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改善的凝乳性质的凝乳酶变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改善的凝乳性质的凝乳酶变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71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34898
优先权日:2012-05-25
申请(专利)号:201380039107.0
申请日:2013-05-22
复审请求人:科.汉森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莉
合议组组长:邢维玲
参审员:王慧
国际分类号:C12N9/64,C12N15/59,A23C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出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9107.0,名称为“具有改善的凝乳性质的凝乳酶变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科.汉森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5日以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1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页;以及2017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在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亲本多肽中的一个或多个位置制造改变,其中所述亲本多肽是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并且其中所述改变包含对应于SEQ ID NO:1中位置134的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134Q;以及
(b):制备并分离步骤(a)中改变的多肽,从而得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
以及其中:
(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1的多肽的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ii):所述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至少65%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1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具有:
-产生比包含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的牛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以及
-产生比包含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的骆驼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
3.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中所述置换为H134Q。
4.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中所述改变包含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所述置换为:
H134Q I154L D216S;
H134Q L280I G309W;
Y79S H134Q Y365F V375L;
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
5. 如以上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 中所述的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至少95%序列同一性。
6. 如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中所述的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至少95%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
7. 一种通过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得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
8. 一种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包含:
(a):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亲本多肽中一个或多个位置处的改变,其中所述亲本多肽是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并且其中所述改变包含对应于SEQ ID NO:1中位置134的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134Q;以及
(b):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
以及其中:
(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1的多肽的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ii):所述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至少90%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1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以及
(iii):所述分离的变体多肽具有与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少于100%序列同一性,以及
其中所述分离的变体具有产生比包含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的牛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的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至少97%序列同一性;以及
其中所述的分离的牛凝乳酶变体包含与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相比少于10个氨基酸改变(例如置换)。
10. 如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改变包含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H134Q。
11. 如权利要求8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 改变包含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
H134Q I154L D216S;
H134Q L280I G309W;
Y79S H134Q Y365F V375L;
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
12. 一种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包含:
(a):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亲本多肽中一个或多个位置处的改变,其中所述亲本多肽是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并且其中所述改变包含对应于SEQ ID NO:1中位置134的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134Q;以及
(b):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
以及其中:
(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1的多肽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ii):所述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至少90%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以及
(iii):所述分离的变体多肽具有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少于100%序列同一性;以及
其中所述分离的变体具有产生比包含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的骆驼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改变包含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
H134Q I154L D216S;
H134Q L280I G309W;
Y79S H134Q Y365F V375L;
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
14. 一种制造食品或饲料产品的方法,其包括将有效量的如权利要求7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加入食品或饲料成分中并进行 进一步制作步骤以得到所述食品或饲料产品;以及
其中所述产品是基于乳的产品并且其中所述方法包括将有效量的如权利要求7至13中任一项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加入乳中并进行进一步制作步骤以得到所述基于乳的产品;以及
其中所述乳为豆乳、绵羊乳、山羊乳、水牛乳、牦牛乳、羊驼乳、骆驼乳或牛乳;以及
其中所述的基于乳的产品是发酵乳制品、夸克或奶酪。”
驳回决定指出:1)首先,无法确定所述比对的规则和确定位置的规则,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如何确定所述亲本的位置,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其次,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所述的位置是通过亲本与SEQ ID NO:1的多肽比对确定的,因而该凝乳酶变体除所述位置以外的氨基酸残基实质上可以是任意的。然而本申请说明书仅仅给出了基于SEQ ID NO:1和SEQ ID NO:2的凝乳酶的突变并验证了突变体的功能。由于不同来源以及不同序列的凝乳酶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而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哪些凝乳酶可以用作本申请的亲本多肽并能获得相似活性的变体。因此通过上述方式限定亲本概括了一个较宽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2)通过多个特定位置的任意改变以及特定比例的同一性限定多肽序列,包含了大量功能无法预期的多肽序列。众所周知,多肽序列的少数氨基酸残基甚至一个氨基酸残基的改变均有可能引起多肽序列的空间结构和功能的改变,并且这样的改变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是难以预期的,本申请仅仅给出少数突变的实施例不足以预期上述改变所概括的所有多肽序列,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上述概括的多肽序列中哪些序列是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上述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14均有类似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
