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能表谐波试验装置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能表谐波试验装置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06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06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29011.4
申请日:2013-10-30
复审请求人:国家电网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琳娜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G01R3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容易想到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根据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29011.4,名称为“一种电能表谐波试验装置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30日,公布日为2014年04月02日,申请人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5日作出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及实质审查过程中共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申请公布号为CN10215627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1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03054211U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10日;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02196166U的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3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8]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能表谐波试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三相交流程控源、电流谐波发生器、标准表和误差计算器;所述三相交流程控源、电流谐波发生器、标准表和误差计算器依次连接;所述误差计算器与CAN总线相连,通过CAN总线通讯方式将被校表的误差数据传送到控制中心及计算机;所述三相交流程控源包括1.2GMAC的DSP、大规模的FPGA、高速高精度的DA和高保真功率放大器;所述三相交流程控源输出工频为40Hz~65Hz频率;所述标准表为0.02级的标准表;所述装置通过电流谐波转换器,采用电子开关切换;所述电子开关为MOS管;所述电子开关采用两路电子开关,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
电能表谐波试验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1)三相交流程控源和电流谐波发生器产生所需参数;
(2)将所需参数提供给被校表和标准表;
(3)经被校表和标准表的电能脉冲比对计算出误差;
(4)并与产生正弦波的电源下的误差进行比较,检验出误差影响量;
所述步骤(1)包括:
所述三相交流程控源产生交流电压、电流及高次谐波;
所述电流谐波发生器产生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
所述交流电压、电流及高次谐波可设定含有2~50次,相对基波幅值0~40%,相对基波0~359°的电压电流谐波信号,经高保真放大器放大,输出含有电压电流谐波的功率信号。
所述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通过电流谐波转换器,采用电子开关切换,转换为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满足国标GB/T17215.321-2008对电流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波形的要求;
电子开关切换实现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包括
a、对常规的电流源输出的正弦波用两路电子开关;
b、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
c、形成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
d、对没有用到的电流部分旁路掉。”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能表谐波试验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能计量模拟操作试验装置,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电流谐波发生器,连接于程控源与标准表之间;使用CAN总线代替RS485总线,设置控制中心,选用0.02级标准表;三相交流程控源的具体结构;通过电流谐波转换器,采用电子开关切换,所述电子开关为MOS管,采用两路电子开关,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2)与产生正弦波的电源下的误差进行比较,检验出误差影响量;(3)电流谐波发生器产生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使用高保真放大器,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通过电流谐波转换器,采用电子开关切换,转换为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满足国标GB/T17215.321-2008对电流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波形的要求,电子开关切换实现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的步骤。但上述区别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三相交流程控源、标准表和误差计算器“依次连接”;本申请通过被校表和标准表的电能脉冲比对计算出误差,而对比文件3计算被测电能表的电能误差,其没有公开具体的误差计算方式;(2)本申请中的电流谐波发生器的具体设置方式及功能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电流谐波发生器可独立与其他电源配合使用产生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产生的电流谐波波形质量好,比用功放放大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的效果好,对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这三种谐波进行切换,实现一次接线可进行多个谐波试验。