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及制造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及制造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41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4220
优先权日:2013-07-26
申请(专利)号:201480041572.2
申请日:2014-07-21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电装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丽娜
合议组组长:刘丽艳
参审员:俞翰政
国际分类号:B23K31/02(2006.01);C23C22/56(2006.01);C23C22/68(2006.01);F28F1/32(2006.01);F28F2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且其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相同;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作出的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1572.2,名称为“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及制造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电装,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5]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11-110438A;公开日:2011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JPS59197571A;公开日:1984年11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制品的制造方法,是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铝制品(20)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
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22)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的工序;
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的工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进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处理液是水,所述处理液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铝制品是热交换器的芯部,在所述部件的所述钎焊前,进一步包括组装多个构件(21)而得到所述部件的工序。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部件具有板状,所述喷雾中,向所述部件的厚度方向的两面喷雾所述处理液。
6. 一种铝制品的制造装置,是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铝制品的制造装置(10),包括以下装置:
钎焊装置(11),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和
喷雾装置(13),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装置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的工序;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的工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省略用于进行勃姆石处理的再次加热处理。而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对制品先进行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以得到防腐蚀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铝合金制品钎焊后随后进行喷雾处理以得到勃姆石层,即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的工序;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的工序。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装置用来制造铝制品;铝制品由铝或铝合金构成;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造铝制品。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制品先进行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在此基础上,将其用于铝制品的制造和通过喷雾处理将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以得到耐腐蚀性的勃姆石层属于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其并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铝制品由铝或铝合金构成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和6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仅公开“低碳钢冷却至400℃-200℃时进行喷雾处理”,不能得到本申请的“部件的温度在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喷雾”,本申请通过“部件的温度在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喷雾”,处理液蒸发,干燥程序可以省略,从钎焊工序开始连续进行至勃姆石处理(表面处理工序 干燥工序);另外,对比文件2记载了“将降温到400℃~200℃的工件借由输送机9输送到蒸气喷射室7,这里吹付上述蒸气进行回火处理,像记述的那样在工件表面生成Fe3O4的薄膜。通过输送机9将工件送到邻接的热水洗涤室702,在这里进行热水洗涤,再送入除水干燥室703进行除水干燥。”,即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热水洗涤、除水干燥,但对使热水洗涤和除水干燥集合于回火处理冷却工序完全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通过调整处理液的喷雾时间,能够抑制部件的温度降低,部件在保持高温的状态下结束喷雾时,利用部件的热能能够使喷雾的处理液干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利用部件的余热来干燥处理液的前提是经过处理液喷雾的工件表面的温度尽量高于处理液的蒸发温度,这样才能将处理液蒸发掉,达到短时间干燥的效果,而是否能够省略掉外部的干燥措施,主要取决于经过喷雾后的工件表面温度是否能够短时间内蒸发掉处理液。对比文件2中在经过喷雾处理后对工件进行热水洗涤除水干燥,热水洗涤步骤是为了清洁经过喷雾处理后的工件表面,可见,对比文件2中热水洗涤除水干燥步骤并非产生勃姆层的必要关键步骤,其采取与否取决于实际的生产需要。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还包括: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的工序;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的工序;以及所述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对制品先进行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以得到防腐蚀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借鉴该处理方法对铝合金制品先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以得到勃姆石层,而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进行属于根据实际干燥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装置用来制造铝制品;铝制品由铝或铝合金构成;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喷雾装置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所述处理液的喷雾。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制品先进行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在此基础上,将其用于铝制品的制造,通过喷雾处理边将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以得到耐腐蚀性的勃姆石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进行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干燥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对比文件2为了能够在钎焊工序后连续地进行后续工序将工艺“钎焊 水中浸渍冷却 回火处理”改进为:钎焊 喷雾,即,为了进行蒸气处理,在比较干燥的状态下进行处理,对比文件2将蒸气装置与钎焊炉的炉冷室直接连接,这与本申请生成勃姆石层所采用的钎焊后直接喷雾的技术手段并无不同,同样达到了省略加热工序、提高生产效率,能够连续生产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省略掉外部的干燥措施,主要取决于经过喷雾后的工件表面温度是否能够短时间内蒸发掉处理液。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进行也属于根据实际干燥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中在经过喷雾处理后对工件进行热水洗涤除水干燥,热水洗涤步骤是为了清洁经过喷雾处理后的工件表面,经过热水洗涤后工件温度下降,为了快速干燥工件表面以节约工时提高生产效率,自然就需要引入外部除水干燥措施,可见,对比文件2中热水洗涤除水干燥步骤并非产生防腐蚀层(对应本申请的勃姆石处理)的必要关键步骤,其是否采用取决于实际的生产需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和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和4,删除权利要求2,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段落[0015]中公开了作为第1工序,使铝制品与80℃的热水或水蒸气接触而实施勃姆石处理。还公开了,作为第1工序的后工序即第2工序,将含有大气净化催化剂和粘结剂的浆料赋予铝制品。段落[0017]中公开了通过在第1工序之后进行该第2工序,从而勃姆石层作为在铝表面的屏障发挥作用,防止催化剂对铝制品的不良影响。但是,对比文件1对将第1工序和第2工序同时进行既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而本申请同时进行“勃姆石处理”和“催化剂的担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此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铝制品的制造方法,是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铝制品(20)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工序:
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22)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的工序;
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的工序;
所述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
其中,所述处理液是水,所述处理液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铝制品是热交换器的芯部,在所述部件的所述钎焊前,进一步包括组装多个构件(21)而得到所述部件的工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部件具有板状,所述喷雾中,向所述部件的厚度方向的两面喷雾所述处理液。
4. 一种铝制品的制造装置,是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铝制品的制造装置(10),包括以下装置:
钎焊装置(11),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和
喷雾装置(13),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装置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
所述喷雾装置(13)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所述处理液的喷雾;
其中,所述处理液是水,所述处理液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6年01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有关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铝制品的制造方法,具体如下(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0]-[0016]、[0031]-[0035]、[0040]-[0050]段及附图1-5):第一工序:使铝制热交换器类的铝制品与80℃以上的热水或水蒸气接触5分钟以上以在上述铝制品的表面生成耐腐蚀性的勃姆石层(参见说明书第[0015]-[0016]段)。将铝制品浸渍在热水中、将铝制品配置在水蒸气气氛中或通过喷雾将热水或水蒸气与铝制品接触(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铝制品的制造方法还包括: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的工序;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的工序;以及所述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其中,所述处理液是水,所述处理液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从部件的钎焊工序开始连续进行表面处理工序和干燥工序,并缩短制造时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碳钢的钎焊和表面改性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页及附图1),具体包括以下工序:低碳钢依次经过入料室2、预热室3、加热室4,在无氧的加热室4中被加热到800℃-1200℃将附着于低碳钢的钎料熔化而对低碳钢进行钎焊的工序;在钎焊后,低碳钢经过炉冷室5冷却至400℃-200℃,然后通过连通室506进入蒸汽喷雾室7,对钎焊后的低碳钢表面进行蒸汽喷雾处理,使其表面生成稳定的Fe3O4薄膜,可以抑制制品表面的腐蚀。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对制品先进行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以得到防腐蚀层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借鉴该处理方法对铝合金制品先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以得到勃姆石层,即对由铝或铝合金构成的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而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进行属于根据实际干燥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而在铝制品表面需要喷涂催化剂时,“处理液中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铝制品为热交换器,在此基础上,采用铝制品作为热交换器的芯部属于常规选择,由于构成热交换器的部件有多个,故而在所述部件的所述钎焊前,进一步包括组装多个构件而得到所述部件的工序属于散热器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页及图1):喷雾中,向工件的厚度方向的两面喷雾处理液。至于工件为板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铝制品的制造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低碳钢的钎焊和表面改性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3页及图1),具体包括以下装置:加热室4,对低碳钢部件进行加热,将附着于所述部件的钎料熔化而对所述部件进行钎焊;和蒸汽喷雾室7,在所述钎焊后,在通过所述钎焊装置加热的所述部件被冷却至常温前,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Fe3O4薄膜进行冷却。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装置用来制造铝制品;铝制品由铝或铝合金构成;向所述部件喷雾处理液而边将所述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喷雾装置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结束所述处理液的喷雾。其中,所述处理液是水,所述处理液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制造铝制品的过程中,从部件的钎焊工序开始连续进行表面处理工序和干燥工序,并缩短制造时间。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制品先进行钎焊随后进行喷雾处理,在此基础上,将其用于铝制品的制造,通过喷雾处理边将部件的表面改性为勃姆石边进行冷却以得到耐腐蚀性的勃姆石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其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喷雾在所述部件的温度为所述处理液的蒸发温度以上的期间进行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干燥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而在铝制品表面需要喷涂催化剂时,“水处理液中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属于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勃姆石处理和催化剂的担载分别是采用第1工序和第2工序完成,且第2工序需要将工件浸入浆料随后干燥进行,对比文件1中对将该第1工序和第2工序同时进行既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同时进行两工序,也担心催化剂对铝制品造成不良影响。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为了能够在钎焊工序后连续地进行后续工序将现有技术中生成Fe3O4防锈被膜的工艺“钎焊 水中浸渍冷却 回火处理”改进为:钎焊 喷雾,即,为了进行蒸气处理,在比较干燥的状态下进行处理,对比文件2将蒸气装置与钎焊炉的炉冷室直接连接,这与本申请生成勃姆石层所采用的钎焊后直接喷雾的技术手段相同,同样达到了省略加热工序、提高生产效率,能够连续生产的技术效果。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第1工序采用钎焊后直接喷雾的技术手段形成勃姆石层,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多种催化剂制备方法,包括以蒸气相的形式将处理液负载到载体上,同时,对比文件1也提到了喷雾法制备催化剂,对比文件1的第二工序是将含有空气净化催化剂和粘合剂的浆料赋予上述铝制品,使上述粘合剂固化在铝制品的表面,空气净化催化剂选自MnO2、CeO2、Fe2O3、Co3O4、NiO、Ag2O、 Cr2O3、V2O5、CuO和MoO3中的至少1种(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3]、[0016]段)。作为对形成勃姆石层的铝制品的表面赋予所述浆料的方法,可以是浸渍法、喷雾法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5]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可以采用喷雾法将空气净化催化剂赋予铝制品表面,由于勃姆石层的存在,催化剂不会对铝制品造成不良影响,并且由于第1工序、第2工序均可采用喷雾法,且二者不存在干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中的第1工序和第2工序均采用喷雾法进行的情况下将上述两个工序同时进行,即使得“处理液中含有耐腐蚀性金属的化合物或空气净化催化剂中的任1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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