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67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30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94874.3
申请日:2015-11-17
复审请求人: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濛
合议组组长:李鹏
参审员:王晶晶
国际分类号:B01J23/887,C07C7/163,C07C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94874.3,名称为“一种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566958A,公开日为2014年2月12日),对比文件2(“NiMo和CoMoP/TiO2-Al2O3催化剂上焦化粗苯的两段加氢精制”,宿亮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I辑,第02期,B017-8,公开日为2012年2月15日)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备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催化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是以γ-Al2O3-TiO2为载体,负载一定量的活性成分而制成;以占催化剂的质量百分比计,所述活性成分为1%-6%镍、10%-25%钼和0.01%-1%稀土金属,具体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镍盐、钼盐或其氧化物、以及占钼盐质量0.1%-5%的稀土金属盐或氧化物溶入去离子水中,在不断搅拌下,加热溶解后,制得镍-钼-稀土混合液;加热溶解温度为80℃-130℃,时间为2h-5h;
(2)将拟薄水铝石、TiO2和田菁粉混合均匀后,加入步骤(1)制得的镍-钼-稀土混合溶液,混捏成型后,烘干、焙烧后即得;烘干温度为100℃-160℃,350℃-550℃下焙烧5h-8h;
拟薄水铝石的量为混合物质量的75%-90%;TiO2的量为混合物质量的3%-15%,田菁粉的量为混合物质量的0.1%-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镍选自醋酸镍、硝酸镍、碱式碳酸镍或草酸镍;所述钼选自钼酸铵或氧化钼;所述稀土金属为铈、钇、镝、铒、钬中的一种或多种。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NiMo催化剂的应用,其特征在于,该NiMo催化剂应用于粗苯加氢制精苯,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催化剂不加磷不代表加了稀土金属,且其制备方法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提到添加稀土不代表不添加磷和别的物质。(2)催化剂不仅要考虑活性还要考虑寿命,含磷的NiMoP催化剂酸性位加氢脱硫性能优于NiMo催化剂,但酸性增加加速了原料中苯乙烯等不饱和烯烃的聚合结焦反应,减短催化剂寿命,综合考虑而放弃磷。稀土金属加入形成Ni-Mo-稀土金属复合物,其改变了活性金属的晶型结构,增加了活性金属的分散度,提升了催化剂的加氢脱硫活性,弥补了磷的缺失造成的活性下降。进一步发现,Ni-Mo-稀土金属中加入磷会降低苯乙烯的加氢活性。所以本申请去除了传统的NiMoP催化剂中容易导致烯烃聚合的磷,增加了稀土金属,有效阻止了苯乙烯聚合,延长催化剂寿命,能够脱除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在1000h寿命试验中保持催化性能稳定。对比文件1,2没有实现上述技术效果。本申请基于催化理论的深入剖析和理解,结合大量筛选测试得到了活性和寿命兼顾的催化剂,不是简单重复和借鉴就能得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6月12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如下:公知常识证据1(《焦化工艺学》,周敏等主编,矿业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1年5月);公知常识证据2(《炼焦化工实用手册》,许晓海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1999年6月)。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磷助剂的效果和稀土助剂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相关效果对对比文件1的催化剂的助剂进行调整,即不采用磷助剂以提高加氢活性从而能够相对延长催化剂寿命,采用稀土金属助剂以提高加氢脱硫活性。对比文件1的催化剂制备方法除助剂调整其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对比文件2的目的之一是考察磷助剂的影响,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考察磷助剂含量对催化结果的影响,其体现了磷助剂的添加降低了烷烯比,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磷助剂的作用。本申请没有记载制备方法不同对助剂作用有较大影响,对比文件2的催化剂制备方法也不阻碍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了稀土助剂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催化剂中加入稀土助剂实现该作用,是否再添加其他物质(除了磷助剂)不阻碍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2)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粗苯加氢的作用包括使粗苯中的不饱和化合物得以饱和气体(参见第184页);预加氢处理的目的是脱除易热聚合物质避免其堵塞管道并降低催化剂活性(参见第186页)。