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使用该剥离杆的剥离设备及剥离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使用该剥离杆的剥离设备及剥离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98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4350
优先权日:2014-08-14
申请(专利)号:201580001450.5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LG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丛
合议组组长:朱旭辉
参审员:邹涤秋
国际分类号:B65H4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1450.5,名称为“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使用该剥离杆的剥离设备及剥离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LG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2014年08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页(第1-9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4页(附图1-21);2017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6:CN1532900A, 公开日为:2004年09月29日;
对比文件2:JP2009-288417A, 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所述剥离杆包括:
主体部分,其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以及
前端部分,其从所述主体部分伸出,并具有下表面、上表面和顶端,其中,所述下表面从所述主体部分的底表面延伸,形成相同的表面,其中,所述上表面从所述主体部分的顶表面向下倾斜,以及其中,所述下和上表面通过形成了曲面的所述顶端相互连接,
其中,所述顶端处的曲面为半径4mm至30mm的范围内的圆形形式,
其中,所述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在20度至40度的范围内,以及
其中,所述前端部分由工程塑料形成,或者所述前端部分的表面用氟涂布。
2. 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设备,所述剥离设备包括:
台架,其被配置为在其上放置附着了偏光膜的面板;
夹具,其被配置为夹持从所述面板剥离的所述偏光膜的一部分;
权利要求1所述的剥离杆,其中所述剥离杆被配置为当从所述面板剥离所述偏光膜时,移动到所述偏光膜上以防止所述偏光膜被急剧弯折;以及
控制器,其被配置为移动所述台架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来剥离所述偏光膜,以便通过避免在所述偏光膜的剥离位置处的应力集中,而将拉力均匀地施加于所述偏光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进一步配置为转动所述台架、所述剥离杆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由此使得所述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台架被安装为凭借外力自由地转动,以及其中,所述台架凭借施加于剥离的偏光膜的拉力转动,因而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拉力在剥离位置处被均匀地施加于偏光膜。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进一步配置为移动所述台架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从而使得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进一步包括:
促进剂喷洒单元,其被配置为向所述剥离位置喷洒剥离促进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台架包括被配置为防止所述剥离促进剂渗漏的促进剂储存器。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台架包括被配置为向所述台架的整个表面均匀地施加热量的多个平板型加热器。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剥离杆在高度上是能够调节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夹具被配置为在剥离过程中调节施加于所述偏光膜的剥离负荷。
11. 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方法,所述剥离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台架上放置附着了偏光膜的面板;
在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一部分之后,将剥离的偏光膜的一部分固定于夹具上,其中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剥离杆定位于剥离位置,且其中使剥离的偏光膜与所述剥离杆的前端部分接触;以及
通过移动所述夹具和所述台架中的至少一个而剥离所述偏光膜,其中与所述剥离杆的前端部分接触的所述偏光膜被防止急剧弯折。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转动所述台架、所述剥离杆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由此使得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当所述台架被安装为凭借外力自由地转动时,允许所述台架凭借施加于剥离的所述偏光膜的拉力转动,由此允许剥离的所述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移动所述台架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由此使得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向所述剥离位置喷洒剥离促进剂。
