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指纹识别模组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457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81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25729.5
申请日:2016-05-17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琳琳
合议组组长:董刚
参审员:巩瑜
国际分类号:G06K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5729.5,名称为“指纹识别模组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了驳回决定,且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156710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726505 A,公开日为2006年01月25日。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指纹传感器初始时处于休眠状态,并在按压力度大于预定阈值时获取指纹信息,且力度传感器包括在指纹识别模组中;(2)基环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省能耗,以及如何保证基环位置的稳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6、7、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12任一项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指纹识别装置1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5、其他说明: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指纹传感器初始时处于休眠状态,并在按压时间大于预定阈值时获取指纹信息,且力度传感器包括在指纹识别模组中;(2)基环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其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是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的基环;
设置在所述基环内且与所述基环固定连接的指纹传感器;及
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方的力度传感器;
其中,所述指纹传感器初始时处于休眠状态,并用于在按压力度大于所述预定阈值时获取指纹信息;或
在按压时间大于预定阈值时获取指纹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外层设备元件,所述外层设备元件开设有通孔,所述基环收容于所述外层设备元件下方,并从所述通孔露出。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设备元件包括显示器面板或盖板。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基环包括支架板及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装设环,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固定连接。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装设环包括顶面及内壁,所述装设环在所述顶面与所述内壁交界处形成有导引斜面,用于导引手指进入所述装设环内。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层设备元件包括上表面,所述顶面位于所述上表面下方。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与所述支架板固定连接,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还包括内 层设备元件,所述内层设备元件覆盖所述指纹传感器。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层设备元件包括有与所述外层设备相同的丝印。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内层设备元件包括:陶瓷、玻璃、喷涂材料、涤纶树脂材料或蓝宝石材料。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力度传感器包括:压电材料膜或压力传感器。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自容电容式指纹传感器、互容电容式指纹传感器、超声波式指纹传感器或光学式指纹传感器。
13. 一种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12任一项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手机或平板电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其中,所述指纹传感器初始时处于休眠状态,并用于在按压力度大于所述预定阈值时获取指纹信息;或在按压时间大于预定阈值时获取指纹信息”删除,同时增加了“所述终端包括外层设备元件,所述外层设备元件设有通孔,所述基环收容于所述外层设备元件下方,并从所述通孔露出;所述基环包括支架板及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装设环,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固定连接;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焊接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与所述支架板固定连接,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且与所述力度传感器焊接连接”,删除了权利要求2、4、7,并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所述基环包括支架板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装设环,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固定连接;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焊接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与所述支架板固定连接,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且与所述力度传感器焊接连接。基于此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平衡指纹识别模组的按压反馈与密封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纹识别装置的封装和尺寸,其没有公开压敏元件和指纹识别装置的连接关系。对比文件2同样未公开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压敏元件和指纹识别装置的连接关系,容易想到的是,压敏元件设置在指纹识别装置22下方与指纹识别装置22间隔一定距离,在用户将指纹识别装置22向下按压到该距离与压敏元件接触时,压敏元件才感测到压力,与本申请的结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装设环”和“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其未公开的是“基环包括支架板,装设环是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和基板固定连接”以及“基板与指纹传感器芯片和力度传感器均为焊接连接”。