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插座-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插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92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720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71557.8
申请日:2015-08-0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广辉
合议组组长:陆水如
参审员:史永生
国际分类号:H01R13/66,H01R13/7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及容易想到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71557.8,发明名称为“一种智能插座”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插座,包括插座本体,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在所述插座本体的外表面上的显示装置(1);
与所述显示装置(1)相连接的电量检测装置(8),所述电量检测装置(8)用于检测所述插座使用过程中实时的电能参数;
控制器(3),所述控制器(3)分别与所述电量检测装置(8)和显示装置(1)相连接,所述控制器(3)用于接收所述电量检测装置(8)检测得到的电能参数并传递给所述显示装置(1);
所述显示装置(1)为环形LED显示器,所述LED显示器的周围设置有沿圆周方向设置的电能刻度表;所述LED显示器接收到所述电能参数后,该电能参数在所述电能刻度表上所对应的面积点亮;所述电能刻度表设置在所述环形LED显示器外环的外侧或内侧,所述电能刻度表从0至插座所能承受的电能的最大值沿圆周方向均匀设置;
所述插座上设置有光敏元件,所述光敏元件与所述控制器(3)相连接;当所述光敏元件检测到环境中的光线值低于设定的阈值时,所述控制器(3)控制所述显示装置(1)开启夜光功能,所述环形LED显示器启动,在夜间时起到照明作用;
所述插座中还设置有通信模块(2)和电路通断控制装置(7),所述通信模块(2)用于与智能终端(5)和/或服务器通信连接;所述控制器(3)通过解码装置与所述电路通断控制装置(7)连接;所述通信模块(2)分别与所述显示装置(1)、电量检测装置(8)和电路通断控制装置(7)相连接;
所述插座上具有多组插孔,每组所述插孔对应设置一个所述电路通断控制装置(7);每组所述插孔均连接至同一所述电量检测装置(8)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量检测装置(8)包括电流信号采集电路、电压信号采集电路和电能计量芯片;
所述电能刻度表上显示的刻度值为功率值;
所述控制器(3)接收所述电量检测装置(8)检测得到的电能参数并将所述电能参数转换为电功率后传递给所述显示装置(1)。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智能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上设置有控制面板,所述控制面板上设置有与所述电路通断控制装置(7)相连接的开关按键。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智能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上设置有报警装置,所述报警装置与所述控制器(3)相连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CN20401208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公开了一种智能插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显示装置为环形LED显示器,其周围设置有沿圆周方向设置的电能刻度表,LED显示器接收到所述电能参数后在刻度表上所对应的面积点亮,电能刻度表设置在环形LED显示器外环的外侧或内侧,电能刻度表从0至插座所能承受的电能的最大值沿圆周方向均匀设置;在插座上设置有光敏元件,光敏元件与控制器连接,当光敏元件检测到环境中的光线值低于设定的阈值时,控制器控制显示装置开启夜光功能,环形LED显示器启动,在夜间时起到照明作用;通信模块与显示装置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设置环形LED显示器并将电能刻度表设置在环形LED显示器的外侧或内侧,电能刻度表从0到插座所能承受的电能的最大值沿圆周方向均匀设置,使得既能够显示电能参数,又不在显示装置上直接显示,节省显示装置的显示空间,使显示装置更小巧和直观,这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插座上设置与控制器连接的用于检测环境中光线值的光敏元件,从而当检测到的光线值低于设定的阈值时控制显示装置开启夜间照明功能,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通信模块分别与显示装置、电量检测装置和电路通断控制装置连接”这一技术特征,这种连接方式能够利用智能终端和/或服务器通过通信模块对插座进行远程控制,执行各种个性化操作,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上述这些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的。(2)通过将插座上的多组插孔均连接至同一电量检测装置上,能够统一检测插座整体的电流信号、电压信号等参数,检测结果更准确,而对比文件1则无法统一测量全部插片凹槽的电量信息,并且这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控制面板上设置显示屏,通过显示屏可显示电器当前的电流、电压、用电量等信息;而具体如何显示电能参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常规选择,可参见书籍 