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826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635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150732.2
申请日:2017-03-14
复审请求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曹志明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谢绍俊
国际分类号:G06T11/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150732.2、名称为“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3月14日,公开日为2017年07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6408628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7月06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14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接收用户输入的为目标图片添加拼图模板的操作指令,获取拼图模板的模板信息,所述拼图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所述模板信息包括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和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
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
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将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替换为,边框与待处理实物背景重合的像素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的步骤,包括:
获取预设用于替换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预存参考背景;
输出预览界面,显示获取的预存参考背景;
根据用户基于所述预览界面选择的预存参考背景的像素点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进行替换操作。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的步骤,包括:
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获取所述图片类型对应的目标匹配集合,所述目标匹配集合包括所述图片类型匹配的实物类别;
将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类别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
将实物类别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所述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 图片类型包括:
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对象;
根据各对象相对于所述目标图片所占的比例,确定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6.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若接收用户输入的为目标图片添加拼图模板的操作指令,获取拼图模板的模板信息,所述拼图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所述模板信息包括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和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将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替换为,边框与待处理实物背景重合的像素点。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背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预设用于替换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预存参考背景;
显示单元,用于输出预览界面,显示获取的预存参考背景;
像素处理单元,用于根据用户基于所述预览界面选择的预存参考背景的像素点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进行替换操作。
9. 根据权利要求6至8任一项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集合获取单元,获取所述图片类型对应的目标匹配集合,所述目标匹配集合包括所述图片类型匹配的实物类别;
比对单元,用于将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类别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
设定单元,用于将实物类别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所述实物背景设 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单元具体用于: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对象;根据各对象相对于所述目标图片所占的比例,确定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是未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1)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2)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理由是:(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确定的与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对象不相同;对比文件1中与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边框模板为模板组的组成部分,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与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为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的组成部分;(2)对比文件1中是对待处理边框模板中的整个实物背景进行了清除,而本申请中是对模板的实物背景的组成部分;(3)本申请需要识别待处理实物背景,并进行清除而是根据模板信息中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通过位置关系将待处理实物背景找出来,才能准确清除;而对比文件1不需要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仅将整个实物背景清楚即可。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共计8项权利要求)的全文替换页,其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其中,一个所述边框包括多个实物背景”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的“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修改为“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并保留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将原权利要求4中的“将实物类别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所述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修改为“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然后将原权利要求4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其中,一个所述边框包括多个实物背景”加入原权利要求6中,将原权利要求6中的“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修改为“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并保留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将原权利要求9中的“将实物类别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所述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修改为“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然后将原权利要求9添加到原权利要求6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适应性的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8项如下:
“1. 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若接收用户输入的为目标图片添加拼图模板的操作指令,获取拼图模板的模板信息,所述拼图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所述模板信息包括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和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其中,一个所述边框包括多个实物背景;
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
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并保留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
所述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的步骤,包括:
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获取所述图片类型对应的目标匹配集合,所述目标匹配集合包括所述图片类型匹配的实物类别;
将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类别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
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的步骤,包括:
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将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替换为,边框与待处理实物背景重合的像素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的步骤,包括:
获取预设用于替换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预存参考背景;
输出预览界面,显示获取的预存参考背景;
根据用户基于所述预览界面选择的预存参考背景的像素点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进行替换操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包括:
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对象;
根据各对象相对于所述目标图片所占的比例,确定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模块,用于若接收用户输入的为目标图片添加拼图模板的操作指令,获取拼图模板的模板信息,所述拼图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所述模板信息包括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和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其中,一个所述边框包括多个实物背景;
确定模块,用于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
处理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并保留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
所述确定模块包括:
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集合获取单元,获取所述图片类型对应的目标匹配集合,所述目标匹配集合包括所述图片类型匹配的实物类别;
比对单元,用于将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类别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
设定单元,用于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具体用于: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将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替换为,边框与待处理实物背景重合的像素点。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模块包括:
背景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预设用于替换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预存参考背景;
显示单元,用于输出预览界面,显示获取的预存参考背景;
像素处理单元,用于根据用户基于所述预览界面选择的预存参考背景的像素点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进行替换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单元具体用于: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对象;根据各对象相对于所述目标图片所占的比例,确定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所述拼图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一个所述边框包括多个实物背景;(2)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并保留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3)将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类别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对比文件1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与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对象并不相同,进而进行处理时采用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对比文件1清除边框的整个实物背景,权利要求1清除的是模板实物背景的组成部分;而且对比文件1在实物背景中存在多个实物对象的情况下,是将多个实物对象作为整体看待,在此基础上对多个实物对象分别进行单独处理并不容易想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申请文件。经审查,以上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4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6408628A,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28段,图1-9):本发明实施例提供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及装置,以解决由于图片和边框的协调性较差,导致显示效果较差的问题(即公开了一种图片处理方法)。参见图1,图1是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图片处理方法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01,接收到用户输入的为目标图片添加边框模板的操作指令时,显示预设的模板组,所述模板组中包含至少一个边框模板,所述边框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即公开了若接收用户输入的为目标图片添加拼图模板的操作指令,获取拼图模板的模板信息,所述拼图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具体的,供用户选择的边框模板为多个,并形成一个模板组。该移动终端中该模板组可以有多个,每个模板组下至少有一个边框模板。在用户目标图片添加边框模板时,将会显示一模板组中所有的边框模板,然后由用户选择相应的边框模板,从而形成目标添加边框模板后的预览界面。上述边框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该实物背景中可以包含多个实物对象,该实物对象的数量和类型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例如在一个实物背景中包括一个实物对象或者多个实物对象,同时,在存在多个实物对象时,可以设置为同一类型的实物对象,也可以设置为多种类型的实物对象(即公开了所述模板信息包括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一个边框可以包括多个实物背景)。