26,H04M3/22,H04M3/42,G06F3/16,H04M1/656,H04L12/18,G06F17/30,G10L15/22,G10L15/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生活常识所作出的常规选择,且改进后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0667.1,名称为“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语音”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2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0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4日,申请人原为摩托罗拉移动有限责任公司,后于2017年07月20日变更为谷歌技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19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1/151502A1,公开日期为2011年1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包括:
经由处理器,检测向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第一话语;
经由所述处理器,检测在所述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段内向第二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第二话语,其中说出的所述第二话语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第一话语;其中所述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与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彼此通信地耦合;以及
经由所述处理器,基于检测到(i)说出的所述第二话语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第一话语以及(ii)所述第二话语在所述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所述预定时间段内被说出,来捕获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的匹配话语;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使得至少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能够将所述匹配话语显示为文本。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使得所述匹配话语的所显示的文本能够作为超链接被采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是拨号功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是位置搜索功能。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是信息搜索功能。
7. 一种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包括:
经由处理器,检测向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多个分段话语;其中当被组合时所述多个分段话语形成完整消息;
经由所述处理器,检测在所述多个分段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限定时间段内向第二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每个重复话语分段是否精确匹配向所述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所述多个分段话语的每个分段话语;其中所述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与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彼此 通信地耦合;
经由所述处理器,当检测到分段话语不匹配时,警告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
经由所述处理器,启用所检测到的不匹配的分段话语的校正;
继续上述步骤直到从多个匹配的所述分段话语形成的所述完整消息被完整地向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以及
经由所述处理器,基于检测到(i)说出的所述每个重复话语分段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多个分段话语的所述每个分段话语以及(ii)所述每个重复话语分段在所述多个分段话语被说出之后的所述限定时间段内被说出,来捕获用于后续处理功能的所述完整消息;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消息的类型。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是拨号功能。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是位置搜索功能。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是信息搜索功能。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信息搜索功能包括零售店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过滤器以用于在预定时间段内说出的零售店。
13.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分段话语是电话号码的多个部分并且所述完整消息包括完整的电话号码。
14. 一种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所述移动计算设备包括处理器、收发器和用户接口,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移动计算设备与第二计算设备之间基于话音的会话期间在所述收发器从所述第二计算设备接收第一设备地址的至少一部分;
在从所述第二计算设备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地址的所述至少一部 分之后在所述用户接口直接检测第二设备地址的至少一部分;
由所述处理器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地址与所述第二设备地址精确匹配;
在所述收发器或所述处理器检测所述基于话音的会话的终止;以及