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之间的区别在于:(I)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三相交流程控源和电流谐波发生器来共同产生具有电压、电流高次谐波、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的试验用信号,具体地,其通过设置电流谐波发生器来产生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采用MOS管电子开关切换,满足国标GB/T17215.321-2008对电流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波形的要求;电子开关采用两路电子开关,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电子开关切换实现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包括:a、对常规的电流源输出的正弦波用两路电子开关;b、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c、形成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d、对没有用到的电流部分旁路掉。(II)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使用的逻辑器件为FPGA,通讯方式采用CAN总线。对比文件1给出了关于区别(I)的技术启示,区别(II)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电路连接方式即为三相交流程控源、标准表和误差计算器依次连接,并且只有通过该连接方式才可完成对被测电能表的试验,并且其也明确公开了通过获取被测电能表和标准电能表的电能脉冲信号来进行误差计算,该具体的误差计算方式与本申请完全相同。(2)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电能表进行直流和偶次谐波的检测电路,并具体公开了通过使用继电器控制开关电路来获得试验用的直流和偶次谐波信号的技术手段,即其已给出了通过在电源输入端Isource连接由继电器控制的开关电路来获得直流和偶次谐波进而实现对被测表的直流和偶次谐波进行试验的技术启示;其次,电力系统的谐波问题早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并且关于谐波的数学分析早在18世纪和19世纪就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众所周知,谐波是指周期函数或周期性的波形中不能用常数、与原函数的最小正周期相同的正弦函数和余弦函数的线性组合表达的部分,根据谐波频率的不同,可以将谐波分为奇次谐波、偶次谐波、分量谐波(低于基波的间谐波成为次谐波);而关于谐波产生的原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由于正弦电压加压于非线性负载,基波电流发生畸变产生谐波,主要的非线性负载有UPS、整流器、变频器、逆变器、各种开关电源等,特别地,电力电子装置的开关动作向电网中注入了大量的谐波、次谐波分量,导致了交流电网中电压和电流波形的严重失真,替代了传统的变压器等铁磁材料的非线性引起的谐波,成为了最主要的谐波源(《电力电子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陈建业,2008年出版,第191-193页)。谐波发生器是本领域用于产生输入基波信号的多个谐波的装置,其与变频器、倍频器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信号发生装置,基于上述关于谐波的产生原因可知,由于开关动作为导致谐波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在电源输出端设置开关元件并通过控制其开合来模拟电网中各种类型的谐波是谐波发生器的一种常见类型,并且,各种数字控制芯片及电子开关元件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构成控制电路的元器件,基于现有的数字控制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通过设置开关元件来获得直流和偶次谐波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使用控制芯片控制MOS管电子开关的导通和关断来获得不同类型的谐波信号并进行切换,而关于所获取的谐波的具体参数以及测试要求,其在相关的标准中均有详细规定(参见对比文件1第[0002]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即可基于所需要的谐波类型来设定和控制电子开关的通断进而获得符合测试标准的测试信号;再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已具体公开了该试验装置中的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为采用数字合成技术设计的高稳定度三相精密工频功率电源,并且具有独立的按键、显示部件,可以单独使用,即对比文件3中的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完全可以与其他电气设备进行配合以产生所需的测试信号,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电能表在谐波状态下计量准确性进行测试时,容易想到在该电源的输出端设置相应的谐波发生器来获得包含有各种类型谐波信号的测试电压/电流源,进而实现对电能表更加全面的测试。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除坚持其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以外,还认为:(1)三相交流程控源和电流谐波发生器的参数变动会导致产生的谐波发生变化,并不能将对比文件3中的参数与本申请中的参数等同;(2)对比文件1中的继电器是一种电控制器件,其规模要远远大于控制芯片,而本申请中的MOS管开关具有显著的放大特性,更适合于该电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除了对直流偶次谐波的检测外,还可对次谐波和奇次谐波的检测,每次谐波的产生都是先对常规的电流源输出的正弦波用两路电子开关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对没有用到的直流部分旁路掉,有用的电流部分就形成了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3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58]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能表谐波试验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能计量模拟操作试验装置,两者均属于电能表试验装置领域,对比文件3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0054]、[0093]-[0094]段,附图1-3、6):该试验装置由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错误接线控制器、三相多功能标准电能表、激励信号产生器、PT和CT、多路通讯板、挂表区、环形电流线圈、电压表、时钟计时、误差计算器、电压跌落控制器、三线/四线切换开关组成。其中,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三相多功能标准电能表、挂表区、误差计算器组成典型的电能表计量单元,其能够计量三相三线/三相四线电能表,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输出相位可调、幅度可调的试验用电压电流,该测试电压并联接到三相多功能标准电能表和挂表区中的被测电能表上,测试电流串联到标准电能表和挂表区中的被测电能表上,同时三相多功能标准电能表会产生标准电能脉冲,被测电能表产生被测电能脉冲,两个脉冲信号同时接入到误差计算器中,误差计算器中的单片机对脉冲信号采样,计算出被测电能表的电能误差并直接显示,误差计算器采用RS485通讯方式通过多路通讯板与计算机相连,由计算机控制操作并上传误差值;