本申请达到“密封设计、防水防尘”的原因是省去了触觉反馈机构。对比文件1公开的指纹识别装置不包含触觉反馈机构且同样实现了密封设计。对于力度传感器可以防止误操作的效果,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力度传感器对指纹传感器的控制作用,因此不能体现力度传感器防止误操作的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力度传感器与指纹传感器的位置关系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即便请求人将力度传感器对指纹传感器的控制作用补入权利要求1中,对比文件2公开了位于指纹传感器下方的力度传感器对指纹传感器的控制方式和作用,使得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2、对比文件1并未记载指纹识别装置与压敏元件之间是否有空隙。事实上,为了结构的紧凑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容易想到将指纹识别装置与压敏元件之间不留空隙。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包括:所述基环包括支架板及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装设环,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固定连接;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焊接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与所述支架板固定连接,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且与所述力度传感器焊接连接;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基于此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平衡指纹识别模组的按压反馈、密封以及防误触的问题。不能将“密封设计、防水防尘”这单一的效果从本申请所达到的整体效果中拎出来进行评判,本申请在省去了触觉反馈机构的同时,增加了力度传感器,并通过固定连接的方式以及力度传感器与指纹传感器的控制关系达到了指纹识别模组密封设计、具有按压反馈以及防误触的效果。如果简单的省去触觉反馈结构,除了实现密封外,无法达到按压反馈以及防误触的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解决防误触的问题。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感应装置位于图像读出组件之下,没有公开感应装置和图像读出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同时,对比文件2通过感应装置和图像读出组件的控制关系达到降低功耗的目的,而非本申请所达到的防误触的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的基环;
设置在所述基环内且与所述基环固定连接的指纹传感器;及
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方的力度传感器;
所述终端包括外层设备元件,所述外层设备元件设有通孔,所述基环收容于所述外层设备元件下方,并从所述通孔露出;
所述基环包括支架板及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装设环,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固定连接;
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焊接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与所述支架板固定连接,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且与所述力度传感器焊接连接;
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基环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的方式具体为,基环包括支架板,装设环是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和基板均固定连接;同时,基板与指纹传感器芯片和力度传感器均为焊接连接;(2)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上述区别(1)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2)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除了权利要求1-9的特征,其余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装设环”和“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其未公开的是“基环包括支架板,装设环是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和基板固定连接”以及“基板与指纹传感器芯片和力度传感器均为焊接连接”。本申请达到“密封设计、防水防尘”的原因是省去了触觉反馈机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指纹识别装置不包含触觉反馈机构的指纹识别装置同样实现了密封设计。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既实现了密封设计,又实现了防误触。而对于这两方面的技术效果,根据对比文件1中指纹识别装置的结构可知其不存在触觉反馈机构,同时根据指纹识别装置的制作工艺可知其已经实现了密封设计,即对比文件1已经达到了密封设计这一效果。在此基础上,针对如何实现防误触的技术问题,引入了对比文件2。(2)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力度传感器与指纹传感器的控制关系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节省能耗和防止误操作两个效果。对比文件2中压力传感器与图像读出电路之间的控制关系同样实现了降低功耗和防止误操作两个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同时设置压力传感器防止误操作并节省能耗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修改为“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压力持续时间及压力变化均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加有效地平衡指纹识别模组的按压反馈、密封以及防误触的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解决防误触的问题。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感应装置位于图像读出组件之下,没有公开感应装置和图像读出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同时,对比文件2中压力传感器检测压力并根据检测到的压力输出触发信号以实现降低功耗的目的,而非本申请所达到的防误触的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的基环;
设置在所述基环内且与所述基环固定连接的指纹传感器;及
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方的力度传感器;
所述终端包括外层设备元件,所述外层设备元件设有通孔,所述基环收容于所述外层设备元件下方,并从所述通孔露出;
所述基环包括支架板及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装设环,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固定连接;