申请人科.汉森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8项)。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1中“所述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至少65%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1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修改为“所述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至少90%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在原权利要求1、6中增加特征“以及其中,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相比,所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包含少于10个或不多于5个的氨基酸改变”;删除原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产生比包含SEQ ID NO:1的成熟多肽的牛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以及”,删除原权利要求5、6、8-11,适应性调整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附件1(“复审决定书(第77448号)”,共7页),结合上述附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所述亲本多肽不仅与SEQ ID NO:1和2具有高度同源性和序列同一性,而且都属于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其序列之间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根据本申请实施例6-8的结果,可知将亲本多肽中对应于SEQ ID NO:1中位置134的氨基酸改变为Q,将有利于C/P比的改善和提高,在本申请的教导之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不包括任何其它突变,以确保凝乳酶多肽的正常功能。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6如下:
“1. 一种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在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亲本多肽中的一个或多个位置制造改变,其中所述亲本多肽是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并且其中所述改变包含对应于SEQ ID NO:1中位置134的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134Q;以及
(b):制备并分离步骤(a)中改变的多肽,从而得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
以及其中:
(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1的多肽的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ii):所述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至少90%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以及其中,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相比,所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包含少于10个或不多于5个的氨基酸改变。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中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具有:
-产生比包含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的骆驼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
“6. 一种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包含:
(a):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亲本多肽中一个或多个位置处的改变,其中所述亲本多肽是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并且其中所述改变包含对应于SEQ ID NO:1中位置134的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134Q;以及
(b):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
以及其中:
(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1的多肽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ii):所述亲本多肽具有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至少90%序列同一性,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以及
(iii):所述分离的变体多肽具有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少于100%序列同一性;以及
其中所述分离的变体具有产生比包含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的骆驼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以及
其中,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相比,所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包含少于10个或不多于5个的氨基酸改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多种序列比对规则,在序列比对中并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情况下的“最佳”的规则和参数。通过一定比例同一性以及少数氨基酸置换限定序列,由于序列的改变对多肽功能的影响是无法预期的,少数甚至一个氨基酸的改变就有可能影响多肽结构和功能,并且本申请仅仅验证了来源于牛和骆驼的凝乳酶的基因突变对酶性质的影响,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哪些亲本序列以及经过哪些氨基酸置换可以实现“改善”凝乳酶的目的,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从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改善的凝乳性质的凝乳酶变体”,说明书中仅证明了特定的突变体相对于母体(SEQ ID NO:2)而言,表现出更强的凝乳酶活性;还指出E03-3(H134Q K289N G302D) 的凝乳酶活性(C/P)是降低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6)。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包含”和同一性等用语限定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结合本领域蛋白结构与功能的关系,在缺少实验效果数据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权利要求1范围内除实施例证明的特定序列的突变体以外的具体哪些多肽能实现本申请的目的,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包含了效果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推测的内容,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且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如E03-3变体的数据)以及现有技术的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2(Chitpinityol, S.和Crabbe MJC.,Chymosin and aspartic proteinases,Food Chemistry, 第61卷,第4期,第395-418页,1998年,英文复印页共24页)、附件3(Svante Wold,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Chemometrics and Intelligent Laboratory Systems,第2卷,第1至3期,第37-52页,1987年8月,英文复印页共16页),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7项)。结合上述证据,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已知不同的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之间无论在结构还是功能上都具有足够的相似性,这可以参见附件2;实施例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确定具体的突变组合,而是通过各种组合去发现哪些单独的氨基酸位置和突变贡献于酶蛋白活性的提高(即,积极氨基酸改变),在发现这些单独的氨基酸位置和突变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即能够在设计其它额外突变时,包含这样的积极点突变,并预期这样的点突变将固有地发挥其提高凝乳酶活性的作用和效果。上述实验目的是在采用了本领域已知的统计学方法,主成分分析法(PCA)(附件3)的基础上实现的,PCA可以表明各点突变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蛋白质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相信,134Q置换将能够提高凝乳酶多肽变体的C/P比,本发明中对134Q的鉴定与复审决定书第77448号中所体现的精神是一致的,选择如权利要求1和5所限定的具有“产生比包含SEQ ID NO: 2的成熟多肽的骆驼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将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围之内,并不需要付出过多的劳动。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和2019年07月10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4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所作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6中的所述改变限定为“H134Q I154L D216S;H134Q L280I G309W;Y79S H134Q Y365F V375L;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1的改变位置限定为“多个”,将“包含”修改为“是”,将亲本多肽限定为“是SEQ ID NO:2 或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将“以及其中,与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相比,所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包含少于10个或不多于5个的氨基酸改变”删除;删除原权利要求2-4、7;适应性调整各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3如下:
