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氟聚合物和处理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92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0474
优先权日:2013-10-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58195.3
申请日:2014-10-22
复审请求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俭
合议组组长:寿建宏
参审员:刘瑶
国际分类号:C08F220/24,C08F214/00,C08F220/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8195.3,名称为“含氟聚合物和处理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5-14与对比文件2和3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2016年04月22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即第1-305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以由含氟单体(a)得到的重复单元、由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得到的重复单元和由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得到的重复单元构成,其中,(a)由作为α位被氯原子取代的丙烯酸酯单体的、具有氟烷基的含氟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b)由作为烷基的碳原子数为6~13的丙烯酸烷基酯的非氟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和(c)由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含氟单体(a)为式(I)所示的化合物,CH2=C(-X)-C(=O)-Y-Z-Rf (I)
式中,X为氯原子;Y为-O-;Z为碳原子数为1~10的脂肪族基团,碳原子数为6~18的芳香族基团或环状脂肪族基团,-CH2CH2N(R1)SO2-基,其中,R1为碳原子数为1~4的烷基,-CH2CH(OZ1)CH2-(Ph-O)p-基,其中,Z1为氢原子或乙酰基,Ph为亚苯基,p为0或1,-(CH2)n-Ph-O-基,其中,Ph为亚苯基,n为0~10,-(CH2)m-SO2-(CH2)n-基或-(CH2)m-S-(CH2)n-基,其中m为1~10,n为0~10;Rf为碳原子数为1~20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的氟烷基,丙烯酸烷基酯(b)为下式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CH2=CA1COOA2
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6~13,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为下式所示的化合物,CH2=CA-C(=O)-O-Q
式中,A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Q为环状烃基,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含氟单体(a)中,Rf的碳原子数为1~6。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为选自(甲基)丙烯酸己酯、(甲基)丙烯酸庚酯、(甲基)丙烯酸辛酯、(甲基)丙烯酸壬酯、(甲基)丙烯酸癸酯、(甲基)丙烯酸十一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三烷基酯中的至少一种。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丙烯酸酯单体(b)的量为5~300重量份,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量为0.1~800重量份。
5. 一种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以由含氟单体(a)得到的重复单元、由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得到的重复单元和由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得到的重复单元、以及选自由卤化烯烃单体(d)得到的重复单元和由非氟单体(e)得到的重复单元中的至少一种重复单元构成,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其中,(a)由作为α位被氯原子取代的丙烯酸酯单体的、具有氟烷基的含氟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b)由作为烷基的碳原子数为6~13的丙烯酸烷基酯的非氟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和(c)由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d)由卤化烯烃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e)由单体(b)和(d)以外的非氟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含氟单体(a)为式(I)所示的化合物,CH2=C(-X)-C(=O)-Y-Z-Rf (I)
式中,X为氯原子;Y为-O-;Z为碳原子数为1~10的脂肪族基团,碳原子数为6~18的芳香族基团或环状脂肪族基团,-CH2CH2N(R1)SO2-基,其中,R1为碳原子数为1~4的烷基,-CH2CH(OZ1)CH2-(Ph-O)p-基,其中,Z1为氢原子或乙酰基,Ph为亚苯基,p为0或1,-(CH2)n-Ph-O-基,其中,Ph为亚苯基,n为0~10,-(CH2)m-SO2-(CH2)n-基或-(CH2)m-S-(CH2)n-基,其中m为1~10,n为0~10;Rf为碳原子数为1~20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的氟烷基,丙烯酸烷基酯(b)为下式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CH2=CA1COOA2
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6~13,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为下式所示的化合物,CH2=CA-C(=O)-O-Q
式中,A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Q为环状烃基,非氟单体(e)为非氟交联性单体(e1)或者非氟单体(e2),其中,非氟交联性单体(e1)为具有至少两个碳-碳双键的化合物、或者具有至少一个碳-碳双键和至少一个反应性基团的化合物,非氟单体(e2)为选自乙烯、乙酸乙烯酯、苯乙烯、α-甲基苯乙 烯、对甲基苯乙烯、N,N-二甲基(甲基)丙烯酰胺、N,N-二甲基丙基(甲基)丙烯酰胺、羟甲基化二丙酮(甲基)丙烯酰胺、乙烯烷基醚、卤化烷基乙烯醚、乙烯烷基酮、氮丙啶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氮丙啶基(甲基)丙烯酸酯、聚氧化亚烷基(甲基)丙烯酸酯、甲基聚氧化亚烷基(甲基)丙烯酸酯、甘油单(甲基)丙烯酸单酯、2-乙基己基聚氧化亚烷基(甲基)丙烯酸酯、聚氧化亚烷基二(甲基)丙烯酸酯、具有聚硅氧基的(甲基)丙烯酸酯、三丙烯基氰脲酸酯、丙烯基缩水甘油醚、乙酸丙烯酯、N-乙烯基咔唑、马来酰亚胺、N-甲基马来酰亚胺、(2-二甲基胺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在侧链具有有机硅的(甲基)丙烯酸酯、具有氨酯键的(甲基)丙烯酸酯、亚烷基二(甲基)丙烯酸酯、聚氧化亚烷基二(甲基)丙烯酸酯中的至少一种化合物,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卤化烯烃单体(d)的量为300重量份以下,非氟单体(e)的量为1000重量份以下。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
含氟单体(a)中,Rf的碳原子数为1~6。
7.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为选自(甲基)丙烯酸己酯、(甲基)丙烯酸庚酯、(甲基)丙烯酸辛酯、(甲基)丙烯酸壬酯、(甲基)丙烯酸癸酯、(甲基)丙烯酸十一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三烷基酯中的至少一种。
8.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卤化烯烃单体(d)是被1~10个氯原子、溴原子或碘原子取代的碳原子数为2~20的烯烃。
9. 如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其特征在于: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丙烯酸酯单体(b)的量为5~300重量份,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量为0.1~800重量份。
10. 一种表面处理剂,其特征在于:以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含氟聚合物为必须成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表面处理剂,其特征在于:表面处理剂是拨水拨油剂、防污剂或去污剂。
12. 如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表面处理剂,其特征在于:还含有水性介质。
13. 一种对基材进行处理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权利要求10所述的表面处理剂进行处理。
14. 一种基材,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0所述的表面处理剂进行了处理。”
驳回决定认为:
