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设有气膜式储墨腔的墨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08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49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0172.0
申请日:2016-07-01
复审请求人: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文静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裴少波
国际分类号:B41J2/17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和教导下,能够根据其所知晓的技术常识并按照常规方式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披露的技术方案进行具有预计效果的改进而获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0172.0,名称为“一种设有气膜式储墨腔的墨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中润靖杰打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3月19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设有气膜式储墨腔的墨盒,包括有相互匹配的壳体(1)和壳盖,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设有储墨凹腔(2)、供墨凹槽(3)和可伸缩气膜(4),所述供墨凹槽(3)的两端分别与壳体(1)外侧设有的出墨口和储墨凹腔(2)相连通,所述可伸缩气膜(4)紧密连接地盖在储墨凹腔(2)和供墨凹槽(3)上,形成储墨腔和供墨通道;
其中,所述储墨凹腔(2)和供墨凹槽(3)均由若干垂直设置在壳体(1)内的隔板(5)围闭而成,围成所述储墨凹腔(2)和供墨凹槽(3)的隔板(5)与壳体(1)一体注塑成型,其上端端面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与可伸缩气膜(4)之间采用热熔焊接方式紧密连接。”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532063A,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9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围成储墨凹腔和供墨凹槽的是若干隔板,围成储墨凹腔和供墨凹槽的隔板与壳体一体注塑成型,其上端端面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与可伸缩气膜之间采用热熔焊接的方式紧密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储墨腔和供墨槽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容墨室12’和缓冲室13’的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的一侧采用盖体10b密封,其漏墨风险增加;(2)对比文件1中安装膜17的环形凸起19与凹入部分13的膜安装表面不在同一水平面上,本发明对位于同一水平面的两个腔体进行焊接密封一次即可完成,操作简单、轻松、快捷、效率高,且焊接充分,密封效果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中的储墨腔和供墨槽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容墨室12’和缓冲室13’的结构虽不同,但这种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将两个腔体设置在同一水平面进行焊接密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可伸缩气膜紧密连接地盖在供墨凹槽上形成供墨通道;(2)围成储墨凹腔和供墨凹槽的是若干垂直设置在壳体内的隔板,所述隔板与壳体一体注塑成型,其上端端面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与可伸缩气膜之间采用热熔焊接的方式紧密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容墨室12’和缓冲室13’的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储墨腔和供墨槽的结构并无实质区别,仅仅是一体加工还是分体制造后再组装的区别,两种加工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在对比文件1给出膜17、18可以是单一膜的基础上,将用于安装膜17的环形凸起19与凹入部分13的膜安装表面的上端面设置为位于同一水平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也是容易预见的。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膜17和膜18可以是单个膜,但具体生产加工是难以实现的;(2)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容器主体内部液体压力,没有给出任何与如何降低墨盒加工难度和提高加工效率相关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不会联想到将检测机构26拆除,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7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膜式储墨腔的墨盒,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液体容器,实质上公开了一种设有气膜式储墨腔的墨盒,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6页第14-15行、第22页第16行至第27页第23行,图2-9):用于构造作为液体容器的盒子1包括封底盒10(相当于本申请的壳体)和20(相当于本申请的壳盖),封底盒10包括框架10a和盖体10b,封底盒10包括:凹入部分12(相当于本申请的储墨凹腔),其开口侧被可由空气变形的膜17密封以界定一个空间即容墨室12’(相当于本申请的储墨腔),用于在其中容纳墨水;凹入部分13,其开口由空气变形的膜18密封以界定一个空间即缓冲室13’;凹槽14,用于形成容墨室12’连接到缓冲室13’的第一墨水通道14’;凹槽16,用于形成将缓冲室13’连接到阀容纳室15的第二墨水通道16’(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2,凹入部分13、凹槽14、凹槽16组合在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供墨凹槽);以及可空气变形的膜17、18可以是单个膜(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第4行,因此,膜17、18作为单个膜相当于本申请的可伸缩气膜),供墨凹槽的两端分别与框架10a外侧设有的出墨口和容墨室12’相连通,其中,凹入部分12和凹入部分13的边上具有凸起19,用于与膜17、18紧密连接;在液体流动通道中设置用于封闭液体注入通道的分隔壁,在分隔壁顶表面形成凸起,所述凸起部分被熔化以使得柔性膜(相当于本申请的可伸缩气膜)被焊接到分隔壁的顶表面(由此可知,膜与盒体之间采用的是热熔焊接的方式进行的紧密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6页第1-15行)。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可伸缩气膜紧密连接地盖在供墨凹槽上形成供墨通道;(2)围成储墨凹腔和供墨凹槽的是若干垂直设置在壳体内的隔板,所述隔板与壳体一体注塑成型,其上端端面位于同一水平面上,且与可伸缩气膜之间采用热熔焊接的方式紧密连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形成供墨通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供墨通道通常形成在墨盒侧壁或分隔壁的上表面、中间或下表面,当供墨通道形成在墨盒侧壁或分隔壁的中间时,自然由墨盒的侧壁或分隔壁形成供墨通道;当供墨通道形成在墨盒侧壁或分隔壁的上、下表面时,供墨通道自然由墨盒侧壁、分隔壁及该表面的覆盖物(例如膜、盖子等)形成;在本申请中,供墨凹槽与储墨凹腔形成在墨盒的同一面上,在采用膜密封储墨凹腔时,特别是在采用单一膜密封多个凹腔时,自然容易想到采用该膜也密封供墨凹槽以形成供墨通道,这属于本领域的一般性实践范畴,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隔板来围成腔体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特别是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采用分隔壁形成液体注入通道的启示下(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6页第2-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储墨凹腔和供墨凹槽也采用若干垂直设置在壳体内的隔板围闭而成;为了便于加工而将隔板与壳体一体注塑成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为了保证可伸缩气膜与隔板之间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漏墨及加工的便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围成储墨凹腔和供墨凹槽的隔板的上端端面设置为位于同一水平面上;在对比文件1给出采用热熔焊接的方式连接柔性膜与分隔壁的启示下(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6页第14-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同样的方式将可伸缩气膜与形成储墨凹腔和供墨凹槽的隔板之间进行紧密连接。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如案由部分所概况的内容,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膜17和膜18可以是单个膜(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3页第4行),至于该技术手段实现起来是否有难度与其是否能实现不是同一个概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膜17和膜18可以是单个膜且该方案可以被实现的情况下,不应以其生产加工起来困难或优良率低来否认其公开的真实性。
(2)本申请在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现有的墨盒都是采用墨囊,而墨囊结构存在诸多缺点(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2-7段)。因此,本申请提出了一种采用可伸缩气膜形成储墨腔代替传统墨囊结构的墨盒(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8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墨盒也是采用可伸缩气膜形成储墨腔,可见,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本申请的墨盒与对比文件1的墨盒相比,功能少、结构简单,自然加工起来加工的工序少、难度低、效率高,但这是通过牺牲墨盒功能(例如检测液体压力的功能)实现的,对创造性的确立没有帮助。另外,检测机构及检测空间均不是墨盒所必须的部分,当希望简化墨盒或降低成本时,可以省略墨盒中的检测机构,此时,自然无需考虑为检测机构避让空间,在对比文件1给出膜17、18可以是单一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容易想到将膜的安装表面设置在同一平面上。可见,由于检测机构不是墨盒必不可少的部件,因此,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会成为将膜的安装表面设置在同一平面的障碍。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日年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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