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结构、热水器及空调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固定结构、热水器及空调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76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622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9357.1
申请日:2015-11-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金云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郝霏霏
国际分类号:G01K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9357.1,名称为“固定结构、热水器及空调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和说明书第1-4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348423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01078877Y,公告日为:2008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支架(10);
固定支架(20),包括弹性连接部(21)及压紧部(22),所述弹性连接部(21)与所述连接支架(10)连接,待固定件被所述压紧部(22)固定并受到所述弹性连接部(21)施加压紧的弹性力;
所述弹性连接部(21)包括第一平板部(211)和第二平板部(212)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一平板部(211)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之间的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一平板部(211)与所述压紧部(22)连接,所述第二平板部(212)与所述连接支架(10)连接;
所述压紧部(22)与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二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一端连接;
所述弹性连接部(21)还包括:第三平板部(213),所述压紧部(22)与所述第三平板部(213)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三平板部(213)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一端连接;
所述固定支架(20)上设置有过线通道;
所述固定支架(20)还包括第四平板部(214),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二端相连,所述第四平板部(214)位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远离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一侧,所述过线通道形成在所述第三平板部(213)和所述第四平板部(214)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一端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二端之间通过第二连接部连接在一起,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中部通过紧固件(30)连接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中部及所述连接支架(10)通过所述紧固件(30)连接在一起。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支架(10)包括第五平板部(11)和第六平板部(12)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五平板部(11)和所述第六平板部(12)之间的第七平板部(13),所述第五平板部(11)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通过所述紧固件(30)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部(22)包括具有弧形压紧板及第三连接部,所述第三连接部与所述弹性连接部(21)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部(22)和所述弹性连接部(21)为一体成型结构。
7. 一种热水器,包括感温包及固定所述感温包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定结构。
8. 一种空调器,包括感温包及固定所述感温包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定结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定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定功放放大器的弹性压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固定结构还包括连接支架,弹性连接部与所述连接支架连接,具体为第二平板部与连接支架连接;弹性连接部还包括:第三平板部,所述压紧部与所述第三平板部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三平板部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一平板部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固定支架上设置有过线通道;所述固定支架还包括第四平板部,所述第四平板部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二平板部的第二端相连,所述第四平板部位于所述第二平板部远离所述第一平板部的一侧,所述过线通道形成在所述第三平板部和所述第四平板部之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弹片30,其包括多U型结构从而提高了弹片的弹性。上述区别中的“弹性连接部还包括:第三平板部,所述压紧部与所述第三平板部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三平板部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一平板部的第一端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具体设置。而上述区别中的其余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热水器,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空调器,将固定结构用于热水器或空调器的感温包的固定,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6所述的固定结构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将驳回决定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弹性连接部(21)包括第一平板部(211)和第二平板部(212)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一平板部(211)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之间的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一平板部(211)与所述压紧部(22)连接,所述第二平板部(212)与所述连接支架(10)连接;所述压紧部(22)与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二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弹性连接部(21)还包括:第三平板部(213),所述压紧部(22)与所述第三平板部(213)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三平板部(213)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一端连接;所述固定支架(20)还包括第四平板部(214),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二端相连,所述第四平板部(214)位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远离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一侧,所述过线通道形成在所述第三平板部(213)和所述第四平板部(214)之间”删除,增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通过紧固件(30)连接在一起,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均设置有相对应的方形孔,所述固定结构还包括与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相适配的方形销柱,所述紧固件(30)将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连接固定时,将所述方形销柱穿设在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的方形孔”,将上述删除的技术特征重新撰写为从属权利要求。对说明书的修改涉及:将“固定组件”都修改为“固定结构”。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均设置有相对应的方形孔,所述固定结构还包括与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相适配的方形销柱,所述紧固件(30)将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连接固定时,将所述方形销柱穿设在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的方形孔。”通常在本领域中,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设置的孔为圆孔,紧固件为圆柱状结构,这样可以比较方便地固定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而在本申请中,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均设置方形孔,紧固件为方形柱销,上述结构突破了常规连接件的思维习惯,可以防止固定支架和连接支架的相对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一步一步地进行上述的结构改进,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支架(10);
固定支架(20),包括弹性连接部(21)及压紧部(22),所述弹性连接部(21)与所述连接支架(10)连接,待固定件被所述压紧部(22)固定并受到所述弹性连接部(21)施加压紧的弹性力,所述固定支架(20)上设置有过线通道;
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通过紧固件(30)连接在一起,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均设置有相对应的方形孔,所述固定结构还包括与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相适配的方形销柱,所述紧固件(30)将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连接固定时,将所述方形销柱穿设在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的方形孔。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理由相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支架(10);