1、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氟聚合物,对比文件1(CN103183775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03日)公开了一种含氟组合物和含氟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155]段)。由于该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4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含氟聚合物,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关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的量合计可以为5-3000重量份,例如10-2000重量份,特别为30-1000重量份;在含氟聚合物中,相对于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的量的合计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的量为82~99.9重量份或2~60重量份,第三单体(c)的量为0.1~18重量份或40~98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71]-[0173]段)。经计算,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的量为24.6-999或0.03-180、第三单体(c)的量为0.6-600、12-980。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含氟聚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源自含氟单体(a)、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重复单元的含氟聚合物,此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还公开了可以使用单体(a)、(b)和(c)以外的其它单体(d),例如卤代烯烃,卤代烯烃优选为用1~10个氯原子、溴原子或碘原子所取代的碳原子数为2~20的烯烃,其它单体可以为非氟非交联性单体或非氟交联性单体,例如:乙烯、乙酸乙烯酯、丙烯腈、 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和乙烯基烷基醚;非氟交联性单体可以为具有至少2个碳-碳双键的化合物或具有至少1个碳-碳双键和至少1个反应性基团的化合物。并公开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其它单体(d)为1-200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60]-[0174]段)。该权利要求5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新颖性。4)从属权利要求6-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含氟聚合物,所述权利要求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新颖性。5)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发明的含氟组合物能够利用目前已知的方法应用于被处理物,作为用该发明的含氟组合物(例如拨水拨油剂)所处理的被处理物,能够列举:纤维制品、石材、过滤器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7]-[218]段)。权利要求11-15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已被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1-15不具备新颖性。
2、1)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含氟聚合物,对比文件2(US4795793A,公开日为1989年01月03日)公开了一种含氟共聚物及包含该含氟共聚物的拨水拨油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实施例18、表5)。该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中含氟单体α位上被氯原子取代。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效果相同或相近的替代技术方案。对于α位上被一价的有机基团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CN102149738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0日)公开了一种拒水和拒油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1]-[0041]段)。对比文件3给出α位上为氯原子、氢原子的含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含氟单体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含氟单体替换为卤素如氯取代的含氟单体。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6-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含氟聚合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FA、CHMA、NK23G、NMAM(为单体(e)的下位概念)、十二烷基甲基丙烯酸酯,经计算,当FA用量为100份时,CHMA为32.9份(落入0.1-800份的数值范围内)、十二烷基甲基丙烯酸酯为7.1份(落入5-300份的数值范围内),此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还公开了单体(a)中的全氟烷基具有4-20个碳原子(参见第2栏第30-35行),此外所述共聚物还可包括氟乙烯、氯乙烯等结构单元(参见第2栏第64-68行)。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14分别保护一种表面处理剂、对基材进行处理的方法、一种基材,由前面的评述可知所述含氟聚合物已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所得共聚物来处理聚酯纤维,使其获得拨水拨油性能(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实施例18)。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该权利要求10-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1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大金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中,强调了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然而,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或者暗示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A2为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的CH2=CA1COOA2的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这样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0135]段中,记载了“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碳原子数的数目可以为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这样的碳原子数的范围中,包括了大量15以上的数。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的全部聚合物(表A)中,使用了丙烯酸十八烷基酯(StA)或丙烯酸二十二烷基酯(BeA),但是,丙烯酸十八烷基酯是A2的碳原子数为18的丙烯酸烷基酯,丙烯酸二十二烷基酯是A2的碳原子数为22的丙烯酸烷基酯,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碳原子数为12、13或者14的含氟聚合物。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完全没有意识到应该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因此,关于含氟聚合物中A2的碳原子数的范围,在对比文件1(“12~30”)与本申请发明(“6~13”)中是不同的,从而该含氟聚合物在对比文件1中与在本申请发明中是不同的。另外,在对比文件1中,对于第三单体,在权利要求1中规定了“(c)源自第三单体的重复单元,所述第三单体为均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或熔点(Tm)为50℃以上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并且,在权利要求6中,规定了“第三单体(c)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 CH=CR11-C(=O)O-R12,式中,R11为H、C1~C4的烷基或卤素,R12为C1~C30的直链状、支链状或环状的脂肪族基团,C6~C20的芳香族基团,C7~C25的芳香脂肪族基团”。另一方面,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规定了“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为下式所示的化合物,CH2=CA-C(=O)-O-Q,式中,A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Q为环状烃基”。这样的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单体(c)相比,限定了非常窄的范围。审查员认定本申请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等同于对比文件1的第三单体(c),是任意地缩小了对比文件1的第三单体(c)的范围。并且,根据本申请实施例6与比较例6的对比、实施例9与比较例9的对比可知,在不含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时,含氟聚合物的拨水拨油性、特别是拨水拨油的耐久性更加优异。而这样的效果,在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记载也没有暗示。2)另外,申请人还追加了另一比较例9a,与实施例9进行对比。具体如下所述。实施例9:向1L高压釜中加入单体A:C6F13CH2CH2OCOC(Cl)=CH2 (C6SFCLA)150g、单体B:丙烯酸十二烷基酯(LA)70g、单体D: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IBMA)30g、纯水 446g、三丙二醇 76g、聚氧化乙烯十二烷基醚 10.2g、聚氧化乙烯十八烯基醚 2.47g、聚氧化乙烯异十三烷基醚 7.6g,在60℃加温后,使用高压均化器进行乳化分散。乳化后,添加十二烷基硫醇 2.5g。再添加2,2-偶氮二(2-脒基丙烷)二盐酸盐 1.6g,在70℃反应3小时,得到聚合物的水性分散液。对用纯水将其固体成分浓度调整为30重量%的水性分散液的拨水性和粘性进行了评价。结果示于表A。对比例9a:作为单体B,以表A中所示的成分量使用丙烯酸十八烷基酯(StA)和丙烯酸十二烷基酯(LA),除此以外,以与实施例9同样的方法获得聚合物的水性分散液。对用纯水将其固体成分浓度调整为30重量%的水性分散液的拨水性和粘性进行了评价。结果示于表A。表中的缩写的意义如下所述。<单体A> C6SFCLA:C6F13CH2CH2OCOC(Cl)=CH2。<单体B>LA:丙烯酸十二烷基酯,StA:丙烯酸十八烷基酯。<单体D>,IBMA: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布>,Ny:尼龙布(70丹尼尔,塔夫绸),PET 70d:聚酯(70丹尼尔,塔夫绸),PET 20d:聚酯(20丹尼尔,rip)。
表A所示的实施例9(单体B使用LA/70)与比较例9a(单体B使用StA/40+LA/30)比较显示,在存在StA时低浓度拨水和耐久拨水均差于不存在StA的情况。也就是说,StA的存在导致了不良的效果。
