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发器集成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蒸发器集成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49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614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15153.8
申请日:2013-09-12
复审请求人: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林颖
合议组组长:经德伍
参审员:闫磊
国际分类号:F25B39/02,F25B4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15153.8,名称为“蒸发器集成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EP0788906A2,公开日为1997年8月13日);对比文件2(CN202792710U,公告日为2013年3月13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于申请日2013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蒸发器集成组件,包括热交换器和固定安装在所述热交换器上的连接块,所述热交换器包括第一集流管、第二集流管、两端分别插入所述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并连通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的若干根扁管、设置在相邻两根扁管之间的翅片;所述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中的至少一个集流管包括分隔成的至少两个腔室,所述集流管还包括分别与不同的腔室连通的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所述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位于同一集流管上,所述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设置在第一集流管,所述第一集流管设置有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第一集流管的内腔分隔成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所述第一开口与所述集流管的第一腔室连通,所述集流管的第二腔室与所述第二开口连通,且所述第一腔室的长度不大于所述第二腔室的长度,所述连接块与所述集流管通过焊接固定安装,所述连接块上开设有两个通孔: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与第一开口连通,所述第二通孔与第二开口连通;所述第一通孔通过所述第一开口、所述第一开口所在腔室与第一开口所在腔室相对应连通的扁管连通,所述第二通孔通过所述第二开口、所述第二开口所在腔室与第二开口所在腔室相对应连通的扁管连通。
9. 一种蒸发器集成组件的安装方法,所述蒸发器集成组件为权利要求5-8中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包括如下步骤:S1、将扁管插入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翅片安置在相邻两个扁管之间、第一集流管与连接块组装在一起,使集流管、扁管、翅片和连接块组装在一起;S2、将上述组装件通过炉中焊固定,其中连接块与热交换器的第一集流管上固定安装在一起;S3、在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上安装密封件后,将热力膨胀阀安装在连接块上,使第一流道与第一通孔连通、第二流道与第二通孔连通,并通过螺钉使热力膨胀阀与连接块固定安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申请日提交的原始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在独立权利要求10中增加“所述蒸发器集成组件为权利要求6-9中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公开的是一种微通道换热器,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层叠式换热器,其不存在制冷剂分配不均的问题;另外,减少能量损失是本申请连带解决的次要技术问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蒸发器集成组件,包括热交换器和固定安装在所述热交换器上的连接块,所述热交换器包括第一集流管、第二集流管、两端分别插入所述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并连通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的若干根扁管、设置在相邻两根扁管之间的翅片;所述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中的至少一个集流管包括分隔成的至少两个腔室,所述集流管还包括分别与不同的腔室连通的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所述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位于同一集流管上,所述连接块与所述集流管通过焊接固定安装,所述连接块上开设有两个通孔: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所述第一通孔与第一开口连通,所述第二通孔与第二开口连通;所述第一通孔通过所述第一开口、所述第一开口所在腔室与第一开口所在腔室相对应连通的扁管连通,所述第二通孔通过所述第二开口、所述第二开口所在腔室与第二开口所在腔室相对应连通的扁管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开口和第二开口设置在第一集流管,所述第一集流管设置有隔板,所述隔板将所述第一集流管的内腔分隔成第一腔室和第二腔室,所述第一开口与所述集流管的第一腔室连通,所述集流管的第二腔室与所述第二开口连通,且所述第一腔室的长度不大于所述第二腔室的长度。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腔室中设置有分配装置,所述分配装置将所述第一腔分隔成至少两个部分:流通腔与至少一个分配腔,所述流通腔与所述第一腔室相对应连通的扁管相连通,所述分配腔与所述第一通孔相连通,所述流通腔与所述分配腔通过所述分配装置上的若干个通孔相连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块包括与所述集流管的外壁面相配合的第一外表面,所述连接块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第一外表面位于所述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之间部分上的凹槽,所述凹槽的宽度大于所述隔板位于所述集流管外的部分的宽度,所述凹槽的深度大于所述隔板位 于所述集流管外的部分的高度,所述凹槽的长度不小于所述隔板上被所述连接块覆盖部分的长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外表面为一内凹的圆弧面,所述圆弧面的直径略大于所述集流管的外径,所述第一外表面通过焊接与所述集流管的外壁面相固定。