固定支架(20),包括弹性连接部(21)及压紧部(22),所述弹性连接部(21)与所述连接支架(10)连接,待固定件被所述压紧部(22)固定并受到所述弹性连接部(21)施加压紧的弹性力;
所述弹性连接部(21)包括第一平板部(211)和第二平板部(212)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一平板部(211)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之间的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一平板部(211)与所述压紧部(22)连接,所述第二平板部(212)与所述连接支架(10)连接;
所述压紧部(22)与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二端通过所述第一连接部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一端连接;
所述弹性连接部(21)还包括:第三平板部(213),所述压紧部(22)与所述第三平板部(213)的第一端连接,所述第三平板部(213)的第二端与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第一端连接;
所述固定支架(20)上设置有过线通道;
所述固定支架(20)还包括第四平板部(214),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一端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二端相连,所述第四平板部(214)位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远离所述第一平板部(211)的一侧,所述过线通道形成在所述第三平板部(213)和所述第四平板部(214)之间;
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通过紧固件(30)连接在一起,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均设置有相对应的方形孔,所述固定结构还包括与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相适配的方形销柱,所述紧固件(30)将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连接固定时,将所述方形销柱穿设在所述连接支架(10)和所述固定支架(20)的方形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一端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第二端之间通过第二连接部连接在一起,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中部通过紧固件(30)连接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平板部(214)的第二端和所述第二平板部(212)的中部及所述连接支架(10)通过所述紧固件(30)连接在一起。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支架(10)包括第五平板部(11)和第六平板部(12)以及连接在所述第五平板部(11)和所述第六平板部(12)之间的第七平板部(13),所述第五平板部(11)与所述第二平板部(212)通过所述紧固件(30)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部(22)包括具有弧形压紧板及第三连接部,所述第三连接部与所述弹性连接部(21)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紧部(22)和所述弹性连接部(21)为一体成型结构。
7. 一种热水器,包括感温包及固定所述感温包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定结构。
8. 一种空调器,包括感温包及固定所述感温包的固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结构为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固定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10月08日提交了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显而易见时,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固定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固定功放放大器的弹性压片(即固定结构)(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9段、附图1-2),用于将车载播放器中的功放放大器固定于外部固定装置上,其包括压片主体(即固定支架),该压片主体包括与外部固定装置固连的固定部1,及弹性压设于功放放大器端面的压紧部2(即待固定件被压紧部固定并受到弹性连接部施加压紧的弹性力),固定部1与压紧部2连接;固定部1与压紧部2的连接位呈U型槽6,该U型槽6的一槽壁形成固定部1(即第二平板部),另一槽壁(即第一平板部,第一平板部和第二平板部之间具有第一连接部)向外延伸成压紧部2(即第一平板部的第一端和压紧部连接),压紧部2呈U型或V型,其根部垂直朝向固定部1;通过该弹性压片可使功放放大器弹性固紧,使得功放放大器可正常使用。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包括连接支架,固定支架的弹性连接部与连接支架连接,第二平板部与连接支架连接,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均设置有相对应的方形孔,固定结构还包括与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相适配的方形销柱,紧固件将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连接固定时,将方形销柱穿设在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的方形孔。2)弹性连接部还包括第三平板部,压紧部与第三平板部的一端连接,第三平板部的第二端与第一平板部的第一端连接;固定支架还包括第四平板部,第四平板部的第一端与第二平板部的第二端相连,第四平板部位于第二平板部远离第一平板部的一侧;3)固定支架上设置有过线通道,过线通道形成在第三平板部和第四平板部之间。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方便稳固地连接固定支架,便于维修时对其进行拆装;增加固定支架的弹性从而更可靠地施加压紧的弹性力;为被压紧部件稳定地供电和传输信号。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未公开利用独立的连接支架将设备与固定支架进行连接,其采用定位孔4将弹性压片与设备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连接部位进行改进,加入独立的连接支架并且设置方形孔和方形销柱,而独立的连接支架的存在,也带来了装配的便利和后期维护拆卸的便利,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1)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弹片,具备四个平板部及平板部之间连接的三个弹性弯板而形成侧躺的M形(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段),但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该弹片固定于第二物件39表面以支撑第一物件37以减缓第一物件的振动,常用于车用电子装置或是携带式电子装置中,该弹片与其他部件之间的关系也仅仅是互相接触,并不存在需要通过紧固件或特定结构的压紧部与其他部件传递弹性力或与其他部件固定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已经具备提供弹性压紧的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U型槽式的弹性结构进行改进,以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替换对比文件1的弹性结构,并对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进行改造以适应压紧部以及连接件的连接,该区别2)给本申请带来了提供更加稳定的弹性力,以便于被压紧部件能够更加稳定地工作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设置过线通道以便于为被压紧部件设置连接线,为其稳定地供电及传输信号,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以及采用引用权利要求1-6之一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7和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1)驳回决定中认为:为了实现固定结构与设备的连接,具体设置一个连接支架,属于本领域实现连接的一种惯用手段;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多个U型结构提高弹性的技术启示,至于压紧部与第三平板部的第一端连接,第三平板部的第二端与第一平板部的第一端连接,则属于容易想到的具体设置。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定位孔将弹性压片与设备直接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连接部位进行改进,加入独立的连接支架并且设置方形孔和方形销柱,而独立的连接支架的存在,带来了装配的便利和后期维护拆卸的便利,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的弹片与其他部件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互相接触,并不存在需要通过紧固件或特定结构的压紧部与其他部件传递弹性力或与其他部件固定的关系,而且在对比文件1已经具备提供弹性压紧的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U型槽式的弹性结构进行改进,以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替换对比文件1的弹性结构,并对对比文件2中的弹片进行改造以适应压紧部以及连接件的连接,多个平板部以及压紧部的组合给本申请带来了提供更加稳定的弹性力,以便于被压紧部件能够更加稳定地工作的技术效果,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为了便于将固定结构安装到合适位置,设置一连接支架,以便于实现固定结构到设备上的连接固定,属于本领域实现固定的一种常规设置;紧固件连接固定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时,采用方形柱销穿设在设置于连接支架和固定支架上的方形孔内,属于本领域进行两部件固定时防止两部件发生相对旋转的一种惯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独立的连接支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设置独立的连接支架,同时,方形柱销、方形孔与独立的连接支架相结合,在保证安装稳定性的前提下,带来了装配的便利和后期维护拆卸的便利,没有证据表明以上特征的组合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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