预反应器的作用是防止反应在一个反应器内过于激烈而影响催化剂的活性和寿命(参见第190页)。可见,烯烃等易聚合物质的存在容易导致催化剂结焦从而导致催化剂活性和寿命都会下降,预加氢的作用是将易聚合的烯烃饱和以避免催化剂性能下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催化剂活性和寿命的要求是兼顾考虑的。公知常识证据2表明:浓硫酸能够使轻苯酸性精制的原料中的含硫化合物和不饱和化合物共聚(参见第259页)。可见,酸能够对不饱和烃聚合起到催化作用。因此,催化剂中的酸性物质导致烯烃聚合能够预料,而去除该强酸物质则更有利于不发生聚合反应也能够预料。对比文件2对磷助剂的作用进行了考察,并公开了稀土助剂的作用,出于对粗苯加氢精制催化剂加氢脱硫活性与寿命兼顾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预催化剂中不采用磷助剂以延长催化剂寿命,而对于不采用磷助剂导致的加氢脱硫活性下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稀土助剂提高加氢脱硫性能。根据上述原理,本申请实施例2的结果能够预料。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催化剂效果,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是可以预料的常规选择。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2,3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制备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催化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催化剂是以γ-Al2O3-TiO2为载体,负载一定量的活性成分而制成;以占催化剂的质量百分比计,所述活性成分为1%-6%镍、10%-25%钼和0.01%-1%稀土金属,具体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1)将镍盐、钼盐或其氧化物、以及占钼盐质量0.1%-5%的稀土金属盐或氧化物溶入去离子水中,在不断搅拌下,加热溶解后,制得镍-钼-稀土混合液;加热溶解温度为80℃-130℃,时间为2h-5h;
(2)将拟薄水铝石、TiO2和田菁粉混合均匀后,加入步骤(1)制得的镍-钼-稀土混合溶液,混捏成型后,烘干、焙烧后即得;烘干温度为100℃-160℃,350℃-550℃下焙烧5h-8h;
拟薄水铝石的量为混合物质量的75%-90%;TiO2的量为混合物质量的3%-15%,田菁粉的量为混合物质量的0.1%-10%。
所述镍选自醋酸镍、硝酸镍、碱式碳酸镍或草酸镍;所述钼选自钼酸铵或氧化钼;所述稀土金属为铈、钇、镝、铒、钬中的一种或多种;该NiMo催化剂应用于粗苯加氢制精苯,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催化剂是不同的,在稀土金属存在下添加磷后的催化剂的加氢活性需要另外的实验进行确认。例如对比文件1的第二种技术方案添加了磷,但可以增加催化剂活性,所以对比文件2的启示存在问题,不能依此启示直接用去掉或增加这种简单的操作方式,因此,对比文件2对于本申请没有启示。对比文件1明确给出含磷而不能含有稀土金属,或添加稀土金属还必须添加钴和钨且去掉镍。因此,对比文件1,2结合也不能预料催化剂含有镍、稀有金属(不添加钴和钨)且不含有磷时能否具有高活性,能否用于粗苯加氢制精苯,能否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本申请的配方含量和制备方法也是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的原因。而且,稀土的添加也需要加入其他物质或去掉某些物质才能保证其活性。(2)催化剂不仅要考虑活性还要考虑寿命,含磷的NiMoP催化剂酸性位加氢脱硫性能优于NiMo催化剂,但酸性增加加速了原料中苯乙烯等不饱和烯烃的聚合结焦反应,减短催化剂寿命,综合考虑而放弃磷。稀土金属加入形成Ni-Mo-稀土金属复合物,其改变了活性金属的晶型结构,增加了活性金属的分散度,提升了催化剂的加氢脱硫活性,弥补了磷的缺失造成的活性下降。进一步发现,Ni-Mo-稀土金属中加入磷会降低苯乙烯的加氢活性。本申请去掉磷增加稀土的操作,不仅使催化剂加氢脱硫活性提高,更重要是有效阻止了粗苯中苯乙烯等高活性烯烃的聚合,延长了催化剂寿命。权利要求1的催化剂运行1000小时后的产品硫含量小于0.3mg/L,氮含量为0.8mg/L,产品苯含量大于99.9%,活性高,寿命长,对比文件1,2结合也没有实现该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催化剂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粗苯加氢制精苯的催化剂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3]段):用于粗苯加氢制精苯的催化剂,是以γ-Al2O3-TiO2为载体,负载一定量的活性成分而制成。以占催化剂的质量百分比计,负载在载体上的活性成分可以优选为1%-6%镍Ni、10%-25%钼Mo、1%-4%磷P,以制得用于粗苯加氢制精苯的预加氢NiMoP催化剂。直接混捏成型制备上述用于粗苯加氢制精苯的NiMoP催化剂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将镍盐、钼的盐或氧化物、磷酸或磷酸盐加入到去离子水中,在不断搅拌下,80℃-150℃加热溶解1h-3h,制得Ni-Mo-P混合溶液;(2)将混合物质量75%-90%的拟薄水铝石,3%-15%的TiO2,0.1%-10%的田菁粉混合均匀后,加入步骤(1)制得的Ni-Mo-P混合溶液,混捏成型后,于110℃-150℃下烘干、300℃-400℃下焙烧4h-6h即得。镍盐选自醋酸镍、硝酸镍、碱式碳酸镍或草酸镍;钼盐或氧化物选用钼酸铵或氧化钼。