因此,即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容易地想到本申请权利要1这样应该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以及通过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根据本申请实施例6与比较例6的对比、实施例9与比较例9的对比、实施例9与追加比较例9a(参见上述1.)的对比可知,在不含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时,含氟聚合物的拨水拨油性、特别是拨水拨油的耐久性更加优异。在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8中,使用了FA、CHMA、NK23G、NMAM、LA,因此,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8并不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含氟聚合物。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记载或者暗示应该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在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记载或者暗示应该使用A2为CnH2n 1(n=6~13)所示的烷基的CH2=CA1COOA2。在对比文件3中,在实施例3中使用了丙烯酸十八酯(StA),但是,丙烯酸十八酯是A2的碳原子数为18的丙烯酸烷基酯,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记载应该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记载,并不能容易地想到本申请这样通过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所能够实现的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2中,使用了FA(CH2=CHCOOCH2CH2C8F17),但是并没有记载α位上的氯取代。而在对比文件3中,虽然记载了单体(A)中X可以为卤素原子,但是在实施例中也没有选择使用α位上为氯取代的例子,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不会容易地想到要选择α位被取代为氯原子的含氟单体(a)能够得到更优异的效果。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均没有公开或者暗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含氟聚合物,特别是均没有记载或者暗示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这样的特征;并且,也没有记载或暗示选择α位被取代为氯原子的含氟单体(a)所能够得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3的记载容易地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具备创造性。
3.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理由如下:基于与上述1.同样的理由,即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容易地想到本申请权利要5这样应该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以及通过排除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所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基于与上述2.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均没有公开或者暗示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含氟聚合物,特别是均没有记载或者暗示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这样的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3的记载容易地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5及其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3具备创造性。
6. 在权利要求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9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7. 在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的1~9的独立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0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0的独立权利要求11和1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意见陈述如下:1)对比文件1-3完全没有意识到应该排除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重复单元,而由本申请实施例、对比例及申请人追加的比较例9a(十二烷基丙烯酸酯和十八烷基丙烯酸酯的混合物)与实施例9(十二烷基丙烯酸酯)的数据可知,当含有15个碳原子以上的丙烯酸烷基酯时,含氟聚合物的拨水拨油性、特别是拨水拨油的耐久性变差;2)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单体是一个大范围包括多种选择,本申请选择其中的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3)对比文件3虽然记载了单体(A)中X可以为卤素原子,但其实施例中并没有选用α位上为氯取代的离子,因此根据对比文件3不容易想到α位被氯取代可以取代更优异的效果。审查员不能认同上述观点,对于第1)点,权利要求1、5限定所述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A2为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的CH2=CA1COOA2的单体,仅排除了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完全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碳原子数为12~30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烃基的丙烯酸酯单体)排除掉,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丙烯酸酯单体的烷基碳原子数与权利要求1、5中的烷基碳原子数6-13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其次,审查员以对比文件2实施例1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十二烷基甲基丙烯酸酯,对比文件公开的丙烯酸酯单体的烷基碳原子数为12,落入权利要求5中碳原子数为6-13的保护范围内,已经公开了该技术特征。对于第2)点,虽然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公开的第二单体涵盖的范围较大,但明确指出第三单体CH=CR11-C(=O)O-R12 中的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对于第3)点,基于“α位被氯取代”这一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效果相近的替代方案,对比文件3仅给出在α位上为氯原子、氢原子的含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均为拨水拨油(拒水拒油)含氟聚合物领域常用的含氟单体的技术启示。此外基于本申请的记载,α位上为氯或氢时都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也并未有数据表明所述取代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04 月0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 权利要求1和 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在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4行至第25行中记载了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中的“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的有关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丙烯酸烷基酯单体优选为下式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CH2=CA1COOA2 [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例如 为氯原子、溴原子和碘原子),A2为CnH2n 1(n=6~13)所示的烷基。]。烷基的碳原子数为6~13,优选为8~12,例如为10~12。通过使烷基的碳原子数在上述范围,即使处理剂中的含氟聚合物为低浓度,也能够赋予优异的拨水性能、重复洗涤的耐久性。丙烯酸烷基酯单体优选为(甲基)丙烯酸己酯、(甲基)丙烯酸庚酯、(甲基)丙烯酸辛酯、(甲基)丙烯酸壬酯、(甲基)丙烯酸癸酯、 (甲基)丙烯酸十一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三烷基酯。特别优选为(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以及“本发明的含氟聚合物优选不含有由A2为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例如十八烷基)的上述式(CH2=CA1COOA2)的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合议组认为,由于在上述记载内容中,对“式CH2=CA1COOA2 ”,限定为“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例如 为氯原子、溴原子和碘原子), A2为CnH2n 1(n=6~13)所示的烷基”,其中限定:“A2为CnH2n 1(n=6~13)所示的烷基”。因此在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23-25行中记载的“本发明的含氟聚合物优选不含有由A2为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例如十八烷基)的上述式(CH2=CA1COOA2)的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中涉及的化学式“CH2=CA1COOA2”,应当与该内容之前的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4行至第25行记载内容相一致,即其中的式“CH2=CA1COOA2”中对A2的定义为“CnH2n 1(n=6~13)所示的烷基”,也就是说,A2为原子数为6~13的烷基。可见,本申请说明书第7页第23-25行记载的“A2为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例如十八烷基)”实质上并不在上述化学式“CH2=CA1COOA2”定义的范围之内,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的修改内容与原申请文件中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修改内容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上述修改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上文审查意见相同理由,本申请权利要求5,第6-8行中“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 的修改内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2.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假定申请人为了克服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分别删去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5中的“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的修改内容。