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94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66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6289.X
申请日:2016-05-26
复审请求人:沈阳建筑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仵涛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王浩
国际分类号:E04B2/58;E04B1/9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第4款
决定要点: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6289.X,名称为“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沈阳建筑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266410U,公告日为2015年4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3628585A,公布日为2014年3月12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而实审阶段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均指出了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假设评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其特征在于,其组成包括钢柱(1)、钢梁(2)、角板(3)、固定螺栓(4)、加劲钢板约束板(5)、T型钢加劲肋(6)、约束螺栓(7)、内填钢板(8)和垫板(9),所述内填钢板(8)两侧均设置有加劲钢板约束板(5),加劲钢板约束板(5)外侧按照田字型形式纵横交错设置有T型钢加劲肋(6),相邻两侧的T型钢加劲肋(6)互相垂直;所述内填钢板(8)与加劲钢板约束板(5)和T型钢加劲肋(6)通过约束螺栓(7)连接;所述内填钢板(8)与钢梁(2)、钢柱(1)通过固定螺栓(4)、角板(3)、垫板(9)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填钢板(8)上的约束螺栓孔直径大于加劲钢板约束板(5)的约束螺栓孔直径,以保证内填钢板(8)与加劲钢板约束板(5)能发生相对滑移。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其特征在于: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填钢板两侧还设有硬质橡胶无粘结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其特征在于:其连接方法是:
(1)首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内填钢板(8)的尺寸及螺孔位置和T型钢加劲肋(6)的尺寸以及布置方式;
(2)确定加劲钢板约束板(5)的尺寸和约束螺栓孔位置;
(3)根据内填钢板(8)和加劲钢板约束板(5)确定垫板(9)与角板(3)的尺寸;
(4)采用约束螺栓(7)将内填钢板(8)、加劲钢板约束板(5)及横向和纵向的T型钢加劲肋(6)连接,再用固定螺栓(4)、角板(3)、垫板(9)将内填钢板(8)与钢梁(2)、钢柱(1)连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指出,即使权利要求3作了修改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 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做出修改,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型钢板混凝土加强钢板耗能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0023]段,附图1-2):墙体包括钢柱1、钢梁2、角板3、螺栓4、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5、硬质橡胶无粘结层7、内填钢板8和垫板9,首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内填钢板8尺寸及螺孔位置和压型钢板11尺寸以及布置方向,然后制作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5,根据内填钢板8和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5确定垫板与角板尺寸,内填钢板8上下两端固定在钢梁2上,内填钢板8左右两端固定在钢柱1上,内填钢板8前后两侧分别依次设置有硬质橡胶无粘结层7、约束混凝土层10、压型钢板11和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5,采用螺栓4(相当于本申请的约束螺栓)将内填钢板8、硬质橡胶无粘结层7和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5依次连接,再用螺栓4(相当于本申请的固定螺栓)、角板3、垫板9将内填钢板8与钢梁2、钢柱1连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约束板为加劲钢板约束板,加劲钢板约束板外侧按照田字型形式纵横交错设置有T型钢加劲肋,相邻两侧的T型钢加劲肋互相垂直;内填钢板与加劲钢板约束板和T型钢加劲肋通过约束螺栓连接,是一种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墙体的耗能能力和承载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粘结部分屈曲约束型钢板剪力墙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2]段,附图1):包括由框架柱1与框架梁2构成的框架、安装在框架内的内填钢板3、以及分别固定在内填钢板3前后两侧的两个密肋格板4,内填钢板3 的外侧与框架的内侧相连接,密肋格板4的外侧与框架的内侧之间有间隙,内填钢板3与框架通过栓接或者焊接相连接,密肋格板4通过钢板条、高分子材料或者铝合金制作而成,密肋格板4内各格板的布置方式为正向布置或斜向布置,框架为矩形结构;密肋格板4为矩形结构;密肋格板4内各格板的连接处焊接有钢管或成型管,螺栓或应力螺栓5穿过内填钢板3、以及钢管或成型管将密肋格板4固定在内填钢板3的前后两侧。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螺栓将密肋格板固定在钢板上进行加劲以提高结构的承载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主要意见陈述概述如下:(1)对比文件1采用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约束内填钢板,本申请采用钢板约束板约束内填钢板。采用混凝土和钢材作为约束板,各有各的优点,但同时也都具有各自的缺点。混凝土约束板的刚度大,但是脆性材料,一旦出现裂缝就退出工作,因此到了关键的后期约束时早早退出工作。钢板约束板可以始终具有较好的约束能力,然而相对混凝土约束板,钢板约束板的刚度较小。本申请为了保证始终具有良好的约束作用,因此采用钢板约束板,但为了解决钢板约束板刚度小的问题,对钢板约束板进行有效约束,使在整个受力过程都得到良好的约束,因此具有较大的进步作用。(2)对比文件2中的密肋格板直接约束内填钢板,这会引入较大残余应力,密肋格板在约束墙板的同时参与抵抗一部分水平力,易出现加劲肋屈曲先于整体破坏的情况,往往不能持续起到抑制屈曲的功能。本申请的T型钢加劲肋不是约束内填钢板的,T型钢加劲肋是约束用来约束内填钢板的钢板约束板,这样不仅接触面积大,局部摩擦力小,不会出现局部破坏。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不论内填钢板两侧的约束板采用何种材料,其目的均是为了对内填钢板起到约束作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和本申请一样,内填钢板整个平面均被约束板约束,能够在整个平面形成特别细小的塑形变形,耗能能力和承载力显著提高。而本申请采用钢板作为约束板。如申请人所述,采用混凝土和钢材作为约束板,各有各的优点,但同时也都具有各自的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需要选用合适的材料作为约束板,将对比文件1中的混凝土约束板替换为钢板约束板,不存在技术障碍。当采用钢板作为约束板时,虽然可以始终具有较好的约束能力,但其刚度相对混凝土约束板较小,因此自然会面临钢板约束板本身需要加强的技术问题。(2)对于上述问题,本申请在钢板约束板外侧设置T型钢加劲肋进行约束以进一步提高刚度,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密肋格板约束内填钢板,虽然两者的约束对象有所区别,但本质上都是对钢板进行加劲以提高结构的承载力,为了进一步提高钢板约束板的平面外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钢板约束板外设置加劲肋,例如选择常见的T型钢加劲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防止加劲钢板约束板参与结构受力,将内填钢板上的约束螺栓孔直径设置为大于加劲钢板约束板的约束螺栓孔直径,以保证内填钢板与加劲钢板约束板能发生相对滑移,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0023]段,附图1-2):首先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内填钢板8尺寸及螺孔位置以及布置方向;然后制作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5;根据内填钢板8和压型钢板混凝土约束板5确定垫板与角板尺寸;通过螺栓4、角板3、垫板9将内填钢板8与钢梁2、钢柱连接。而对于涉及T型钢加劲肋、加劲钢板约束板以及约束螺栓孔的布置和连接方式的施工方法,均是构造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的常规步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了含义不明的语句,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3中记载有“其特征在于: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其特征在于:”,导致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假定申请人将权利要求3修改为“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加劲约束钢板耗能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填钢板两侧还设有硬质橡胶无粘结层。”,权利要求3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2]段-[0023]段,附图1-2):内填钢板8两侧还设有硬质橡胶无粘结层7。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 月1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