16.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固定步骤和剥离步骤中的至少一个包括:通过被安装为向所述台架的整个表面均匀地施加热量的多个平板型加热器,来向所述面板施加热量。”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6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2)顶端处的曲面的半径在4mm至3Omm的范围内,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在20度至40度的范围内,前端部分由工程塑料形成或者前端部分的表面用氟涂布。区别(1)是本领域能够想到的,区别(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和1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剥离杆。对于上述区别其相对于对比文件6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和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10、13、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0、12-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属于偏光板的制造领域,对比文件6属于半导体制造领域,本发明的分类号为B65H41/00,而对比文件6的分类号为H01L21/50和H01L21/00,二者在分类表中所属的部不同,说明所跨越的技术领域非常之大;(2)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顶端处的曲面为半径4mm至30mm的范围内的圆形形式,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在20度至40度的范围内,以及前端部分由工程塑料形成,或者所述前端部分的表面用氟涂布,对比文件6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6虽然公开了顶端部的形状由粘着性带24的厚度、粘附力、柔软性等来决定,但是没有给出具体的限定和效果,因此不能给予本领域技术人员足够的技术启示;(3)技术问题和目的不同,本申请是为了防止偏光膜的断裂,即所剥离的对象受到损坏;对比文件6是为了防止半导体晶片减薄而成了问题的的粘着性带剥离时或捡拾时的芯片断裂或崩屑,即是为了防止所剥离的对象所粘附的芯片受到损坏,二者所关注的客体恰恰相反。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的分类原则:整体分类、功能分类和应用分类,在对同一篇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如果采用不同的分类原则,也会得到跨大类甚至是跨部的分类号,因此,分类号所属的部不同并不意味着所跨的技术领域较大,另外,本申请的偏光膜是粘贴在图像显示装置的玻璃基板上,对比文件6的粘着性带24是粘贴在晶片上,而玻璃基板和晶片都是以二氧化硅为原料制成的产品,因此,两者的粘贴对象也是类似的;(2),对比文件6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9行及附图6a)顶端部的形状由粘着性带24的厚度、粘附力、柔软性等来决定,顶端处的曲面为圆形形式,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上述三个主要因素,即:厚度、粘附力、柔软性,进行常规的组合试验,进而得出一个适用于偏光膜的曲面半径;(3),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剥离所需的力越小,越不容易导致粘性膜的断裂,其次,对比文件6的技术方案能够利用非常小的力从半导体芯片1上剥离粘着性带24(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4-8行),由于其所需的力非常小,则客观上必然地能够防止粘着性带24出现断裂。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指出:(1)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的分类原则:整体分类、功能分类和应用分类,在对同一篇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如果采用不同的分类原则,也会得到不同的分类号,因此,分类号的不同并不意味着所跨的技术领域较大,另外,对比文件6提供了一种粘性膜的剥离手段,而偏光膜也是一种常见的粘性膜,并且本申请的偏光膜是粘贴在图像显示装置的面板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5行),对比文件6的粘着性带24是粘贴在晶片上(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4页第8行-第15页第9行),而图像显示装置的面板和晶片通常都是以二氧化硅为原料制成的产品,因此,两者的粘贴对象也是类似的。(2)对比文件6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14页第9行及附图6a)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是锐角,顶端部的形状由粘着性带24的厚度、粘附力、柔软性等来决定,顶端处的曲面为圆形形式,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上述三个主要因素,即:厚度、粘附力、柔软性,进行常规的有限次的组合试验,进而得出一个适用于偏光膜的曲面半径以及锐角的最优角度范围;另外,为了减小摩擦,前端部分由工程塑料形成或者前端部分的表面用氟涂布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6所剥离的对象偏光膜或粘着性带和所剥离的对象所粘附的面板或芯片二者之间开始是粘贴在一起的,同时根据基本物理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力是有相互作用的,那么在剥离时,用力也必然作用在所剥离的对象和所剥离的对象所粘附的面板或芯片上,且剥离所需的力越小,越不容易导致断裂,这里的断裂既包括所剥离的对象也包括所剥离的对象所粘附的面板或芯片;因此在对比文件6的技术方案能够利用非常小的力从半导体芯片1上剥离粘着性带24(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4-8行),由于其所需的力非常小,则客观上必然地能够防止粘着性