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防火地板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防火地板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63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644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33054.8
申请日:2015-12-15
复审请求人:张家港市盛港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莹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徐闻
国际分类号:E04F15/08,C04B28/32,C04B28/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33054.8,名称为“一种防火地板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家港市盛港绿色防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 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4131680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5日)、对比文件2(CN104805986 A,公开日为2015年7月29日)和对比文件3(CN102020450 A,公开日为2011年4月20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活动房的防火地板,其特征在于,该地板由上至下依次包括面浆层、无纺布层、玻纤布层、填料层、玻纤布层、无纺布层,该地板的面浆层原料组成为: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绿、氧化铁蓝中的任一种2-8kg;氧化镁50-70kg;波美度≥24度的氯化镁溶液或波美度≥28度的硫酸镁溶液40-60kg;滑石粉20-35kg;填料层原料组成为:氧化镁100-140kg;波美度≥24度的氯化镁溶液或波美度≥28度的硫酸镁溶液120-175kg;木屑40-60kg;地板废物回收粉碎边角料40-60kg;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绿、氧化铁蓝中的任一种:0.5-2kg;该地板的面浆层原料中所用氯化镁溶液为波美度≥24度,硫酸镁溶液为波美度≥28度;该地板的玻纤布层为每平方厘米经纬各5根或6根或经6根纬4根或经4根纬6根,即5×5或6×6或6×4或4×6中的任一种玻纤布;所述地板的无纺布层为克重为9-16g的无纺布;所述地板的填料层原料所用氯化镁溶液为波美度24~28度,硫酸镁溶液波美度≥28度。
2. 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活动房的防火地板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以下步骤制备:
(1)将面浆层的浆料加模板上,并与6×4玻纤布和9g无纺布同时经滚筒挤压定厚合成面浆层;面浆层原料组成为: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绿、氧化铁蓝中的任一种2kg;氧化镁50kg;波美度≥28度的氯化镁溶液或波美度≥28度的硫酸镁溶液40kg;滑石粉20kg。
(2)定厚后的面浆层再加二层玻纤布;
(3)将填料层的浆料放在面浆层及二层玻纤布之上;填料层的组成为:氧化镁100-140kg;波美度≥24度的氯化镁溶液或波美度≥28度的硫酸镁溶液120-175kg;木屑40-60kg;地板废物回收粉碎边角料40-60kg;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绿、氧化铁蓝中的任一种:0.5-2kg;
(4)同时与两层玻纤及一层9-16g的无纺布或铝薄布经滾筒挤压定厚后,进行切割分离成模板一样尺寸;
(5)进入养护房进行养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地板的面浆层原料中所用氯化镁溶液为波美度≥24度,硫酸镁溶液为波美度≥28度;地板的填料层原料所用氯化镁溶液为波美度24~28度,硫酸镁溶液波美度≥28度,获得了强度、硬度、抗压性、抗攻击性、稳定性增强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在本申请中任何组分的任何含量都不是独立的个体,各组分融合时产生大量的化学反应,有些化学试剂甚至可能会变性,得到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所得的产品耐火极限从2h以上变成3h以上,提高了50%,抗折强度从16MPa以上变成20MPa,提高了25%,握螺钉力从≥70N/mm变为90N/mm,提高了29%,这些技术效果都是基于本申请特定的组成成分和各组分特定的含量才能够得到的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做出了详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即为:2018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装箱活动房的防火地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镁制集装箱房屋专用地板,并具体公开了:由下至上分别包括底浆层、下无纺布层、下玻纤层、中料层(相当于填料层)、上玻纤层、上无纺布层以及装饰层;装饰层为PVC板或者TOB板;底浆原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分别为:氧化镁:15-25%、滑石粉:8-12%、石英粉:7-13%、氯化镁溶液:55-65%,底浆层原料中还包含有染料,染料为氧化铁红或者炭黑,染料的重量为氧化镁的1%,氯化镁溶液的波美度为23度;中料层原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为:木屑:4-6%、珍珠岩:2-4%、粉煤灰:9-12%、氧化镁:28-35%、氯化镁溶液:35-40%、粉碎的边角料:11-13%、改性剂:1-2%;下玻纤层与上玻纤层都由两层AR玻璃纤维构成(参见说明书第[0006]-[0055]段,说明书附图1)。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设置有面浆层,未设置底浆层;(2)填料层组分不同;(3)玻纤布和无纺布的具体规格。
对于区别(1):
