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779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35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52236.9
申请日:2015-05-18
复审请求人:重庆交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丽敏
合议组组长:王文静
参审员:宋庆华
国际分类号:B60N2/5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现有技术则公开了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的类似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适应性改型即可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这些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52236.9,名称为“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交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5]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203819084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10日;
对比文件4:CN201264551Y,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包括座垫部和设置在座垫部上的靠背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均为由内层和外层构成具有中空夹层的结构,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中设置有用于向座垫部和靠背部送风的送风管,所述送风管设置有用于与汽车空调连接的进风口,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为透气层,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为绝热层,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均为采用保温透气材料制成的透气层,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均为采用绝热材料制成的绝热层,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上分别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与用于控制汽车空调自动向送风管输送冷风或热风的控制器电连接,所述座垫部上设置有用于感应臀腿部温度的第一温度传感器,该第一温度传感器位于座垫部的内层上,所述靠背部上设置有用于感应背部温度的第二温度传感器,该第二温度传感器位于靠背部的内层上,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均与控制器电连接;所述送风管为若干分别沿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纵向间隔设置的排管,各排管之间通过连接管连通,其中一个排管上设有与汽车空调连接的进风口,所述连接管为软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座垫部的内层与靠背部的内层固定连接,座垫部的外层与靠背部的外层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座垫部的内层与靠背部的内层一体成型,座垫部的外层与靠背部的外层一体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送风管支撑固定于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外层之间。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送风管上设有若干出风孔,该出风孔的口端朝向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送风管设置在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中并可向座垫部和靠背部送风,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均为采用保温透气材料制成的透气层,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均为采用绝热材料制成的绝热层,座垫部上设置有用于感应臀腿部温度的第一温度传感器,第一温度传感器位于座垫部的内层上,第二温度传感器位于靠背部的内层上用于感应背部温度,两个温度传感器均与控制器电连接;送风管为若干分别沿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纵向间隔设置的排管,各排管之间通过连接管连通,其中一个排管上设有与汽车空调连接的进风口,连接管为软管。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驾乘人员的舒适性。然而,对比文件4则公开了一种垫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实施例、附图1-2):软管3(相当于送风管)设置在垫子的中空夹层中并可向座垫部送风,垫子的内层为透气层1,垫子的外层为绝热层。且以上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驾乘人员的舒适性。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已经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从属权利要求4-5限定部分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故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装置,虽然其具有一定的温度调节效果,但仅仅是在现有的座椅内增加温度控制装置,对座椅本身并未进行改进,也就是说座椅本身的透气性、保温效果以及舒适性并不能得到保证,很难保证整个装置的温度调节效果,更不可能实现本申请的效果;2)对比文件4公开的垫子,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座垫表面的降温,其实际上也是增设座垫的一种,不具备自适应温度调节能力,更不能对实时温度进行感应,无法实现自适应温度的功能,而且对比文件4中采用的是软管,并不能对透气层和铺垫层形成支撑加强,整体强度低,且其绝热层设置于铺垫层下方,隔热效果明显下降。可见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不仅结构完全不同,而且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是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结构的构思,只是未公开具体的结构,为了方便冷热空气更好的起作用而设置与人体接触的内层为保温透气层,同时为了防止冷热空气逃逸而设置远离人体的外层为绝热层是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生活常识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同时,对比文件4也是一种可调节温度的汽车座垫,其内层设置为透气层,外层设置为绝热层所起到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获得本申请所示的结构;2)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送风管支撑固定于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外层之间”可以理解为送风管被支撑固定于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外层之间,而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软管3用线缝合后固定在透气层和铺垫层之间”,而为了保证气流的通过作用管必然处于被支撑的状态,即对比文件4公开了送风管支撑固定于垫子的内、外层之间,即使本申请限定出了送风管具有支撑加强透气层和铺垫层的作用,根据实际的设计需求设置送风管具有一定的刚度进而实现支撑加强透气层和铺垫层的作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计,以上限定也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 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汽车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装置,该装置在座椅内设置了空调气流管路,使空调气流能够直接作用在座椅上,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座椅温度的调节,提高驾乘人员的舒适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相同、发明目的相同,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当,也即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同样的发明构思。虽然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明确记载:温度传感器在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中的具体设置方式以及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垫层的具体组成方式以及换热气流管路(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管)在其中的具体设置方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座椅温度快速调节的技术问题在实施对比文件3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时,必然会面对和考虑上述问题,相应地,也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以对座椅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作出进一步的改进从而提升座椅的温度调节能力。