带24出现断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11中均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剥离杆与剥离位置的间隙为3mm至5mm”,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属于偏光板的制造领域,对比文件6属于半导体的制造领域;(2)技术方案不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顶端处的曲面的半径在4mm至30mm的范围内,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在20度至40度的范围内,前端部分由工程塑料形成,或者所述前端部分的表面用氟涂布,对比文件6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3)技术问题和目的不同,本申请用于在剥离附着于所述面板的偏光膜时,防止所述偏光膜的断裂;而对比文件6并非是为了防止其粘着性带的断裂,而是为了“防止半导体晶片减薄而成了问题的的粘着性带剥离时或捡拾时的芯片断裂或崩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所述剥离杆包括:
主体部分,其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以及
前端部分,其从所述主体部分伸出,并具有下表面、上表面和顶端,其中,所述下表面从所述主体部分的底表面延伸,形成相同的表面,其中,所述上表面从所述主体部分的顶表面向下倾斜,以及其中,所述下和上表面通过形成了曲面的所述顶端相互连接,
其中,所述顶端处的曲面为半径4mm至30mm的范围内的圆形形式,
其中,所述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在20度至40度的范围内,以及
其中,所述前端部分由工程塑料形成,或者所述前端部分的表面用氟涂布。
2. 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设备,所述剥离设备包括:
台架,其被配置为在其上放置附着了偏光膜的面板;
夹具,其被配置为夹持从所述面板剥离的所述偏光膜的一部分;
权利要求1所述的剥离杆,其中所述剥离杆被配置为当从所述面板剥离所述偏光膜时,移动到所述偏光膜上以防止所述偏光膜被急剧弯折;以及
控制器,其被配置为移动所述台架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来剥离所述偏光膜,以便通过避免在所述偏光膜的剥离位置处的应力集中,而将拉力均匀地施加于所述偏光膜,
其中,所述剥离杆与剥离位置的间隙为3mm至5m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进一步配置为转动所述台架、所述剥离杆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由此使得所述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台架被安装为凭借外力自由地转动,以及其中,所述台架凭借施加于剥离的偏光膜的拉力转动,因而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拉力在剥离位置处被均匀地施加于偏光膜。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控制器被进一步配置为移动所述台架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从而使得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进一步包括:
促进剂喷洒单元,其被配置为向所述剥离位置喷洒剥离促进剂。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台架包括被配置为防止所述剥离促进剂渗漏的促进剂储存器。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台架包括被配置为向所述台架的整个表面均匀地施加热量的多个平板型加热器。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剥离设备,其中,所述夹具被配置为在剥离过程中调节施加于所述偏光膜的剥离负荷。
10. 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方法,所述剥离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台架上放置附着了偏光膜的面板;
在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一部分之后,将剥离的偏光膜的一部分固定于夹具上,其中将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剥离杆定位于剥离位置,且其中使剥离的偏光膜与所述剥离杆的前端部分接触;以及
通过移动所述夹具和所述台架中的至少一个而剥离所述偏光膜,其中与所述剥离杆的前端部分接触的所述偏光膜被防止急剧弯折,
其中,所述剥离杆与剥离位置的间隙为3mm至5mm。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转动所述台架、所述剥离杆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由此使得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当所述台架被安装为凭借外力自由地转动时,允许所述台架凭借施加于剥离的所述偏光膜的拉力转动,由此允许剥离的所述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移动所述台架和所述夹具中的至少一个,由此使得剥离的偏光膜的两端紧密地附着于所述剥离杆,从而在剥离位置处向所述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剥离步骤包括向所述剥离位置喷洒剥离促进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剥离方法,其中,固定步骤和剥离步骤中的至少一个包括:通过被安装为向所述台架的整个表面均匀地施加热量的多个平板型加热器,来向所述面板施加热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在原权利要求2和原权利要求11中均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剥离杆与剥离位置的间隙为3mm至5mm”,删除了原权利要求9,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