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控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44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605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18201.6
申请日:2014-07-0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肖震
合议组组长:孙平
参审员:倪建民
国际分类号: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18201.6,名称为“一种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7月3日,公开日为2016年1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1)对比文件1:CN 203163252U,公告日:2013年8月28日;
2)对比文件2:CN 2577201Y,公告日:2003年10月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申请日2014年7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人员检测装置,用于对房间是否有人进行检测,配置为当所述房间内有人时输出有人信号、当所述房间内无人时输出无人信号;控制装置,与所述人员检测装置相连接,配置为用于根据所述有人信号和水温参数输出开机信号或关机信号,或根据所述无人信号输出所述关机信号;所述开机信号用于开启家用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泵,所述关机信号用于关闭所述回水泵;所述人员检测装置包括红外传感器;
所述红外传感器包括带多普勒功能的红外传感器。
2. 如权力要求1所述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能热水器包括:室外机;水箱;循环水管,一端与所述水箱的进水口相联通,另一端与所述水箱的出水口相连通;所述回水泵,设置在所述循环水管上,进口与所述出水口相连通,出口与所述进水口相连通;多个水龙头,设置在所述循环管路上,与所述循环路相连通,且位于所述出口与所述进水口之间。
3. 如权力要求1所述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气能热水器还包括:截止阀,设置在所述循环管路上,且位于所述出水口与所述进口之间。
4. 如权力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温检测装置,设置在所述循环管路上,用于对所述循环管路中的自来 水的水温进行检测,并输出所述水温参数。
5. 如权力要求4所述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温检测装置包括:
温度传感器,用于根据所述水温输出温度信号; 模数转换电路,用于将所述温度信号转换为水温参数。
6. 如权力要求5所述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包括热电偶。
7. 如权力要求5所述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传感器包括热电阻。
8. 如权力要求4或5所述的回水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配置为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控制命令,并根据所述控制命令控制所述回水泵运行或关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3 月1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4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人员检测装置检测到房间内无人时输出无人信号,控制装置根据无人信号输出关机信号,控制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泵关闭”这一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理由如下:对比文件2的目的是在房间内有人时,即有用水需求时,控制太阳能热水器定温开启,使水龙头与水箱之间充满热水,这样在使用时只要打开水龙头即可得到热水,并不是在房间内没有人时,通过停止回水泵对水箱中的水进行循环来避免电能的浪费,并且,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在检测到房间内没有人时,控制水泵关机的技术方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对比文件2中明确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其是在房间内没有人时控制水泵关闭了,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本申请中在房间内没有人时控制水泵关闭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 申请日2014年7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则通常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控制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其同时也公开了一种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控制系统,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8]段,附图1-3):一种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包括水箱10和主机11,水箱10设有水箱冷水进水接口1和水箱热水出水接口6,水箱10通过热水管9连接有循环回水泵8,循环回水泵8的出水口连接有所述的水箱热水出水接口6,所述的水箱热水出水接口6连接有热水管19,热水管19分别连接有水龙头17和止回阀16,止回阀16的另一端连接冷水管18,冷水管18另一端与所述的水箱冷水进水接口1相连,构成循环回路;所述的水箱热水出水接口6与循环回水泵8之间设有水流开关传感器7,水流开关传感器7的信号输出端与所述的控制电路12的信号输入端相连,所述的循环回水泵8的信号输入端与控制电路12的信号输出端相连,通过控制电路12接收水流开关传感器7的信号来驱动循环回水泵8的运行,控制电路12连接有线控器13,循环回水泵8的持续运行时间及运行间隔可以通过线控器13来设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人员检测装置,用于对房间是否有人进行检测,配置为当所述房间内有人时输出有人信号、当所述房间内无人时输出无人信号;控制装置,与所述人员检测装置相连接,配置为用于根据所述有人信号和水温参数输出开机信号或关机信号,或根据所述无人信号输出所述关机信号;所述人员检测装置包括红外传感器;所述红外传感器包括带多普勒功能的红外传感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热水器即开即热控制装置,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3页第10行,附图1、2):太阳能热水器的主要特点是水管3和水管4之间有一段连管5,连管5上装有一个水泵6(即回水泵),在水泵6上装有温度传感器a、自动控制器CPV(即控制装置)、人体探测器TC(即人员检测装置)构成的自动控制装置,所述自动控制器CPV、人体探测器TC相互连接(即控制装置与所述人员检测装置相连接);所述人体探测器TC可以为多普勒效应探测头或人体热释红外传感器,室内有人时,多普勒效应探测头或人体热释红外传感器探知人的存在,开启水泵6将水管中冷水抽回水箱,由于室内有人时需要开启水泵,因此室内无人时水泵必然是关闭的。
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和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使用人员检测装置,设定室内有人时打开回水泵,而在室内无人时停止回水泵,从而实现省时省水省电,即开即热的目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公开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或达到相同效果的启示。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满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8]段,附图1-3):一种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包括水箱10和主机11(即室外机),水箱10设有水箱冷水进水接口1和水箱热水出水接口6,水箱10通过热水管9连接有循环回水泵8,循环回水泵8的出水口连接有所述的水箱热水出水接口6,所述的水箱热水出水接口6连接有热水管19,热水管19分别连接有水龙头17和止回阀16,止回阀16的另一端连接冷水管18,冷水管18另一端与所述的水箱冷水进水接口1相连,构成循环回路(热水管9、热水管19、冷水管18构成了本申请的循环水管,并且公开了一端与水箱的进水口连通,另一端与水箱的出水口连通,以及所述回水泵设置在循环水管上,进口与所述出水口相连通,出口与所述进水口相连通,以及公开了具有水龙头,设置在所述循环管路上,与所述循环管路相连通,且位于所述出口与进水口之间)。在此基础之上,水龙头设置多个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做出的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8]段,附图1-3):热水管19分别连接有水龙头17和止回阀16(即截止阀),止回阀16的另一端连接冷水管18。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3页第10行,附图1、2):所述人体探测器TC可以为多普勒效应探测头或人体热释红外传感器,当人在室内时,多普勒效应探测头或人体热释红外传感器探知人的存在,即可向CPV发出指令,CPV指令温度传感器a传回水温信号,当水温低于设定值,CPV指令继电器闭合,水泵6电源接通,水泵6工作,把下水管3中的水抽出,经管4送回水箱内,当下水管3内的温水达到设定温度以上时,温度传感器a向CPV发出信号,CPV继电器断开,水泵6停转。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水温检测装置为温度传感器a,用于根据所述水温输出温度信号,而通过模数转换电路将温度信号转换为水温参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7均对权利要求5做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设置温度传感器包括热电偶或者热电阻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4或5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行-第3页第10行,附图1、2):所述的水泵6也可以采用手动开关进行控制,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便于用户对回水泵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所述控制装置配置为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控制命令,并根据所述控制命令控制所述回水泵运行或关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已经记载了水泵由人开启或由自动控制装置在感知室内有人的情况下,定温开启,将水管内的凉水,通过另一支水管抽回水箱,从而使水龙头与水箱之间充满热水…无论用前,还是用后都不用排空水管(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行-第11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具有循环水管和循环水泵,在室内有人的时候需要开启水泵,如果无人时不关闭水泵,也就不需要有人时开启水泵,因此室内无人的时候必然关闭水泵,因此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人员检测装置检测到房间内无人时输出无人信号,控制装置根据无人信号输出关机信号,控制空气能热水器的回水泵关闭”这一技术特征。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6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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