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焊接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所述基板与所述支架板固定连接,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且与所述力度传感器焊接连接;
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压力持续时间及压力变化均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156710 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726505 A,公开日为2006年01月25日。
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指纹识别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指纹识别装置及终端设备,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0060]、[0062]-[0069]、[0071]、[0073]、[0076]、[0081]、[0083]-[0084]、[0091]-[0096]、[0108]-[0112]、[0119]段、图1-3、6、8、9):指纹识别装置1(相当于“指纹识别模组”)包括指纹识别模组10,还包括底板50,指纹识别模组10贴合于底板50上(指纹识别模组10和底板50一起相当于“指纹传感器”),还包括基环20,基环20具有顶开口,至少部分地将指纹识别模组10置于其中,用于形成指纹识别装置1的外部轮廓;基环20与指纹识别模组10之间可以通过例如压敏胶进行接合;指纹识别装置22可以集成于终端设备2的触摸屏或壳体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集成后,作为指纹识别装置1的外部轮廓的基环20与终端的框架为固定连接(相当于“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的基环;设置在所述基环内且与所述基环固定连接的指纹传感器”);如图9所示,在指纹识别装置22的下方还需要设置有压敏元件24,以感应用户的按压操作(相当于“设置在所述指纹传感器下方的力度传感器”);当指纹识别装置22与终端设备2组合使用时,指纹识别装置22安装于终端2的盖板玻璃20(相当于“外层设备元件”)上的按钮孔210(相当于“通孔”)中(相当于“所述终端包括外层设备元件,所述外层设备元件设有通孔”),由图9中指纹识别装置22与盖板玻璃20之间的位置关系,以及图6、8、9中指纹识别装置的结构,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基环收容于外层设备元件下方,并从通孔露出;基环用于形成指纹识别装置1的外轮廓(相当于“装设环”);指纹识别模组10(相当于“指纹传感芯片”)贴合于底板50(相当于“基板”)上,例如通过压敏胶进行粘合(相当于“所述指纹传感器包括基板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与所述基板连接的指纹传感芯片”);图9中指纹识别装置22的下方设置有压敏元件24,由于指纹识别装置1的最下层为底板50,故底板50下方覆盖的就是压敏元件24,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所述基板覆盖所述力度传感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基环与终端的框架固定连接的方式具体为,基环包括支架板,装设环是自所述支架板向所述通孔延伸的,所述支架板与所述框架和基板均固定连接;同时,基板与指纹传感器芯片和力度传感器均为焊接连接;(2)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压力持续时间及压力变化均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固定各部件以保证结构牢固且位置稳定以及如何防止误操作并节省能耗。
针对上述区别(1),为了将基环与终端框架和指纹识别模组固定且保证位置的稳定,将基环设置为包含支架板且装设环设置为自支架板向通孔延伸的结构,从而可以将容置有指纹识别模组的基环通过支架板与终端框架和基板固定连接,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为了固定指纹触感器、基板与力度传感器使其结构牢固耐用,采用焊接的方式进行固定同样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压力触发指纹输入装置,具体公开了(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倒数第2段、第18页倒数第2段-第19页第1段、图6A-7):将压力传感器50、漫射导光板15和图像读出电路2依次从下向上叠置,从而获得指纹读出器101。感应装置包括压力传感器,感应施加于放置面的压力,以及比较装置,用于将压力传感器感应到的压力电平与阈值比较,以辨别放置状态和非放置状态,并且如果达到阈值,输出用于使图像读出电路进行图像读出操作的触发信号(相当于“所述力度传感器在检测到用户的按压力度大于预定阈值时,唤醒所述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即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按压参数中的按压力度的检测和判断作为指纹传感器采集指纹的触发条件,从而通过设置压力传感器防止误操作并节省能耗。在此基础上,为了全面的考虑误触的各种情形,进一步防止误触的发生,参考上述按压力度的判断方式,通过压力传感器检测多个按压参数并分别与对应阈值进行比较作为指纹传感器采集指纹的触发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分析多种误触情形时的操作特征进而选择常见的压力持续时间及压力变化与按压力度一起作为选择的按压参数进而分别与各自的阈值进行比对,均满足条件时进行指纹传感器采集指纹,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方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60]、[0120]段、图9):指纹识别装置22可集成于终端设备2的触摸屏或壳体中,例如,直接嵌入到终端设备2的盖板玻璃或壳体内使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76]段、图8(b)、(c)、(e)):如图8(b)、(c)、(e)所示,基环20的装设环包括了顶面和内壁,且在顶面和内壁交界处形成有斜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斜面形成的凹槽能够导引手指进入装设环内,即该斜面相当于导引斜面。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 [0120]段、图9):由图9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盖板玻璃2(相当于“外层设备元件”)包括上表面。而为了有利于导引手指进入装设环中,使得装设环的顶面位于盖板玻璃20的下方,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 [0068]-[0069]段、图2-3):指纹识别装置1包括指纹识别模组10及保护层40(相当于“内层设备元件”),保护层40形成于指纹识别模组10的上方,以对指纹识别模组10,尤其是对传感器1002进行保护(相当于“所述指纹识别模组还包括内层设备元件,所述内层设备元件覆盖所述指纹传感器”)。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65]-[0066]段):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通常使用具有高光泽度的基板作为其盖板,为了适配于这样的终端设备中,指纹识别装置1的壳体的顶表面也需要具有高光泽度的表面,以与周围的表面所匹配;指纹识别装置1可以获得与终端设备的壳体同样效果的外观和触觉。而为了获得上述同样的效果,使得保护层40与外层设备具有相同的丝印,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69]段):保护层40可以通过喷涂技术、印刷技术形成,材料例如包括硬质树脂层或金刚石(即喷涂材料);保护层40还可以由玻璃、陶瓷、蓝宝石、石英或其他持久耐用的材料形成,例如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即涤纶树脂)。