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停车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定位停车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45
决定日:2019-06-27
委内编号:1F2518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75806.2
申请日:2015-11-16
复审请求人: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罗赟
合议组组长:常青
参审员:王敏
国际分类号:G07F1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75806.2,名称为“定位停车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842185A,公开日期为2012年12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和2017年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管理器(1)与至少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信息管理器(1)设置在车辆上,每组停车传感单元(2)由一组传感器(3)与传感物(4)组成,传感器(3)设置在车辆上并与信息管理器(1)电气连接,传感物(4)为设置在地面上的无源传感物;传感器(3)接近或接触传感物(4)产生传感信息(5),该传感信息(5)可以是开关信号或传感信号,信息管理器(1)对传感信息(5)进行处理,判断是否定位停车到位。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为磁性传感部件、或芯片读写部件、或接触式芯片部件或者光传感部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相组合,或者是同类型传感部件的多点组合。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设备的传感器(3)优选为干簧管(31),传感物(4)优选为磁性材料;所述芯片读写部件优选为芯片(42)与读卡器(32);所述接触式芯片部件为接触芯片与正负极导线;所述光传感部件为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33),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33)固定在自行车上,在站点地面设置有光反射或光吸收区域(43)。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3)设置在靠近地面的车辆部件上,所述传感物(4)直接或者间接设置在地表面并设置有停车位置标识。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多组停车传感单元(2)对称或者不对称布置。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车辆上安装两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3)或采用不对等方式安装多个同类型传感器(3),与地面传感物(4)相对应停车。
7.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有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为干簧管(31)与磁性材料。
8.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至少设置有两组,其中一组作为电路开关的传感器(3)被传感物(4)触发后,导通电路,启动或激发信息管理器(1)进行工作。
9.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在地面的传感物(4)以正向、斜向的直线或者曲线、或者以发散或规则的点阵形式布置。”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设置在地面上的传感物为无源传感物。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在汽车的定位停车系统的检测传感器装置中,为了增加定位停车检测的准确性而汽车车身对应位置以及车位、车库地面、墙面对应位置安装磁环、芯片、光反射或吸收、微波反射或吸收或者由干簧管与磁性材料组成的无源磁性传感设备作为传感器,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针对从属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于使用了发射设定通信距离的无线停车信号的停车引导器4,当自行车完全进入停车带3内时,车辆信息管理器2与停车引导器4的空间直线距离处于设定通信距离的范围之内,停车信号接收模块2-1接收到无线停车信号并发出反馈信号给车辆信息管理器2,车辆信息管理器2接收反馈信号后控制提示器2-2产生第一提示信号(相当于“一组作为电路开关的传感器被传感物触发后,导通电路,启动或激发信息管理器进行工作”)。这样每辆自行车的停车位置必然都位于设定通信距离范围之内,从而可以实现在无固定停车桩的条件下对多辆自行车停车有序排放。在定位停车系统的检测传感器装置中,为了增加定位停车检测的准确性而在车辆上设置至少两组传感器单元并将其中一组作为电路开关,这是汽车停车定位、自行车停车定位领域的公知常识,这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两端有源的结构,无法直接得出本申请中一端无源的启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铺设简单,成本低,无需能源消耗,不同停车位的传感物独立并分立安装,单体能独立运行,工作稳定性、可靠性显著提高。对比文件1虽然实现了定区域停车,但是无法直接实现定点精准停车,从而必须辅助以其他手段,比如定位测量仪(说明书第0013-14段),才能实现准确定位。本申请的接近传感部件要求接近至一定范围,接触传感部件要求直接接触,都可以直接一步就实现定点停车的功能。虽然无源传感物和传感器是公知技术,但是并没有使用至公共自行车用于解决精准停车的技术启示,不仅如上所述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任何使用,而且也没有任何文献或专利进行公开或提出启示。综上,本申请通过设置一端无源传感物,一端有源传感器,以实现自行车定位准确停车的技术方案未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即使传感器与无源传感物本身属于公知技术,但现有技术并没有将其用于解决自行车精确有序停放的技术启示。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与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6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将无源传感物和磁性传感器用于停车定位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将该停车定位技术应用于汽车或公共自行车的停车定位。同时,自行车在正常使用或骑行过程中,车载信息管理器处于睡眠或者低功耗运行状态,只有当自行车进入站点指定位置进行还车时,永久磁铁与干簧管接近时可使干簧开关动作才电路导通进行管理工作,有效地节约能耗,这也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共享单车的实际情况做出的适应性改动。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设置在地面上的传感物为无源传感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简化传感物的安装,降低传感物的能耗。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传感单元均为有源传感器,因此存在结构复杂和能耗高的技术问题。