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52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6604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9127.4
申请日:2015-07-29
复审请求人:重庆山林源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夏冰
合议组组长:奚缨
参审员:许炎炎
国际分类号:A01G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在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去理解申请文件,全面考虑修改前后的技术方案,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仅包括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还包括说明书附图记载的内容,如果对权利要求所作的修改,能从原始申请文件文字及附图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9127.4,名称为“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山林源林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7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幅(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针头和按板,所述针头内设有向前端延伸的流道,流道前端封堵形成一锥状头,流道靠近锥状头一侧的侧壁上设有圆形出液口,出液口分布在流道前段数量为十个,流道左右方向贯穿侧壁分别分布有相对的轴向排布的三个出液口,流道向前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流道侧壁后端外侧设有一向后直径逐渐变大的锥面,流道后端连接有一环形接口,环形接口内设有一与流道垂直的平台,环形接口通过平台和平台上的接头连接在针头的后端,环形接口侧面上设有软管接口,按板密闭连接在环形接口的开放侧,平台上设有围绕流道后端口分布的凸起,凸起顶止在按板内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
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接口连接有流量控制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状头轴向长度0.5厘米至1厘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状头与锥底所呈夹角大于60度。”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然而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的“两个出液口”,同时,上述技术特征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复审请求人认为:“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记载在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其特征在于包括针头和按板,所述针头内设有向前端延伸的流道,流道前端封堵形成一锥状头,流道靠近锥状头一侧的侧壁上设有圆形出液口,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出液口分布在流道前段数量为十个,流道左右方向贯穿侧壁分别分布有相对的轴向排布的三个出液口,流道向前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流道侧壁后端外侧设有一向后直径逐渐变大的锥面,流道后端连接有一环形接口,环形接口内设有一与流道垂直的平台,环形接口通过平台和平台上的接头连接在针头的后端,环形接口侧面上设有软管接口,按板密闭连接在环形接口的开放侧,平台上设有围绕流道后端口分布的凸起,凸起顶止在按板内面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软管接口连接有流量控制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状头轴向长度0.5厘米至1厘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状头与锥底所呈夹角大于60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然而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的“两个出液口”,同时,上述技术特征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尤其是,本申请附图2由于不能明确知晓剖面线的位置,而且即使已知剖面也不能明确绘制视图的投影方向(例如根据不同的制图习惯,可认为附图2是向前投影,也可以认为是向后投影),因此无法得知附图1示出的轴向排布且与两侧错开的两个的出液口5是向前的还是向后的出液口;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时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始权利要求2中,然而该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后形成的新技术方案超范围,例如,对于轴向排布的两个或三个排出孔,如何做到周向均布?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针对复审请求时的权利要求1,原审查部门认为增加的技术特征“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和“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于前一个技术特征,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然而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的“两个出液口”,同时,上述技术特征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于后一个技术特征,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始权利要求2中,但加入权利要求1后形成的新技术方案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例如,对于轴向排布的两个或三个排出孔,如何做到周向均布?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知,“出液口”具有设置于流道侧壁上的左右出液口以及 “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对此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和附图1-3,本申请涉及一种侧出液顶入式树木用输液插入头,包括针头1,所述针头1内设有向前端延伸的流道3,流道3侧壁上设有圆形出液口5,该出液口可为一个或两个以上,本实施例中出液口为十个,既有周向分布排列也有轴向分布排列,流道3中的药液或营养液可通过出液口5流入树干内均匀分布和传输,出液口设置在针头的侧面,不会堵孔,多点式输入,提高输液覆盖扩散的面积(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和附图1-3),因而,出液口5必然是贯穿侧壁的圆形孔状结构,否则营养液和药液无法流出,并且基于说明书附图1-3尤其是附图2的剖面图,可以看出向左、向右分别设置有3个出液口,即周向分布排列的左右出液口;中间的2个出液口即为“向后贯穿侧壁”的“轴向排布”的“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的2个出液口,这是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机械领域的工程制图中,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柱状物体的剖面线位置应为沿直径剖面且向后投射出的平面图,且图2中明确看出软管结构8在左侧设置,如为向前投射的平面图,该软管接口8应在右侧,因此,图2中的2个出液口即为流道向后贯穿侧壁设置的出液口5,而从图2的位置关系上可以看出,其为“轴向排布”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因此,权利要求1中修改增加的技术特征“流道向后贯穿侧壁分布有轴向排布的且与左右出液口轴向错开位置的两个出液口”是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权利要求1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合议组认为:由上分析可知,出液口在流道周向分布,原权利要求2中限定了“出液口为两个以上,沿流道周向均匀分布”,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的文字记载结合说明书附图1-3可以理解,“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为出液口5沿针头1的圆柱体周向均匀分布,如两个应为180度对称设置,三个应为120度对称设置,而当具体到出液口为10个并分为四组时,应按照附图1-2的形式,四组沿周向90度均匀分布。因此,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出液口周向均匀分布”加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的技术方案,是对权利要求1进行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并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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