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及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及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34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45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30173.3
申请日:2015-11-02
复审请求人:广东万联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兰相
合议组组长:陈飚
参审员:王芳
国际分类号:B41J2/01(2006.01);B31F1/20(2006.01);B41J3/44(2006.01);B41M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该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30173.3,名称为“一种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及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万联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9]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包括用于生产瓦楞纸板(10)的瓦楞纸板生产线(100),所述瓦楞纸板(10)由瓦楞纸(9)和外层面纸(8)粘合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瓦楞纸板生产线(100)融合有对瓦楞纸板(10)成型前的外层面纸(8)外表面进行印刷的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与瓦楞纸板生产线(100)由总控制装置统一控制,实现同步高速印刷和瓦楞纸板(10)制作;
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包括多副打印头组(31),各副打印头组(31)横跨外层面纸(8),各副打印头组(31)沿外层面纸(8)的长度方向固定排列;
所述瓦楞纸板生产线(100)生产纸板的速度和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印刷的速度均为80米/分以上;
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的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瓦楞纸(9)包括至少一层芯纸(92)和至少一层内层面纸(91),芯纸(92)和内层面纸(91)交替设置;所述瓦楞纸板生产线(100)包括将芯纸(92)和内层面纸(91)粘合成瓦楞纸(9)的瓦楞纸成型装置(1)、将成卷的外层面纸(8)放出的放卷装置(2)和用于将外层面纸(2)与瓦楞纸(9)粘合成瓦楞纸板(10)的瓦楞纸板成型部(7),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设置在放卷装置(2)与瓦楞纸板成型部(7)之间,以向瓦楞纸板(10)成型前的外层面纸(8)外表面印刷图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为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其印刷头组包含有四色或以上的喷头组,喷头组设有若干喷墨头,各喷墨头沿外层面纸(8)宽度方向有序固定排列; 或者,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为ONEPASS高速单色喷墨印刷装置,其印刷头包含有单色喷头组,喷头组设有若干喷墨头,各喷墨头沿外层面纸(8)宽度方向有序固定排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总控制装置包括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高速计算机分别与瓦楞纸板生产线(100)、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和人机界面电性连接;人机界面可向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实时发送印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图案,可使得外层面纸(8)表面不间断的印刷有多种图案。
5. 一种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将瓦楞纸板生产线(100)和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高效融合在一起,同时,两者通过同一个总控制装置控制,使得瓦楞纸板生产线(100)生产瓦楞纸板(10)的速度和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印刷的速度均为80米/分以上,且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负责对瓦楞纸板(10)成型前的外层面纸(8)进行精度为400dpi以上印刷,以使得瓦楞纸板(10)制作和外层面纸(8)印刷连续进行,大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和减少能源消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总控制装置包括主要用于控制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高速运行的高速计算机,高速计算机可线上接收用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的图案,以适合不同的包装箱需要。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带彩色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3)为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或为ONEPASS高速单色喷墨印刷装置。”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2013/0029825A1,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包括多副打印头组,各副打印头组横跨外层面纸,各副打印头组沿外层面纸的长度方向固定排列;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的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然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以下区别: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然而,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是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合并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余权利要求进行了适应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是对瓦楞纸板成型前的外层面纸进行印刷。