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任意项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器集成组件还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连接块上的热力膨胀阀,所述热力膨胀阀包括第一流道和第二流道,所述第一流道包括第一流道进口、第一流道出口和用于节流制冷剂的节流通道,所述第二流道包括第二流道进口和第二流道出口,所述第一流道出口通过所述连接块上的第一通孔与所述第一腔室连通,所述热力膨胀阀固定在所述连接块上的安装方式至少包括:螺钉连接、卡扣、焊接等其中的一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块上与热力膨胀阀的阀体相配合的第二外表面上设置有与所述热力膨胀阀阀体上的螺钉安装孔相配合的螺钉孔,所述热力膨胀阀通过螺钉与所述连接块上相固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块上还包括从所述第二外表面上向外延伸出的呈圆筒状的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所述第一连接段与所述第一通孔相通,所述第二连接段与所述第二通孔相通,所述第一连接段和所述第一通孔的内径小于所述第二连接段与所述第二通孔的内径。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套设有密封件,所述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伸入热力膨胀阀内,所述密封件处于压缩状态。
10. 一种蒸发器集成组件的安装方法,所述蒸发器集成组件为权利要求6-9 中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包括如下步骤:
S1、将扁管插入第一集流管和第二集流管、翅片安置在相邻两个扁管之间、第一集流管与连接块组装在一起,使集流管、扁管、翅片和连接块组装在一起;
S2、将上述组装件通过炉中焊固定,其中连接块与热交换器的第一集流管上固定安装在一起;
S3、在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上安装密封件后,将热力膨胀阀安装在连接块上,使第一流道与第一通孔连通、第二流道与第二通孔连通,并通过螺钉使热力膨胀阀与连接块固定安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说明书明确记载了减少能量损失是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使制冷剂分配均匀的技术效果是减少微通道换热器与膨胀阀之间的能量损失后而必然带来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具有相同的发明构思,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实质相同,只是本申请将其具体应用于已知类型的微通道换热器,而进一步具有了在微通道换热器中所能达到的具体的、可预知的技术效果,因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基于层叠式换热器,而非微通道换热器,因而不能作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集成有膨胀阀的蒸发器集成组件,减少制冷剂在连接管中的能量流失,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块的结构不同、换热器的类型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也没有启示对对比文件1中的蒸发器进行替换,即便进行了替换,也无法得到本申请,或者得到的本申请满足转用发明的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于申请日2013年9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1-8、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蒸发器集成组件,对比文件1(EP0788906A2,公开日为1997年8月13日)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蒸发器/膨胀阀集成单元100(对应于蒸发器集成组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4行至第6栏第41行及附图1-5):该蒸发器/膨胀阀集成单元100包括蒸发器10(对应于热交换器)和膨胀阀4,二者通过凸缘5(对应于连接块)固定连接;蒸发器10包括多个平行的中空元件2,每个中空元件2由一对金属板2′组成,一对金属板2′连接形成封闭的平坦空间,其中设有一个中心凸起2′′,将封闭的平坦空间限定为U形流道22;一组中空元件2排列插入管箱1a(对应于第一集流管)和管箱1b(对应于第二集流管),相邻两个中空元件2之间设有翅片3;隔壁6安装在管箱1a内,将其内部空间分为左右两个腔室,进口14(第一开口)和出口15(第二开口)分别连通两个腔室,进口14和出口15位于同一管箱1a上;凸缘5焊接至管箱1a的下板12,凸缘5上开设有两个开口5a和5b(对应于第一通孔和第二通孔),开口5a与进口14连通,开口5b与出口15连通;由附图2和3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开口5a通过进口14、进口14所在的腔室与进口14所在腔室相对应连接的中空元件2连通,开口5b通过出口15、出口15所在的腔室与出口15所在腔室相对应连接的中空元件2连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两个集流管之间连通的是若干根扁管,而对比文件1中两个管箱上插入的是一组中空元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蒸发器的具体类型。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采用微通道扁管的平行流蒸发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蒸发器类型,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蒸发器与膨胀阀的集成结构用于已知的微通道平行流蒸发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进口14(第一开口)和出口15(第二开口)设置在管箱1a上,管箱1a中设置有隔板6,隔板6将管箱1a的内腔分隔成右腔室(对应于第一腔室)和左腔室(对应于第二腔室),进口14与管箱1a的右腔室连通,管箱1a的左腔室与出口15连通。