《明明白白选电脑打电话》(《中国消费者》杂志社编,2001年)的第142页记载了可用LED发光管以环形或直条显示电量;那么为了指示环形LED显示器所显示电量的大小,在显示器外环的外侧或内侧标有相应的刻度为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书籍《发明有时很简单》(义乌市科技和劳动教育中心组编,2011年)的第十四章环保类发明中公开了一种环保台灯,利用光敏感应器3与控制器4相连接,使得台灯可以根据使用环境的光线强度而调节亮度,节能环保,因此,当需要插座具有夜间照明功能时,就容易想到采用上述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具有与控制器322连接的通信模块323,智能插座可以通过通信模块323与智能终端4和/或服务器通信连接,实现智能物联,为实现各功能装置之间的通信,设置通信模块分别与显示装置、电量检测装置和电路通断控制装置相连接,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4)为获取插座上电器的用电信息,每个插孔设置一电量检测装置,或是对多个插孔设置同一电量检测装置,是根据需求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显示装置为环形LED显示器,所述LED显示器的周围设置有沿圆周方向设置的电能刻度表,所述LED显示器接收到所述电能参数后,该电能参数在所述电能刻度表上所对应的面积点亮,所述电能刻度表设置在所述环形LED显示器外环的外侧或内侧,所述电能刻度表从0至插座所能承受的电能的最大值沿圆周方向均匀设置;(2)所述插座上设置有光敏元件,所述光敏元件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接,当所述光敏元件检测到环境中的光线值低于设定的阈值时,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显示装置开启夜光功能,所述环形LED显示器启动,在夜间时起到照明作用;(3)所述通信模块还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每组所述插孔均连接至同一电量检测装置上。环形LED显示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明明白白选电脑打电话》,《中国消费者》杂志社 编,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1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光敏感元件是惯用的电路控制元件,其能够根据接收到的光的变化而输出不同的电信号至电路控制元件(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光敏感器件及其应用》,齐丕智等 编著,科学出版社,1987年8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很容易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的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得到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4日以及4月29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这两次意见陈述书的内容完全相同),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的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LED显示器确实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但是将其应用到智能插座上、电能刻度表和LED显示器相配合以及在LED显示器的外侧或内侧设置从0到最大电能值的电能刻度表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证据仅公开了LED发光管以环形或直条形来显示电池容量,与本申请并不相同;(2)光敏元件确实是常规元器件,但公知常识证据仅公开了“利用光敏感器件的导通和截止来控制继电器的工作状态”,并未公开光敏感元件与LED显示器连接,从而在夜间自动开启环形LED显示器进行照明;(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通信模块与显示装置相连接,在此基础上不能简单地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信模块与显示装置相连接;(4)本申请将插座上的多组插孔都连接至同一电量检测装置,能够统一检测插座整体的电流信号、电压信号等参数,检测结果更准确,而对比文件1测试分别测量各个插孔的电量信息,然后经数据处理后以统一方式显示出来,这与本申请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及容易想到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CN20401208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2月10日。
此外,本复审决定还引用在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文件,即:
公知常识性证据1:《明明白白选电脑打电话》,《中国消费者》杂志社 编,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1月;
公知常识性证据2:《光敏感器件及其应用》,齐丕智等 编著,科学出版社,1987年8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智能插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插座(参见说明书0025-0034段、附图1-2),该智能插座32包括外壳(即插座本体),外壳的控制面板上设置有显示屏(即显示装置),还包括与显示屏连接的电能采集装置325(即电量检测装置),电能采集装置325用于检测插座使用过程中实时的电流、电压、用电量等电参数,控制器322,控制器322分别与电能采集装置325和显示屏连接,以用于接收电能采集装置325采集到的电能参数并传递给显示屏,从而显示插座当前的电流、电压、用电量等信息,通信模块323和电路通断控制装置324,通信模块323用于与智能终端4和/或服务器通信连接,控制器322通过解码装置与电路通断控制装置324连接以自动控制电路通断控制装置324的通断,控制器322将电能采集装置325采集到的电能参数经通信模块323传输至智能终端4和/或服务器,用于可在智能终端的客户端上查看这些信息并操作电路通断控制装置324来控制电源的通断(即通信模块与电量检测装置和电路通断控制装置相连接);该智能插座可具有多组插片凹槽(即插孔),每组插片凹槽对应设置一个电路通断控制装置和一个电能采集装置。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显示装置为环形LED显示器,所述LED显示器的周围设置有沿圆周方向设置的电能刻度表,所述LED显示器接收到所述电能参数后,该电能参数在所述电能刻度表上所对应的面积点亮,所述电能刻度表设置在所述环形LED显示器外环的外侧或内侧,所述电能刻度表从0至插座所能承受的电能的最大值沿圆周方向均匀设置;(2)所述插座上设置有光敏元件,所述光敏元件与所述控制器相连接,当所述光敏元件检测到环境中的光线值低于设定的阈值时,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显示装置开启夜光功能,所述环形LED显示器启动,在夜间时起到照明作用;(3)所述通信模块还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每组所述插孔均连接至同一电量检测装置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直观地显示插座当前的用量状况,如何在夜间自动地启动LED显示器实现照明,以及如何实现对显示装置与智能终端和/或服务器的交互和减少电量检测装置