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数字印刷设备可以是Hewlett Packard-T300喷墨轮转印刷机及T400喷墨轮转印刷机”,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分析出,该数字印刷设备是惠普公司的印刷机,因此,其打印是独立的,不存在统一控制的概念;另外,轮转印刷的概念与直喷印刷不同;还有,没有明确公开高速印刷和瓦楞纸板制作是同步的,这里的同步指的是不存在停顿,而对比文件1没有说明喷墨轮转印刷机与制作纸板是否存在停顿。
3)本申请各副打印头组是固定排列的,因此可以在外层面纸经过的时候,直接将油墨喷在外层面纸上,外层面纸是不需要停顿的;而对比文件1不是直接将油墨喷在外层面纸上。
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总控制装置包括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高速计算机分别与瓦楞纸板生产线(100)、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和人机界面电性连接;人机界面可向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实时发送印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图案,可使得外层面纸(8)表面不间断的印刷有多种图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根据对比文件1附图2可知,在线数字印刷机162对瓦楞纸板成型前的两边面纸134、138外表面均进行印刷。2)对比文件1的附图2公开了瓦楞纸板生产线,在生产线中完成了印刷、瓦楞纸板的粘合、裁切等步骤,实现一体一次成型瓦楞纸板;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附图4-8,其印刷可以在纸卷134上的特定区域印制特定图案,必然需要同步才能实现上述步骤,若无统一控制则必然无法实现;再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印刷速度可达122米/分的“inkjet web press”,设备是针对卷筒纸进行的喷墨印刷,存在卷筒纸的轮转输送,并非复审请求人认为的“是不同于直喷印刷的轮转印刷”,在针对卷筒纸的速度高达122米/分的喷墨印刷中必然不存在停顿。3)打印头数量的设置是实现彩色印刷的常规技术手段。4)传统印刷具有制版、装版、调试、印刷等工艺,不可能实现可变印刷,喷墨印刷作为一种数字印刷方式替代传统印刷方式,其是通过计算机产生信号控制打印头喷墨,必然能实现可变(参见“数字印刷与计算机直接制版技术”,胡维友 等,第37-44页,印刷工业出版社,2007年07月),复审请求人所争辩的“瞬间改变印刷图案”是使用喷墨印刷通常能达到的功能效果;其次,喷墨印刷依赖于计算机处理控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产线具有集成的控制系统控制印刷、折皱、裁切等各环节协同工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地想到将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用于瓦楞纸板生产线,这种设置是通常具有的常规设置方式。因而复审请求人所争辩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ONEPASS高速印刷装置的各副打印头组沿外层面纸的长度方向固定排列,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2)总控制装置包括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高速计算机分别与瓦楞纸生产线、ONE PASS 高速喷墨印刷装置和人机界面电性连接,人机界面可向ONEPASS高度喷墨印刷装置实时发送印刷命令。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两个技术方案,其中一方案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方案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的常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复审通知书中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并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对瓦楞纸板成型前的外层面纸进行印刷。2)对比文件1所用的惠普T300或T400是直喷式印刷方式;当将一个独立的设备集成于一条生产线中时,各个独立个体必须统一控制,且各个独立个体的操作需同步,否则相互之间就需要频繁地停机等待,且会造成纸张浪费;另外,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内容也可以确定被集成于瓦楞纸板生产线中的惠普T400或T300所进行的印刷与瓦楞纸板的制作是同步的。3)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知,构成瓦楞纸板下层的卷筒纸138(即本申请的外层面纸)由设置于生产线下方的印刷机162的喷墨头中的喷嘴直接喷射油墨而形成图案。4)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对瓦楞纸生产线的自动控制,将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应用于所述的集成控制系统并由人机界面向印刷装置实时发送印刷命令使其瞬间改变印刷图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包括:以2019年01月2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将权利要求2、3与权利要求1合并,将权利要求5、6与权利要求4合并,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瓦楞纸板生产线上配套喷墨打印,不是简单的将打印设备与纸板生产设备放在一起,而是需要两者统一控制,同步运行;这种方式是瓦楞纸板生产线执行标准中未出现过的,所以,将打印设备和瓦楞纸板生产线高效融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再有,这种打印的要求是纸板不间断地输送运动,打印的图案无需设置特定的印版,而是直接在控制上改变打印内容,生产线上的纸板打印的图案可以随时改变。同时地,图案改变了,纸板生产线的切割也跟随图案的大小或纸板尺寸要求而改变,这一切操作均在不停机的情况下,在一条生产线上完成。而现有技术是纸板的面纸预先打印好,然后再在生产线上加工成瓦楞纸板,再进行切割;一卷纸只印刷同一种图案,因此,纸板加工需要有较大订单量的要求,否则造成很大的浪费;或者,小订单只能是采取其他加工方式完成。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6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包括用于生产瓦楞纸板(10)的瓦楞纸板生产线(100),所述瓦楞纸板(10)由瓦楞纸(9)和外层面纸(8)粘合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瓦楞纸板生产线(100)融合有对瓦楞纸板(10)成型前的外层面纸(8)外表面进行印刷的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与瓦楞纸板生产线(100)由总控制装置统一控制,实现同步高速印刷和瓦楞纸板(10)制作;
