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和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和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306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3328
优先权日:2012-06-08;2012-12-06
申请(专利)号:201310226297.9
申请日:2013-06-07
复审请求人: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曾秀妮
合议组组长:潘志娟
参审员:宋聪雨
国际分类号:B29B9/10;B29B13/00;B29B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证据中既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给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能认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证据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226297.9,名称为“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和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3年6月7月,优先权日为2012年6月8日和2012年12月6日,公开日为2014年1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日以权利要求1-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3年6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将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制造成形品,该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
(a)粒体筛选工序,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得到除去了比其他粒体的粒径小且色相差的微粉的筛选粒体,所述筛选粒体的溶液YI值小于得到所述筛选粒体之前的所述粉粒体的溶液YI值;和
(b)下述任一个工序,
(b1)粒料形成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粒料;
(b2)粒料挤出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所述粒料,将所述粒料挤出成形,制造挤出成形品;
(b3)粒料注射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所述粒料,将所述粒料注射成形,制造注射成形品;
(b4)挤出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挤出成形,制造挤出成形品;或
(b5)注射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注射成形,制造注射成形品,
对所得到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制得的所述成形品的溶液YI值为2.00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所述筛选粒体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所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3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3重量ppm以下。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a)粒体筛选工序是得到如下筛选粒体的工序,该筛选粒体中具有500μm以上粒径的粒体的含量为90重量%以上。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筛选粒体的溶液YI值比得到所述筛选粒体之前的所述粉粒体的溶液YI值小0.05以上。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a)粒体筛选工序中,利用风力从所述粉粒体中得到所述筛选粒体。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利用送风单元除去漂浮的所述微粉,得到所述筛选粒体。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a)粒体筛选工序中,使用筛从所述粉粒体中得到所述筛选粒体。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使筛振动的状态下除去所述微粉,得到所述筛选粒体。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筛选粒体的溶液YI值为1.30以下。
10.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b1)粒料形成工序中,在通过添加不活泼气体和/或减压使氧浓度为10000ppm以下的气氛下,将所述筛选粒体熔融形成粒料。
11.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将通过所述(b1)粒料形成工序形成的粒料,以该粒料的表面温度为50~100℃的状态密封。
12.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通过添加不活泼气体和/或减压使氧浓度为10000ppm以下的气氛下,保存通过所述(b1)粒料形成工序形成的粒料。
1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粒料的溶液YI值为1.40以下。
1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粒料中的溶存氧浓度为0.015cm3/g以下,粒料中的含水率为300ppm以下。
1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b2)粒料挤出工序或所述(b3)粒料注射工序之前,在利用包装单元将所述粒料密封的状态下,进行加热使得所述粒料的表面温度达到60℃以上。
1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b2)粒料挤出工序或所述(b3)粒料注射工序中,在通过添加不活泼气体和/或减压使氧浓度为1000ppm以下的气氛下,将所述粒料挤出成形或注射成形,制造成形品。
1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b4)挤出工序或所述(b5)注射工序中,在通过添加不活泼气体和/或减压使氧浓度为10000ppm以下的气氛下,将所述筛选 粒体挤出成形或注射成形,制造成形品。
18.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使注射成形前的所述筛选粒体干燥,使含水率为200ppm以下。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粒料,该制造方法包括:
(a)粒体筛选工序,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和
(b1)粒料形成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粒料,
对所述粒料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2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挤出成形品,该制造方法包括:
(a)粒体筛选工序,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
(b2)粒料形成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所述粒料,和
粒料挤出工序,将所述粒料挤出成形,制造挤出成形品,
对所述挤出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 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注射成形品,该制造方法包括:
(a)粒体筛选工序,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
(b3)粒料形成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所述粒料,和
粒料注射工序,将所述粒料注射成形,制造注射成形品,
对所述注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2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挤出成形品,该制造方法包括:
(a)粒体筛选工序,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和
(b4)挤出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挤出成形,制造挤出成形品,
对所述挤出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2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注射成形品,该制造方法包括:
(a)粒体筛选工序,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和
(b5)注射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注射成形,制造注射成形品,
对所述注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24. 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由筛选粒体形成,所述筛选粒体是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除去比其他粒体的粒径小且色相差的微粉而得到的,所述筛选粒体的溶液YI值小于得到所述筛选粒体之前的所述粉粒体的溶液YI值,
对所得到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所述成形品的溶液YI值为2.00以下。

2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由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形成的聚碳酸酯树脂粒料,
对所述粒料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26. 如权利要求25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粒料的溶液YI值为1.40以下。
27. 如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粒料中的溶存氧浓度为0.015cm3/g以下。
28. 如权利要求25或26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粒料中的含水率为300ppm以下。
29. 如权利要求24~26中任一项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波长为400nm时的平行光透射率为40%/300mm以上。
30.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如下制造的挤出成形品,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将所述筛选粒体熔融形成粒料,将形成的粒料挤出成形而制造,
对所述挤出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31.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如下制造的注射成形品,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将所述筛选粒体熔融形成粒料,将形成的粒料注射成形而制造,
对所述注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32.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如下制造的挤出成形品,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将所述筛选粒体挤出成形而制造,
对所述挤出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33.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所述成形品为如下制造的注射成形品,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得到除去了微粉的筛选粒体,将所述筛选粒体注射成形而制造,
对所述注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

3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b1)~(b5)的至少任一工序中,在所述聚碳酸酯树脂中添加紫外线吸收剂,制造含有所述聚碳酸酯树脂和所述紫外线吸收剂的成形品,所述紫外线吸收剂为选自氧化铈、氧化锌、苯并三唑化合物、二苯甲酮化合物和三嗪化合物的至少一种。