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一端有源另一端无源的组合方式实现传感单元的触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一端为干簧管另一端为磁性材料,一端为读卡器另一端为芯片等等。《自动化实用电路》中指出“图5-6是行程开关示意图,将磁铁固定在需要行车停车的位置,干簧管装在行车上,当行车运行到规定位置时,磁钢使干簧管的簧片吸合,导致相应的中间继电器和交流接触器动作来控制行车的运转马达起停”。可见,将传感单元中无源的一端置于预停车位置,将有源的一端置于车上,利用两者接触触发的方式来触发特定信号从而限定车辆在预停车位置定点停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7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7和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1 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传感物是无源的”删除,将权利要求6加入权利要求1,且将“两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变更为“多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传感物是无源的”,对其他权利要求序号做了适应性修改。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 一种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管理器(1)与至少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信息管理器(1)设置在车辆上,每组停车传感单元(2)由一组传感器(3)与传感物(4)组成,传感器(3)设置在车辆上并与信息管理器(1)电气连接,传感物(4)设置在地面上,车辆上安装多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3)或采用不对等方式安装多个同类型传感器(3),与地面传感物(4)相对应停车;传感器(3)接近或接触传感物(4)产生传感信息(5),该传感信息(5)可以是开关信号或传感信号,信息管理器(1)对传感信息(5)进行处理,判断是否定位停车到位。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为磁性传感部件、或芯片读写部件、或接触式芯片部件或者光传感部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相组合,或者是同类型传感部件的多点组合。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设备的传感器(3)优选为干簧管(31),传感物(4)优选为磁性材料;所述芯片读写部件优选为芯片(42)与读卡器(32);所述接触式芯片部件为接触芯片与正负极导线;所述光传感部件为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33),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33)固定在自行车上,在站点地面设置有光反射或光吸收区域(43)。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3)设置在靠近地面的车辆部件上,所述传感物(4)直接或者间接设置在地表面并设置有停车位置标识。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多组停车传感单元(2)对称或者不对称布置。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有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为干簧管(31)与磁性材料。
7.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物(4)是无源的。
8.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至少设置有两组,其中一组作为电路开关的传感器(3)被传感物(4)触发后,导通电路,启动或激发信息管理器(1)进行工作。
9.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在地面的传感物(4)以正向、斜向的直线或者曲线、或者以发散或规则的点阵形式布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创造性缺陷。
合议组于2018 年12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传感物是无源的”,不是为克服通知书指出的创造性缺陷进行的修改,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不予接受 。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8加入权利要求1中,将“至少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变更为“至少两组停车传感单元(2)”,删除权利要求3中的三处“优选”。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信息管理器(1)与至少两组停车传感单元(2),信息管理器(1)设置在车辆上,每组停车传感单元(2)由一组传感器(3)与传感物(4)组成,传感器(3)设置在车辆上并与信息管理器(1)电气连接,传感物(4)为设置在地面上的无源传感物;传感器(3)接近或接触传感物(4)产生传感信息(5),该传感信息(5)可以是开关信号或传感信号,信息管理器(1)对传感信息(5)进行处理,判断是否定位停车到位;其中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作为电路开关的传感器(3)被传感物(4)触发后,导通电路,启动或激发信息管理器(1)进行工作。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传感单元(2)为磁性传感部件、或芯片读写部件、或接触式芯片部件或者光传感部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相组合,或者是同类型传感部件的多点组合。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性传感设备的传感器(3)为干簧管(31),传感物(4)为磁性材料;所述芯片读写部件为芯片(42)与读卡器(32);所述接触式芯片部件为接触芯片与正负极导线;所述光传感部件为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33),激光发射自返回接收传感器(33)固定在自行车上,在站点地面设置有光反射或光吸收区域(43)。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传感器(3)设置在靠近地面的车辆部件上,所述传感物(4)直接或者间接设置在地表面并设置有停车位置标识。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多组停车传感单元(2)对称或者不对称布置。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车辆上安装两个不同类型的传感器(3)或采用不对等方式安装多个同类型传感器(3),与地面传感物(4)相对应停车。
7.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有一组停车传感单元(2)为干簧管(31)与磁性材料。
8.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位停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在地面的传感物(4)以正向、斜向的直线或者曲线、或者以发散或规则的点阵形式布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已经克服了创造性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8,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1-39段,说明书附图1-7,摘要和摘要附图和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为基础作出。