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包括多副打印头组(31),各副打印头组(31)横跨外层面纸(8),各副打印头组(31)沿外层面纸(8)的长度方向固定排列;
所述瓦楞纸板生产线(100)生产纸板的速度和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印刷的速度均为80米/分以上;
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的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
所述总控制装置包括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高速计算机分别与瓦楞纸板生产线(100)、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和人机界面电性连接;人机界面可向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实时发送印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图案,可使得外层面纸(8)表面不间断的印刷有多种图案;
所述瓦楞纸(9)包括至少一层芯纸(92)和至少一层内层面纸(91),芯纸(92)和内层面纸(91)交替设置;所述瓦楞纸板生产线(100)包括将芯纸(92)和内层面纸(91)粘合成瓦楞纸(9)的瓦楞纸成型装置(1)、将成卷的外层面纸(8)放出的放卷装置(2)和用于将外层面纸(2)与瓦楞纸(9)粘合成瓦楞纸板(10)的瓦楞纸板成型部(7),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设置在放卷装置(2)与瓦楞纸板成型部(7)之间,以向瓦楞纸板(10)成型前的外层面纸(8)外表面印刷图案;
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为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其印刷头组包含有四色或以上的喷头组,喷头组设有若干喷墨头,各喷墨头沿外层面纸(8)宽度方向有序固定排列; 或者,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为ONEPASS高速单色喷墨印刷装置,其印刷头包含有单色喷头组,喷头组设有若干喷墨头,各喷墨头沿外层面纸(8)宽度方向有序固定排列。
2. 一种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其特征在于:将瓦楞纸板生产线(100)和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高效融合在一起,同时,两者通过同一个总控制装置控制,使得瓦楞纸板生产线(100)生产瓦楞纸板(10)的速度和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印刷的速度均为80米/分以上,且所述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负责对瓦楞纸板(10)成型前的外层面纸(8)进行精度为400dpi以上印刷,以使得瓦楞纸板(10)制作和外层面纸(8)印刷连续进行,大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和减少能源消耗;
总控制装置包括主要用于控制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3)高速运行的高速计算机,高速计算机可线上接收用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的图案,以适合不同的包装箱需要;
所述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3)为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或为ONEPASS高速单色喷墨印刷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于2019年03月06日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与高速喷墨印刷高效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与高速喷墨印刷融合的瓦楞纸生产线,包括用于生产瓦楞纸板的瓦楞纸板生产线120,所述瓦楞纸板由瓦楞纸164和外层面纸130、138粘合构成,瓦楞纸板生产线融合有对瓦楞纸板成型前的外层面纸130、138的外表面进行印刷的在线式数字印刷机162(参见说明书第[0037]-[0039]、[0121]-[0136]段以及附图2)。该数字印刷机是高速印刷机,可以是惠普T3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或T4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并且该数字印刷机可作为一个单一单元横跨卷筒纸的整个宽度来进行印刷(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单一的印刷杆166(相当于本申请的打印头组)横跨卷筒纸134的全宽W(参见说明书第[0150]、[0153]段及附图4、5)且相对于卷筒纸134固定不移动,因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数字印刷机162是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并且具有多副打印头组或印刷头组,打印头组或印刷头组包含有四色或以上的喷头组,喷头组设有若干喷墨头,各喷墨头沿外层面纸的宽度方向有序固定排列。采用所述的数字印刷机162,无需与该印刷机相独立的输出辊,因为卷筒纸可以在所述的瓦楞纸生产线120中直接进行印刷(参见说明书第[0136]段)。