35. 如权利要求24所述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还含有紫外线吸收剂,所述紫外线吸收剂为选自氧化铈、氧化锌、苯并三唑化合物、二苯甲酮化合物和三嗪化合物的至少一种。”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JP特开平7-324138A,公开日为1995年12月12日)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制造方法的步骤(b)还可以是粒料形成工序、粒料挤出工序或粒料注射工序中的一种;限定成形品碱水解得到的分解物中式(A)和/或(B)所示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为5重量ppm以下;限定筛选粒体以及成形品的溶液YI值。然而,对比文件2(CN1491249A,公开日为2004年4月21日)给出了将上述式(A)和/或(B)所示化合物的含量限定在某一具体数值以下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的成形品,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限定成形品碱水解得到的分解物中式(A)和/或(B)所示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为5重量ppm以下;限定筛选粒体以及成形品的溶液YI值。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其碱水解分解物中式(A)和/或(B)所示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为5重量ppm以下,成形品的溶液YI值为2.00以下,且筛选粒体的溶液YI值小于得到筛选粒体之前的粉粒体的溶液YI值。基于类似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23和25-3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驳回决定还在“其他说明”部分进一步说明了从属权利要求34-35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6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仅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和24,具体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24中都增加了技术特征“粒度分布为50-1500μm的”和“以改善色相”。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24如下:
“1. 一种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用于将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制造成形品,该制造方法的特征在于,包括:
(a)粒体筛选工序,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粒度分布为50~1500μm的粉粒体中,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以改善色相,得到除去了比其他粒体的粒径小且色相差的微粉的筛选粒体,所述筛选粒体的溶液YI值小于得到所述筛选粒体之前的所述粉粒体的溶液YI值;和
(b)下述任一个工序,
(b1)粒料形成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粒料;
(b2)粒料挤出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所述粒料,将所述粒料挤出成形,制造挤出成形品;
(b3)粒料注射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在145℃以上的温度下熔融形成所述粒料,将所述粒料注射成形,制造注射成形品;
(b4)挤出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挤出成形,制造挤出成形品;或
(b5)注射工序,将所述筛选粒体注射成形,制造注射成形品,
对所得到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制得的所述成形品的溶液YI值为2.00以下。

24. 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的成形品,其特征在于:
由筛选粒体形成,所述筛选粒体是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粒度分布为50~1500μm的粉粒体中,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以改善色相,除去比其他粒体的粒径小且色相差的微粉而得到的,所述筛选粒体的溶液YI值小于得到所述筛选粒体之前的所述粉粒体的溶液YI值,
对所得到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所述成形品的溶液YI值为2.00以下。
”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主要特征在于发现支化产物被浓缩到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的微粉中,并且发现了作为支化产物的除去方法就是除去微粉,对比文件1的解决课题在于抑制银纹的发生,并没有关于聚碳酸酯粒料的杂质和色相的公开,也不是为了制造色相良好的粒料等而除去微粉,在对比文件1中,从聚碳酸酯直接得到的不是粉粒体,而是公开了在将相同的聚碳酸酯掺混后,得到粒料、例如得到直径2.5mm、长3.0mm的圆柱状粒料,由此时的粒料化的切割工序中产生的粉末状聚合物中除去微粉,因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不论是粒料,还是用于粒料化的切割工序中产生的粉末状聚合物的成分全部相同,根据从均质的熔融聚合物得到的粒料和粉末状聚合物中除去微粉的对比文件1所述的发明,即使改善了由银纹造成的不良率,也无法制造色相良好的粒料;2)对比文件2的化合物(12)和(13)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式(B)所示的化合物在结构上不同,而且,在对比文件2中,将产生化合物(12)和(13)的式(4)和(5)的结构单元的总量调整在10重量ppm-10,000重量ppm的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2与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或“式(B)所示的化合物”抑制为“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的做法相背离。综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成型方法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从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除去微粉并形成粒料的步骤,只要进行筛选工序,其成形品碱水解产物中的化合物A和B的含量即在5.0wt ppm以下,成形品的溶液YI值即在2.00以下,由此推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型方法能够实现相同的效果,且如果对产品进行相同的参数表征,所得结果也将相同;2)对比文件2中化合物(12)和(13)与本申请式(A)和式(B)所示化合物两者仅羧基数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这是由于合成聚碳酸酯的过程中发生了多种支化副反应,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合成方法、解决问题的对策不同,但不影响其给出关于通式(12)或(13)所示化合物是聚碳酸酯碱水解产物之一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因而有动机将上述两类杂质的含量限定在某一具体数值以下;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3年6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6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它现有技术证据中既没有公开该区别特征,并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给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不能认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目前的现有技术证据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5]段):采用光气法(即界面聚合法)或酯交换法制备聚碳酸酯树脂,聚碳酸酯可与有机磷酯混合,经挤出机挤出并切割成平均直径2.0-3.0mm和长度为2.0-4.0mm的粒料;为了抑制银纹的产生,采用振动筛以及清洗去除微细粉末,使平均粒径在0.5mm以下的粉末含量在2重量%以下;利用成型装置例如注塑机、注射压缩成型机、挤出机的剪切力例如螺杆将筛选后的颗粒塑化,并加工成光盘、透镜、镜子、面板、片材、板材等。