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均未公开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定位停车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4至23段,图1-7)公开了一种停放有序的公共自行车无桩停放管理系统,包括用于放置自行车的无桩停车坪和设于自行车上的车辆信息管理器;所述停车坪上设有用于规范停车的标识,所述停车坪通过所述标识形成规则的停车带,所述停车带内设有用于发射设定通信距离的无线停车信号的停车引导器,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设有用于接收所述无线停车信号的停车信号接收模块和用于产生提示信号的提示器;当自行车完全进入停车带内时,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与停车引导器的空间直线距离处于所述设定通信距离的范围之内,所述停车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无线停车信号并发出反馈信号给车辆信息管理器,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接收反馈信号后控制提示器产生第一提示信号。这样每辆自行车的停车位置必然都位于设定通信距离范围之内,从而可以实现在无固定停车桩的条件下对多辆自行车停车有序排放。
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设有用于测量到停车方位后产生第一方位信号的定位测量仪,所述无线停车信号中含有供车辆停车定位比对的第二方位信号;当停车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无线停车信号且车辆信息管理器判断第一方位信号与第二方位信号相匹配时,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控制提示器产生第二提示信号。从而可以实现对多辆自行车停车方向的控制,使得停放整齐一致。
公共自行车无桩停放管理系统还包括管理中心,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通过无线通信网络与管理中心形成无线通信链接;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设置有用于采集自行车锁车信号的锁车信号采集模块,当所述停车信号接收模块接收到无线停车信号且所述锁车信号采集模块接收到自行车锁车信号后,所述车辆信息管理器将自行车锁车信号和无线停车信号传送给管理中心,其中通过还车信号包含的停车的地址编码信息、停车顺序的对照信息等,以及自行车锁车信号包含的自行车编码信息、还车时间及还车人信息等,从而可以使该系统可以实现锁车和还车的综合管理。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于自行车上的车辆信息管理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车辆上的信息管理器;对比文件1中的自行车上的车辆信息管理器中的停车信号接收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车辆上并于信息管理器电器连接的传感器,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在停车坪上的停车带内的停车引导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地面上的传感物,对比文件1中的发射无线停车信号的停车引导器和接收无线停车信号的停车信号接收模块的组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组停车传感单元;对比文件1中的停车信号接收模块在自行车进入停车带内时发出反馈信号给车辆信息管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接近传感物产生传感信息,对比文件1中的车辆信息管理器接收反馈信号后控制提示器产生第一提示信号,这样每辆自行车的停车位置必然都位于设定通信距离范围之内,从而可以实现在无固定停车桩的条件下对多辆自行车停车有序排放,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管理器对传感信息进行处理,判断是否定位停车到位。
通过比较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其区别在于:(1)传感物为无源传感物;(2)停车传感单元至少设置有两组,其中一组停车传感单元作为电路开关的传感器被传感物触发后,导通电路,启动或激发信息管理器进行工作。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简化传感物的安装,降低传感物的能耗和降低信息管理器的能源损耗。
针对区别特征(1),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传感单元均为有源传感器,因此存在结构复杂和能耗高的技术问题。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一端有源另一端无源的组合方式实现传感单元的触发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如一端为干簧管另一端为磁性材料,一端为读卡器另一端为芯片等等。《自动化实用电路》(1988年3月第1版)的第五章第三节(参见第97页)中指出“图5-6是行程开关示意图,将磁铁固定在需要行车停车的位置,干簧管装在行车上,当行车运行到规定位置时,磁钢使干簧管的簧片吸合,导致相应的中间继电器和交流接触器动作来控制行车的运转马达起停”。可见,将传感单元中无源的一端置于预停车位置,将有源的一端置于车上,利用两者接触触发的方式来触发特定信号从而限定车辆在预停车位置定点停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惯用技术手段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将设于地面的传感物替换为诸如磁钢的无源传感物,将设于车辆上的传感器替换为干簧管,通过两者接触触发实现定点停车,从而达到简化对比文件1中的传感物的安装和降低传感物能耗的目的。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的车辆信息管理器需要一直处于非休眠状态才能随时准备接收停车信号接收模块反馈的进入停车带的信号,从而控制提示器产生第一提示信号。因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一组停车传感单元作为电路开关的传感器被传感物触发后,导通电路,启动或激发信息管理器进行工作”,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难以想到利用停车传感单元作为信息管理器的启动装置,用于启动车辆信息管理器进行工作,而平时车辆信息管理器处于睡眠或者低功耗运行状态,不对各信号进行监测。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应用区别特征(2)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想到的是利用停车传感单元判断是否停车到位,在没有证据证明前述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两组停车传感单元并将其中一组停车传感单元作为车辆信息管理器的启动或激活开关使用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效避免或降低车辆信息管理器的能源损耗,从而更为节能环保的技术效果。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8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2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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