其余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一腔室的长度不大于所述第二腔室的长度”已被对比文件2(CN202792710U)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3]段、附图1)且作用相同,都是实现制冷剂的均匀分配,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在第一腔室内设置的分配装置及其具体结构、连接块的第一外表面及其具体结构等。然而,为了提升制冷剂均匀分配的效果而在集流管内设置孔板等分配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保证连接块与第一集流管之间密封性而使连接块与第一集流管及其隔板形状适配且可靠焊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上述权利要求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蒸发器/膨胀阀集成单元100还包括固定安装在凸缘5上的热力膨胀阀4,热力膨胀阀4包括第一流道87和第二流道88,第一流道87包括第一流道进口、第一流道出口和用于节流制冷剂的节流通道,第二流道88包括第二流道进口和第二流道出口,第一流道出口通过凸缘5上的开口5a与右腔室连通;凸缘5上与热力膨胀阀4的基座块B(对应于阀体)相配合的第二外表面上设置有与热力膨胀阀4的基座块B上的螺钉孔41相配合的螺纹孔51,热力膨胀阀4通过螺钉7与凸缘5相固定;由附图2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凸缘5上还包括从第二外表面上向外延伸出的呈圆筒状的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第一连接段与开口5a相通,第二连接段与开口5b相通;由附图4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流道87的最小内径小于第二流道88的最小内径,在此基础上,为了匹配第一流道和第二流道的最小内径,使得第一连接段和第一通孔的内径小于第二连接段与第二通孔的内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由附图1和3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伸入热力膨胀阀4内,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连接块与热力膨胀阀之间的密封连接,使得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套设有密封件并使密封件处于压缩状态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蒸发器集成组件的安装方法,所述蒸发器集成组件为权利要求6-9中蒸发器集成组件(具体参见本通知书第1-2条的评述),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蒸发器/膨胀阀集成单元100(对应于蒸发器集成组件),并涉及其安装方法(参见同上),具体地:元件2插在蒸发器10 的管箱1a和1b中,翅片3安置在相邻两个元件2之间,热力膨胀阀4通过凸缘5与管箱1a固定连接在一起,其中,凸缘5与管箱1a通过焊接固定,凸缘5与热力膨胀阀4通过螺钉7固定,凸缘5上的第一连接段与开口5a相通、第二连接段与开口5b相通。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还在于:将组装件通过炉中焊固定;在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上安装密封件后,再将热力膨胀阀安装在连接块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连接块与热力膨胀阀之间的密封连接。然而,将组装件通过炉中焊固定是管箱式换热器的常规固定方式;此外,为了保证连接块与热力膨胀阀之间的密封连接,在第一连接段和第二连接段上安装密封件后,再将热力膨胀阀安装在连接块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者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同属于换热器领域,且本申请中关于去掉蒸发器与膨胀阀之间的连接管、使蒸发器与膨胀阀集成在一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外,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也认同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其次,本申请中的连接块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上文的具体评述),区别仅在于换热器的类型不同,本申请中两个集流管之间连通的是若干根扁管,对比文件1中两个管箱上插入的是一组中空元件,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层叠式换热器和微通道换热器都是常见的换热器类型,二者之间的替换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的集成结构用于已知的微通道换热器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第三,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认为减少能量损失不是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又认为发明目的在于减少能量损失,实质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省略了换热器与膨胀阀之间的连接管,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由该结构所客观带来的,不因申请文件的文字记载或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而改变,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规定可知,“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
第四,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4.4节的规定可知,“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具体到本案,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成结构用于同一领域中的微通道换热器中,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不能使其具备创造性,进而不能使本申请满足转用发明的要求。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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