“1.一种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在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亲本多肽中的多个位置制造改变,其中所述亲本多肽是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并且其中所述改变是对应于SEQ ID NO: 1中位置134的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134Q;以及
(b):制备并分离步骤(a)中改变的多肽,从而得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
以及其中:
(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 1的多肽的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 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ii):所述亲本多肽是SEQ ID NO: 2或SEQ ID NO: 2的成熟多肽,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 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
以及其中所述改变为如下氨基酸位置的置换:
H134Q I154L D216S;
H134Q L280I G309W;
Y79S H134Q Y365F V375L;
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
以及其中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具有:
-产生比包含SEQ ID NO: 2的成熟多肽的骆驼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
“3. 一种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特征在于
(a):所述多肽变体相对于亲本多肽的改变为如下氨基酸位置的置换:
H134Q I154L D216S;
H134Q L280I G309W;
Y79S H134Q Y365F V375L;
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以及
(b):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
以及其中:
(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 1的多肽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 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
(ii):所述亲本多肽是SEQ ID NO: 2或SEQ ID NO: 2的成熟多肽,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 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限定了具体氨基酸位置的置换,并删除了“包含”和“序列同一性”的内容,因而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4项),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01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本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页;以及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得出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效果是可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a):在具有凝乳酶活性的亲本多肽中的多个位置制造改变,其中所述亲本多肽是野生型哺乳动物凝乳酶并且其中所述改变是对应于SEQ ID NO: 1中位置134的至少一个氨基酸位置的置换以及其中所述置换为134Q;以及(b):制备并分离步骤(a)中改变的多肽,从而得到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其中所述变体具有凝乳酶活性;以及其中:(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 1的多肽的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 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以及(ii):所述亲本多肽是SEQ ID NO: 2或SEQ ID NO: 2的成熟多肽,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 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以及其中所述改变为如下氨基酸位置的置换:
H134Q I154L D216S;
H134Q L280I G309W;
Y79S H134Q Y365F V375L;
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
以及其中所述的分离的凝乳酶多肽变体具有:-产生比包含SEQ ID NO: 2的成熟多肽的骆驼凝乳酶的C/P比更高的C/P比的凝乳酶活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现有技术中存在多种序列比对规则,无法确定所述比对的规则和确定位置的规则,不同来源以及不同序列的凝乳酶存在很大差异。2)同一性限定多肽序列,包含了大量功能无法预期的多肽序列。本申请仅仅给出少数突变的实施例不足以预期上述改变所概括的所有多肽序列。因此上述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此外,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采用“包含”和同一性等用语概括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且结合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实验数据(如E03-3变体的数据)以及现有技术的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权利要求1概括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可知,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改善的凝乳性质的凝乳酶变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4行),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中鉴定了基于SEQ ID NO:1(牛凝乳酶B序列)确定编号的SEQ ID NO:2(单驼峰的凝乳酶序列)的G01-1(H134Q I154L D216S)、E01-1(H134Q L280I G309W)、B09-2(Y79S H134Q Y365F V375L)和H10-2(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所示的变体,相对于母体Camel(SEQ ID NO:2)而言,表现出更强的凝乳酶活性 (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6,附图1)。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将同一性的限定删除,进一步将亲本限定为“所述亲本多肽是SEQ ID NO:2 或SEQ ID NO:2的成熟多肽,所述成熟多肽是从SEQ ID NO:2的氨基酸位置59到氨基酸位置381”,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对比的算法,但是限定了突变位置定位为“(i):所述亲本多肽的氨基酸位置是通过使该亲本多肽与SEQ ID NO:1的多肽的比对确定的——即,SEQ ID NO:1的多肽用于确定所述亲本多肽中对应的氨基酸序列”,通过本申请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和说明书附图1可知,SEQ ID NO:1(牛凝乳酶B序列)和SEQ ID NO:2(单驼峰的凝乳酶序列)的氨基酸数目相同均是381个氨基酸,且两者氨基酸序列具有高度同一性,即绝大部分是相同的。且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突变的位点及其氨基酸类型,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确定对应的氨基酸位置。如上所述,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已将原权利要求1、3中的突变限定为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验证的相对于母体Camel(SEQ ID NO:2)而言,凝乳酶活性(C/P)表现出更强的凝乳酶活性的G01-1(H134Q I154L D216S)、E01-1(H134Q L280I G309W)、B09-2(Y79S H134Q Y365F V375L)和H10-2(S132F H134Q M200I M215L G221E)所示的变体(参见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6)。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理由不成立。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原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也被克服了。同理,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其他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理由不成立,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也被克服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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