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力端子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05
决定日:2019-06-28
委内编号:1F253857
优先权日:2013-09-19
申请(专利)号:201480050501.9
申请日:2014-09-04
复审请求人:泰连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傅琦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倪光勇
国际分类号:H01R13/11,H01R13/415,H01R13/187,H01R13/24,H01R13/193,;H01R10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0501.9,名称为“电力端子连接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8日由泰科电子公司变更为泰连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0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9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0550539C,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插座通过所述敞开的前端接收电力端子,所述凹口宽度比相对应的凸片宽度稍窄,以确保所述凸片以过盈配合。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只是对接收连接销子的方向、孔宽以及凸片宽度的尺寸的简单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其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附图;2017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包括:
端子(152),具有限定插座(202)的端子体(200),所述端子体具有向所述插座敞开的前端(212),所述插座配置为通过所述敞开的前端接收电力端子(104),所述端子体具有在所述前端处由柱(218)分隔开的一系列凹口(216);以及
接收在所述插座中的接触弹簧(204),所述接触弹簧具有第一箍(224)和第二箍(226),所述接触弹簧具有在所述第一箍和所述第二箍之间延伸的弹簧梁(228),所述弹簧梁弹性的接合所述电力端子,所述第一箍和所述第二箍接合所述端子体、以形成所述端子体和所述电力端子之间的电力通路,所述第一箍具有从其延伸、并由间隙(232)分隔开的一系列凸片(230),所述凸片接收在相对应的凹口中、并且所述间隙接收相对应的柱,以将所述接触弹簧固定在所述端子体中,
其中,所述柱(218)被保持在所述间隙(232)中、并被电连接至所述接触弹簧(204),并且
其中,所述凹口(216)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凹口宽度(236),且所述凸片(230)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凸片宽度(234),所述凹口宽度比相对应的凸片宽度稍窄,以确保所述凸片以过盈配合接合所述柱。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凸片(230)被保持在所述凹口(216)中、并在所述凹口中被电连接至所述端子体(20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凸片(230)在至少两个不同的方向上从所述第一箍(224)延伸。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柱(218)展开以形成展开边缘(240),所述展开边缘与所述凸片(230)重叠并接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具有限定所述插座(202)的内表面(250),所述第一箍(224)在接近所述前端(212)处接合所述内表面,所述凸片(230)从所述第一箍延伸以接合所述端子体的前端。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顶壁(206)和底壁(208),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中的每一个具有接收相对应的凸片(230)的凹口(216)。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在所述顶壁(206)和所述底壁(208)之间延伸的侧壁(210),所述侧壁具有接收相对应的凸片(230)的凹口(216)。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与所述前端(212)相对的后端(214),所述后端具有由柱(218)分隔开的凹口(216),所述第二箍(226)具有从其延伸、且被接收在所述后端中的相对应的凹口中的凸片(23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包括:
端子(152),具有限定插座(202)的端子体(200),所述端子体具有向所述插座敞开的前端(212),所述插座配置为通过所述敞开的前端接收电力端子(104),所述端子体具有在所述前端处由柱(218)分隔开的一系列凹口(216);以及
接收在所述插座中的接触弹簧(204),所述接触弹簧具有第一箍(224)和第二箍(226),所述接触弹簧具有在所述第一箍和所述第二箍之间延伸的弹簧梁(228),所述弹簧梁弹性的接合所述电力端子,所述第一箍和所述第二箍接合所述端子体、以形成所述端子体和所述电力端子之间的电力通路,所述第一箍具有从其延伸、并由间隙(232)分隔开的一系列凸片(230),所述凸片接收在相对应的凹口中、并且所述间隙接收相对应的柱,以将所述接触弹簧固定在所述端子体中,
其中,所述柱(218)被保持在所述间隙(232)中、并被电连接至所述接触弹簧(204),