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支化芳香族聚碳酸酯及其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5行至第8页第3行),该支化芳香族聚碳酸酯是利用酯交换获得,支化芳香族聚碳酸酯的主链中还存在下式(4)及(5)所示结构单元,这些单元总量较好在10-10000重量ppm的范围中,更好在10-3000重量ppm范围内,特好在30-2500重量ppm范围内,若通式(4)及(5)所示结构单元的总量超过10000重量ppm时,色泽恶化,相反若不满10重量ppm时,则不能得到目的支化产生的熔融特性,对于不同种类结构单元量的测定,通过将制的芳香族聚碳酸酯进行碱水解后,利用高速液相色谱法求得时,其中(4)和(5)的结构单元会被作为通式(12)和(13)的化合物检出。


本申请为了解决聚碳酸酯树脂制的大型化成形品中的聚碳酸酯因氧化而导致呈现黄色(琥珀色)、无法满足成形品高透明性要求的问题,通过从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除去微粉得到筛选粒体、使用该筛选粒体形成粒料、再进行挤出或注塑成形获得成形品的方式,获得了所述黄色(琥珀色)的着色少到能够忽略的程度、具有高透明性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粒料、挤出成形品和注射成形品、以及该聚碳酸酯树脂粒料和成形品的制造方法。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发现了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所含的微细的粒体相比于较大的粒体容易被着色成黄色而导致色相变差,由此通过去除这部分易变黄粒体后再形成粒料、成形的方式,获得了满足透明性要求的最终成形品。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1)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粒度分布为50~1500μm的粉粒体中,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以改善色相,得到除去了比其他粒体的粒径小且色相差的微粉的筛选粒体;(2)对所得到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制得的所述成形品的溶液YI值为2.00以下。

基于上述区别,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过程中充分抑制着色。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虽然都采用了粒体筛选工序,但是二者在筛选的对象以及目的方面存在本质不同。本申请中是直接将界面聚合得到的聚碳酸酯经过振动筛去除粒径小的微粉末,其本质是去除聚合反应过程中产生支化反应的杂质,将杂质的量抑制到很低从而抑制着色现象的产生,而对比文件1中经过界面聚合得到的聚碳酸酯掺混在一起经过挤出切割形成的平均直径2.0-3.0mm和长度为2.0-4.0mm的粒料,由于在切割过程中承受剪切力容易产生小直径的微粉末,从而使得制品容易产生银纹现象,为了避免银纹现象的产生,对比文件1将挤出切割后的颗粒经过振动筛和清洗步骤以去除粒径小的微粉末,其本质上是去除同组分仅粒径小的粉末,并不能去除聚合反应过程中支化产生的杂质,即,仅能去除粒径小的粉末而未能有选择性地去除特定组成的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合理推测其不能产生如本申请中所描述的抑制着色的作用;两者采用筛选技术手段的目的和效果都是不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产生对其改进以获得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动机。
对于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支化芳香族聚碳酸酯的主链中还存在如其式(4)及(5)所示结构单元,这些单元总量较好在10-10000重量ppm的范围中,更好在10-3000重量ppm范围内,特好在30-2500重量ppm范围内等内容,但是通过阅读对比文件2的整体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2的化合物(12)和(13)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式(B)所示的化合物在结构上并不完全相同;其次,在对比文件2中,需要将化合物(12)和(13)表示的结构单元(4)和(5)的总量控制在10-10000重量ppm的范围中,这与本申请中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或“式(B)所示的化合物”抑制为“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可以通过抑制化学式(A)和/或化学式(B)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以实现抑制着色现象的技术启示。
由于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区别,因此对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中关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2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一种聚碳酸酯树脂的成形品,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1)所述筛选粒体是从利用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粒度分布为50~1500μm的粉粒体中,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以改善色相,除去比其他粒体的粒径小且色相差的微粉而得到的;(2)对所得到的成形品进行碱水解而得到的分解物中的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和/或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所述成形品的溶液YI值为2.00以下