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与丝网轮转印刷机不同的印刷系统,并可将该印刷系统有效集成于一个片材加工生产线内,附图2中的虚线框也表示数字印刷机162集成于所述生产线内;第[0035]段还记载了通过使用数字印刷机可以连续地实施打印无需暂停,由此在连续的打印过程中,片材加工工序也连续地进行并可与打印过程同步;第[0080]-[0083]段记载了数字印刷机可以连续地工作,并采用集成的控制系统控制切刀/穿孔/褶皱,惠普T400的印刷速度为122米/分(速度122米/分落入权利要求1所述的80米/分以上的范围内)。据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高速印刷和瓦楞纸板制作同步进行,生产瓦楞纸板的速度和印刷速度均为122米/分,且数字印刷机与瓦楞纸板生产线由总控制装置统一控制。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1]和[0143]段中还记载了在印刷过程中如果仅改变印刷图像则无需暂停印刷;采用在线式数字印刷机进行印刷时不限制颜色,且每个图像均可以不同。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控制装置可向所述印刷机实时发送印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图像,可使得外层面纸表面不间断地印刷有多种图像。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中间的卷筒纸140构成瓦楞纸的瓦楞芯164(即本申请的芯纸),卷筒纸130构成内层面纸;所述瓦楞纸板生产线包括将瓦楞芯164和内层面纸130粘合成瓦楞纸的压合辊144(相当于本申请的瓦楞纸成型装置)、将成卷的外层面纸138放出的放卷装置122B、和用于将外层面纸138与瓦楞纸粘合成瓦楞纸板的压合辊144(相当于本申请的瓦楞纸成型部),数字印刷机162即惠普T3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或T4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作为ONEPASS高速喷墨装置设置在放卷装置122B与压合辊144之间,以向瓦楞纸板成型前的外层面纸外表面印刷图像(参见说明书第[0121]-[0136]段以及附图2)。
根据上文对于对比文件1的描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ONEPASS高速印刷装置的各副打印头组沿外层面纸的长度方向固定排列,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2)总控制装置包括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高速计算机分别与瓦楞纸生产线、ONEPASS 高速喷墨印刷装置和人机界面电性连接,人机界面可向ONEPASS高度喷墨印刷装置实时发送印刷命令;(3)本申请还可以包括瓦楞纸的芯纸和内层面纸均多于一层时芯纸和内层面纸交替设置的情形;(4)ONEPASS 高速喷墨印刷装置可以为单色印刷装置,其印刷头包含有单色喷头组,喷头组设有若干喷墨头,各喷墨头沿外层面纸宽度方向有序固定排列。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高精度印刷图案、控制瓦楞纸板生产线、瓦楞纸的构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惠普T3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或T4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作为所述的数字印刷机,所述印刷机的各打印头组166横跨外层面纸宽度W固定设置,而且包括多个色组的打印头组,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色组的打印头组沿着长度方向固定排列,由此实现ONEPASS喷墨印刷;对于印刷精度,其完全取决于实际需求,在瓦楞纸生产线中以400dpi以上的分辨率印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教材《数字印刷》(严格 主编,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07月第1版)第80页记载了在宽幅瓦楞纸数码印刷中可以600dpi的分辨率进行全幅面印刷。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高速计算机已成为当今计算机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人机界面是用户与含有计算机的机器系统之间的通信媒介或手段,人机界面在控制系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用户可以通过人机界面随时了解、观察并掌握整个控制系统的工作状态,用户可以通过人机界面与控制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向控制系统输入数据、信息和控制命令(参见教科书《人机界面组态与应用技术》,第1页,席巍 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04月第1版)。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生产效率和对瓦楞纸生产线的自动控制,将高速计算机和人机界面应用于所述的集成控制系统并由人机界面向印刷装置实时发送印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图案以使得外层面纸表面不间断地印刷多种图案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在构成瓦楞纸的芯纸和内层面纸均多于一层的情况下,将芯纸和内层面纸将芯纸和内层面纸交替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根据上文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为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其印刷头组包含有四色或以上的喷头组,喷头组设有若干喷墨头,各喷墨头沿外层面纸宽度方向有序固定排列,对于ONEPASS 高速喷墨印刷装置为单色印刷装置时的相应特征,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所进行的常规改进,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彩色喷墨印刷装置同样可以进行单色印刷操作。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独立权利要求2
独立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带图案的瓦楞纸板高速生产工艺,该生产工艺通过与高速喷墨印刷融合的瓦楞纸板生产线实现。具体而言,所述数字印刷机162是高速印刷机,可以采用惠普T3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或T400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并且该数字印刷机可作为单一单元横跨卷筒纸的整个宽度来进行印刷(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单一的印刷杆166(相当于本申请的打印头组)横跨卷筒纸134的全宽W(参见说明书第[0150]、[0153]段及附图4、5)且相对于卷筒纸134固定不移动,由此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述数字印刷机是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装置;所述生产线包括用于生产瓦楞纸板的瓦楞纸板生产线120和所述的数字印刷机162,所述的数字印刷机对瓦楞纸板成型前的外层面纸130、138的外表面进行印刷(参见说明书第[0037]-[0039]、[0121]-[0136]段以及附图2)。