其中,所述凹口(216)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凹口宽度(236),且所述凸片(230)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凸片宽度(234),所述凹口宽度比相对应的凸片宽度稍窄,以确保所述凸片以过盈配合接合所述柱,并且其中,所述柱(218)展开以形成展开边缘(240),所述展开边缘与所述凸片(230)重叠并接合。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凸片(230)被保持在所述凹口(216)中、并在所述凹口中被电连接至所述端子体(20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凸片(230)在至少两个不同的方向上从所述第一箍(224)延伸。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具有限定所述插座(202)的内表面(250),所述第一箍(224)在接近所述前端(212)处接合所述内表面,所述凸片(230)从所述第一箍延伸以接合所述端子体的前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顶壁(206)和底壁(208),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中的每一个具有接收相对应的凸片(230)的凹口(216)。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在所述顶壁(206)和所述底壁(208)之间延伸的侧壁(210),所述侧壁具有接收相对应的凸片(230)的凹口(216)。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与所述前端(212)相对的后端(214),所述后端具有由柱(218)分隔开的凹口(216),所述第二箍(226)具有从其延伸、且被接收在所述后端中的相对应的凹口中的凸片(23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径向弹性电插座”与本申请的电力端子连接器的类型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完全不会去参考这一特殊结构中的特定特征;(2)对比文件1的所公开和教导的凸片和套筒的连接结构和连接方式中,至少“角度旋转”、“焊接、弯曲”、“切槽”等步骤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从而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电力端子连接器以更为简洁、有效的结构实现了更好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的径向弹性电连接器通过与连接销子的对接而实现电传输,这与本申请的电力端子连接器通过与电力端子的对接而实现电传输的作用相同,即两者的类型实质上是相同的,在此基础上,通过前端16或者通过另一端14来接收连接销子,这只是对连接器对插方向的简单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2)“角度旋转”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凸片与孔的位置不配对而导致的操作,而凸片与孔的相对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由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凸片与孔设置为相对时,不需要进行角度旋转;“焊接、弯曲、过盈配合、粘贴” 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相对固定方式,但并不是必不可少的步骤;(3)关于“切槽”,对比文件1记载“突起23和25可在冲压或者形成冲压片12时被切槽,从而将每个突起23/25分成锻接到相邻凸片36或38上的两部分”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柱展开形成展开边缘并与凸片重叠并接合”的技术特征,其中突起23/25相当于柱,分开的两部分相当于展开边缘,且参见说明书附图8可知,分开的两部分与凸片36重叠并接合,由此其同样起到了增大接触面积,降低阻值的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插座通过所述敞开的前端接收电力端子,所述凹口宽度比相对应的凸片宽度稍窄,以确保所述凸片以过盈配合接合所述柱;所述柱展开以形成展开边缘,所述展开边缘与所述凸片重叠并接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或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展开边缘与所述凸片(230)重叠并接合”修改为“所述展开边缘与所述凸片(230)重叠以将所述凸片(230)锁定所述在凹口(216)中,所述展开边缘(240)接合所述凸片(230)以形成与相对应的凸片相接触的点,使得在所述接触弹簧(204)和所述端子体(200)之间具有多个接触点以降低跨其接口的阻值”。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包括:
端子(152),具有限定插座(202)的端子体(200),所述端子体具有向所述插座敞开的前端(212),所述插座配置为通过所述敞开的前端接收电力端子(104),所述端子体具有在所述前端处由柱(218)分隔开的一系列凹口(216);以及
接收在所述插座中的接触弹簧(204),所述接触弹簧具有第一箍(224)和第二箍(226),所述接触弹簧具有在所述第一箍和所述第二箍之间延伸的弹簧梁(228),所述弹簧梁弹性的接合所述电力端子,所述第一箍和所述第二箍接合所述端子体、以形成所述端子体和所述电力端子之间的电力通路,所述第一箍具有从其延伸、并由间隙(232)分隔开的一系列凸片(230),所述凸片接收在相对应的凹口中、并且所述间隙接收相对应的柱,以将所述接触弹簧固定在所述端子体中,
其中,所述柱(218)被保持在所述间隙(232)中、并被电连接至所述接触弹簧(204),并且