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氟聚合物,该权利要求1是采用方法特征中的原料物质表示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氟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5】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52】段具体公开了其中的”含氟单体(a)”。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含氟单体(a)”已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3】-【0145】段公开了其中的“第二单体(b)”,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公开了其中的第三单体(c)。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含氟聚合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含氟单体(a)”已在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氟聚合物中的“含氟单体(a)”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比,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的单体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3】-【0145】段)公开了:“第二单体(b)为不具有氟烷基的单体。第二单体(b)不具有环状烃基。第二单体(b)一般为不含有氟原子的单体。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特别可以为直链状的烃基。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的碳原子数为12~30,一般优选为饱和的脂肪族烃基”。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的碳原子的数目可以为 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例如,第二单体(b)可以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CH2=CHCOOA1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作为第二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三单体(c)优选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CH=CR11-C(=O)O-R12”。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特别是在R11为氢原子的情况下,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一般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以及“R11的例子为氢原子、甲基、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作为第三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根据产品性能需求对含氟聚合物所用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选择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2) 本申请权利要求2-4对其引用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该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含氟聚合物。该权利要求5是采用方法特征中的原料物质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将本申请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含氟聚合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含氟单体(a)”、“卤化烯烃单体(d)”和“非氟单体(e)”以及“含氟单体(a)”、“卤化烯烃单体(d)”和“非氟单体(e)”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方法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比,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单体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对于“丙烯酸烷基酯(b)”,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3】-【0145】段)公开了:“第二单体(b)为不具有氟烷基的单体。第二单体(b)不具有环状烃基。第二单体(b)一般为不含有氟原子的单体。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特别可以为直链状的烃基。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的碳原子数为12~30,一般优选为饱和的脂肪族烃基”。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的碳原子的数目可以为 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例如,第二单体(b)可以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CH2=CHCOOA1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作为第二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对于“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公开了:“第三单体(c)优选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CH=CR11-C(=O)O-R12”。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特别是在R11为氢原子的情况下,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一般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以及“R11的例子为氢原子、甲基、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作为第三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对于“非氟单体(e)”中的(e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可以使用单体(a)、(b)和(c)以外的其它单体(d),例如其它非氟非交联性单体。在其它单体的例子中,包括例如:乙烯、乙酸乙烯酯、丙烯腈、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和乙烯基烷基醚。其它单体并不限定于这些例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60】-【0162】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非氟单体(e)”中的(e2)作为第五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根据产品性能需求,对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使用的单体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选择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4)本申请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经计算,本申请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9也不具有创造性。5)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表面处理剂。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17】、【0215】-【0218】段公开内容,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中的含氟聚合物作为必须成分用于表面处理剂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6) 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具有创造性。7)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对基材进行处理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基材。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5】-【0217】段给出了使用含氟聚合物作为必须成分的表面处理剂对基材进行处理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分别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3和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和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分别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第1-14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如下:1.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1)删除权利要求1中“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的描述,并且,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3~14行的记载,将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中的A修改为“甲基”;2) 与上述1。 同样地,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修改。2.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有创造性:1)(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规定了含氟聚合物以由含氟单体(a)得到的重复单元、由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得到的重复单元和由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得到的重复单元构成,其中,由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CH2=CA1COOA2)得到的重复单元中,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n=6~13,由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CH2=CA-C(=O)-O-Q)得到的重复单元中,A为甲基。