基于上述区别,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充分抑制着色。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于区别(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成形品虽然都是由筛选粒体形成,但是两者筛选粒体的筛选对象和目的存在本质不同。本申请中的筛选粒体是直接将界面聚合得到的聚碳酸酯经过振动筛去除粒径小的微粉末而获得,其本质是去除聚合反应过程中产生支化反应的杂质,将杂质的量抑制到很低从而抑制着色现象的产生,而在对比文件1中,经过界面聚合得到的聚碳酸酯掺混在一起经过挤出切割形成的平均直径2.0-3.0mm和长度为2.0-4.0mm的粒料,由于在切割过程中承受剪切力容易产生小直径的微粉末,从而使得制品容易产生银纹现象,为了避免银纹现象的产生,对比文件1将挤出切割后的颗粒经过振动筛和清洗步骤以去除粒径小的微粉末从而得到筛选粒体,其本质上是去除同组分仅粒径小的粉末,并不能去除聚合反应过程中支化产生的杂质,即,仅能去除粒径小的粉末而未能有选择性地去除特定组成的物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合理推测其不能产生如本申请中所描述的抑制着色的作用;两者采用筛选技术手段的目的和效果都是不同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产生对其改进以获得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动机。
对于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支化芳香族聚碳酸酯的主链中还存在如其式(4)及(5)所示结构单元,这些单元总量较好在10-10000重量ppm的范围中,更好在10-3000重量ppm范围内,特好在30-2500重量ppm范围内等内容,但是通过阅读对比文件2的整体内容可知,首先,对比文件2的化合物(12)和(13)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式(B)所示的化合物在结构上并不完全相同;其次,在对比文件2中,需要将化合物(12)和(13)表示的结构单元(4)和(5)的总量控制在10-10000重量ppm的范围中,这与本申请中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或“式(B)所示的化合物”抑制为“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也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可以通过抑制化学式(A)和/或化学式(B)的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以实现抑制着色现象的技术启示。
由于复审请求人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上述区别,因此对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4,驳回决定中关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5-35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尽管前置意见还认为:1)权利要求1和24中的特征“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述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以及“色相差的”在步骤上并未对权利要求1和24保护的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的制造方法和聚碳酸酯树脂成形品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中的成型方法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从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的粉粒体中除去微粉并形成粒料的步骤,只要进行筛选工序,其成形品碱水解产物中的化合物A和B的含量即在5.0wt ppm以下,成形品的溶液YI值即在2.00以下,由此推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成型方法能够实现相同的效果,且如果对产品进行相同的参数表征,所得结果也将相同;2)对比文件2中化合物(12)和(13)与本申请式(A)和式(B)所示化合物两者仅羧基数量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这是由于合成聚碳酸酯的过程中发生了多种支化副反应,尽管对比文件2中的合成方法、解决问题的对策不同,但不影响其给出关于通式(12)或(13)所示化合物是聚碳酸酯碱水解产物之一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因而有动机将上述两类杂质的含量限定在某一具体数值以下。
但是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独立权利要求1和24中的特征“为了将下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下述式(B)所示的化合物的含量抑制得低以改善色相”进一步明确了是将经过界面聚合法得到的聚碳酸酯树脂去除粒径小的微粉而得到筛选粒体,其目的是去除聚合反应过程中产生支化反应的杂质从而抑制着色现象,其对权利要求1和24是具有进一步限定作用的,而且该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1中将经界面聚合的聚碳酸酯经过挤出切割成粒料,再将切割后的颗粒经过振动筛和清洗去除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微粉以避免制品中银纹现象的产生,其实质上是去除同组分仅粒径小的粉末,并不能去除聚合反应过程中产生支化产生的杂质,因此对比文件1的筛选工序并不能将成形品碱水解产物中的化合物A和B的含量即在5.0wt ppm,也不能将成形品的溶液YI值控制在2.00以下,两者产生的技术效果是不相同的。
2)即使对比文件2中化合物(12)和(13)与本申请式(A)和式(B)所示化合物两者极其相似,而且即使对比文件2给出关于通式(12)或(13)所示化合物是聚碳酸酯碱水解产物之一的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公开化合物(12)和(13)的含量与抑制着色之间的关系,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需要将化合物(12)和(13)表示的结构单元(4)和(5)的总量控制在10-10000重量ppm的范围中,重量超过1000重量ppm时,很难进行聚合物成型,并且色泽恶化,若不满10重量时,不能得到目的支化产生的熔融特性,基于对比文件2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化合物(12)和(13)控制在10-10000重量ppm的范围,并不会想到“式(A)所示的化合物”和/或“式(B)所示的化合物”抑制为“含量为5重量ppm以下”来抑制着色,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构思。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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