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催化剂活性成分不含磷而含有0.01%-1%的稀土金属;制备时不加入磷酸或磷酸盐,加入占钼盐质量0.1%-5%的稀土金属盐或氧化物制成相应的镍-钼-稀土混合溶液;稀土金属的具体种类;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催化剂良好的活性且延长催化剂的寿命。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NiMo/TiO2-Al2O3粗苯加氢制精苯的预加氢催化剂:进行催化剂活性评价时将装置的预热器温度设置为300℃,在此温度模型原料中的二聚环戊二烯全部分解为环戊二烯,环戊二烯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加氢生成环戊烯和环戊烷。由于磷含量不同的预热加氢催化剂的催化活性不同,经催化加氢得到的环戊烷/环戊烯的比例也不一样,根据二者比例的不同可以筛选出合适的催化剂,同时模型原料中的苯乙烯加氢生成乙苯,部分噻吩被脱除。不同反应温度下环戊烷与环戊烯烃的比例随预加氢催化剂中磷添加量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添加磷后加氢活性反而降低;不加磷的催化剂的加氢活性最高(参见第51页 “4.1.3 P改性的预加氢催化剂的活性”)。通过不同的烷烯比可以发现,添加磷助剂使得反应产物中烯烃含量高,从而导致进入主催化阶段反应的烯烃含量上升,烯烃含量高更容易造成烯烃聚合,并造成主催化阶段催化剂处理负荷,由此导致催化剂的寿命下降。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添加稀土金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催化剂加氢脱硫活性提高(参见第19,20页 “1.5.2 助剂效应研究”)。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不采用磷助剂以提高加氢活性从而能够相对延长催化剂寿命,采用稀土金属助剂以提高加氢脱硫活性,上述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催化剂中。在此基础上,根据稀土金属助剂的作用和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察稀土金属助剂的含量,并通过有限试验获得合适的含量范围,催化剂中含有0.01%-1%的稀土金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在上述评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不加入磷酸或磷酸盐,采用相应的稀土金属盐或氧化物与镍盐和钼的盐或氧化物混合配成镍-钼-稀土混合液。根据最终催化剂中稀土金属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试验获得合适的稀土金属盐或氧化物的含量,加入占钼盐质量0.1%-5%的稀土金属盐或氧化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稀土金属X是指化学元素周期表中的镧系元素La(镧)、Ce(铈)、Pr(镨)、Dy(镝)、Ho(钬)、Er(铒)、Yb(镱)等、以及与镧系元素的化学性质相似的Sc(钪)和Y(钇)等17种;其中优选为Ce(铈)、Y(钇)、Dy(镝)、Er(铒)、Ho(钬)等。其中,稀土元素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是被加到了主催化剂CoMoWXP中,但在上述评述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的具体稀土金属作为助剂。在上述评述基础上,催化效果与其结构组成和使用条件相关,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给定条件下,表中的各种原子比例的NiMo催化剂都能使轻苯中的苯乙烯完全加氢生成乙苯(参见第39页 “3.3.1 NiMo/TiO2-Al2O3预加氢催化剂的配比优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内容进一步结合。根据催化剂的结构组成,通过考察催化剂使用条件,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的催化效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试验获得的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能够预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两种催化剂,一种为第一段预加氢精制催化剂,另一种为第二段主加氢精制催化剂,合议组采用第一种催化剂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的催化剂制备方法除助剂调整外其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基本相同:其中载体制备方法和含量相同,活性组分种类和含量相同,制备催化剂的主要步骤活性组分和助剂加热溶解,载体与溶液直接混捏成型、烘干、焙烧相同,主要不同仅是对助剂的种类和含量进行了调整。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技术问题为如何通过助剂调整实现催化剂活性和寿命的提高。对比文件2公开了磷助剂和稀土金属助剂的作用,不采用磷助剂能够提高加氢活性从而能够相对延长催化剂寿命,采用稀土金属助剂能够提高加氢脱硫活性,上述助剂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磷助剂的去除与稀土金属助剂的引入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催化剂中以实现提高催化剂活性和寿命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的催化剂与权利要求1的催化剂都应用于第一段预加氢精制催化剂,催化剂活性组分相同均为Ni、Mo元素,载体组分相似均属于氧化铝、氧化钛,且对比文件2的目的之一是考察磷助剂的影响,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考察磷助剂含量对催化结果的影响,其体现了磷助剂的添加降低了烷烯比,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磷助剂在以Ni、Mo元素为活性成分,氧化铝、氧化钛为载体成分的第一段预加氢精制催化剂中的作用。