响应于检测所述基于话音的会话的所述终止,由所述处理器基于所述第一设备地址与所述第二设备地址的所述精确匹配来激活所述移动计算设备的功能。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响应于确定所述第一设备地址与所述第二设备地址实质上匹配,将所述第一设备地址与所述第二设备地址的所述实质上匹配捕获到存储器中。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地址与所述第二设备地址是电话号码。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设备地址与所述第二设备地址是消息传输地址。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地址的所述至少一部分之后直接检测第二设备地址的所述至少一部分包括在从所述第二计算设备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地址之后直接检测所述第二设备地址。
19.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
在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地址的所述至少一部分之后直接检测第二设备地址的所述至少一部分包括在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地址的第一部分之后直接检测所述第二设备地址的第一部分并且在接收所述第一设备地址的第二部分之后直接检测所述第二设备地址的第二部分。”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第二话语是在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段内说出的;所述第二话语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第一话语,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本申请中移动计算设备说出的是多个分段话语,而对比文件1说出的是词句;第二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每个重复话语分段是在多个分段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段内说出的;话语分段是精确匹配的,该区别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地址是精确匹配的,此外,激活操作是在所述收发器或所述处理器检测所述基于话音的会话的终止以及响应于检测所述基于话音的会话的所述终止进行的,该区别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3、15-19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8-1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谷歌技术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来捕获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的匹配话语”修改为“来捕获第一匹配话语”,增加了关于检测第三话语和第四话语以及基于第三话语和第四话语捕获第二匹配话语的步骤,并将“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修改为“将所述第一匹配话语和所述第二匹配话语以格式化数据串组合以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并包括使用所述格式化数据字符串”,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14-19,其余权利要求未作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包括:
经由处理器,检测向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第一话语;
经由所述处理器,检测在所述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段内向第二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第二话语,其中说出的所述第二话语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第一话语;其中所述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与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彼此通信地耦合;以及
经由所述处理器,基于检测到(i)说出的所述第二话语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第一话语以及(ii)所述第二话语在所述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所述预定时间段内被说出,来捕获第一匹配话语;
经由所述处理器,检测向所述第一移动计算设备说出的第三话语;
经由所述处理器,检测向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说出的第四话语;
通过所述处理器确定(i)所述第三话语与所述第四话语精确匹配,以及(ii)所述第四话语在所述第三话语被说出后的预定时间段内被说出;以及
至少部分地基于确定(i)所述第三话语与所述第四话语精确匹配,以及(ii)所述第四话语在所述第三话语被说出后的预定时间段内被说出,经由所述处理器捕获第二匹配话语;
将所述第一匹配话语和所述第二匹配话语以格式化数据串组合以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并包括使用所述格式化数据字符串。”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基于检测到(i)说出的所述第二话语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第一话语以及(ii)所述第二话语在所述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所述预定时间段内被说出,来捕获第一匹配话语”,也没有公开关于检测第三话语和第四话语以及基于第三话语和第四话语捕获第二匹配话语的步骤,以及将所述第一匹配话语和所述第二匹配话语以格式化数据串组合以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等特征,这些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被错误解释的关键字”并没有教导或暗示权利要求7的“分段话语不匹配”,因此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的特征“经由所述处理器,当检测到分段话语不匹配时,警告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经由所述处理器,启用所检测到的不匹配的分段话语的校正”;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的特征“经由所述处理器,基于检测到(i)说出的所述每个重复话语分段精确匹配说出的所述多个分段话语的所述每个分段话语以及(ii)所述每个重复话语分段在所述多个分段话语被说出之后的所述限定时间段内被说出,来捕获用于后续处理功能的所述完整消息;其中所述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