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内容检索的上下文智能标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31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6279
优先权日:2013-06-17
申请(专利)号:201410247243.5
申请日:2014-06-05
复审请求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原野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47243.5,名称为“用于内容检索的上下文智能标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 102708185 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对比文件2:CN 102467541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信息处理装置处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
访问上下文数据;
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
利用优化的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相匹配的一个或多个存储标记;以及
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所述一个或多个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
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
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装置应用程序、传感器和具有指示位置的数据的元件中的一个或多个获得的数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包括从用户输入导出的标记和从机器输入导出的标记中的一个或多个标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影响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中的哪个标记在搜索中权重更高。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从用户输入导出的一个或多个标记从与对象数据分开提供的用户输入导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用户输入包括语音输入、文本输入、触摸和手势中的一个或多个。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包括以下中的一个或多个:
存储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上的一个或多个对象;以及
存储在所述信息处理装置可访问的其他装置上的一个或多个对象。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一个或多个用户输入装置;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装置,其存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可访问的指令,所述指令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以进行如下操作:
从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输入装置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
访问上下文数据;
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
利用优化的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相匹配的一个或多个存储标记;以及
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所述一个或多个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
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
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装置应用程序、传感器和具有指示位置的数据的元件中的一个或多个获得的数据。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包括从用户输入导出的标记和从机器输入导出的标记中的一个或多个标记。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影响所述一个或多个标记中的哪个标记在搜索中权重更高。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从用户输入导出的一个或多个标记从与对象数据分开提供的用户输入导出。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息处理装置,其中,所述用户输入包括语音输入、文本输入、触摸和手势中的一个或多个。
14.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
存储介质,其包含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包括:
被配置成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被配置成访问上下文数据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被配置成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被配置成利用优化的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相匹配的一个或多个存储标记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以及
被配置成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
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
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处理器、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以及搜索结果有一个或多个;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处理器、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以及搜索结果有一个或多个,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其实质上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上下文数据与对比文件2中的上下文数据不同,本申请不仅从信息处理装置获得上下文数据,还同时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并且能够获得更精确的搜索结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上下文数据来优化搜索,从而得到更准确的搜索结果,并且从一个或多个装置中获得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外以云的形式存储数据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2)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3)使用多个处理器优化搜索数据、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3)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2)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3)使用多个处理器优化搜索数据、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3)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1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实质上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1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本申请中除在用户装置上进行搜索外还可以在云账户中被链接的其他附加用户装置中进行搜索。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基于上下文数据修改或优化搜索输入,并基于优化后的搜索输入进行搜索的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根据当前的操作界面内容对输入的查询串进行语境分析和情景计算,根据语境分析结果和情景计算结果识别用户检索意图,并根据识别出的用户检索意图进行情境搜索。可见,对比文件2是根据当前输入查询串的装置对查询串进行分析后,再在当前装置上进行搜索,而并没有涉及到在云账户中被链接的其他附加装置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2无法获得本申请中“使得返回的搜索结果具有显著更高的精确度”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此外,其他权利要求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
涉及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方法,包括:
在信息处理装置处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
访问上下文数据;
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
利用优化的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相匹配的一个或多个存储标记;以及
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所述一个或多个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
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
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
“8. 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包括:
一个或多个用户输入装置;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
存储器装置,其存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可访问的指令,所述指令可由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执行以进行如下操作:
从所述一个或多个用户输入装置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
访问上下文数据;
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
利用优化的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相匹配的一个或多个存储标记;以及
使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所述一个或多个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
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
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
“14. 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包括:
存储介质,其包含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包括:
被配置成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被配置成访问上下文数据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被配置成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
被配置成利用优化的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来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相匹配的一个或多个存储标记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以及
被配置成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的计算机可读程序代码,所述一个或多个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存储对象;
其中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以及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