其中,所述凹口(216)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凹口宽度(236),且所述凸片(230)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凸片宽度(234),所述凹口宽度比相对应的凸片宽度稍窄,以确保所述凸片以过盈配合接合所述柱,并且其中,所述柱(218)展开以形成展开边缘(240),所述展开边缘与所述凸片(230)重叠以将所述凸片(230)锁定所述在凹口(216)中,所述展开边缘(240)接合所述凸片(230)以形成与相对应的凸片相接触的点,使得在所述接触弹簧(204)和所述端子体(200)之间具有多个接触点以降低跨其接口的阻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凸片(230)被保持在所述凹口(216)中、并在所述凹口中被电连接至所述端子体(20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凸片(230)在至少两个不同的方向上从所述第一箍(224)延伸。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具有限定所述插座(202)的内表面(250),所述第一箍(224)在接近所述前端(212)处接合所述内表面,所述凸片(230)从所述第一箍延伸以接合 所述端子体的前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顶壁(206)和底壁(208),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中的每一个具有接收相对应的凸片(230)的凹口(216)。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在所述顶壁(206)和所述底壁(208)之间延伸的侧壁(210),所述侧壁具有接收相对应的凸片(230)的凹口(216)。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力端子连接器(102),其中所述端子体(200)包括与所述前端(212)相对的后端(214),所述后端具有由柱(218)分隔开的凹口(216),所述第二箍(226)具有从其延伸、且被接收在所述后端中的相对应的凹口中的凸片(230)。”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径向弹性电插座”与本申请的电力端子连接器的类型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完全不会去参考这一特殊结构中的特定特征;(2)对比文件1的所公开和教导的凸片和套筒的连接结构和连接方式中,至少“角度旋转”、“焊接、弯曲”、“切槽”等步骤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从而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电力端子连接器以更为简洁、有效的结构实现了更好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如何降低跨接口的阻值,更没有提及如何允许更大的电流流经接口,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教导。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4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7项,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摘要附图;2017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100550539C,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0月14日。
以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力端子连接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径向弹性电连接器及其制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行-第10页第2行,附图1-22):该径向弹性电连接器10(相当于电力端子连接器)包括套筒26,具有限定插座的筒体(相当于端子体),所述筒体具有向所述插座敞开的前侧边缘16(相当于前端),所述插座配置为接收连接销子(相当于电力端子),所述筒体具有在所述前侧边缘处由突起25(相当于柱)分隔开的一系列孔24(相当于凹口);该径向弹性电连接器10还包括接收在所述插座中的具有一定弹性的格栅28(相当于接触弹簧);套筒和格栅均由导电材料制成;所述格栅28具有腹板32(相当于第一箍)、腹板30(相当于第二箍)、以及在所述腹板32和所述腹板30之间延伸的接触片34(相当于弹簧梁),所述接触片34弹性接合所述连接销子,参见附图5-6,所述腹板32及腹板30接合所述筒体、以形成所述筒体和所述连接销子之间的电力通路,所述腹板32具有从其延伸、并由间隙分隔开的一系列凸片38,所述凸片38接收在相对应的孔24中,且所述间隙接收相对应的突起25,以将所述格栅28固定在筒体中;结合说明书第7页第14-23行及附图7-8,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突起25被保持在所述间隙中并被电连接至所述格栅28;所述孔24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孔宽(相当于凹口宽度),且所述凸片38中的每一个具有相对应的凸片宽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插座通过所述敞开的前端接收电力端子,所述凹口宽度比相对应的凸片宽度稍窄,以确保所述凸片以过盈配合接合所述柱;(2)所述柱展开以形成展开边缘,所述展开边缘与所述凸片重叠以将所述凸片锁定所述在凹口中,所述展开边缘接合所述凸片以形成与相对应的凸片相接触的点,使得在所述接触弹簧和所述端子体之间具有多个接触点以降低跨其接口的阻值。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接收电力端子、如何固定接触弹簧、如何提高接触弹簧的固定强度、以及增大接触弹簧与端子体的接触面积。