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19页第1段):压力传感器50与漫射导光板15重叠。同时,压电材料膜为常用的力度传感器,选择其同样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0005]、[0084]段):传感器1002可以执行对用户的指纹的光学感测(相当于“光学式指纹传感器”)或其他感测的元件结合或组合的工作;电容式指纹识别传感器可以探测并形成指纹图案。而电容式指纹传感器包括的自容式和互容式、以及超声波式指纹传感器均为常用的指纹传感器,选择其中任一种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终端,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指纹识别模组。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公开了(说明书第[0062]段):指纹识别装置1例如可应用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因此,在权利要求1-9任一项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和11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更加有效地平衡指纹识别模组的按压反馈、密封以及防误触的问题。其中,由于基板分别与指纹传感芯片和力度传感器焊接连接,可以将指纹传感芯片、基板以及力度传感器看作一体结构,当指纹传感器感受到外力触控时,力度触感器可以直接检测到按压力度、压力持续时间及压力变化,无需通过将指纹传感器向力度传感器方向按压一段距离与力度传感器接触后再检测压力,从而在提高检测反应速度的同时,能提升指纹识别模组的防尘防水效果,平衡指纹识别模组的按压反馈与密封的问题。而与仅仅检测到按压力度达到预定阈值时就唤醒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相比,通过检测按压力度、压力持续时间及压力变化均达到预定阈值时才唤醒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可以有效的减少瞬间作用力对指纹传感器的唤醒,降低误触的可能性。另外,不能将“密封设计、防水防尘”这单一的效果从本申请所达到的整体效果中拎出来进行评判,本申请在省去了触觉反馈机构的同时,增加了力度传感器,并通过固定连接的方式以及力度传感器与指纹传感器的控制关系达到了指纹识别模组密封设计、具有按压反馈以及防误触的效果。如果简单的省去触觉反馈结构,除了实现密封外,无法达到按压反馈以及防误触的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解决防误触的问题。
(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感应装置位于图像读出组件之下,没有公开感应装置和图像读出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同时,对比文件2中压力传感器检测压力并根据检测到的压力输出触发信号以实现降低功耗的目的,而非本申请所达到的防误触的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第[0052]段):由于力度传感器30位于指纹传感器20下方,因此,力度传感器30通过采集操作执行时位于力度传感器30上方的元件的形变来采集压力数据。由此可见,本申请中力度传感器同样需要通过指纹传感器的向下的形变检测压力,而非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无需通过将指纹传感器向力度传感器方向按压一段距离与力度传感器接触后再检测压力”,这种检测压力的方式是由力度传感器自身的检测原理决定的,与力度传感器与指纹传感器之间的连接方式无关。其次,与检测到按压力度达到预定阈值时就唤醒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相比,考虑到多种误触的情形,为了进一步保证防误触的发生,通过压力传感器检测多个按压参数并分别与对应阈值进行比较,均达到预定条件时才唤醒指纹传感器进行指纹采集,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按压力度、压力持续时间及压力变化均为常见的按压参数,选择其作为检测和判断的按压参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想到并实现的,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再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说明书第[0002]、[0021]段):反馈机构导致指纹识别模组结构复杂,并导致指纹识别模组难以封闭,防水效果变差,而去掉触觉反馈机构,将指纹传感器固定设置又容易导致误操作;本申请的指纹识别模组及终端,省去触觉反馈结构,简化结构,另外也方便指纹识别模组的密封设计,提升指纹识别模组的防水效果;另一方面,力度传感器可以防止误操作,改善用户体验。由此可以看出,本申请达到“密封设计、防水防尘”的原因是省去了触觉反馈机构。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指纹识别装置则不包含触觉反馈机构,且在说明书第[0117]段中记载的指纹识别装置1的制作工艺中,通过将柔性电路薄膜100通过压敏胶(PSA)贴合在底板50上,并在固化处理后,加基环20,并通过PSA进行粘合,再次针对加了基环20后的组件进行烘烤固化。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不包含触觉反馈机构的指纹识别装置同样实现了密封设计。再次,根据上述说明书的记载:省去反馈结构可以方便指纹识别模组的密封设计;另一方面,力度传感器可以防止误操作。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既实现了密封设计,又实现了防误触。而对于这两方面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已经实现了密封设计,在此基础上,针对如何实现防误触的技术问题,引入了对比文件2。
(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第[0037]-[0039]段):由于指纹传感器20持续处于工作状态需要消耗一定的功耗,因此指纹传感器20的工作状态由力度传感器30控制可在一定程序上节省能耗。力度传感器30可以检测用户按压力度,并在按压力度满足预定条件时才出发本来由指纹传感器20单独触发的控制信号,从而防止误操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中包含的力度传感器与指纹传感器的控制关系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现了节省能耗和防止误操作两个效果。而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的记载(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3页倒数第3段):当没有被检测物体放在放置面上时能够降低功耗。当被检验物体放在放置面上时,物体对放置面施加压力。但是,如果物体施加于放置面的该压力很小,那么该物体与放置面之间的接触面积就变得较小。因此,即使读出电路读出图像,读出的图像也不是清晰的图像。但是,利用这种装置,除非表示被检验物体施加于放置面压力的感应信号的电平等于或大于阈值,否则该比较装置不会输出触发信号,因此图像读出电路不会进行图像读出操作。所以,不会读出这种不清晰的图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压力传感器与图像读出电路之间的控制关系同样实现了降低功耗和防止误操作两个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知设置压力传感器防止误操作并节省能耗的技术启示。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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