(1)权利要求1中,规定由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CH2=CA1COOA2)得到的重复单元中,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n=6~13,也就是说,本申请的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A2为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例如十八烷基)的上述式(CH2=CA1COOA2)的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但是,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记载或者暗示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A2为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的CH2=CA1COOA2的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这样的技术思想。在对比文件1的[0135]段中,记载了“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碳原子数的数目可以为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这样的碳原子数的范围中,包括了大量15以上的数。并且,作为特别优选的范围,记载了特别优选为14~20。因此,根据这样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碳原子数选择为14以下的动机。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的全部聚合物(表A)中,使用了丙烯酸十八烷基酯(StA)或丙烯酸二十二烷基酯(BeA),即,使用了A2的碳原子数为18的丙烯酸烷基酯和A2的碳原子数为22的丙烯酸烷基酯。因此,根据这样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将碳原子数选择为14以下的动机。在对比文件的[0140]列举了CH2=C(-H)-C(=O)-O-(CH2)11-CH3(即,丙烯酸十二烷基酯),但是这样的记载应当认为仅仅是用于罗列列举的一般记载。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的记载(对比文件1的段落[0135]和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会认为应该使用烷基的碳原子数为14~20的第二单体(b),特别是使用实施例中的丙烯酸十八烷基酯(StA,C=18)。但是,根据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实施例9与追加的比较例9a的比较可知,丙烯酸十八烷基酯(StA,C=18)的存在反而导致了较差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所预料得到的。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容易地想到要使由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CH2=CA1COOA2)得到的重复单元中烷基的碳原子数为6~13(即,排除含有由碳原子数为15以上的烷基的丙烯酸烷基酯单体得到的重复单元)。因此,对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作为第二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的认定(参照复审通知书第9页第3段),是不合适的。(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规定了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中的A为甲基,也就是说将单体(c)规定为甲基丙烯酸酯。对比文件1中,对于第三单体,在权利要求1中规定了“(c)源自第三单体的重复单元,所述第三单体为均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或熔点(Tm)为50℃以上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并且,在权利要求6中,规定了“第三单体(c)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 CH=CR11-C(=O)O-R12,式中,R11为H、C1~C4的烷基或卤素,R12为C1~C30的直链状、支链状或环状的脂肪族基团,C6~C20的芳香族基团,C7~C25的芳香脂肪族基团”。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这样的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甲基丙烯酸酯)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三单体(c)相比,限定了非常窄的范围。根据对比文件1的上述记载,无法容易地想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单体(c)。(3)这里,申请人提交另一比较例8a的实验数据,与实施例8进行对比。具体如下所述。实施例8:向1L高压釜中加入单体A:C6F13CH2CH2OCOC(Cl)=CH2 (C6SFCLA)150g、单体B:丙烯酸十二烷基酯(LA)42g、单体D: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IBMA)30g、单体E:二丙酮丙烯酰胺(DAAM)5g、单体F:甘油单甲基丙烯酸酯(GLM)5g、纯水 446g、三丙二醇 76g、聚氧化乙烯十二烷基醚 10.2g、聚氧化乙烯十八烯基醚 2.47g、聚氧化乙烯异十三烷基醚 7.6g,在60℃加温后,使用高压均化器进行乳化分散。乳化后,添加十二烷基硫醇 2.5g、单体C:氯乙烯(VCl) 62g。再添加2,2-偶氮二(2-脒基丙烷)二盐酸盐 1.6g,在70℃反应3小时,得到聚合物的水性分散液。对用纯水将其固体成分浓度调整为30重量%的水性分散液的拨水性和粘性进行了评价。结果示于表A。对比例8a:作为单体D,使用丙烯酸异冰片酯(IBA),除此以外,与实施例8同样操作,获得聚合物的水性分散液。对用纯水将其固体成分浓度调整为30重量%的水性分散液的拨水性和粘性进行了评价。结果示于表A。
表A所示的实施例8(单体D使用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与比较例8a(单体D使用丙烯酸异冰片酯)的比较显示,与使用丙烯酸酯相比,使用甲基丙烯酸酯得到了更加优异的结果。也就是说,对于聚合物的粘性,与使用丙烯酸酯相比,使用甲基丙烯酸酯得到了更加优异的结果。这样的优异效果,是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来预料的。(3)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容易地得到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无法预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2)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3)基于与上述1.同样的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4)在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6~9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5)在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的1~9的独立权利要求10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也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0的独立权利要求11和12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2日提交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14项),其中,对原权利要求1和5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2016年04月2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即第1-305段)、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是允许的。
在本案中,复审决定文本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进行了以下修改:删除权利要求1和5中“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内容,并且,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3~14行的记载,将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中的A修改为“甲基”。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该权利要求1和5的上述删除内容克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权利要求1和5中“含氟聚合物不含有由CH2=CA1COOA2所示的丙烯酸烷基酯得到的重复单元,式中,A1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A2为CnH2n 1所示的烷基,其中,n=15以上”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缺陷。2)将权利要求1和5中的具有环状烃基的非氟(甲基)丙烯酸酯单体(c)中的“A为氢原子、甲基、或者氟原子以外的卤素原子”修改为“A为甲基”内容,可以根据原始文本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5的修改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3.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
3.1.1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含氟聚合物。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该权利要求1是采用方法特征中的原料物质表示的产品权利要求。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发明涉及一种含氟聚合物以及含有该含氟聚合物的处理剂。本发明的处理剂的拨水拨油性优异,特别是拨水拨油性的耐久性优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6-7行)。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对于纤维织物等基材赋予优异的拨水性、拨油性、防污性以及去污性的处理剂(特别是表面处理剂。根据本发明,能够得到优异的拨水性、拨油性、防污性以及脱污性,特别是得到拨水拨油性的优异的耐久性。本发明的处理剂即使处理剂中的含氟聚合物为低浓度,也能够赋予优异的性能(例如拨水拨油性)。本发明的处理剂具有作为处理剂的优异的稳定性,例如加工稳定性和与其它药剂的并用稳定性,赋予在严酷条件下的拨水性,例如 强拨水性。处理后的基材即使经过打磨,也具有高性能(例如拨水拨油性),具有高的耐磨耗性。而且,在加工处理中,本发明的处理剂防止聚合物附着于辊的效果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2和15-22行)。在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至14页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对本申请要求保护技术方案做了详细说明。还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列举了实施例1-9和比较例1-9。在该实施例1-9中 1)使用了如下原料作为单体(a): C6SFCLA:C6F13CH2CH2OCOC(Cl)=CH2 , C6SFMA:C6F13CH2CH2OCOC(CH3)=CH2 。2)使用如下原料作为单体(b):LA:丙烯酸十二烷基酯 、LMA: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 、OA:丙烯酸辛酯、iso-OA:丙烯酸异辛酯、iso-DA:丙烯酸异癸酯。3)使用如下原料作为单体(c): CHMA:甲基丙烯酸环己酯、BzMA:甲基丙烯酸苄酯和IBMA: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4)使用如下原料作为单体(d): VCl:氯乙烯。5) 使用如下原料分别作为单体(e1)和(e2):DAAM:二丙酮丙烯酰胺和GLM:甘油单甲基丙烯酸酯。本申请说明还记载了该实施例1-9的含氟聚合物的“低浓度拨水性”和“耐久拨水性”的测试结果。