A对于面浆层、底浆层的设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由上至下依次包括面浆层、无纺布层、玻纤布层、填料层、玻纤布层、无纺布层,作为一种集装箱活动房的防火地板,地板使用时要经受大量人群的踩踏与运动,这要求地板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同时,为了避免火灾对人的生命危害,要求地板具有良好的防火性,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申请将面浆层置于最上层,面浆层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够将火情阻挡在最上层,避免火势下延引起燃烧。在面浆层下设置无纺布层和玻纤布层,防潮透气,促进室内空气循环,同时增加地板的抗压抗拉力性。在地板中间设置填料层,能够将火势二次隔绝,增加地板硬度和抗压强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镁制集装箱房屋专用地板,由上至下依次包括装饰层、上无纺布层、上玻纤层、中料层、下玻纤层、下无纺布层、底浆层,装饰层为PVC板或TOB板,PVC板、TOB板、无纺布、玻纤布均具有不阻燃性,能够在一定层度上防止火势扩大,但这些均没有阻燃性,只能防止火势扩大、并不能减小火情,其防火性较低。同样的,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所得地板的防火性也较低。防火地板各层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设置,均能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本申请将面浆层置于最上层,其次为无纺布层和玻纤布层,使本申请地板具有良好的阻燃性,同时兼顾地板的透气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地板的上下表层对于美观、耐磨、防火等都有类似的要求,且设置面浆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由氧化镁、滑石粉、石英粉、氯化镁溶液以及染料构成的底浆层,其中包括具有阻燃、防火性能的氧化镁,由于地板的上下表层通常具有相似性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底浆层原料用于面浆层并不存在技术障碍。而且设置或者不设置底浆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B对于面浆层的原料成分与配比
复审请求人认为:从数据可知,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氧化镁15-25%,氯化镁溶液55-65%;本申请中氧化镁50-70kg,氯化镁(或硫酸镁)40-60kg,从氧化镁和氯化镁的数据可知道对比文件1中氧化镁:氯化镁约为1:2,而本申请中氧化镁:氯化镁约为1:1,对比文件1中和本申请中氧化镁和氯化镁的比例是有着不容忽视的差别的,而且这种改变在本领域中会引起化学性质的很大差异。本申请面浆层的原料组分和配比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有着很大区别,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这是非显而易见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手段是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面浆层各组分的含量是根据一般试验方法进行的常规选择,所述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且可以通过简单测试对所述效果加以检验;此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底浆原料各成分的质量百分比分别为:氧化镁:15-25%、滑石粉:8-12%、石英粉:7-13%、氯化镁溶液:55-65%,染料的重量为氧化镁的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地板的面浆层原料组成为:氧化铁黄、氧化铁红、氧化铁黑、氧化铁绿、氧化铁蓝(即染料)中的任一种2-8kg(质量百分比为0.1-7.1%);氧化镁50-70kg(质量百分比为28.9-62.5%);波美度≥24度的氯化镁溶液或波美度≥28度的硫酸镁溶液40-60kg(质量百分比为23.1-53.6%);滑石粉20-35kg(质量百分比为11.6-31.2%)。两者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氧化镁质量百分比端值25%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端值28.9%接近,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氯化镁溶液质量百分比端值55%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端值53.6%接近,由此可知,本申请面浆层的氧化镁和氯化镁溶液的质量百分比与对比文件1中底浆层的氧化镁和氯化镁溶液的质量百分比并未存在巨大区别,为了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一般试验方法进行适当调整。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氯化镁溶液的波美度为23度,其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波美度接近;此外,在本领域中,氯化镁溶液的浓度通常用波美度和密度两个指标控制,随着施工环境温度的变化,溶液浓度应相应调整,当气温较低时,如不相应调整氯化镁溶液的浓度,则拌合物的强度增长就会很慢,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施工条件、产品需求选择溶液的波美度,选择波美度为24~28度的氯化镁溶液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基于防火目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易于想到使用硫酸镁溶液。
相对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利用石英粉坚硬耐磨、化学性质稳定,使得底浆层具有较高的抗压强度,当不需要上述功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不添加石英粉。