具体地,该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为采用数字合成技术设计的高稳定度三相精密工频功率电源,其输出方式可设置为基波输出或基波 谐波输出,谐波次数可设置为2-21次,输出比例可设置为基波的0-30%,输出相位为0-359.9o,输出频率为45Hz-65Hz,该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具有电流开路、电压短路、波形失真报警和软启停方式,具有独立的按键、显示部件,可以单独使用,进行简单操作,按键部分可以设置输出方式、输出相位、输出频率、输出电压电流,如附图2所示,操作者通过键盘或通讯口通讯MCU完成MCU对输出类型、数字信号(即三相数字信号源)的操作,三相数字信号源所产生的电压信号经电压稳压功率放大器放大后,经电压变换器(升压器)输出,电流信号由电流稳流功率放大器放大后,经电流变换器(升流器)输出;输出电压、电流经取样反馈电路返回功放分别形成稳压和稳流闭环控制系统,以保证输出幅度稳定。图3所示为三相数字信号源框图,三相电压或电流信号源的晶体分频信号经锁相环与多路可编程分频器所组成的锁相环电路形成主频,CPLD根据各电路要求的时序编制,与单片机配合搭建成整个设备所需的时序网络,供给DAC、存储器、基准电路等器件,波形的幅度、相位、频率均可程控改变,系统可在线编程方便实用。另外,该试验装置中的三相多功能标准电能表0.02级,该试验装置中的多路通讯板由单片机和RS232、RS485芯片组成,多路通讯板上具有单独地址,便于一台计算机同时控制多台装置运行。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三相交流程控源和电流谐波发生器的参数变动会导致产生的谐波发生变化,并不能将对比文件3中的参数与本申请中的参数等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4节关于数值和数值范围规定,“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已具体公开了其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输出的基波 谐波测试信号的各种参数,其各个参数的数值范围与本申请中对应参数的范围基本相同,特别是公开了多个端点的数值并且其数值范围均小于本申请中对应的数值范围,因此其相关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其次,毋庸置疑,三相交流程控源和电流谐波发生器的参数发生变动进而会导致所产生的相应谐波发生改变,其改变的程度及范围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知的,并不会超出本领域的常规检测范围;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由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由于该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可产生用于测试的基波 谐波输出信号,因此该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可产生交流电压、电流及高次谐波的三相交流程控源,该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输出的基波 谐波测试信号中的谐波次数可设置为2-21次,输出比例可设置为基波的0-30%,输出相位为0-359.9o,输出频率为45Hz-65Hz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交流电压、电流及高次谐波可设定含有2~50次,相对基波幅值0~40%,相对基波0~359°,输出工频为40Hz~65Hz的电压电流谐波信号;对比文件3中的0.02级三相多功能标准电能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0.02级的标准表,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三相多功能标准电能表、挂表区及误差计算器组成典型的电能表计量单元的连接关系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相交流程控源、标准表和误差计算器依次连接,对比文件3的附图2所示的三相程控工频功率电源结构框图中的单片机的功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DSP,附图3所示的三相数字信号源结构框图中的CPLD的功能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FPGA,数模变换器DAC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DA,电压/电流功率放大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功率放大器,误差计算器采用RS485通讯方式通过多路通讯板与单片机和计算机相连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误差计算器与CAN总线相连,通过CAN总线通讯方式将被校表的误差数据传送到控制中心及计算机。
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包括:(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三相交流程控源和电流谐波发生器来共同产生具有电压、电流高次谐波、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的试验用信号,具体地,其通过设置电流谐波发生器来产生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采用MOS管电子开关切换,满足国标GB/T17215.321-2008对电流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波形的要求;电子开关采用两路电子开关,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电子开关切换实现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包括:a、对常规的电流源输出的正弦波用两路电子开关;b、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c、形成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d、对没有用到的电流部分旁路掉。而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由数字合成技术构成的三相精密工频功率电源来直接输出基波 谐波试验用信号,即其仅能产生具有电压、电流高次谐波的试验用信号,并不包含能够产生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的试验用信号的装置。(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使用的逻辑器件为FPGA,通讯方式采用CAN总线,对比文件3中对应的逻辑器件为CPLD,通讯方式为RS485。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单独的设备输出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三种谐波并进行切换,实现一次接线进行多个谐波实验。