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了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2708185 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对比文件2:CN 102467541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图片语音搜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8-53段):触摸屏智能手机上的图片语音搜索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401)拍照结束自动调用图片文字标签语音设置程序;通过人机交互判断用户是否要为照片添加文字标签?是进入步骤404),否则进入下一步;403)设置关键文字标签组合为空,进入步骤406);404)启动语音识别服务记录输入语句;405)分解出关键文字标签组合;406)将关键文字标签组合保存到多媒体数据库中对应字段中。301)启动图片搜索;302)启动语音识别服务记录输入语句(即在信息处理装置的用户输入装置处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303)分析关键文字标签和组合并利用它们搜索多媒体数据库(关键文字标签组合即与存储对象相关的标记,且在智能手机中搜索必然是由处理器执行,即利用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使用处理器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存储对象相匹配的存储标记);304)若有结果,显示符合条件的图片(当查询到结果时,将与标记数据相关的对象展示出来,即返回搜索结果,所述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存储对象);305)若无结果,提示无图片符合条件。
与对比文件1相比,该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2)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3)使用多个处理器优化搜索数据、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4)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基于上下文数据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性;如何存储相关联数据;如何扩大上下文数据的来源;以及如何针对特定用户的相关数据获取个性化的准确性更高的搜索结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5-53段):从用户当前的操作界面中获取用户要输入的查询串,并对得到的查询串进行预处理;根据用户当前的操作界面内容对预处理后的查询串进行语境分析和情境计算,情境计算,是指获取与用户相关的用户个人信息(Who)、检索原因信息(Why)、检索时间信息(When)、检索位置信息(Where)、检索词信息(What)、检索目的信息(Want)和检索行为信息(How)七要素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根据语境分析结果和情境计算结果识别用户检索意图,并根据识别出的用户检索意图进行情境搜索,返回符合用户需求的检索结果(即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根据用户当前聊天窗口中的聊天记录上下文发现用户抱怨机器最近两天中毒,且中了A类型的病毒,那么,经过对查询串进行情境计算,可进一步确定用户需要下载杀毒软件,且是针对A类型病毒的杀毒软件、且应为距最近两天时间最近的最新版本,这样,返回的检索结果就可以是:只提供至少能杀A类型病毒的、时间最近的最新版本的杀毒软件(聊天记录,即上下文数据是从信息处理装置的聊天应用获得的,即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解决了通过上下文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性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来存储相关联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使用多个处理器进行数据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分布式架构、云存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云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获得上下文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图片语音搜索方法,该方法根据关键词搜索数据库获得相应的结果,不涉及个性化搜索,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来提供特定用户的相关数据从而获得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用户输入的上下文优化搜索结果的方法,该方法根据当前输入查询串的装置对查询串进行分析后,再在当前装置上进行搜索,而该分析采用的数据来自本机,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来提供特定用户的相关数据从而获得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的技术启示。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云账户中链接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根据该云账户链接的装置中的数据对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从而获得与用户相关的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根据该云账户链接的装置中的数据对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从而获得与用户相关的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8-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应用于信息处理装置的图片语音搜索方法,涉及一种信息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28-53段):触摸屏智能手机上的图片语音搜索程序具体包括以下步骤:401)拍照结束自动调用图片文字标签语音设置程序;通过人机交互判断用户是否要为照片添加文字标签?是进入步骤404),否则进入下一步;403)设置关键文字标签组合为空,进入步骤406);404)启动语音识别服务记录输入语句;405)分解出关键文字标签组合;406)将关键文字标签组合保存到多媒体数据库中对应字段中。301)启动图片搜索;302)启动语音识别服务记录输入语句(即用户输入装置,从所述用户输入装置获得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303)分析关键文字标签和组合并利用它们搜索多媒体数据库(关键文字标签组合即与存储对象相关的标记,且在智能手机中搜索是由处理器执行,即使用处理器搜索存储的标记数据的存储库,以识别与存储对象相匹配的存储标记);304)若有结果,显示符合条件的图片(当查询到结果时,将与标记数据相关的对象展示出来,即返回搜索结果,即使用处理器返回搜索结果,所述结果指示与存储的标记数据相关联的存储对象);305)若无结果,提示无图片符合条件。此外,对比文件1的上述方法必然是处理器通过执行存储器中的指令完成的,即隐含公开了存储器装置,其存储所述处理器可访问的指令,所述指令可由处理器执行。
与对比文件1相比,该权利要求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2)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3)使用多个处理器优化搜索数据、返回搜索的一个或多个结果;(4)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基于上下文数据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性;如何存储相关联数据;如何以及如何扩大上下文数据的来源;以及如何针对特定用户的相关数据获取个性化的准确性更高的搜索结果。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5-53段):从用户当前的操作界面中获取用户要输入的查询串,并对得到的查询串进行预处理;根据用户当前的操作界面内容对预处理后的查询串进行语境分析和情境计算,情境计算,是指获取与用户相关的用户个人信息(Who)、检索原因信息(Why)、检索时间信息(When)、检索位置信息(Where)、检索词信息(What)、检索目的信息(Want)和检索行为信息(How)七要素信息中的至少一种信息,根据语境分析结果和情境计算结果识别用户检索意图,并根据识别出的用户检索意图进行情境搜索,返回符合用户需求的检索结果(即访问上下文数据;基于所述上下文数据使用一个或多个处理器对所述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并且基于优化的搜索数据进行搜索);根据用户当前聊天窗口中的聊天记录上下文发现用户抱怨机器最近两天中毒,且中了A类型的病毒,那么,经过对查询串进行情境计算,可进一步确定用户需要下载杀毒软件,且是针对A类型病毒的杀毒软件、且应为距最近两天时间最近的最新版本,这样,返回的检索结果就可以是:只提供至少能杀A类型病毒的、时间最近的最新版本的杀毒软件(聊天记录,即上下文数据是从信息处理装置的聊天应用获得的,即上下文数据包括从所述信息处理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解决了通过上下文提高检索结果的准确性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存储标记及其匹配的存储对象来存储相关联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使用多个处理器进行数据处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分布式架构、云存储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从云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获得上下文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图片语音搜索方法,该方法根据关键词搜索数据库获得相应的结果,不涉及个性化搜索,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在云账户中被链接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来提供特定用户的相关数据从而获得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用户输入的上下文优化搜索结果的方法,该方法根据当前输入查询串的装置对查询串进行分析后,再在当前装置上进行搜索,而该分析采用的数据来自本机,因此,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在云账户中被链接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来提供特定用户的相关数据从而获得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的技术启示。此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云账户中被链接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根据该云账户链接的装置中的数据对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从而获得与用户相关的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非显而易见的。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具有根据该云账户链接的装置中的数据对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从而获得与用户相关的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9-13也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其实质上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书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在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8、14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该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合并为新的区别技术特征(4),即“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包括经由基于云的关联而相关联的一个或多个装置,所述上下文数据包括从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获得的上下文数据,所述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在云账户中被链接”。该区别技术特征(4)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包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已有的其它现有技术中也没有给出将上述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8、14的技术方案在云账户中被链接一个或多个其他装置,根据该云账户链接的装置中的数据对用户输入的搜索数据进行优化,从而获得与用户相关的个性化的准确度更高的搜索结果的有益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8、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7、9-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有待于后续程序进一步审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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