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阿胶鹿茸双组分片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742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397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4740.8
申请日:2015-05-06
复审请求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晶晶
合议组组长:王佩兰
参审员:汪建斌
国际分类号:A23L1/29,A23P1/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4740.8,名称为“一种阿胶鹿茸双组分片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5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4-61段,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剂,其特征在于,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由至少一层鹿茸片层和至少一层阿胶片层组成,所述鹿茸片层和阿胶片层相互上下设置,或相互内外设置,其中所述鹿茸片层和阿胶片层总质量比为2:8~8:2;所述鹿茸片层由鹿茸微粉组成;所述阿胶片层由阿胶微粉组成。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鹿茸片层为一层,所述阿胶片层为一层,所述鹿茸片层和阿胶片层上下设置或内外设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鹿茸片是由鹿茸微粉制粒;所述阿胶片是由阿胶微粉制粒,然后将两种粉、粒分别加入双层压片机的两个料斗,进行压片得到。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鹿茸或阿胶制粒后得到的鹿茸或阿胶中的粉、粒的质量比例控制在5:5~10:0。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其特征在于,所述阿胶和鹿茸的微粉的制备过程如下:将干燥的鹿茸片与阿胶分别于粉碎机中进行粗粉,过20目筛,得到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然后分别将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于深冷粉碎机中进行超微粉碎,粉碎至粒径为10~100μm的微粉。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阿胶鹿茸双组份片,其特征在于,所述深冷粉碎过程中,粉碎温度为-5~-25℃
7. 如权利要求1-6任意一项所述的阿胶鹿茸双组份片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制粉:将干燥的鹿茸片与阿胶分别于粉碎机中进行粗粉,过20目筛,得到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然后分别将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于深冷粉碎机中进行超微粉碎,粉碎至粒径为10~100μm的微粉;
2)制粒:取鹿茸及阿胶两种微粉,分别进行干法制粒,微粉分别经纯粉压片、粉碎、过筛后,将粒、粉比例控制在5:5~10:0;
3)压片:将上述鹿茸及阿胶两种粉粒按照2:8~8:2的质量比例分别加 入双层压片机2个不同的料斗,进行压片,压片条件为:温度-10~25℃、压力为20~70KN。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之前,还包括1’)前处理:将鹿茸片进行挑选、除杂、并将鹿茸片于鼓风干燥箱中40℃~60℃,干燥至水分为4~8%。
9. 如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3)之后,还包括:4)灭菌:微波灭菌法灭菌,灭菌条件为:时间:1~5min,功率:1~4KW,温度:70~90℃。 ”
驳回理由指出:对比文件1(CN101283783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5日)公开了一种食用保健胶晶及其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8页第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选择阿胶和鹿茸制成双组份片剂,不含辅料,限定了两种片层的设置方法以及总质量比,还限定了鹿茸片层和阿胶片层是由微粉组成。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胶包括阿胶片即驴胶片、鹿角胶片和龟胶片中的一种、两种、三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阿胶片和鹿茸片。对于设置方法,对比文件2(CN201492711U,公开日为2010年06月02日)公开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制成片剂采用上下分层或者内外分层设置的虫草片(参见权利要求1-3,附图1-3)。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阿胶片和鹿茸片制成双组份片剂。至于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进行常规省略,并常规选择鹿茸片层和阿胶片层总质量比。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原料粉碎然后制片,为使得原料更容易被消化吸收,本领域常进行微粉化处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鹿茸微粉制粒制备鹿茸片层,将阿胶微粉制粒制备阿胶片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8段)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6的片剂的制备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8页第2段)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限定了制片方式。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制粉参数以及压片工艺(参见说明书第8段),干法制粒是常用的制粒方式,尤其是多用于片剂的制备。微粉分别经纯粉压片、粉碎、过筛后压片是常见的干法制粒的方法。为制成两层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种粉粒分别加入双层压片机2个不同的料斗,进行压片,并常规选择压片的温度和压力。