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23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69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04808.8
申请日:2015-08-17
复审请求人:共慧冶金设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炆
合议组组长:李晓丽
参审员:董喜俊
国际分类号:B22D11/06(2006.01);B22D1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与本申请的发明主题存在较大差别,不存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其不能作为否定本申请创造性的技术基础,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不容易想到将其他对比文件与之结合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4808.8,发明名称为“一种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共慧冶金设备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3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即第1页);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539572A,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7日;
对比文件2:CN101817071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用于转运铝合金熔体的中间包,在所述中间包下方连接有结晶器,在所述结晶器下方设有双辊铸轧机,所述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还包括位于双辊铸轧机下方的引晶机构,浇铸开始前,由引晶机构将引晶头经双辊铸轧机送入所述结晶器中,铝合金熔体浇入中间包后,经结晶器冷却后,在引晶头上方形成凝固壳,凝固壳在引晶机构拉动作用下进入双辊铸轧机的铸轧辊,经过轧辊冷却轧制后形成所需外形;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包的外部具有中间包加热装置,可确保铝合金熔体在中间包中的温度均匀稳定,在中间包停留过程中的降温不超过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结晶器为水冷结晶器,由外至内包括水冷套、铝套筒和石墨套;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冷结晶器的内径大于所生产线材直径的5-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引晶机构,其引晶杆的引晶头外径与所生产线材直径相同,并由引晶机构拉动控制;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双辊铸轧机为水冷双辊铸轧机,双辊同步相向旋转,辊面加工有凹槽;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水冷双辊铸轧机的辊面加工有半圆形凹槽,凹槽内径与所加工线材直径相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系统为铸轧系统,在结晶器下方设有双辊铸轧机,浇铸开始前由引晶机构将引晶头经双辊铸轧机送入结晶器中;凝固壳在引晶机构拉动作用下进入双辊铸轧机的铸轧辊,经过轧辊冷却轧制后形成所需外形;双辊铸轧机为水冷双辊铸轧机,双辊同步相向旋转,辊面加工有凹槽;水冷双辊铸轧机的辊面加工有半圆形凹槽,凹槽内径与所加工线材直径相同;2)在中间包停留过程中的降温不超过5℃,结晶器为水冷结晶器,由外至内包括水冷套、铝套筒和石墨套;水冷结晶器的内径大于所生产线材直径的5-10%,引晶机构的引晶杆的引晶头外径与所生产线材直径相同,并由引晶机构拉动控制;但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续定向凝固铸造装置,并具有5项有益效果;本申请提供了一种铝合金线材的连续铸轧技术,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半固态合金的电脉冲铸轧方法,将半固态铸轧技术与电脉冲凝固改性技术结合,与本申请相比,技术领域相同,但技术方案与技术效果均不相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同时,复审请求人于同一天2018年12月1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内容与复审请求书中意见一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续定向凝固铸造方法、装置及其制备的线材或板带材料,实质上公开了一种铝镁合金(即铝合金的下位概念)线材连续铸造系统,涉及本申请的整体工艺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半固态合金的电脉冲铸轧方法,其中涉及轧辊的同步相向旋转以及水冷冷却铝合金线材,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水冷铝合金的铸轧以减少铸造缺陷,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