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氟聚合物,该含氟聚合物具有:(a)源自含氟单体(例如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酯、α-氯取代丙烯酸酯)的重复单元、(b)源自含直链状或支链状烃基的丙烯酸酯单体的重复单元、和(c)源自第三单体的重复单元。本发明的含氟聚合物可以仅由源自单体(a)、单体(b)和单体(c)的重复单元构成,或者在源自单体(a)、单体(b)和单体(c)的重复单元的基础上,可以具有源自其它单体的重复单元(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5】段)。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6】-【0052】段具体公开了其中的”含氟单体(a)”为由下式所示的含氟单体,CH2=C(-X)-C(=O)-Y-Z-Rf [式中,X为氢原子、一价的有机基团或卤原子,Y为-O-或-NH-,Z为直接结合或二价的有机基团,Rf为碳原子数1~20的氟烷基]。
含氟单体(a)有时(丙烯酸酯(X:氢原子)或甲基丙烯酸酯(X: 甲基)的)α位被卤原子等取代。因此,X可以为碳原子数2~21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烷基、氟原子、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CFX1X2基 (其中,X1和X2为氢原子、氟原子、氯原子、溴原子或碘原子。)、氰 基、碳原子数1~21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的氟烷基、取代或非取代的苄基、取代或非取代的苯基。X特别可以为氯原子。
含氟单体(a)优选是Y基为-O-的丙烯酸酯。
具体而言,Z基可以为:碳原子数1~20(例如碳原子数1~10、 特别为1~4,特别为1或2)的直链状或支链状脂肪族基团(例如亚烷基)、例如式-(CH2)x-(式中,x为1~10。)所示的基团、
碳原子数6~18的芳香族基团或环状脂肪族基团、
式-R2(R1)N-SO2-或式-R2(R1)N-CO-所示的基团(式中,R1为碳原子数1~10的烷基,R2为碳原子数1~10的直链亚烷基或支链状亚烷基),例如-CH2CH2N(R1)SO2-基(其中,R1为碳原子数1~4的烷基)。
式-CH2CH(OR3)CH2-[Ar-(O)q]p-(式中,R3为氢原子或碳原子数1 ~10的酰基(例如甲酰基或乙酰基等),Ar为根据需要具有取代基的亚芳基(例如亚苯基),p为0或1,q为0或1。)所示的基团。
式-(CH2)n-Ar-(O)q-(式中,Ar为根据需要具有取代基的亚芳基(例如亚苯基),n为0~10,q为0或1。)所示的基团、或-(CH2)m-SO2-(CH2)n-基或-(CH2)m-S-(CH2)n-基(其中,m为1~10, n为0~10)。
芳香族基团或环状脂肪族基团可以为取代或非取代。S基或SO2基可以与Rf基直接结合。
Rf基优选为全氟烷基。Rf基的碳原子数优选为1~12,例如为1~ 6,特别优选为4~6。Rf基的例子为-CF3、-CF2CF3、-CF2CF2CF3、 -CF(CF3)2、-CF2CF2CF2CF3、-CF2CF(CF3)2、-C(CF3)3、-(CF2)4CF3、 -(CF2)2CF(CF3)2、-CF2C(CF3)3、-CF(CF3)CF2CF2CF3、-(CF2)5CF3、 -(CF2)3CF(CF3)2、-(CF2)4CF(CF3)2、-C8F17等。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含氟单体(a)”已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氟聚合物中的“含氟单体(a)”相同。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3】-【0145】段公开了其中的“第二单体(b)”是具有碳原子数为12~30的直链状或支链状烃基的丙烯酸酯单体。
第二单体(b)为不具有氟烷基的单体。第二单体(b)不具有环状烃基。第二单体(b)一般为不含有氟原子的单体。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特别可以为直链状的烃基。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的碳原子数为12~30,一般优选为饱和的脂肪族烃基。
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的碳原子的数目可以为 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例如,第二单体(b)可以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
CH2=CHCOOA1
[式中,A1为由CnH2n+1(n=12~30、特别为12~22)所示的烷基]。
作为第二单体(b)的具体例,能够例示例如以下的化合物,但并不限定于这些化合物。CH2=C(-H)-C(=O)-O-(CH2)11-CH3,
CH2=C(-H)-C(=O)-O-(CH2)13-CH3,
CH2=C(-H)-C(=O)-O-(CH2)15-CH3,
CH2=C(-H)-C(=O)-O-(CH2)17-CH3
CH2=C(-H)-C(=O)-O-(CH2)21-CH3
(即,丙烯酸月桂酯、丙烯酸十四烷基酯、丙烯酸十六烷基酯、丙烯酸十八烷基酯、丙烯酸二十二烷基酯)。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3】-【0145】段)公开了:“第二单体(b)为不具有氟烷基的单体。第二单体(b)不具有环状烃基。第二单体(b)一般为不含有氟原子的单体。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特别可以为直链状的烃基。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的碳原子数为12~30,一般优选为饱和的脂肪族烃基”。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的碳原子的数目可以为 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例如,第二单体(b)可以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CH2=CHCOOA1 ”。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
合议组再次查明,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公开了其中的第三单体(c)为均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或熔点(Tm)为50℃以上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
第三单体(c)为其均聚物的玻璃化转变温度(Tg)或熔点(Tm)为50℃以上、例如为60℃以上的(甲基)丙烯酸酯单体。玻璃化转变温度、熔点分别为JIS K7121-1987“塑料的转变温度测定方法”中规定的外推玻璃化转变终止温度(Teg)、熔融峰值温度(Tpm)。玻璃化转变温度(Tg)或熔点(Tm)的上限可以为300℃,例如可以为200℃。
第三单体(c)为单体(a)和(b)以外的单体。第三单体(c)不具有氟烷基。
第三单体(c)优选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
CH=CR11-C(=O)O-R12
[式中,R11为H、C1~C4的烷基或卤素,R12为C1~C30的直链状、支链状或环状的脂肪族基团、C6~C20的芳香族基团、C7~C25的芳香脂肪族基团]。
R11的例子为氢原子、甲基、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R11优选为甲基。
R12的例子为(例如碳原子数1~6的)烷基(例如甲基、乙基、 丙基、丁基)、(例如碳原子数5~10的)环烷基(例如环己基)、(例如碳原子数7~20的)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例如降冰片基、冰片基、异冰片基、金刚烷基)、苯基、萘基、苄基。
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特别是在R11为氢原子的情况下,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一般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
作为第三单体(c)的具体例,能够例示:
丙烯酸环己酯、丙烯酸异冰片酯、丙烯酸冰片酯、丙烯酸金刚烷基酯、丙烯酸二环戊酯、丙烯酸二环戊烯酯、丙烯酸三环癸酯、丙烯酸苯酯、丙烯酸萘酯、丙烯酸苄酯、丙烯酸2-叔丁基苯酯、丙烯酸萘酯等丙烯酸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丙烯酸乙酯、甲基丙烯酸异丙酯、甲基丙烯酸叔丁酯、甲基丙烯酸环己酯、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甲基丙烯酸 冰片酯、甲基丙烯酸金刚烷基酯、甲基丙烯酸二环戊酯、甲基丙烯酸二环戊烯酯、甲基丙烯酸三环癸酯、甲基丙烯酸苯酯、甲基丙烯酸萘酯、甲基丙烯酸苄酯、甲基丙烯酸(2-二甲基氨基)乙酯、甲基丙烯酸氮丙啶酯、甲基丙烯酸氮丙啶基乙酯、甲基丙烯酸二环戊烯酯等甲基丙烯酸酯;甲基氯丙烯酸酯等氯丙烯酸酯,但并不限定于这些化合物。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三单体(c)优选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CH=CR11-C(=O)O-R12”。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特别是在R11为氢原子的情况下,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一般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以及“R11的例子为氢原子、甲基、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含氟聚合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含氟单体(a)”已在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氟聚合物中的“含氟单体(a)”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比,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单体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3】-【0145】段)公开了:“第二单体(b)为不具有氟烷基的单体。第二单体(b)不具有环状烃基。第二单体(b)一般为不含有氟原子的单体。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特别可以为直链状的烃基。