步骤102,根据所述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模板组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配的待处理边框模板(即公开了步骤102,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步骤103,将所述待处理边框模板中的实物背景进行清除(即公开了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步骤202,根据所述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模板组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配的待处理边框模板。进一步地,参照图4,上述步骤202包括:步骤2021,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步骤2022,获取所述图片类型对应的目标匹配集合,所述目标匹配集合包括所述图片类型匹配的实物类别;步骤2023,将每一所述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步骤2024,将实物类别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所述边框模板设定为待处理边框模板,在该步骤中,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边框模板设定为待处理边框模板(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另外,第40段公开,当目标图片为人像,实物背景包括风景、天空、饮料和美食时,则可 以根据预设的规则进行匹配得到饮料和美食两种实物背景与目标图片不匹配,并定义该不匹配的实物背景对应的边框模板为待处理边框模板,此时可以删除待处理边框模板中的饮料实物背景和美食实物背景(清除与目标图片不匹配的实物背景,保留与目标图片匹配的实物背景),使得待处理边框模板仅显示其边框的背景颜色,以保证边框模板与目标图片的协调性。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模板信息还包括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图片添加模板时的位置。
在所属技术领域,创建模板时,在模板属性中包含元素的位置信息是图片处理领域的常规的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在模板中设置图片的位置,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例如,网页模板中的页面结构、导航、图片位置及里面的字体、字号、颜色及链接都是统一设置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28段,图1-9):步骤203,对每一所述待处理边框模板,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替换为,边框与实物背景重合的像素点。该步骤中,可以根据实物背景的各像素点的像素坐标,对实物背景的像素进行替换。具体的,在对每一待处理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的像素点替换时,可以获取该实物背景的像素点的像素坐标,然后根据获取的像素坐标查找边框对应像素点的像素值,然后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的像素值替换为边框对应像素点的像素值即可。从而在实物背景对应的位置显示了边框的背景颜色,达到了对实物背景清除的目的 (即公开了所述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的步骤,包括: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将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像素点替换为,边框与待处理实物背景重合的像素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28段,图1-9):进一步地,由于对待处理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进行清除的方式不同,对应的,在本实施例中,还可以将上述步骤203替换为其他的清除方式,具体地,参照图3,上述步骤203可以替换为:步骤204至步骤206。步骤204、获取预设用于替换所述实物背景的预存参考背景;步骤205、输出预览界面,显示获取到的预存参考背景;步骤206、对每一所述待处理边框模板,根据用户基于所述预览界面选择的预存参考背景的像素点对实物背景的像素点进行替换操作(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28段,图1-9):上述步骤2021包括: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对象; 根据各对象相对于所述目标图片所占的比例,确定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即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针对复审请求人2019年06月17日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说明书第3-128段,图1-9):步骤101,接收到用户输入的为目标图片添加边框模板的操作指令时,显示预设的模板组,所述模板组中包含至少一个边框模板,所述边框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所述拼图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具体的,供用户选择的边框模板为多个,并形成一个模板组。该移动终端中该模板组可以有多个,每个模板组下至少有一个边框模板。在用户目标图片添加边框模板时,将会显示一模板组中所有的边框模板,然后由用户选择相应的边框模板,从而形成目标添加边框模板后的预览界面。上述边框模板包括边框和位于所述边框内的实物背景,该实物背景中可以包含多个实物对象,该实物对象的数量和类型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例如在一个实物背景中包括一个实物对象或者多个实物对象,同时,在存在多个实物对象时,可以设置为同一类型的实物对象,也可以设置为多种类型的实物对象(一个边框可以包括多个实物背景)。步骤102,根据所述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模板组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配的待处理边框模板(根据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拼图模板的实物背景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待处理实物背景);步骤103,将所述待处理边框模板中的实物背景进行清除(根据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对所述待处理实物背景进行清除)。步骤202,根据所述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确定所述模板组中,与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配的待处理边框模板。进一步地,参照图4,上述步骤202包括:步骤2021,识别所述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步骤2022,获取所述图片类型对应的目标匹配集合,所述目标匹配集合包括所述图片类型匹配的实物类别;步骤2023,将每一所述边框模板的实物背景的实物类别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将拼图模板的实物类别与目标匹配集合中的实物类别进行比对);步骤2024,将实物类别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所述边框模板设定为待处理边框模板,在该步骤中,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边框模板设定为待处理边框模板(将统计出的所有不存在于所述目标匹配集合的实物类别对应的实物背景设定为待处理实物背景)。另外,第40段公开,当目标图片为人像,实物背景包括风景、天空、饮料和美食时,则可 以根据预设的规则进行匹配得到饮料和美食两种实物背景与目标图片不匹配,并定义该不匹配的实物背景对应的边框模板为待处理边框模板,此时可以删除待处理边框模板中的饮料实物背景和美食实物背景(清除与目标图片不匹配的实物背景,保留与目标图片匹配的实物背景),使得待处理边框模板仅显示其边框的背景颜色,以保证边框模板与目标图片的协调性。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模板信息还包括实物背景的位置信息,而并不是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区别。
(2)对比文件1第40段公开,当目标图片为人像,实物背景包括风景、天空、饮料和美食时,则可以根据预设的规则进行匹配得到饮料和美食两种实物背景与目标图片不匹配,并定义该不匹配的实物背景对应的边框模板为待处理边框模板,此时可以删除待处理边框模板中的饮料实物背景和美食实物背景(清除与目标图片不匹配的实物背景,保留与目标图片匹配的实物背景),使得待处理边框模板仅显示其边框的背景颜色,以保证边框模板与目标图片的协调性。可见,对比文件1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确定的与目标图片的图片类型不匹配的对象是相同的,都是与目标图像不匹配的实物背景,对比文件1统计出所有的具有不匹配实物背景对应的边框模板,可进行统一处理,同时对比文件1清除的也是边框上的部分实物背景,例如饮料和美食,而不是统一清除边框上的所有实物背景,也就是说可以单独处理边框上的不同实物背景。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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