克服上述铸造的缺陷、保证线材的尺寸精度并减少铸造工序,能够想到在铝合金经过结晶器采用双辊铸轧机进行铸轧,即在结晶器下方设有双辊铸轧机,并在浇铸开始前由引晶机构将引晶头经双辊铸轧机送入结晶器中;凝固壳在引晶机构拉动作用下进入双辊铸轧机的铸轧辊,经过轧辊冷却轧制后形成所需外形;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申请日2015年08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铝合金线材连续铸轧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连续定向凝固铸造方法、装置及其制备的线材或板带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实施例3,附图1):所述线材的连续定向凝固系统包括用于转运容纳熔体如铝镁合金液的结晶器容腔2(相当于本申请的中间包),在所述容腔2的下部连接有结晶器口3(相当于本申请的结晶器),在结晶器口3的下方还设有引料线8;在所述结晶器口的下方设有冷却构件和牵引机构;冷却机构包括水槽11内盛有水9,牵引机构的四组牵引辊轮10、12、13、15分别位于水槽11内、外,引料线8一端可伸入结晶口3内使结晶器1内形成一个底部封闭的容腔2,另一部分浸泡在水9中,其端部引出水面并由牵引辊轮牵引;结晶器的壁面内设置有加热丝19和内部可通冷却液的空心冷却通道4,用于对结晶器1内的熔体进行加热保温或冷却;浇铸开始前,先将引料线8对接在圆形结晶口3内使结晶器1内形成一个底部封闭的容腔2,通过向水槽1内注水9,铝镁合金液浇注到容腔2内,流入结晶口3中;结晶口3内的铝镁合金液向引料线8的端面结晶凝固,开动牵引机构由牵引辊轮10、12、13、15将圆孔内凝固的线料拉出圆孔,并进入水槽11进一步冷却。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结晶器下方设有双辊铸轧机,引晶机构设置在双辊铸轧机的下方,浇铸时,铝合金熔体在引晶头上方形成凝固壳,凝固壳在引晶机构的拉动下进入铸轧辊,经轧辊冷却轧制后形成所需外形;(2)熔体在中间包停留过程中降温不超过5℃,结晶器为水冷结晶器,由外至内包括水冷套、铝套管和石墨套;结晶器的内径大于所生产线材直径的5-10%;引晶头的外径与所生产的线材直径相同;(3)水冷双辊铸轧机的双辊同步相向旋转,辊面加工有半圆形凹槽,凹槽内径与所加工线材直径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申请属于连续铸轧技术领域,其工艺过程为将合金液在结晶器中凝固成坯壳后从结晶器中拉出进入铸轧辊中对有液芯的线材铸坯进行进一步成型;对比文件1属于连铸技术领域,其工艺过程为将合金液在结晶器中完全凝固后由牵引机构将线材拉入冷却机构进一步冷却,实现了线材的定向凝固连铸。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本身存在较大差异,技术效果也不同,同时,对比文件1中在结晶器中已经形成了凝固坯,在后序中仅完成牵引和冷却,而没有给出对具有凝固坯壳的铸坯进一步铸轧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半固态合金的电脉冲铸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12-15段,附图1),其中涉及一种半固态合金电脉冲倾斜铸轧装置,包括保温坩埚2、设置在保温坩埚2的铸嘴下方的两反向旋转的轧辊3、5,半固态合金浆料6通过保温坩埚的铸嘴注入两反向旋转的轧辊3、5之间,进行快速凝固和塑性变形,从而获得合金板材、棒材或线材,轧辊可以为空心水冷辊。因此,对比文件2实质上也公开了一种半固态金属的连续铸造装置,其反向旋转的轧辊实质上起到了结晶器的冷却、塑形作用,半固态浆料在相对旋转的轧辊形成的轧辊缝中被冷却、成型。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也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本身存在较大差异,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同时,对比文件2中半固态浆料直接进入相对旋转的轧辊辊缝之间冷却成型,而没有给出金属浆料从坩埚中出来后先在结晶器中形成坯壳,再在辊缝中进一步塑性成型的技术启示。
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之间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采用的不同的技术方案,实现的不同的技术效果,即对比文件1和2均仅公开了通过一道结晶器凝固工序实现板材或线材的连续铸造成型,而没有给出在结晶器中仅形成线材坯壳,然后在下一工序的轧辊中对含液芯的线材铸坯进一步冷却和成型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或2公开的一道工序连铸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得到两道工序铸轧形成的线材。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本申请所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对一道连铸工序进行改进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容易想到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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