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的碳原子数为12~30,一般优选为饱和的脂肪族烃基”。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的碳原子的数目可以为 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例如,第二单体(b)可以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CH2=CHCOOA1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作为第二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三单体(c)优选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CH=CR11-C(=O)O-R12”。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特别是在R11为氢原子的情况下,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一般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以及“R11的例子为氢原子、甲基、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作为第三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根据产品性能需求对含氟聚合物所用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选择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2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不具有创造性
1)本申请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含氟单体(a)中,Rf的碳原子数为1~6”;2)权利要求3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进一步限定为,“选自(甲基)丙烯酸己酯、(甲基)丙烯酸庚酯、(甲基)丙烯酸辛酯、(甲基)丙烯酸壬酯、(甲基)丙烯酸癸酯、(甲基)丙烯酸十一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三烷基酯中的至少一种”。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段公开了:“Rf基优选为全氟烷基。Rf基的碳原子数优选为1~12,例如为1~ 6,特别优选为4~6”内容;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9】-【0145】段公开了:作为第二单体(b)的具体例子为“丙烯酸月桂酯”内容。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3 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中各单体用量做了限定。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71】和【0173】段公开了: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 的量的合计可以为5~3000重量份,例如为10~2000重量份,特别为 30~1000重量份。在含氟聚合物中,相对于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的量的 合计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的量为82~99.9重量份或2~60重量 份,例如为84~99.5重量份或5~55重量份,特别为85~99重量份或 10~50重量份,第三单体(c)的量为0.1~18重量份或40~98重量 份,例如为0.5~16重量份或50~95重量份,特别为1~15重量份或 50~90重量份。
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的含氟单体(a)的用量、丙烯酸酯单体(b)的用量以及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用量分别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各单体原料用量范围之内。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2 权利要求5-9不具有创造性
3.2.1 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含氟聚合物。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该权利要求5是采用方法特征中的原料物质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基于上文第二,第3.1.1条的审查意见,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含氟单体(a)”已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
对于“卤化烯烃单体(d)”,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可以使用单体(a)、(b)和(c)以外的其它单体(d),例如其它非氟非交联性单体。其他单体可以为卤代,烯烃卤代烯烃优选为用1~10个氯原子、溴原子或碘原子所取代的碳原子数为2~20的烯烃。卤代烯烃优选为碳原子数2~20的氯化烯烃,特别优选为具有1~5个氯原子的碳原子数为2~5的烯烃。卤代烯烃的优选的具体例为卤代乙烯、例如为氯乙烯、溴乙烯、碘乙烯,偏二卤乙烯、例如为偏二氯乙烯、偏二溴乙烯、偏二碘乙烯。(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60】-【0164】段)。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卤化烯烃单体(d)”已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
对于“非氟单体(e)”中的(e1),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可以使用单体(a)、(b)和(c)以外的其它单体(d),例如其它非氟非交联性单体。作为非氟交联性单体,可例示例如:二丙酮(甲基)丙烯酰胺、N-羟甲基(甲基)丙烯酰胺、(甲基)丙烯酸羟甲酯、(甲基)丙烯酸 羟乙酯、3-氯-2-羟基丙基(甲基)丙烯酸酯、2-乙酰乙酰氧基乙基(甲基)丙烯酸酯、丁二烯、异戊二烯、氯丁二烯、单氯乙酸乙烯酯、甲基丙烯酸乙烯酯、(甲基)丙烯酸缩水甘油酯、1,6-己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新戊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60】和【0168】段)。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非氟单体(e)”已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
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含氟单体(a)”、卤化烯烃单体(d)”和“非氟单体(e)”的用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 的量的合计可以为5~3000重量份,例如为10~2000重量份,特别为30~1000重量份。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其它单体(d)的量可以为500 重量份以下,例如可以为1~200重量份。在含氟聚合物中,相对于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的量的合计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的量为82~99.9重量份或2~60重量份,例如为84~99.5重量份或5~55重量份,特别为85~99重量份或 10~50重量份,第三单体(c)的量为0.1~18重量份或40~98重量份,例如为0.5~16重量份或50~95重量份,特别为1~15重量份或 50~90重量份。含氟聚合物含有卤代烯烃(例如卤乙烯)的情况,相对于第二单 体(b)、第三单体(c)和卤代烯烃的量的合计100重量份,卤代烯烃的量优选为30~90重量份,例如为50~85重量份,特别为60~80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171】-【0174】段)。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的“含氟单体(a)”、“卤化烯烃单体(d)”和“非氟单体(e)”的用量已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5限定的各原料单体用量范围内。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含氟单体(a)”、“卤化烯烃单体 (d)”和“非氟单体(e)”的用量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两者均涉及含氟聚合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含氟单体(a)”、“卤化烯烃单体(d)”和“非氟单体(e)”以及“含氟单体(a)”、“卤化烯烃单体(d)”和“非氟单体(e)”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相同。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方法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的相比,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的单体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
对于“丙烯酸烷基酯(b)”,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33】-【0145】段)公开了:“第二单体(b)为不具有氟烷基的单体。第二单体(b)不具有环状烃基。第二单体(b)一般为不含有氟原子的单体。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特别可以为直链状的烃基。直链状或支链状的烃基的碳原子数为12~30,一般优选为饱和的脂肪族烃基”。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第二单体(b)可以为烷基丙烯酸酯。烷基的碳原子的数目可以为 12~30,例如为12~22,特别可以为14~20。例如,第二单体(b)可以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CH2=CHCOOA1 ”。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作为第二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对于“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在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即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公开了:“第三单体(c)优选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CH=CR11-C(=O)O-R12”。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特别是在R11为氢原子的情况下,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一般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以及“R11的例子为氢原子、甲基、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作为第三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对于“非氟单体(e)”中的(e2),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所述的含氟聚合物可以使用单体(a)、(b)和(c)以外的其它单体(d),例如其它非氟非交联性单体。在其它单体的例子中,包括例如:乙烯、乙酸乙烯酯、丙烯腈、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丙二醇(甲基)丙烯酸酯和乙烯基烷基醚。其它单体并不限定于这些例子。(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60】-【0162】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非氟单体(e)”中的(e2)作为第五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根据产品性能需求,对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使用的单体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选择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2 从属权利要求6和7不具有创造性