的数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LED显示器是本领域惯用类型的显示屏,至于LED显示器的具体形状,现有技术中也有很多不同的类型,如图文形LED显示器、环形LED显示器或直条形LED显示器等,这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的第142页,其中公开了用LED发光管以环形或直条来显示电池容量);并且,在环形LED显示器的圆周方向的外侧或内侧设置表示从0到插座所能承受的电能的最大值的电能刻度表,并在其接收到电能参数后,将电能刻度表对应的面积电量以便于用户更加容易地读取,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光敏感元件是本领域惯用的电路控制元件,其能够根据接收到的光的变化而输出不同的电信号至电路控制元件,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的第330页:无光照时,电路中的光敏器件导通,继电器处于常闭状态,一旦有光入射,光敏元件截止,继电器打开),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插座上设置光敏感元件并将其与控制器连接,从而当检测到光线值低于设定的阈值时,输出控制信号给控制器以控制显示装置启动,实现夜间照明,这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实现智能终端和/或服务器与显示装置之间的远程交互,将通信模块与显示装置相连接从而可通过通信模块向智能终端和/或服务器传输信号或接收来自智能终端和/或服务器的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得到的,并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预期的,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利用一个集成的多路输入/输出电量检测装置来统一接收来自多个插座的电能参数,从而减少电量检测装置的数量以提高集成度和降低成本等,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电能采集装置325包括电流采集电路3251、电压采集电路3252和电能计量芯片3253,并且,控制器可根据电能采集装置325获取电器的实际功率(即所述控制器接收电量检测装置检测得到的电能参数并将所述电能参数转换为电功率),并将其与额定功率比较,从而在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以实现过载保护。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电能刻度表上显示的刻度设计为功率值并将控制器转换得到的电功率传递至显示装置以实时显示电器的用电功率,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和4均是引用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智能插座32的外壳上设置有控制面板,控制面板上设有与电路通断控制装置324相连接的开关按键,还可设置报警装置,报警装置与控制器322连接,当电器过载时,控制器322可控制报警装置进行报警。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LED显示器确实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但是将其应用到智能插座上、电能刻度表和LED显示器相配合以及在LED显示器的外侧或内侧设置从0到最大电能值的电能刻度表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公知常识证据仅公开了LED发光管以环形或直条形来显示电池容量,与本申请并不相同;(2)光敏元件确实是常规元器件,但公知常识证据仅公开了“利用光敏感器件的导通和截止来控制继电器的工作状态”,并未公开光敏感元件与LED显示器连接,从而在夜间自动开启环形LED显示器进行照明;(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通信模块与显示装置相连接,在此基础上不能简单地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信模块与显示装置相连接;(4)本申请将插座上的多组插孔都连接至同一电量检测装置,能够统一检测插座整体的电流信号、电压信号等参数,检测结果更准确,而对比文件1测试分别测量各个插孔的电量信息,然后经数据处理后以统一方式显示出来,这与本申请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利用环形LED发光显示装置来显示相应电能参数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用到智能插座上以显示插座的电能参数(如电流或功率参数等),这不需要克服任何的技术障碍,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在电能参数显示或指示装置上设置相应的刻度以便于观察和读取是惯用手段,因此,为了使用户更加直观地了解插座的功率参数状态,在环形LED显示器的外侧或内侧设置从0到允许的最大功率值的电能刻度表,这是很常规的技术手段,是很容易想到的;
(2)利用光敏感元件来检测外部环境中光线条件的变化从而控制相应电路断开或接通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为了在夜间使LED显示器自动亮起以具备夜间照明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智能插座内设置光敏元件并将其与控制器连接,从而通过控制器控制LED显示器在夜间自动亮起,这也不需要克服任何的技术障碍,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信模块以及该通信模块与其他模块相连接,从而能够通过远程控制方式实现终端和/或服务器与电路通断控制模块的通信及交互,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终端和/或服务器与显示装置的远程通信及交互,将对比文件1中已有的通信模块与显示装置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思考就能够得到的,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因此是容易想到的;
(4)不论是通过每个电能采集装置来分别采集每个插座的电能信息并将这些电能信息由一个处理模块统一处理并向外输出和显示,还是将每个插座的电能信息同时传输至一个集成的多路输入/输出电量检测装置来统一进行接收、处理及向外输出和显示,这均是现有技术中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实际需要来灵活的进行选择(如成本和器件尺寸等),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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