进一步,对比文件2公开了稀土金属助剂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不采用磷助剂能够提高加氢活性从而能够相对延长催化剂寿命、采用稀土金属助剂能够提高加氢脱硫活性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的催化剂与权利要求1的催化剂不完全相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和有限的试验能够判断磷助剂和稀土助剂在粗苯加氢精制催化剂的作用,并能够预期上述磷助剂的去除或稀土金属助剂的引入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催化剂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另一种催化剂为第二段主加氢精制催化剂,其与对比文件1的第一段预加氢精制催化剂处理对象不同,实现效果不同,催化剂活性组分不同,因此,其中的磷助剂效果也并非相同,用于第二段主加氢精制催化剂的磷助剂效果不能用于说明对比文件2给出的第一段预加氢精制催化剂中的磷助剂效果有问题。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NiMo/TiO2-Al2O3催化剂在给定条件下都能使轻苯中的苯乙烯完全加氢生成乙苯(参见第39页 “3.3.1 NiMo/TiO2-Al2O3预加氢催化剂的配比优化”)。可见,现有技术中没有助剂的催化剂已经能够完全脱除原料中的苯乙烯,并非本申请限定的催化剂配方和制备方法才能达到。而且,省略磷助剂即其含量为零,引入稀土金属助剂后,根据其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试验获得稀土金属助剂含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制备方法基本相同(除助剂调整)的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进行助剂调整从而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对比文件1,2结合获得的催化剂能够应用于粗苯加氢精制,具有提高的活性,并能够通过有限试验获得的脱除掉粗苯中98%以上的苯乙烯的催化效果。(2)公知常识证据1表明:粗苯加氢精制即在一定的温度、压力及催化剂存在下,使粗苯中的不饱和化合物得以饱和,使粗苯中含硫化合物得以去除,使非芳烃化合物裂解成低分子气体(参见第184页)。预加氢处理的目的是:轻苯中含有2%左右的苯乙烯和其同系物,其热稳定性差,在高温条件下易进行热聚合反应,产生的高分子聚合物,不但能堵塞设备、管道,而且一旦附着在催化剂上(结焦现象),就会使催化剂降低活性。因此在轻苯被汽化后,首先要通过催化加氢预处理来脱除苯乙烯类不饱和化合物。当然,不饱和烃类还需要在加氢后的工艺过程中进一步去除(参见第186页)。预反应器的作用是防止反应在一个反应器内过于激烈而影响催化剂的活性和寿命,同时去除二烯烃和苯乙烯,其催化剂为Ni-Mo(参见第190页)。可见,烯烃等易聚合物质容易产生聚合物导致催化剂结焦从而导致催化剂活性和寿命都会下降,预加氢的作用是将易聚合的烯烃饱和以免上述物质聚合导致催化剂性能下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粗苯加氢精制催化剂的催化活性和寿命的要求是兼顾考虑的。公知常识证据2表明:轻苯酸性精制分为初馏、酸洗、吹苯和精馏四道工序。第二道工序是将未洗混合分用浓硫酸洗涤,使其中的含硫化合物和不饱和化合物共聚,生成酸焦油及溶于硫酸中的轻度聚合物(参见第259页)。可见,酸能够使不饱和烃聚合,而且根据化学反应原理可知酸起到催化作用。因此,催化剂中的酸性物质导致烯烃聚合能够预料,而去除该强酸物质则更有利于不发生聚合反应也能够预料。五氧化二磷为固体酸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以环戊二烯代表易聚合烯烃对预催化剂中磷助剂的作用进行了考察,通过表4-3的结果可以发现加入磷助剂后烷烯比反而下降,即预催化剂饱和烯烃的能力下降,在预催化的产物中以及进入主催化阶段的物料中含有更多的易聚合的烯烃,其容易导致易聚合的物质进行聚合从而导致催化剂容易失活,而且导致主催化阶段的处理负荷,从而降低催化剂的寿命。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磷助剂能够提高催化剂的HDS活性(参见第19页 “1.5.2 助剂效应研究”)。可见,磷助剂能够提高催化剂加氢脱硫活性。磷助剂的使用能够提高催化剂活性,加氢能力下降导致烯烃增多,自身酸性容易导致酸催化聚合,影响催化剂的寿命。出于对粗苯加氢精制催化剂加氢脱硫活性与寿命兼顾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预催化剂中不采用磷助剂以使得催化剂寿命延长,而对于不采用磷助剂导致的加氢脱硫活性下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采用稀土助剂提高加氢脱硫性能。根据上述推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不含有磷助剂的预加氢的催化剂方案相对于含有磷助剂的预加氢的催化剂方案在进行两阶段粗苯精制时催化剂的寿命会更长,再加入稀土助剂后仍然能够保持较好的加氢脱硫效果。即根据上述推理,本申请实施例2和对比实施例的对比结果能够预料。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能够预料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