1)本申请权利要求6对其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含氟单体(a)中,Rf的碳原子数为1~6”;2)权利要求7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丙烯酸烷基酯单体(b)”进一步限定为,“选自(甲基)丙烯酸己酯、(甲基)丙烯酸庚酯、(甲基)丙烯酸辛酯、(甲基)丙烯酸壬酯、(甲基)丙烯酸癸酯、(甲基)丙烯酸十一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甲基)丙烯酸十三烷基酯中的至少一种”。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段公开了:“Rf基优选为全氟烷基。Rf基的碳原子数优选为1~12,例如为1~ 6,特别优选为4~6”内容;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39】-【0145】段公开了:作为第二单体(b)的具体例子为丙烯酸月桂酯”内容。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和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3 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对对其引用权利要求5中的“卤化烯烃单体(d)”做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64】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4 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权利要求中单体的用量做了限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对于含氟单体(a)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 的量的合计可以为5~3000重量份,例如为10~2000重量份,特别为 30~1000重量份。在含氟聚合物中,相对于第二单体(b)和第三单体(c)的量的合计100重量份,第二单体(b)的量为82~99.9重量份或2~60重量 份,例如为84~99.5重量份或5~55重量份,特别为85~99重量份或 10~50重量份,第三单体(c)的量为0.1~18重量份或40~98重量份,例如为0.5~16重量份或50~95重量份,特别为1~15重量份或 50~90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71】和【0173】段)。
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的含氟单体(a)的用量、丙烯酸酯单体(b)的用量以及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用量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9限定的范围内。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9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权利要求10-14不具有创造性
3.3.1 独立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表面处理剂。
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涉及一种含氟组合物和含氟聚合物。根据本发明,能够制造对纤维制品(例如地毯)、纸、无纺布、石材、静电过滤器、防尘罩、燃料电池的部件赋予优异的拨水性、拨油性、防污性的含氟聚合物。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对纤维制品等基材赋予优异的拨水拨油性、在其加工处理中防止聚合物对辊的附着性优异的拨水拨油剂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1】、【0017】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含氟组合物优选为溶液、乳液(特别是水性分散液)或气溶胶的形态。含氟组合物含有含氟聚合物(表面处理剂的活性成分)和介质(特别是液态介质,例如有机溶剂和/或水)。例如,相对于含氟组合物,介质的量可以为5~99.9重量%,特别为10~80重量%。在含氟组合物中,含氟聚合物的浓度可以为0.01~95重量%,例如为5~50重量%。本发明的含氟组合物能够利用目前已知的方法应用于被处理物。 通常采用将该含氟组合物分散于有机溶剂或水而稀释、利用浸渍涂布、喷涂、泡沫涂布等已知的方法使其附着于被处理物的表面并进行干燥的方法。作为用本发明的含氟组合物(例如拨水拨油剂)所处理的被处理物,能够列举:纤维制品、石材、过滤器(例如静电过滤器)、防尘罩、燃料电池的部件(例如气体扩散电极和气体扩散支撑体)、玻璃、纸、木、皮革、毛皮、石棉、砖、水泥、金属及氧化物、陶瓷工业制品、塑料、涂漆面及墙粉等。作为纤维制品,能够列举各种例子。可列举 例如:棉、麻、羊毛、丝绸等动植物性天然纤维、聚酰胺、聚酯、聚乙烯醇、聚丙烯腈、聚氯乙烯、聚丙烯等合成纤维、人造丝、乙酸纤维等半合成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石棉纤维等无机纤维、或它们的混合纤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5】-【0218】段)。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其中的含氟聚合物作为必须成分用于表面处理剂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2 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不具有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和12对其引用权利要求做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215】-【0218】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和12也不具有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3独立权利要求13和14不具有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对基材进行处理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基材。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215】-【0217】段给出了使用含氟聚合物作为必须成分的表面处理剂对基材进行处理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分别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3和1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和14与对比文件1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分别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组分(b)—“ CH2=CA1COOA2”中的A2相当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氟聚合物中第二单体(b)中的A1,该对比文件1公开了:例如,第二单体(b)可以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CH2=CHCOOA1 [式中,A1为由CnH2n+1(n=12~30、特别为12~22)所示的烷基]。对比文件1中的“A1”为CnH2n+1(特别地 n=12~22)所示的烷基。对比文件1中的12~2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CH2=CA1COOA2 ” 中的“n=6~13”数值重叠。而且在对比文件1第【0140】段列举了作为第二单体(b)的具体例之一为CH2=C(-H)-C(=O)-O-(CH2)11-CH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丙烯酸烷基酯(b)”作为第二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2)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6】-【0159】段公开了:“第三单体(c)优选为由下式所示的丙烯酸酯化合物CH=CR11-C(=O)O-R12”。其中又进一步限定了:“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优选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特别是在R11为氢原子的情况下,R12优选具有环状的基团,一般为环烷基、多环式的脂肪族基团、芳香族基团或芳香脂肪族基团”,以及“R11的例子为氢原子、甲基、氯原子、溴原子、碘原子”。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作为第三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
3)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与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8进行比较的“比较例8”及其测试结果。合议组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使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作为第三单体制备含氟聚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教导下,根据产品性能需求对含氟聚合物所用原料—“丙烯酸烷基酯(b)”和“非氟丙烯酸酯单体(c)”的选择是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不具有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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