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照片的显示方法及显示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43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05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19529.3
申请日:2015-10-28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晓丽
合议组组长:乔凌云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F21/60,G06F21/32,G06F21/36,G06F21/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现有技术的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将其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19529.3,名称为“照片的显示方法及显示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3400082 A,公布日为2013年11月20日)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片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择照片,包括建立一加密存储区,并将多个照片拖拽至所述加密存储区中;
为所述照片选择安全等级,所述安全等级包括高或低;
根据所述安全等级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包括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其中,当所述安全级别为低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一种密码或多种密码平行加密;当所述安全级别为高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多种密码组合加密;
通过所述密码组对所选照片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照片;以及
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之后包括:
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通过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对加密照片进行解密;
判断是否解密成功;以及
当解密成功时,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不隐藏,并进行显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具体包括:
通过采集用户的虹膜编码,作为密码组中的用户生物特征信息。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采集用户的虹 膜编码,作为密码组中的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具体包括:
采集用户的虹膜图像;
从所述虹膜图像中提取虹膜特征点;以及
对所述虹膜特征点进行编码,以生成虹膜编码。
5. 一种照片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择模块,用于选择照片,包括建立一加密存储区,并将多个照片拖拽至所述加密存储区中;
等级模块,连接于所述选择模块和密码模块,用于为所述照片选择安全等级,所述安全等级包括高或低;
密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安全等级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包括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其中,当所述安全级别为低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一种密码或多种密码平行加密;当所述安全级别为高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多种密码组合加密;
加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密码组对所选照片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照片;以及
隐藏模块,用于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解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对加密照片进行解密;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解密成功;以及
显示模块,用于当解密成功时,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不隐藏,并 进行显示。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设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用户的虹膜编码,作为密码组中的用户生物特征信息。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模块具体包括:
采集子模块,用于采集用户的虹膜图像;
提取子模块,用于从所述虹膜图像中提取虹膜特征点;以及
编码子模块,用于对所述虹膜特征点进行编码,以生成虹膜编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于2018年04月27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及修改文本,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1-6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采用面部特征信息来对隐私文件进行加密,加密解密手段较为单一,不能很好地保护较为重要的文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用户可以根据不同照片的重要程度选择不同的加密安全等级,使得对照片的加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要照片的加密强度,更好地满足用户对文件加密的需求,并且可以有效解决对比文件1中对文件加密以及解密手段较为单一的问题,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照片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择照片,包括建立一加密存储区,并将多个照片拖拽至所述加密存储区中;
为所述照片选择安全等级,所述安全等级包括高或低;
根据所述安全等级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包括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其中,当所述安全级别为低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一种密码或多种密码平行加密;当所述安全级别为高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多种密码组合加密;
通过所述密码组对所选照片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照片;
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
当所述用户手拿着所述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时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通过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对加密照片进行解密;
判断是否解密成功;
当解密成功时,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不隐藏,并进行显示;以及
若解密不成功,则继续保持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为隐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具体包括:
通过采集用户的虹膜编码,作为密码组中的用户生物特征信息。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采集用户的虹膜编码,作为密码组中的用户生物特征信息,具体包括:
采集用户的虹膜图像;
从所述虹膜图像中提取虹膜特征点;以及
对所述虹膜特征点进行编码,以生成虹膜编码。
4. 一种照片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择模块,用于选择照片,包括建立一加密存储区,并将多个照片拖拽至所述加密存储区中;
等级模块,连接于所述选择模块和密码模块,用于为所述照片选择安全等级,所述安全等级包括高或低;
密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安全等级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包括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其中,当所述安全级别为低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一种密码或多种密码平行加密;当所述安全级别为高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多种密码组合加密;
加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密码组对所选照片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照片;隐藏模块,用于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
采集模块,用于当所述用户手拿着所述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时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解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对加密照片进行解密;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解密成功;以及
显示模块,用于当解密成功时,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不隐藏,并进行显示;若解密不成功,则继续保持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为隐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设采集模块,用于采集用户的虹膜编码,作为密码组中的用户生物特征信息。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模块具体包括:
采集子模块,用于采集用户的虹膜图像;
提取子模块,用于从所述虹膜图像中提取虹膜特征点;以及
编码子模块,用于对所述虹膜特征点进行编码,以生成虹膜编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4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选择待加密的照片以触发加密操作的过程复杂,而本发明采用二种并列的方式(即建立加密存储区或者点选的方式)进行选择照片以触发加密操作,操作简单便利;2、对比文件只采用一种面部的方式来对文件进行加密,其加密方式单一,而本发明给出了智能的加密方式,如设置安全等级、应用虹膜、指纹、掌纹或声波等多样性生物特征;3、本发明将加密照片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安全性得到提高;4、本发明直接手拿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即可自动采集并解密显示照片信息,因此解密过程更加快速、便捷及安全。故基于对比文件1即使结合公知常识进行有限的穷举方案,也无法得到本发明的整体方案,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如下:
“1. 一种照片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择照片,包括建立一加密存储区,并将多个照片拖拽至所述加密存储区中;或者,通过点选的方式选择一个照片或多个照片集;
采集多个密码;
为所述照片选择安全等级,所述安全等级包括高或低;
根据所述安全等级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包括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其中,当所述安全级别为低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一种密码或多种密码平行加密;当所述安全级别为高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多种密码组合加密;
通过所述密码组对所选照片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照片;
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
当需要解密时,所述用户手拿着所述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时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通过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对加密照片进行解密;
判断是否解密成功;
当解密成功时,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不隐藏,并进行显示;以及
若解密不成功,则继续保持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为隐藏。
4. 一种照片的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选择模块,用于选择照片,包括建立一加密存储区,并将多个照片拖拽至所述加密存储区中;或者,通过点选的方式选择一个照片或多个照片集;
采集模块,用于采集多个密码;
等级模块,连接于所述选择模块和密码模块,用于为所述照片选择安全等级,所述安全等级包括高或低;
密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安全等级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包括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其中,当所述安全级别为低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一种密码或多种密码平行加密;当所述安全级别为高时,所述密码组中采用多种密码组合加密;
加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密码组对所选照片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照片;隐藏模块,用于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并不进行显示;
采集模块,用于当需要解密时,所述用户手拿着所述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时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解密模块,用于通过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对加密照片进行解密;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是否解密成功;以及
显示模块,用于当解密成功时,将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不隐藏,并进行显示;若解密不成功,则继续保持所述加密照片的属性为隐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CN 103400082 A,公布日为2013年11月20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照片的显示方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文件加密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2、4):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个人隐私文件越来越多,如一些个人的照片、个人文档、个人的录像录音等,本发明中的隐私文件就是指不想让用户自身以外的人查看到的文件。所述方法可以包括:
加密流程:
步骤201:接收用户发出的加密文件的指令(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选择照片);
步骤202:判断面部特征数据库中是否存在与所述用户对应的预存面部特征信息,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步骤203: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采用所述预存面部特征信息对所述文件进行加密;
步骤204: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获取用户的面部图像;
步骤205:当接收到用户对所述面部图像的确认信息时,对所述面部图像进行五官区域划分;
步骤206:分别采集各个区域所对应的五官特征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采集多个密码,设定密码组,所述密码组中至少包括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步骤207:采用所述五官特征信息对所述文件进行加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所述密码组对所选照片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照片)。
解密流程:
步骤401:接收用户对加密文件的打开指令;
步骤402:获取所述用户的面部图像信息;
步骤403:从所述面部图像信息中提取面部特征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步骤404:提示用户执行眨眼动作;
步骤405:感觉所述用户的面部特征信息,判断所述用户是否执行了眨眼动作,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步骤406: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将所述面部特征信息与所述加密文件中作为加密标识的面部特征信息进行匹配;
步骤407:判断是否匹配成功,得到第一判断结果(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当需要解密时,通过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对加密照片进行解密);
步骤408: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是时,显示所述加密文件中的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解密是否成功,当解密成功时将所述加密照片进行显示)。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
(1)建立一加密存储区,并将多个照片拖拽至所述加密存储区中;或者,通过点选的方式选择一个照片或多个照片集;为所述照片选择安全等级,所述安全等级包括高或低,根据所述安全等级设定密码组,级别为低时,采用一种密码或多种密码平行加密,级别为高时,采用多种密码组合加密;将加密照片的属性修改为隐藏,当解密成功时,将属性修改为不隐藏,若解密不成功,则继续保持属性为隐藏。
(2)所述生物特征信息包括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当所述用户手拿着所述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时采集当前用户的生物特征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选定加密文件以及对不同加密需求的文件如何进行加密管理;(2)具体选取何种生物特征信息以及何时对信息进行采集。
对于区别特征(1),将需要加密的文件单独存储在加密存储区,与普通文件分开存储以便于管理,亦或通过点选的方式选择需要加密处理的照片,这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手段。针对用户对加密文件的不同加密需求,将不同的文件设置为不同的安全等级并据此做出不同的处理,如当安全等级低时使用较为简单的加密方式,比如单一密码或是多种密码平行加密,当安全等级高时使用较为复杂的加密方式,比如多种密码组合,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和实现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加密照片的隐蔽性,进而将加密照片设定为隐藏模式,让非用户不可见,仅对用户可见,这是本领域常用的处理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使用面部五官特征来进行文件加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从中获得启示,基于实际需求选取本领域特定的生物信息进行加密处理,诸如虹膜信息、指纹信息、掌纹信息或声波信息等,均是现有技术中常用的生物信息加密认证技术,而在用户手拿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时进行用户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也是易于想到和实现的。因此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易于想到和实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是使用虹膜作为生物特征信息进行加密的具体处理方式,该方式是虹膜加密方式的常规处理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照片的显示系统,其是与权利要求1-3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具体如何对待加密照片进行选取,但基于常规操作,建立加密存储区、特别是通过用户直接点选照片,都是用户交互中的常规处理手段。(2)本申请中虽然提及具体使用虹膜、指纹、掌纹或声波等生物特征,但并未就如何使用、与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有何不同给出进一步的记载,无论本申请亦或对比文件,都是基于对用户生物性特征的利用实现的信息加密方案,生物性特征是多样性的,因此,在此基础上,具体利用生物性特征中的哪种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实际需求进行选择的。(3)为了让非用户不可见进而将文件设定为隐藏,这是本领域数据处理的常规技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4)基于终端设备的应用环境,特别是移动设备使用的流行,为提高用户体验,进而在用户手拿终端设备或者眼睛对着终端设备时进行用户生物特征信息的采集也是易于想到和实现的,由此带来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综上,本申请相对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如上诸多不同,但该些不同并未使得本申请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达到发明所应当具有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当前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结论。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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