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32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47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041491.8
申请日:2017-01-20
复审请求人:西安文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陶凯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飞竹玲
国际分类号:B21D28/34(2006.01);B21D37/1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041491.8,名称为“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安文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1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驳回决定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3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2741557U,公告日为:2013年02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头导向装置设置于左夹板、右夹板和下桥板围成的空间内,其中冲头轨板固定在左夹板上,所述冲头轨板上设有导向槽,其中导向槽由竖直段和与竖直段成夹角的倾斜段组成,所述导向槽中卡合有销钉,所述销钉一端沿导向槽的轨道移动,销钉另一端贯穿连接连杆和冲头体,其中连杆的另一端连接摇臂,冲头体的另一端连接冲针,所述冲头体的一侧面沿垂直导轨滑动,其中垂直导轨穿过下桥板,所述垂直导轨一侧固接垂直移动导向板,其中垂直导轨与垂直移动导向板形成“T”型结构,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沿水平导轨滑动,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中心位置设有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其中垂直导向板定位器与垂直移动导向板垂直设置并固定在冲孔机的左夹板上,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上设有定位孔,所述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内部设有弹簧,所述弹簧前端连接定位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槽的竖直段与倾斜段的夹角为钝角。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导轨和水平导轨上均设有两条平行的滑槽,所述冲头体连接两个滑块在垂直导轨的滑槽内移动,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连接两个滑块在水平导轨的滑槽内移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左夹板和右夹板中间边缘位置设有CCD摄像机,其中当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定位到定位孔时CCD摄像机的摄像头中心与冲针处于竖直方向的同一轴线上。”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冲头轨板固定在左夹板上;垂直移动导向板中心位置设有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其中垂直导向板定位器与垂直移动导向板垂直设置并固定在冲孔机的左夹板上,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上设有定位孔;所述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内部设有弹簧,所述弹簧前端连接定位杆。但是该区别是精确定位的常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强调为避免冲头工作时发生偏移,对冲头的位置进行精确定位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使用了三篇专利文献作为佐证,阐明了采用弹簧定位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该驳回决定其他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2-4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限定了定位和解除定位的过程。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当冲针动作时,冲针与CCD摄像机的摄像头中心位置处于竖直方向的同一轴线上,进行冲针的定位,其还包括对换针后的校正功能,对比文件1采用摄像头获取冲孔位进行校正。2)本申请的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由弹簧和定位杆组成,弹簧的弹力可将定位杆推送到定位孔中从而进行冲孔加工,冲孔完成后,水平导轨沿相反方向移动,定位杆滑出定位孔,可见本申请不仅可以完成定位,还可以自动退回。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冲头导向装置设置于左夹板、右夹板和下桥板围成的空间内,其中冲头轨板固定在左夹板上,所述冲头轨板上设有导向槽,其中导向槽由竖直段和与竖直段成夹角的倾斜段组成,所述导向槽中卡合有销钉,所述销钉一端沿导向槽的轨道移动,销钉另一端贯穿连接连杆和冲头体,其中连杆的另一端连接摇臂,冲头体的另一端连接冲针,所述冲头体的一侧面沿垂直导轨滑动,其中垂直导轨穿过下桥板,所述垂直导轨一侧固接垂直移动导向板,其中垂直导轨与垂直移动导向板形成“T”型结构,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沿水平导轨滑动;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中心位置设有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其中垂直导向板定位器与垂直移动导向板垂直设置并固定在冲孔机的左夹板上,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上设有定位孔;冲孔机的电机旋转带动摇臂通过连杆推动垂直移动导向板移动,当连杆在摇臂的作用下带动销钉沿着导向槽的轨迹移动,从导向槽的倾斜段移动至竖直段,冲针沿着垂直导轨向下移动,同时垂直移动导向板沿着水平导轨向前移动,当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的定位杆被推送至定位孔时,冲针与CCD摄像机的摄像头中心位置处于竖直方向的同一轴线上,所述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由弹簧和定位杆组成,弹簧处于压缩状态,当定位孔随着垂直移动导向板移动时,定位孔移动至定位杆时,由于弹簧的弹力将定位杆推送到定位孔中,这时冲头作用于工件上进行冲孔加工,完成加工后,水平导轨沿着相反方向移动,定位杆滑出定位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内部设有弹簧,所述弹簧前端连接定位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向槽的竖直段与倾斜段的夹角为钝角。