关于区别(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继电器是一种电控制器件,其规模要远远大于控制芯片,而本申请中的MOS管开关具有显著的放大特性,更适合于该电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除了对直流偶次谐波的检测外,还可对次谐波和奇次谐波的检测,每次谐波的产生都是先对常规的电流源输出的正弦波用两路电子开关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对没有用到的直流部分旁路掉,有用的电流部分就形成了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误差试验及直流和偶次谐波试验的电能表检定电路,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3均属于电能表试验装置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8]、[0014]-[0018]段,附图5):该电能表检定电路能够自动切换基本误差试验以及直流和偶次谐波试验,该电路包括:电源输入端Isource、一条基本误差试验电流回路,该回路包括串联设置的一个标准表与第一、第二两个被试模块,第一被试模块包括串联的第一开关(K1)及至少一个被试表座,第二被试模块包括串联的第二开关(K2)及与第一被试模块中数量相同的被试表座;电路上还设有第三开关(K3)及第一、第二两个反向设置的二极管(D1、D2)构成的Y形支路,该Y形支路的第三开关(K3)端连接到第一开关(K1)的电源侧,两个二极管端分别连接到第一被试模块中第一开关(K1)与对应被试表座的串联点,以及第二被试模块中第二开关(K2)与对应被试表座的串联点;电路中还设有第四开关(K4);第四开关(K4)与第二被试模块并联。当进行误差试验时,继电器控制开关K1、K2闭合,开关K3、K4断开,则被试表1到被试表4串接起来,满足了四表位基本误差试验的连线要求。当进行直流和偶次谐波试验时,继电器控制开关K3、K5、K6、K4闭合,K1,K2断开,则被试表1和被试表2串接到了二极管模块的正向支路,被试表3和被试表4串接到了二极管模块的反向支路,满足直流和偶次谐波试验接线的要求;各开关均由继电器实现。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对电能表进行直流和偶次谐波的检测电路,并具体公开了通过使用继电器控制开关电路来获得试验用的直流和偶次谐波信号的技术手段,即其已给出了通过在电源输入端Isource连接由继电器控制的开关电路来获得直流和偶次谐波进而实现对被测表的直流和偶次谐波进行试验的技术启示,而通过继电器控制开关电路以及通过MOS管实现电子开关切换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开关电路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试验电路的整体设置要求、精度、适用环境、被测对象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开关电路类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仅仅利用了MOS管的开关特性,其属于MOS管的常规物理特性,并且其放大特性与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实现并无关联;其次,电力系统的谐波问题早在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就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并且关于谐波的数学分析早在18世纪和19世纪就已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众所周知,谐波是指周期函数或周期性的波形中不能用常数、与原函数的最小正周期相同的正弦函数和余弦函数的线性组合表达的部分,根据谐波频率的不同,可以将谐波分为奇次谐波、偶次谐波、分量谐波(低于基波的间谐波成为次谐波);而关于谐波产生的原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由于正弦电压加压于非线性负载,基波电流发生畸变产生谐波,主要的非线性负载有UPS、整流器、变频器、逆变器、各种开关电源等,特别地,电力电子装置的开关动作向电网中注入了大量的谐波、次谐波分量,导致了交流电网中电压和电流波形的严重失真,替代了传统的变压器等铁磁材料的非线性引起的谐波,成为了最主要的谐波源(《电力电子技术在电力系统中的应用》,陈建业,2008年出版,第191-193页)。谐波发生器是本领域用于产生输入基波信号的多个谐波的装置,其与变频器、倍频器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信号发生装置,基于上述关于谐波的产生原因可知,由于开关动作为导致谐波的主要原因,因此通过在电源输出端设置开关元件并通过控制其开合来模拟电网中各种类型的谐波是谐波发生器的一种常见类型,并且,各种数字控制芯片及电子开关元件是本领域常用的用于构成控制电路的元器件,基于现有的数字控制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给出的通过设置开关元件来获得直流和偶次谐波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使用控制芯片控制MOS管电子开关的导通和关断来获得不同类型的谐波信号并进行切换,而关于所获取的谐波的具体参数以及测试要求,即每次谐波的产生都是先对常规的电流源输出的正弦波用两路电子开关在不同位置上进行导通和关断,对没有用到的直流部分旁路掉,有用的电流部分形成了直流偶次谐波、次谐波、奇次谐波,在相关的标准中均有详细规定(参见对比文件1第[0002]段),并且也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即可基于所需要的谐波类型来设定和控制电子开关的通断进而获得符合测试标准的测试信号。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关于区别(2),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复杂可编程逻辑器件(CPLD)和现场可编程门阵列(FPGA)均属于可编程逻辑器件(PCD),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系统的测试环境、参数类型、运算速度等选择适当的逻辑运算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类似地,CAN总线和RS485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数据传输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数据传输速度的需要选择适当的传输方式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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