因此,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9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2页2项)和说明书修改替换页(共6页)。所述修改是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1-7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8-10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2,并基于说明书实施例对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2页第15行的粉、粒质量比进行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软胶,易变质和破碎,不易保存和携带,无法实现阴阳双补;本申请为磨粉、制粒压片形成的片剂。对比文件1为鹿角胶,本申请为鹿茸为原料,壮阳效果远强于鹿角胶。(2)对比文件2只是提及了崩解度符合片剂要求,而本申请分层设置的目的是崩解时限短;且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成分均一、无花片,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予技术启示。(3)本申请采用低温粉碎,一方面是减少功效成分损失,另一方面是解决了阿胶和鹿茸的压片困难的技术问题;并且本申请采用的粒径和粒粉比能够影响片剂成型。(4)上下层设计,或者鹿茸层在外、阿胶层在内的设计,能够提高产品的溶散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剂,其特征在于,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由一层鹿茸片层和一层阿胶片层组成,所述鹿茸片层和阿胶片层上下设置,或内外设置,其中所述鹿茸片层和阿胶片层总质量比为2:8~8:2;
所述鹿茸片是由鹿茸微粉制粒;所述阿胶片是由阿胶微粉制粒,然后将两种粉、粒分别加入双层压片机的两个料斗,进行压片得到;
所述鹿茸或阿胶制粒后得到的鹿茸或阿胶中的粒、粉的质量比例控制在5:5~10:0;
所述阿胶和鹿茸的微粉的制备过程如下:将干燥的鹿茸片与阿胶分别于粉碎机中进行粗粉,过20目筛,得到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然后分别将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于深冷粉碎机中进行超微粉碎,粉碎至粒径为10~100μm的微粉;
所述深冷粉碎过程中,粉碎温度为-5~-25℃。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阿胶鹿茸双组份片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制粉:将干燥的鹿茸片与阿胶分别于粉碎机中进行粗粉,过20目筛,得到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然后分别将鹿茸粗粉与阿胶粗粉于深冷粉碎机中进行超微粉碎,粉碎至粒径为10~100μm的微粉;
2)制粒:取鹿茸及阿胶两种微粉,分别进行干法制粒,微粉分别经纯粉压片、粉碎、过筛后,将粒、粉比例控制在5:5~10:0;
3)压片:将上述鹿茸及阿胶两种粉粒按照2:8~8:2的质量比例分别加入双层压片机2个不同的料斗,进行压片,压片条件为:温度-10~25℃、压力为20~70KN;
在步骤1)之前,还包括1’)前处理:将鹿茸片进行挑选、除杂、并将鹿茸片于鼓风干燥箱中40℃~60℃,干燥至水分为4~8%;
在步骤3)之后,还包括:4)灭菌:微波灭菌法灭菌,灭菌条件为:时 间:1~5min,功率:1~4KW,温度:70~9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基于阿胶和鹿茸的保健效果和性质,对比文件1产品具有阴阳双补的效果;口服片剂是保健品常见的产品性质,出于便于携带、运输和丰富产品形式等考虑,容易想到该剂型。(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崩解度符合片剂要求,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参数可见其也是片剂常见的崩解时限,并没有预料不到的崩解效果;(3)出于减少功效成分损失,本领域中常进行低温粉碎;而申请人提及的低温粉碎能够解决阿胶在微粉过程中受热团聚的技术问题,以及能够解决鹿茸因为纤维多、质地坚韧粒度受限的问题,该技术问题在原说明书中没有任何的记载,也没有任何的额数据支持该技术效果。(4)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并没有限定鹿茸在外、阿胶在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鹿茸和阿胶的溶散效果,合理预期双层片产品的溶散情况。(5)虽然鹿茸壮阳效果强于鹿角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鹿茸是雄鹿未骨化的幼角,鹿茸和鹿角胶都是以鹿角为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强化产品的壮阳效果的考虑,容易想到采用鹿茸。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食用保健胶晶及其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8页第2段)以及阿胶和鹿角胶的功能(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说明书第5页第2段,说明书第6页第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仅为阿胶和鹿茸,并限定质量比,且不含辅料;(2)限定产品为上下或内外设置的双组分片剂,且限定鹿茸片和阿胶片分别采用微粉制粒压片分别制成,限定制粒后的粒、粉质量比,并限定微粉制备过程及参数,限定深冷粉碎机中粉碎及粉碎温度。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阿胶、鹿茸双组份片剂。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启示有动机选择并复配合适数量的阿胶片和鹿茸片共同组成复合营养保健品。而对于片剂构成及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虫草片及其结构、制粉工艺和压片工艺(参见权利要求1-3,附图1-3;说明书第11段;说明书第8段)。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分别将鹿茸以及阿胶微粉,并调整确定过筛目数,将两种粒、粉分别加入常见设备双层压片机的两个料斗,进行压片。为保证压片的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通过控制鹿茸或阿胶制粒后得到的鹿茸或阿胶中的粒、粉的质量比例。