0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页(第1-9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14页(附图1-21);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2.1独立权利要求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对比文件6(CN1532900A)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制造设备和半导体器件的制造方法,涉及一种剥离杆,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4页第8行-第15页第9行及附图1-9)如下技术特征:辅助板22(相当于本申请的剥离杆)包括主体部分,其具有顶表面和底表面;以及前端部分,其从主体部分伸出,并具有下表面、上表面和顶端,其中,下表面从主体部分的底表面延伸,形成相同的表面,其中,上表面从主体部分的顶表面向下倾斜,以及其中,下和上表面通过形成了曲面的顶端相互连接,顶端处的曲面为圆形形式,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是锐角。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6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
(1)前端部分由工程塑料形成或者前端部分的表面用氟涂布。
(2)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顶端处的曲面的半径在4mm至30mm的范围内,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在20度至40度的范围内。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的说明书记载了(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第1、3、68段、附图7-8,11-12):“涉及在剥离附着于所述面板的偏光膜时,防止所述偏光膜断裂的剥离杆;当从所述面板剥离所述偏光膜时,施加于所述偏光膜的某些不规则的拉力可能会导致所述偏光膜的断裂;当从面板剥离偏光膜时,在直接接触所述偏光膜的前端部分2200中,顶端2230处的曲面的半径(R)和上表面2220的倾斜角(θ)对所述偏光膜的断裂有影响。其原因为,被剥离的偏光膜在与前端部分2200的顶端2230和上表面2220保持接触的期间被移动。通过调节前端部分2200 的顶端2230处的曲面的半径(R)和上表面2220的倾斜角(θ),使得偏光膜 的断裂减到最少。为此,使顶端2230处的曲面的半径(R)形成为4mm至30mm的范围,优选为5mm。而且,使上表面2220的倾斜角(θ)形成为20 度至40度的范围,优选为30度。当使前端部分2200形成为具有顶端2230 处的曲面的所述半径(R)和上表面2220的所述倾斜角(θ)时,则在剥离过程中使得偏光膜的断裂减到最少。”由上述记载可知,在本发明中,本申请是应用于剥离附着于面板的偏光膜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都知晓上述面板一般由光学有机聚合物材料制成,而偏光膜是对光起到偏振作用的。同时,本申请的发明点在于顶端处的曲面的半径的范围和上表面的倾斜角的范围,从而实现防止上述偏光膜断裂。
对比文件6也公开了一种剥离杆,但是对比文件6的粘贴对象是半导体材料,本申请是图像显示装置的面板,半导体材料和图像显示装置的面板的材质和性能上不同,粘性带和偏光膜也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6和本申请的粘附物和粘贴对象都不相同,此外,对比文件6虽然公开了顶端处的曲面为圆形形式,前端部分的上表面处的倾斜角是锐角,但是对比文件6并未公开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设置顶端曲面半径和前端倾斜角的数值范围。
对比文件2(JP2009-288417A)公开了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42段及附图1-6)如下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包括台架,并被配置为在其上放置附着了偏光膜2的面板1;夹具3,其被配置为夹持从面板1剥离的偏光膜2的一部分;剥离杆4,剥离杆4前端是曲面,剥离杆4被配置为当从面板1剥离偏光膜2时,移动到偏光膜2上以防止偏光膜2被急剧弯折;由于夹具3能够被移动以剥离偏光膜2,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夹具3被控制器所控制,以便通过避免在偏光膜的剥离位置处的应力集中,而将拉力均匀地施加于偏光膜。由此可知,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剥离杆4前端是曲面,但是其没有公开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设置剥离杆具有前端倾斜角及其数值范围,也没有公开也没有任何技术启示设置顶端曲面半径的数值范围。
可见,对比文件6和2均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2),未给出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改善当从面板剥离偏光膜时,施加于偏光膜的某些不规则的拉力可能会导致偏光膜断裂的技术启示或技术教导,也没有证据表明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本申请通过一种具有适宜的顶端曲面半径和前端倾斜角数值范围的从面板剥离偏光膜的剥离杆,从而实现了在剥离位置处向偏光膜均匀地施加拉力的技术效果。可见,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解决了当从面板剥离偏光膜时偏光膜容易断裂的技术问题,实现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类似地,独立权利要求2、10的技术方案中也包括上述区别特征(2),因此它们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3-9、11-15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 月1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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