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与丝网轮转印刷机不同的印刷系统,并可将该印刷系统有效集成于一个片材加工生产线内,附图2中的虚线框也表示了数字印刷机162集成于所述生产线内;第[0035]段还记载了通过使用数字印刷机可以连续地实施打印无需暂停,因此在连续的打印过程中,片材加工工序也连续地进行并可与打印过程同步;说明书第[0080]-[0083]段记载了数字印刷机可以连续地工作,并采用集成的控制系统控制切刀/穿孔/褶皱,惠普T400的印刷速度为122米/分(所述的速度122米/分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4所述的80米/分以上的范围内)。据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数字印刷机162的印刷速度和生产瓦楞纸板的生产速度同步,均为122米/分,瓦楞纸板制作和外层面纸的印刷连续进行,且数字印刷机与瓦楞纸板生产线由同一个总控制装置控制,由此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制造成本和减少能源消耗。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印刷精度为400dpi以上;(2)总控制装置包括主要用于控制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高速运行的高速计算机,高速计算机可线上接收用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的内容,以适合不同的包装箱需要;(3)ONEPASS高速喷墨印刷装置可以是ONEPASS高速单色喷墨印刷装置。
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高精度印刷图案,如何适应不同的印刷需求。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印刷精度完全取决于实际的生产需求,而在瓦楞纸生产线中以400dpi以上的分辨率印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教材《数字印刷》(严格 主编,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07月第1版)第80页记载了在宽幅瓦楞纸数码印刷中可以600dpi的分辨率进行全幅面印刷。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高速计算机已成为当今计算机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其实现的功能众所周知;由于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数字印刷机惠普T400、T300为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卷筒纸印刷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在所述的ONEPASS高速喷墨卷筒纸印刷机中使用高速计算机进行印刷操作控制,并由此实现线上接收用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的图案以适应不同的包装箱需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上文对对比文件1的表述,其采用的数字印刷机162是ONEPASS高速彩色喷墨印刷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将其设置为ONEPASS高速单色喷墨印刷机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彩色喷墨印刷装置同样可以进行单色喷墨印刷。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瓦楞纸板生产线上配套喷墨打印,不是简单的将打印设备与纸板生产设备放在一起,而是需要两者统一控制,同步运行;这种方式是瓦楞纸板生产线执行标准中未出现过的,所以,将打印设备和瓦楞纸板生产线高效融合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再有,这种打印的要求是纸板不间断地输送运动,打印的图案无需设置特定的印版,而是直接在控制上改变打印内容,生产线上的纸板打印的图案可以随时改变。同时地,图案改变了,纸板生产线的切割也跟随图案的大小或纸板尺寸要求而改变,这一切操作均在不停机的情况下,在一条生产线上完成。而现有技术是纸板的面纸预先打印好,然后再在生产线上加工成瓦楞纸板,再进行切割;一卷纸只印刷同一种图案,因此,纸板加工需要有较大订单量的要求,否则造成很大的浪费;或者,小订单只能是采取其他加工方式完成。
对此,合议组持不同意见,具体理由是: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其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与丝网轮转印刷机不同的印刷系统,并可将该印刷系统有效集成于一个片材加工生产线内,且附图2中的虚线框也表示了数字印刷机162被集成于所述生产线内。当将一个独立的设备集成于一条生产线中时,各个独立个体必须统一控制,且各个独立个体的操作需同步,否则相互之间就需要频繁地停机等待,且会造成纸张浪费,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段也记载了通过使用数字印刷机可以连续地实施打印无需暂停,因此在连续的打印过程中,片材加工工序也连续地进行并可与打印过程同步;第[0080]-[0083]段记载了数字印刷机可以连续地工作,并采用集成的控制系统控制切刀/穿孔/褶皱;第[0141]和[0143]段中还记载了在印刷过程中如果仅改变印刷图像则无需暂停印刷。根据以上记载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被集成于瓦楞纸板生产线中的惠普T400或T300所进行的印刷与瓦楞纸板的制作是同步的。
另外,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141]和[0143]段记载了在印刷过程中如果仅改变印刷图像则无需暂停印刷;采用在线式数字印刷机进行印刷时不限制颜色,且每个图像均可以不同。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控制装置可向所述印刷机实时发送印刷命令,瞬间改变印刷图像,可使得外层面纸表面不间断地印刷有多种图像,无需像现有技术那样预先将纸板的面纸打印好。根据附图4和5可知,对比文件1中纸板生产线的切割跟随图案的大小或纸板尺寸要求而改变。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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