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22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616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5189.4
申请日:2014-11-26
复审请求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长青
合议组组长:施晶俊
参审员:李波
国际分类号:C02F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当基于该技术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时,其存在的明显缺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即可解决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5189.4,名称为“一种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203379839U,公告日为2014年1月8日)、对比文件2(世界学术文库·华人卷(第二集),异天戈德主编,世界学术文库出版社,2000年2月29日,第322页右栏第3.4部分)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水泵(1)、簧片哨(2)、第一连接管道(3)、第二连接管道(10)、进水管(8)和出水管(9);所述的水泵(1)和簧片哨(2)之间通过连接第一连接管道(3)和第二连接管道(10)形成循环回路;
所述的第一连接管道(3)的两端分别与簧片哨(2)的输出口和水泵(1)的输入口连接,该第一连接管道(3)上设有回流阀(11),所述簧片哨(2)的输入口与水泵(1)的输出口之间通过所述的第二连接管道(10)导通,该第二连接管道(10)上设有压力表(6),所述的第一连接管道(3)与第二连接管道(10)之间并联有旁路管(12),所述的旁路管(12)上设有调压阀(4),该调压阀(4)的两端分别通过旁路管(12)与第一连接管道(3)和第二连接管道(10)导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9)上还设有出水阀(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有三大实质不同;3、对比文件2只是透露了X型簧片哨超声乳化器可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信息,但没有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条件;4、针对驳回决定中“(2)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行回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0月1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指出:1、复审通知书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了重新认定;2、对比文件2给出了超声可用于杀死血吸虫幼虫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装置用于杀灭水中的血吸虫幼虫;3、对比文件1与2均是利用超声作用;4、复审通知书对创造性进行了重新评述,故针对意见陈述的意见不再赘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是将权利要求2合并入权利要求1,同时增加了说明书第[0024]段的部分内容,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仅一项,具体如下:
“1. 一种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水泵(1)、簧片哨(2)、第一连接管道(3)、第二连接管道(10)、进水管(8)和出水管(9);所述的水泵(1)和簧片哨(2)之间通过连接第一连接管道(3)和第二连接管道(10)形成循环回路;
所述的第一连接管道(3)的两端分别与簧片哨(2)的输出口和水泵(1)的输入口连接,该第一连接管道(3)上设有回流阀(11),所述簧片哨(2)的输入口与水泵(1)的输出口之间通过所述的第二连接管道(10)导通,该第二连接管道(10)上设有压力表(6),所述的第一连接管道(3)与第二连接管道(10)之间并联有旁路管(12),所述的旁路管(12)上设有调压阀(4),该调压阀(4)的两端分别通过旁路管(12)与第一连接管道(3)和第二连接管道(10)导通;
所述出水管(9)上还设有出水阀(5);
将要处理的带有血吸虫幼虫的水体由进水管(8)进入泵体中,经簧片哨(2)超声处理后的一部分水从出水管(9)直接输出使用,另一部分水经第一连接管道(3)回流至水泵(1)内再次处理;通过控制流出量和回流量即可控制平均处理次数;
所述超声装置为管道式连续处理的超声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4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2和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当基于该技术启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时,其存在的明显缺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结合惯用技术手段即可解决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掺水乳油的超声乳化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5]段及附图1):所述超声乳化机包括:油泵1、防爆电机4、处理容器、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连接管道7、出料管16;其中连接管道7的两端分别与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和油泵1连接,连接管道7的顶部设有压力表9,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置于处理容器内部,该处理容器为上下贯通结构,其上端口穿入连接管道7(下称右管),下端口与油泵1通过另一个连接管道7(下称左管)导通,进料口15(即进水管)加入油和亲油性表面活性剂至处理容器中,处理容器内形成的混合物经油泵1、连接管道7(即左管)流入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在簧片的超声作用下形成乳油,循环处理15~30分钟后制成的掺水乳油经出料管16(即出水管)导出,进一步结合图1可知,左管为油泵1的输入口,右管为油泵1的输出口(即左管相当于第一连接管道,右管相当于第二连接管道,且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的输入口与油泵1的输出口之间通过右管导通),处理容器的容器本体12与连接管道7(即右管)之间设有调压阀门8,该调压阀门8的两端分别与容器本体12 和连接管道7(即右管)导通(即调压阀门8所在管路相当于旁路管,且油泵1和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之间通过连接左管和右管形成循环回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用于杀灭水中的血吸虫幼虫;(2)第一连接管道的两端分别与簧片哨的输出口和水泵的输入口连接,且第一连接管道上设有回流阀,出水管上设有出水阀,旁路管是并联于第一连接管道与第二连接管道之间,且旁路管上调压阀的两端分别通过旁路管与第一连接管道和第二连接管道导通,将要处理的带有血吸虫幼虫的水体由进水管进入泵体中,经簧片哨超声处理后的一部分水从出水管直接输出使用,另一部分水经第一连接管道回流至水泵内再次处理,通过控制流出量和回流量即可控制平均处理次数,超声装置为管道式连续处理的超声装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整管路的连接以实现对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连续处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第322页右栏第3.4部分)公开了X型簧片哨超声乳化器的新应用,即超声消毒、杀菌:湖北用于杀死血吸虫幼虫,试验效果良好,可100%杀死。