消息的类型”,这些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捕获第一匹配话语的另一个条件为第二话语精确匹配第一话语;(2)除了捕获第一匹配话语外,还需要以与捕获第一匹配话语相同的方式、即通过检测第三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段内说出的第四话语与第三话语精确匹配来捕获第二匹配话语,将第一匹配话语和第二匹配话语以格式化数据串组合以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并包括使用所述格式化数据字符串,其中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2)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情形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7的方案中限定了分段检测重复话语是否匹配,当检测到的分段的话语不匹配时,警告、启用检测到的不匹配分段话语的校正,重复该过程直到向第二设备说出完整消息;(2)权利要求7中捕获匹配话语的另一个条件是要求每个重复话语分段“精确匹配”每个分段话语,其中,区别特征(1)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情形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6、8-13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在检测到“至少一个重复的预定上下文相关关键字”之后,没有进行进一步检测的必要,因为关于检测到的上下文相关关键字的指示已经使得能够打开链接到上下文相关关键字的应用,从而可以解决克服不方便且繁琐的过程的技术问题,相反,根据本发明,在捕获第一匹配话语之后还检测第三话语和第四话语进而捕获第二匹配话语,并组合第一和第二匹配话语,这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反的;此外,不存在将复审通知书所例举的电话号码“13811568635”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8月09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8月09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生活常识所作出的常规选择,且改进后的效果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当第一说话者和第二说话者的话语被匹配时,处理器能够捕获匹配话语用于后续处理功能。其中捕获匹配话语是通过分段匹配的方式进行的,即基于第一话语被向第一移动计算设备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内检测到的向第二移动计算设备说出的精确匹配第一话语的第二话语捕获第一匹配话语;基于第三话语被向第一移动计算设备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内检测到的向第二移动计算设备说出的精确匹配第三话语的第四话语捕获第二匹配话语;将第一匹配话语和第二匹配话语以格式化数据传组合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增强语音识别的上下文感知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对比文件1的背景部分提到:在电话交谈期间,终端用户必须中断对话,手动打开新应用程序并检查移动设备上已有的一些信息;尽管所有所需的上下文信息已经在移动设备上可用,但终端用户仍然必须手动打开应用程序,不方便且麻烦;因此需要一种用于在电话交谈期间容易地为用户检索上下文信息的增强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0行-第2页第6行)。图1示出了涉及两方的电话交谈,最终用户A(100)和最终用户B(110);呼叫辅助功能被安排成主要操作自己的设备域(102,112),该设备域包括诸如移动电话、PDA设备的终端设备(104,114)和本地识别引擎(106,116)(说明书第5页第26行-第7页第22行,图1)。呼叫辅助功能的目的之一是与计算器设备协作以在会话期间检索适合于最终用户自己或适合于双方的有意义的实时的上下文数据,上下文数据包括时间、位置、联系人等,其可供终端用户平滑电话交谈,或促进进一步的动作,例如向呼叫者发送联系人,与呼叫者预约等(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为至少在第一和第二终端中重复的至少一个预定的与上下文相关的关键字设置预定时间段,以便检测重复(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呼叫辅助功能被设置为识别与内容相关的关键字,这些关键字在电话交谈期间由至少两方在短时间内重复;可以在呼叫辅助功能的设置中确定识别各方重复的关键字的周期的长度,呼叫辅助功能可以在电话呼叫期间收集关于用户行为的统计数据,例如语速,然后适当地自动调整周期的长度;呼叫辅助功能应该优选为所述时段定义最大值,以便保持系统性能有意义(参见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2行-第8页第9行)。图2描述了从一个终端用户的角度来看呼叫辅助功能的操作。首先,在至少两方之间建立呼叫连接(200),响应于建立的呼叫连接,呼叫辅助功能开始监控电话会话(202),以便检测至少两个不同对话方重复的单词(204);当检测到由至少两个不同对话重复的单词时,从语音识别引擎的训练数据中检查重复单词是否属于与内容相关的关键字(206);如果不是,则通过呼叫辅助功能忽略该词(208)。如果重复的单词属于与内容相关的关键字,则检查关键字是否与时间、人或者位置相关(210);如果关键字与时间相关,则呼叫辅助功能被布置成自动启动终端设备上的日历应用程序(212),优选显示包含由与时间相关的关键字推断的日期的日历视图;如果关键字与人有关,则呼叫辅助功能被安排为自动启动终端设备上的联系人应用程序(214),优选显示由与人相关的关键字推断出的所有人的联系人数据;如果关键字与位置相关,则呼叫辅助功能被安排为自动启动终端上的地图应用,优选显示从与位置相关的关键字推断出的确切位置,诸如地图、坐标或地标(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段-第11页第2段)。图3示出了能够在根据本发明的系统中作为终端设备操作的装置(300)的简化结构,该装置可以是例如移动终端、PDA设备、PC等,且包括中央处理单元CPU(304);呼叫辅助功能可以在中央处理单元CPU中执行(参见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11-35行)。