而深冷粉碎机中进行超微粉碎,是本领域常见的超微粉碎方式:利用深冷粉碎法对食品级药物进行粉碎,不仅产品的粒度较细,而且保护期营养价值及色、香、味(参见《粉体工程学》,许珂敬主编,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154页)。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确定深冷粉碎的温度。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阿胶鹿茸双组份片剂的制备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页第1段,第4页最后一段,第5页第2段,第6页第3段,第8页第2段)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仅为阿胶和鹿茸,并限定质量比;且不含辅料;(2)限定片剂制备工艺及参数。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阿胶、鹿茸双组份片剂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1),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原料粉碎为微粉,压片制备片剂的技术启示,并公开了本权利要求要求的微粉粒径范围。且公知常识提供了利用深冷粉碎法对食品级药物进行粉碎,不仅产品的粒度较细,而且保护期营养价值及色、香、味的技术启示(参见《粉体工程学》,许珂敬主编,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154页)。而其他工艺及参数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阿胶、鹿茸或鹿角胶的保健功效,其与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功效基本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其能实现阴阳互补之效。对于软胶片剂的变质和破碎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及结合对比文件2的片剂制备启示进行工艺改进,从而可以克服上述问题。(2)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崩解度符合片剂要求,本说明书崩解时限20min也是片剂常见的崩解时限,并没有预料不到的崩解效果;对比文件2的“成分均一、无花片”是双组分片结构本身的效果;(3)本领域公知,深冷粉碎对于营养保护及其工艺改进的技术启示(参见《粉体工程学》,许珂敬主编,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154页)。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确定以深冷粉碎并进一步摸索确定深冷粉碎的温度。(4)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并没有限定鹿茸在外、阿胶在内;对于溶散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鹿茸和阿胶的溶散效果,合理预期双层片产品的溶散情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项)。所作的修改是将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2合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制成果冻状的软胶剂,其原料中鹿茸和鹿角是两种物料和化学性质完全不同的原料,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将阿胶和鹿茸进行复配的技术方案。本申请涉及不添加辅料的前提下,通过粉粒比,粉末粒径等核心参数,实现了麻片率及裂片率低,崩解时间短的技术效果,意见陈述中实验数据均表明上述参数的选择是非显而易见的。而在现有技术中,通常需要添加粘结剂、流动剂等辅料以减少片剂的花片或裂片、卡冲等问题。对比文件2所要解决的是各药物成分均一的问题,且使用的干法造粒压片和本申请深冷粉碎压片也存在很大不同,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涉及粒粉比等核心参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1项),在2017年12月11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说明书全文替换页(共6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5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61段),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没有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阿胶及鹿茸双组份片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食用保健胶晶及其制备方法:以预处理后的驴皮、鹿角、鹿茸、龟板中的一种、两种、三种或四种为主要原料,或者以阿胶、鹿角胶、龟板胶中的一种、两种、三种为主要原料,经水浸泡,切成小块,水煎,过滤,文火浓缩水分至20-35%,制成胶膏备用,添加辅料后,冷却成型,阴干,制得。还公开了基于以上这些传统中药材的独特药用和保健营养成分,以其为原料开发的产品也较多。如三胶片剂,属于把药物制成特殊的物理形式类。三胶包括阿胶片即驴胶片、鹿角胶片和龟胶片中的一种、两种、三种,胶片的形状为厚度不大于4mm、最大尺寸不大于25mm的片状(参见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8页第2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阿胶的功能:味甘、性平,入肺、肝、肾经,有滋阴补血、润燥止血、安胎的作用。用于治疗血虚萎黄、眩晕心悸、肌痿无力、心烦不眠、 虚风内动、肺燥咳嗽、咯血吐血、尿血便血、崩漏、妇女月经不调、妊娠胎漏等症(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段);鹿角胶Colla Cornus Cervi为鹿角加水熬出的胶质液体,经蒸发浓缩并冷却凝固后,切开干燥而成的片状物;……功能益血补精,温补肝肾;治虚劳羸瘦,腰膝无力,以及由阴虚引起的吐衄崩漏。(参见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鹿茸为鹿科动物梅花鹿或马鹿的雄鹿未骨化密生茸毛的幼角。前者习称“花鹿茸”,后者习称“马鹿茸”(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主治功效:性微寒味微辛。