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插座配置为接收连接销子(相当于电力端子)的基础上,通过该前侧边缘16接收连接销子,这只是对接收连接销子的方向的简单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接收连接销子的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过盈配合是本领域常用的部件相对固定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将所述孔宽设置为比相对应的凸片宽度稍窄,以确保所述凸片以过盈配合接合所述突起25,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通过过盈配合实现格栅的固定而容易想到的设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4-23行及附图7-8,在通过锻接的方法将凸片36、38牢牢固定在套筒26上时,突起23、25可在冲压时被切槽,从而将每个突起23、25分成锻接到相邻凸片36或38上的两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4-23行及附图7-8公开的上述内容,均是通过突起的一部分与凸片接合,从而提高接触弹簧的固定强度、增大接触弹簧与端子体的接触面积,故当采用过盈配合的方式将凸片接合到套筒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突起23、25的形成过程中形成可与凸片接合的部分(即展开边缘),从而提高接触弹簧的固定强度、增大接触弹簧与端子体的接触面积,从而降低跨接口的阻值。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3、4、7
权利要求2、3、4、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
所述凸片38被保持在所述孔24中,并在所述孔24中被电连接至所述筒体。
根据说明书第6页第23行-第7页第1行及附图2-4,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凸片38在至少两个不同的方向上从所述腹板32延伸。
所述筒体具有限定所述插座的内表面,所述腹板32在接近所述前侧边缘处接合所述内表面,所述凸片38从所述腹板32延伸以接合所述筒体的前端。
所述筒体包括与所述前侧边缘16相对的后侧边缘14(相当于后端),所述后侧边缘14具有由突起23(相当于柱)分隔开的孔22(相当于凹口),所述腹板30具有从其延伸、且被接收在所述后侧边缘中的相对应的孔中的凸片36。
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4、7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6
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套筒26为圆柱套筒,所述圆柱套筒的前侧边缘的圆周上设置有一系列孔24。在此基础上,将端子体设置为包括顶壁、底壁、在所述顶壁和所述底壁之间延伸的侧壁,顶壁、底壁和侧壁中的每一个具有接收相对应的凸片的孔,这只是对端子体形状以及孔设置位置的简单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提出如下陈述意见:
(1)对比文件1的“径向弹性电插座”与本申请的电力端子连接器的类型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甚至完全不会去参考这一特殊结构中的特定特征;
(2)对比文件1的所公开和教导的凸片和套筒的连接结构和连接方式中,至少“角度旋转”、“焊接、弯曲”、“切槽”等步骤是必不可少的步骤,从而相比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电力端子连接器以更为简洁、有效的结构实现了更好的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如何降低跨接口的阻值,更没有提及如何允许更大的电流流经接口,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教导。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的电力端子连接器通过与电力端子的对接而实现电传输,该电力端子连接器包括限定插座的端子和接收在插座中的接触弹簧;对比文件1的径向弹性电连接器通过与连接销子的对接而实现电传输,该径向弹性连接器包括限定插座的套筒和接收在插座中的格栅;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电连接器的类型实质上是相同的。
(2)第一方面,根据对比文件1第7页第9-12行的记载,接触片34两端之间的角度偏移造成每个接触片24在腹板30与32之间呈双曲线形;由各接触片24顶点或中心点形成的环的标称直径小于接触片34内部在角度偏移前的直径;该直径小于待插入连接器10中的连接销子的直径。可见,对比文件1中“角度旋转”步骤是为了使接触片34形成双曲线形,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均知晓,当将对比文件1转用于长方体形端子体的连接器时,由于端子体为长方体而非筒体,接触弹簧显然无法形成双曲线形,也就必然不需要“角度旋转”步骤。
第二方面,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3-14行记载了“用合适方法如焊接、弯曲等把凸片36和38牢牢固定在套筒上”,可见,“焊接、弯曲”仅仅是“合适方法”的举例,在本领域中,过盈配合是本领域常用的部件相对固定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过盈配合”替代“焊接、弯曲”,对孔宽以及凸片宽度的尺寸进行设置,通过过盈配合的方式将凸片接合到套筒上。
第三方面,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14-23行及附图7-8公开的内容与本申请中柱的展开边缘一样,均是通过突起的一部分与凸片接合,从而提高接触弹簧的固定强度、增大接触弹簧与端子体的接触面积,故当采用过盈配合的方式将凸片接合到套筒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突起23、25的形成过程中形成可与凸片接合的部分(即展开边缘),从而提高接触弹簧的固定强度、增大接触弹簧与端子体的接触面积,进而降低阻值。
从上述三方面可见,本申请将对比文件1中的“角度旋转”、“焊接、弯曲”、“切槽”等步骤进行了省略和替换,但这种省略和替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虽然对比文件1文字中没有提及如何降低跨接口的阻值、如何允许更大的电流流经接口,但从对比文件1附图8可知,突起23、25被切槽后形成与凸片36、38重叠并接合的部分,其与本申请中“柱的展开边缘与凸片重叠并接合”一样起到了增大接触面积,降低阻值的作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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