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垂直导轨和水平导轨上均设有两条平行的滑槽,所述冲头体连接两个滑块在垂直导轨的滑槽内移动,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连接两个滑块在水平导轨的滑槽内移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CCD摄像头5设置在夹板上,并处于工件的正上方,当对工件冲孔时,利用摄像头对工件待冲孔的位置进行捕捉,然后利用冲针对工件进行打孔,其运动过程也是连杆在摇臂的作用下带动销子沿导向槽移动,冲头沿着垂直导向轨向下移动的同时沿着水平导向轨移动,当摄像头捕捉到冲孔位置时对工件进行打孔;而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当冲针换针后利用摄像头对冲针的位置进行校正,因此,对比文件1的结构也具有定位以及换针后校正的功能;不同的是本申请还设置有定位器,当冲头移动到加工位置时,利用定位器对冲头机构进行定位,然而,为了方便的对冲头位置进行精确的定位,设置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利用定位器内的定位杆插入到导向板上的定位孔内进行定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CN204937558U(公告日2016年01月06日,参见说明书第15-18段、附图1),CN204617478U(公告日2015年09月09日,参见说明书第22段、附图1),CN2158586Y(公告日1994年03月09日,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14行到第6页第6行、附图6-7),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文本,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对比文件1(CN202741557U)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用于喷丝头冲孔的装置,其中涉及一种冲头导向装置(相当于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44段、附图1-3):冲头导向装置设置于左夹板、右夹板和下桥板围成的空间内,伸缩轨迹导向板14(相当于冲头轨板)上设有凸轮曲线(相当于导向槽),凸轮曲线由竖直段和与竖直段成夹角的倾斜段组成,凸轮曲线中卡合有销子(即销钉),销子一端沿凸轮曲线的轨道移动,销子另一端贯穿连接小连杆4和冲头8(相当于冲头体),小连杆4的另一端连接摇臂3,冲头8的另一端连接冲针9,冲头8的一侧面沿T型移动架1的垂直导轨滑动,垂直导轨穿过下桥板,垂直导轨一侧固接T型移动架1的垂直移动导向板,垂直导轨与垂直移动导向板形成“T”型结构,垂直移动导向板沿T型移动架直线导轨7(相当于水平导轨)滑动。冲孔装置(相当于冲孔机)的电机旋转带动摇臂通过小连杆推动垂直移动导向板移动,当小连杆在摇臂的作用下带动销子沿着凸轮曲线的轨迹移动,从凸轮曲线的倾斜段移动至竖直段,冲针沿着垂直导轨向下移动,同时垂直移动导向板沿着T型移动架直线导轨7向前移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冲头轨板固定在左夹板上;垂直移动导向板中心位置设有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其中垂直导向板定位器与垂直移动导向板垂直设置并固定在冲孔机的左夹板上,所述垂直移动导向板上设有定位孔;当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的定位杆被推送至定位孔时,冲针与CCD摄像机的摄像头中心位置处于竖直方向的同一轴线上,所述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由弹簧和定位杆组成,弹簧处于压缩状态,当定位孔随着垂直移动导向板移动时,定位孔移动至定位杆时,由于弹簧的弹力将定位杆推送到定位孔中,这时冲头作用于工件上进行冲孔加工,完成加工后,水平导轨沿着相反方向移动,定位杆滑出定位孔。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避免导向槽磨损造成的加工精度低。
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导向槽太多,其磨损不能保证冲孔加工的精度,以及照相机不能实时监测冲头的位置,不能精确地控制冲孔加工的缺陷,本申请提供一种新型冲孔机用冲头导向装置,该导向装置减少了导向槽,避免导向槽磨损造成的加工精度低,同时简化了结构。而上述区别限定了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其起到了“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移动到定位孔中时即为冲头加工工件的位置,这样使冲孔加工的位置更加的精确”(参见说明书第15段)的作用,即通过垂直导向板定位器的定位作用能够准确使得冲针12到达加工位置完成加工件的冲孔加工。尽管本申请中的垂直导向板定位器实质上是一种行程限位装置,但其设置在垂直移动导向板14的中心位置,在导向装置的引导下冲针12运动过程中,当垂直导向板定位器16的定位杆19被推送至定位孔17时,冲针12与CCD摄像机21的摄像头中心位置处于竖直方向的同一轴线上,这时冲针12到达加工位置完成加工件的冲孔加工(参见说明书第20段),该定位器与冲针的导向机构有机结合在一起,克服了一个导向槽一边用力不均匀会造成冲头加工过程中的偏移,使冲孔加工的位置不精确的缺陷,保证了冲孔加工中冲头的精确定位。而对比文件1采用摄像头扫描方式实现冲孔的精确定位,其与本申请中冲孔的精确定位的方式不同,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冲孔设备中采用导向槽进行冲针运动的同时采用定位器进行冲孔的加工定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所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冲孔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避免导向槽磨损造成的加工精度低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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