对于区别(2),复审请求人认为:助剂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够取得相应的效果,但任何物质的加入势必会影响其他物质和整体的特性,物质成分的改变会造成部分物质的过量,容易引起其他物质间的反应,对整体的酸碱性、溶解度等都有影响,所以物质成分的任何改变都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成分都有相应的最佳配比范围。本申请公开的技术方案并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中均没有相应的体现,而且这样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是申请人经过无数次试验所得的结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并取得了不可预期的技术效果。本申请所得的产品耐火极限从2h以上变成3h以上,抗折强度从16MPa以上变成20MPa,握螺钉力从≥70N/mm变为90N/mm,并且耐磨性最高可达2500转速时才出现磨损点,这些技术效果都是基于本申请特定的组成成分和各组分特定的含量才能够得到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表面附有PVC的集装箱防火地板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公开了中料(即填料层)原料的组成成分以及各成分所占质量百分比为:氧化镁:23-30%(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内)、氯化镁:35-45%(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内)、木屑:12-17%(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内)、边角料:12-17%(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内)、染料:0.2-1.5%(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数值范围交叉),染料为氧化铁红或者氧化铁黑(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4]段,说明书附图1)。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填料层的组分和含量,为了获得更高的强度、更好的耐火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中料层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同时,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施工条件、产品需求选择溶液的波美度,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氯化镁溶液或硫酸镁溶液波美度是根据一般试验方法进行的常规选择,所述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填料层的组分和含量,为了获得更高的强度、更好的耐火性等,当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同样也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同时,相对而言,具有相应功能的助剂加入越多,所得到的相应效果越好,同时本领域也公知,具有一定组分和含量的组合物产品,其性能和效果是各个组分和含量平衡的产物,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所需效果进行常规试验,例如折半、正交等试验选择合适的组分含量。因此,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组分是根据一般试验方法进行的常规选择,所述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且可以通过简单测试对所述效果加以检验。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2公开了选择克重为9克和14克的无纺布(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4]段,说明书附图1)。对于玻纤布的具体规格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装箱活动房的防火地板的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集装箱活动房的防火地板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镁制集装箱房屋专用地板的制造方法:(1)准备地板模具;(2)向地板模具中添加底浆原料,并搅拌均匀,作为底浆层;(3)对地板模具进行降温,待底浆层完全固化之前,在其上表面铺设一层无纺布,并使用滚筒挤压,作为下无纺布层;(4)在下无纺布层的上方铺设两层AR玻璃纤维作为下玻纤层,并使用滚筒挤压;(5)制作中料层,向中料层模具中加入中料层原料,并固化为中料层;将中料层铺设于下玻纤层的上方,并使用滚筒挤压;(6)在中料层的上方依次铺设两层AR玻璃纤维作为上玻纤层以及一层无纺布作为上无纺布层,并使用滚筒挤压;(7)在上无纺布层的上表面铺设一层PVC板或者TOB板作为装饰层,并且使用滚筒挤压成型;(8)在底浆层、下无纺布层、下玻纤层、中料层、上玻纤层、上无纺布层以及装饰层外露面使用渗透性防水剂涂覆,形成防水密封层(参见说明书第[0006]-[0055]段,说明书附图1)。
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还包括:制备顺序,进行切割分离成模板一样尺寸以及进入养护房进行养护,面浆层原料的各组分的含量。
然而,层状产品的制备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生产要求(包括产品质量要求和操作便利性等)综合考虑进行的常规设计选择,而切割分离和养护也是地板生产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中限定的面浆层原料组分是根据一般试验方法进行的常规选择,所述选择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并且可以通过简单测试对所述效果加以检验。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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