对比文件1中的移动电话、PDA设备等终端设备104、114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移动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的呼叫辅助功能监视电话会话,以便检测两个不同对话方重复的单词,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对比文件1的呼叫辅助功能用来检测不同对话方重复的单词,其可以在中央处理单元CPU中执行,因此,CPU即为本申请的处理器,用来执行检测重复话语的步骤;对比文件1涉及最终用户A和最终用户B两方通过终端设备104和114的电话交谈,在两方之间建立呼叫连接,相当于公开了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与第二移动计算设备彼此通信地耦合;对比文件1中,响应于建立的呼叫连接,呼叫辅助功能在监控电话会话(202),以便检测至少两个不同对话方重复的关键字,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经由处理器,检测向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第一话语以及检测向第二移动设备中说出的第二话语;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为至少在第一和第二终端中重复的至少一个预定的与上下文相关的关键字设置预定时间段,以便检测重复;关键字在电话交谈期间由至少两方在短时间内重复;呼叫辅助功能可以在电话呼叫期间收集关于用户行为的统计数据,例如语速,然后适当地自动调整周期的长度;呼叫辅助功能应该优选为所述时段定义最大值,以便保持系统性能有意义等,说明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呼叫辅助功能,设置了检测重复的预定时间段,而非无时间限制的检测,因此,对比文件1的第二话语必然也是在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段内检测的,相当于公开了捕获第一匹配话语的第(ii)个条件:所述第二话语在第一话语被说出之后的所述预定时间段内被说出。对比文件1中如果重复的单词属于与内容相关的关键字,则响应该关键字自动打开与该关键字链接的应用程序,相当于公开了将所述第一匹配话语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对比文件1中根据关键字是否与时间、人或者位置相关而执行相对应的应用程序,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
综上内容,结合对比文件1图2描述的呼叫辅助功能的操作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呼叫辅助功能监视呼叫过程中的会话,检测第一和第二终端中重复的预先确定的与上下文相关的关键字,响应该关键字自动打开与该关键字链接的应用程序,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基本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要求精确匹配和分段识别,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捕获第一匹配话语的另一个条件为第二话语精确匹配第一话语;(2)除了捕获第一匹配话语外,还需要以与捕获第一匹配话语相同的方式、即通过检测第三话语被说出之后的预定时间段内说出的第四话语与第三话语精确匹配来捕获第二匹配话语,将第一匹配话语和第二匹配话语以格式化数据串组合以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并包括使用所述格式化数据字符串。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种方式更准确确定两段话语是否重复。
对于区别特征(1),精确匹配是与模糊匹配相对应的一种常见的匹配方式,精确是用于衡量匹配的相关程度,匹配越精确,则匹配的准确性越高,当涉及的关键字例如为数字或电话号码等时,通常需要精确匹配。因此,为了使得判定的结果更为准确,将第二话语精确匹配第一话语作为捕获匹配话语的条件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呼叫辅助功能监视呼叫过程中的会话,检测第一和第二终端中重复的预先确定的与上下文相关的关键字,响应该关键字自动打开与该关键字链接的应用程序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分段检测重复,然而对比文件1本身是用于电话通话过程中,对话方在通话时对于某一信息可能一次说完,也可能分两段或者两段以上才能说完,例如日常生活中,通话内容经常涉及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网址等,此时,一次说完经常会出现不匹配的情况,因此通话双方经常会分段描述并重复以达到准确性的目的,例如,在谈话内容涉及电话号码“13811568635”,通常的情景是,第一方说“138”,另一方重复说出“138”并记录;第一方再说“115”,另一方重复说出“115”并记录,第一方再说“68635”,另一方再重复说出“68635”并记录,最终组合形成完整的电话号码“13811568635”并记录下来,最终组合形成完整的电话号码“13811568635”,也就是说,在电话交谈时分段描述并重复最终组合成完整的信息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情形,基于这种常见情形,在进行重复检测时,将完整的信息内容分段描述、重复,检测是否匹配,再将确认重复的内容组合存储形成完整的信息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此外,格式化数据串是常见的机器语言,将重复的话语按照格式化数据串的形式组合以执行后续处理功能以及后续处理功能包括使用格式化数据字符串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情形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在检测到“至少一个重复的预定上下文相关关键字”之后,没有进行进一步检测的必要,因为关于检测到的上下文相关关键字的指示已经使得能够打开链接到上下文相关关键字的应用,从而可以解决克服不方便且繁琐的过程的技术问题,相反,根据本发明,在捕获第一匹配话语之后还检测第三话语和第四话语进而捕获第二匹配话语,并组合第一和第二匹配话语,这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反的;此外,不存在将复审通知书所例举的电话号码“13811568635”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问题的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在捕获第一匹配话语之后还检测第三话语和第四话语进而捕获第二匹配话语,并组合第一和第二匹配话语,该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对关键字的分段重复检测过程。而在电话交谈时当涉及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网址等谈话内容时,分段描述并重复最终组合成完整的信息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情形,对比文件1本身就是用于电话通话过程中的,也会面临涉及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电子邮箱、网址等数字、字母、符号等组合的长串谈话内容,一次检测也可能会出现不匹配的情况,这是容易发现的问题,此时,基于如上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情形,将完整的信息内容分段描述、重复,检测是否匹配,再将确认重复的内容组合存储形成完整的信息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也就是说,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分段重复检测,但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不存在进一步检测的必要。