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簧片哨超声乳化器产生的超声可用于杀死血吸虫幼虫的技术启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簧片式超声乳化机同样能产生超声,因此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簧片式超声乳化机用于杀灭水中的血吸虫幼虫,且这种应用无需克服任何技术上的困难,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亦是预料得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掺水乳油的过程(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其中需循环处理15-30分钟,制成的掺水乳油再经出料管16导出,即上述制备过程应为间歇式运行,由于本领域间歇式和连续式均为常见的运行方式,当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欲选择连续式运行时,对比文件1中由于处理容器的存在易造成由进料口15和进水口13进入处理容器的流体未经循环处理即被出料管16导出,因此,连续运行时,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同时进一步考虑到待处理流体通常需要具有一定的工作压力才能激发簧片哨获得较高声强而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不再设置处理容器,而从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的上游,即泵前进料或进水以使其经超声处理后即可由簧片式超声乳化器5的输出口一方面经出料管导出,另一方面经左管回流进入泵进行循环处理(即第一连接管道的两端分别与簧片哨的输出口和水泵的输入口连接),即此时超声装置为管道式连续处理的超声装置,且也必然是将要处理的带有血吸虫幼虫的水体由进水管进入泵体中,经簧片哨超声处理后的一部分水从出水管直接输出使用,另一部分水经左管回流至泵内再次处理,而为了便于对管道内的流体进行控制,在管道上设置阀门以及通过控制流出量和回流量从而控制平均处理次数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由于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调压阀门8和压力表9用于调节和观察超声乳化机内部的工作压力,使超声乳化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基于该对超声工作压力的调节和观察作用,进行上述连续运行的设计时调压阀门8所在管路自然应并联于左管与右管之间,且调压阀门8的两端也是与左管和右管导通。
基于以上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为:1、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X型簧片哨超声乳化器可用来杀灭血吸虫幼虫,但并未公开具体的技术方案及所需的超声空化强度、要产生该空化强度的条件及处理流程等,也未公开是杀死什么介质中的血吸虫幼虫,故即使将其强行结合于对比文件1也得不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是容器间断式循环处理超声装置,而本申请是管道连续式部分循环法处理超声装置,没有证据表明不设置处理容器及相关管道设置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的水泵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油泵应为区别技术特征;4、回应了复审通知书中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明确公开了X型簧片哨超声乳化器在工业上的应用和新应用探索,其中第3.4部分为“超声消毒、杀菌:湖北用于杀死血吸虫幼虫,试验效果良好,可100%杀死。北京用于加臭氧消毒饮用水,试验也有良好效果。”由于在后记载的是消毒饮用水,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认为在前的亦是杀死饮用水,即水中的血吸虫幼虫,况且,杀死血吸虫幼虫是基于X型簧片哨超声乳化器产生的高声强和强空化场,而非依赖于待处理流体介质本身,故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超声乳化机用于杀死水中的血吸虫幼虫;此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杀灭血吸虫幼虫的超声装置,同样也不涉及相关的超声空化强度、要产生该空化强度的条件,而相关的处理流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得到的。
2、首先,无论是间歇式处理还是连续式处理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运行方式,也就是说,当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选择将对比文件1的超声乳化机用于杀灭水中的血吸虫幼虫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也可以选择常用的连续式运行处理方式,若将对比文件1的超声乳化机直接进行连续式运转,存在着明显的技术缺陷,即由进料口15和进水口13进入处理容器的流体未经循环处理(超声处理)就被出料管16导出,为了避免上述缺陷,同时进一步考虑到簧片哨超声乳化器对工作压力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省略对比文件1中的处理容器而改为将进料管设在泵的输入口处,同时将簧片哨的输出口一方面用于输出,另一方面用于回流至泵的输入口以继续实现对比文件1中的循环处理,并由此获得本申请的管道连续式部分循环法处理超声装置,在各管道上设置阀门以对其中的流体进行控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各种设计手册上基本均有体现。
3、对比文件1已明确设置有油泵,其作用就是输送流体或使流体增压,而本申请设置水泵同样是该作用,故基于该相同作用,在创造性评述时未将其列为区别技术特征,至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水泵与油泵确实不同,但上述泵的不同是由于待处理对象的不同而导致的,在创造性评述时实质上是通过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用于杀灭水中的血吸虫幼虫来体现的。
4、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无论是创造性评述,还是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陈述的答复均已进行了详细撰写,关于复审通知书中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相关陈述也涉及之前相关意见的重复,故此处不再赘述。
故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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