补益气血、治虚劳;生精补髓、温肾壮 阳、强筋健骨;化淤生肌、托疮毒,调冲任,强心复脉。1、恢复及促进 精力和性功能:阳痿滑精、耳鸣耳聋、腰脊冷痛、腰酸背痛、筋骨痿软、 小便频数、头昏等症。女子服用,专治宫冷不孕,崩漏带下及产后贫血。 2、可促进胃肠的蠕动及分泌功能。3、促使心脏血管和心肌功能恢复正 常,促进肾脏之机能。4、具有振奋精神,促进红细胞、血红蛋白的生成。 5、性温而不燥,具有振奋和提高机体功能,用于羸瘦,神疲,畏寒,眩晕,阴疽不敛,对全身虚弱、久病之后患者,有较好的强身抗老作用(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虫草片:由至少两层片层组成,其中至少一层片层为虫草粉碎后制备而得,至少一层片层为补益药粉碎后或提取其中的活性成分制备而得,片层之间以上下分层,片层之间以内外分层(参见权利要求1-3,附图1-3)。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制成片剂采用上下分层或者内外分层的设置方式。该片剂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2所起作用与其在本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携带和辨识,减少混合步骤节约操作,并有利于快速崩解(参见说明书第1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制成上下或内外设置的双组份片剂。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制备虫草粉末时,宜粉碎至粒径为1~150μm、控制粉末含水量为5~18%;优选粒径为1~50μm、控制粉末含水量为8~18%。控制上述参数可以使得虫草粉末可采用直接压片工艺,或采用多次或二次压片的工艺,或采用干法造粒压片的工艺进行压片(参见说明书第8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原料仅为阿胶和鹿茸,并限定质量比,且不含辅料;(2)限定产品为上下或内外设置的双组分片剂,且限定鹿茸片和阿胶片分别采用微粉制粒压片分别制成,限定制粒后的粒、粉质量比,并限定微粉制备过程及参数,限定深冷粉碎机中粉碎及粉碎温度;限定该片剂的制备方法及参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添加剂、成品率高、麻片率低以及裂片率低,崩解时间短的阿胶、鹿茸双组份片剂。
原驳回决定、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胶包括阿胶片即驴胶片、鹿角胶片和龟胶片中的一种、两种、三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阿胶片和鹿茸片。对于片剂的结构,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合制成片剂采用上下分层或者内外分层的设置方式,都是为了方便携带和辨识,减少混合步骤节约操作,有利于快速崩解,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最少一层阿胶片和最少一层鹿茸片制成双组份片剂。至于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产品要求进行常规省略,对比文件2也给予了不添加辅料压片成产品的技术教导。而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虫草片的粉粒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可常规选择该参数和深冷粉碎温度等。
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利用深冷粉碎法对食品级药物进行粉碎,不仅产品的粒度较细,而且保护其营养价值及色、香、味(参见《粉体工程学》,许珂敬主编,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154页)。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确定深冷粉碎的温度。为制成两层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两种粉粒分别加入双层压片机2个不同的料斗,进行压片,并常规选择压片的温度和压力。将鹿茸片进行挑选、除杂、并将鹿茸片于鼓风干燥箱中干燥,是制粉前常见的前处理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干燥要求常规选择干燥温度和干燥后的含水量。成品前进行灭菌是本领域常见的后处理手段,微波灭菌是本领域常见的灭菌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灭菌时间、功率和温度。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含辅料,麻片率及裂片率低,崩解时间短的阿胶鹿茸双层片。首先从原料以及产品形态来说,阿胶和鹿茸是在对比文件1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中公开的,其所制备的保健胶晶是添加辅料的液体组分凝固成型后切割,无需考虑各种组分的粉体物料性质;而本申请的片剂是不含辅料的阿胶鹿茸片,是两种固体粉末组合一起。本领域公知在未添加任何粘合剂、流动剂等辅料前提下,片剂往往出现裂片、花片以及卡冲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并无提供克服上述技术难题的需求和启示。其次,本申请通过超微粉碎平均粒径以及制粒后待压物料的粉粒两个核心参数的同步控制,结合压片机的参数调整,能实现片剂无辅料压片成型,并实现了崩解时间缩短的技术效果。在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中,通过实验数据支持了当微粉平均粒度为10-100μm之间时,结合粒粉比大于1:1的条件,才能压制成符合要求的硬度>3kg的合格片剂,且相对于两种物料混合压片片剂缩短了崩解时间。而对比文件2虽然提供了虫草片剂的微粉粒径,但其是一种以虫草粉为主体,与一种或多种补益中药复配的片剂,其目的是克服药物成分不均一的问题,并没有涉及崩解速度、硬度等技术问题,也没有提及粒粉比等参数;且其制备方法是干法造粒压片,而本申请是深冷粉碎压片,两种在压片原理、压片参数和压片效果显著不同。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后,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前置审查以及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已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 月0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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