此外,对比文件1中通过检测第一和第二终端中重复的预先确定的与上下文相关的关键字,响应该关键字自动打开与该关键字链接的应用程序,解决克服不方便且繁琐的过程,而分段重复检测也只是为了完整检测关键字,之后再进行基于该检测到的完整关键字执行相对应的程序,可见,分段重复检测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适应的,并非相反或冲突。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改进后的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将匹配话语显示为文本。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能够直观的看到重复的语句,使至少所述第二移动计算设备能够将所述匹配话语显示为文本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使得所显示的文本能够作为超链接被采用。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果关键字与时间、人、位置相关,则相应地呼叫助理功能被安排为提示用户启动日历应用程序、联系人应用程序或者地图应用(说明书第10页第27行-第11页第16行,图2),而通过超链接的方式提示用户启动相应的程序是本领域的常见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所述匹配话语的所显示的文本作为超链接被采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后续处理功能。对比文件1的方法可以应用于手机、PDA和电脑中(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10-30行),且其中公开了如果关键字与时间、人、位置相关,则相应地呼叫助理功能被安排为提示用户启动或者自动启动日历应用程序、联系人应用程序或者地图应用,且如果关键字与位置相关,优选显示从与位置相关的关键字推断出的确切位置,诸如地图、坐标或地标(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27行-第11页第16行,图2),这相当于公开了位置搜索功能。而拨号功能、信息搜索功能也是手机、PDA和电脑常见的应用程序,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取所述应用为拨号功能、信息搜索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审查意见1所述的内容,基于类似的理由,对比文件1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以下特征: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的方法;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与第二移动计算设备彼此通信地耦合;处理器,用来执行检测重复话语的步骤;检测向第一移动计算设备中说出的第一话语;检测第一话语说出之后的限定时间段内向第二移动设备中说出的第二话语是否匹配第一话语,当匹配时将捕获的信息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后续处理功能基于所捕获话语的类型。
本申请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同样都是用于识别移动计算设备中的重复话语,将检测到的重复话语用于执行后续处理功能,二者存在如上相同之处,区别仅在于:(1)权利要求7的方案中限定了分段检测重复话语是否匹配,当检测到的分段的话语不匹配时,警告、启用检测到的不匹配分段话语的校正,重复该过程直到向第二设备说出完整消息;(2)权利要求7中捕获匹配话语的另一个条件是要求每个重复话语分段“精确匹配”每个分段话语。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以何种方式使得通话双方话语匹配。
对于区别特征(1),基于与审查意见1中对于区别特征(2)的评述类似的理由,在电话交谈时分段描述并重复最终组合成完整的信息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情形,此外,在电话交谈时,通话双方经常会由于语速、口音等各种原因而出现话语不匹配的情形,例如谈话内容涉及电话号码“13811568635”,第一方说“138115”,另一方重复说出“138115”并记录;第一方说“68635”,另一方误以为“68685”并且说出“68685”,此时,第一方通常会提醒错误并纠正另一方“68685”,而另一方会说出并记录确认后的“68635”,最终形成组合后的“13811568635”。也就是说,在电话交谈时,将完整的信息内容分段描述、重复、判断是否匹配,当发现不匹配时提醒并纠正另一方,另一方最终说出正确的内容并组合成完整的信息是日常电话交谈中的常见情形。基于这种常见情形,在进行重复检测时,将完整的信息内容分段描述、重复,检测是否匹配,当发现不匹配时提醒并纠正第二方,重复上述步骤,直至向第二设备组合说出完整信息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即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情形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类似于审查意见1中对区别特征(1)的评述,该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改进后的效果也是容易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8-10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与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类似于权利要求4-6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信息搜索功能包括零售店信息,而零售店信息是常见的信息搜索功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过滤器以用于在预定时间段内说出的零售店,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如前所述的“为至少在第一和第二终端中重复的至少一个预定的与上下文相关的关键字设置预定时间段,以便检测重复”等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过滤器实现该功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分段话语是电话号码的多个部分并且所述完整消息包括完整的电话号码,而如前所述,日常生活中,通话内容经常涉及电话号码等信息,此时,一次说完经常会出现不匹配的情况,因此通话双方经常会分段描述并重复、纠正等,直至组合成完整且正确的电话号码,因此,该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