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主要借助于换热源与换热软管以及改善的座垫垫层结构从而实现了快速调节座垫温度目的的垫子,并且其中具体公开的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即与人体接触的层设为透气层,远离人体的层设为绝热层,夹层中布设送风管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相似,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当。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对对比文件3中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进行改进以提高座椅的温度调节能力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中给出的技术教导下,将其中涉及的关于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的设计思想并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常规变化或适当改型后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座椅靠背部和座垫部的垫层结构的设置中。至于其余区别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显而易见地想到并实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1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以2018年12月27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一步将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各温度传感器上预先设定有最适温度区间,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正好处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不工作,此时,利用座垫部和靠背部的透气层实现自行保温,即座椅处于保温模式;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高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冷,使冷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降温,即座椅处于制冷模式,待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处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后,座椅则重新进入保温模式;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热,使热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升温,即座椅处于供暖模式,待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处 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后,座椅则重新进入保温模式,如此循环,即可实现座椅温度的自适应调节”补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目前针对汽车座椅的温度调节,通常是在座椅上增座垫,如木制、竹制、藤草凉垫以及电加热座垫等,以实现座椅的温度调节。然而采用增设座垫的方式的缺点在于:一是效果不太明显,二是只适用于特定环境,三是使用安装不够方便,经常需要根据不同温度环境更换,实用性差;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汽车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装置,虽然其设有温度传感器,但其仅仅是单一模式的温度调节,并不能进行多个模式的自适应性调节,调节方式单一,同时其座椅本身结构的透气性、保温效果以及舒适性并不涉及,不可能实现本申请的效果;3)对比文件4公开的垫子,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座垫表面的降温,其实际上也是增设座垫的一种,不具备自适应温度调节能力,更不能对实时温度进行感应,无法实现自适应温度的功能,而且对比文件4中采用的是软管,并不能对透气层和铺垫层形成支撑加强,整体强度低,且其绝热层设置于铺垫层下方,隔热效果明显下降,整体结构也更加复杂。即使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的关于座椅进行温度调节模式的描述,合议组认为:要使人体感到舒适,温度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虽然个体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都会有一个温度范围,这属于众所周知的技术常识。相应地,在各温度传感器上预先设置有最适温度区间以便与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信号进行比较,从而借助控制器对汽车空调进行控制以便在感应到的温度未在最适温度区间时及时对座椅温度进行调节(例如: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高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冷,使冷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座椅即处于制冷模式),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降温直至温度在最适温度区间;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热,使热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即座椅处于供暖模式),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升温直至温度在最适温度区间;而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正好处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则必然无需控制汽车空调工作,此时,可仅需利用座垫部和靠背部的透气层实现自行保温,即座椅处于保温模式;如此循环,以实现座椅温度的自适应调节),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仅属于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并结合常规的温度调节手段即可显而易见地想到并实现的技术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这一限定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目前在座椅上增座垫,如木制、竹制、藤草凉垫以及电加热座垫等技术手段是实现对座椅温度调节的常见技术手段,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问题思路的限制。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上述技术手段的各种缺陷,因此也致力于寻求对座椅温度进行调节的更有效的其他技术手段以进一步提升驾乘人员的舒适性。对比文件3公开的汽车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装置则正是基于这一技术目的提出的,该装置在座椅内设置了空调气流管路,使空调气流能够直接作用在座椅上,短时间内实现了对座椅温度的自动调节,提高了驾驶员的舒适性。2)由此,虽然对比文案3和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结构细节与本申请提出的相应技术手段并不完全相同,然而,由于这些现有技术与本申请中采用的相应技术手段基于类似的发明构思和工作原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作为掌握有本领域技术常识且具有逻辑分析能力的个体,能够针对现有技术中已披露的技术手段进行适当改型,进而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本通知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进一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2019年04月24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中只公开了软管上设有若干个出气微孔,未公开微孔朝向。冷却液通过微孔溢出后由重力会向底部的铺垫层流动,故该冷却液会冷却铺垫层,不会穿过透气层实现冷却座垫的效果,其无法达到冷却的效果,而且冷却液的渗漏会污染座垫,损害驾驶员的健康,而且由于透气层和铺垫层之间为软管,软管容易被压扁并移位,且容易堵塞微孔,也无法达到冷却效果,故对比文件4不构成一个可实施的方案,与本申请不具有对比性;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特征“座垫部和靠背部均为由内层和外层构成具有中空夹层的结构,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中设置有用于向座垫部和靠背部送风的送风管,送风管为排管结构,所述送风管设置有用于与汽车空调连接的进风口,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为透气层,用于传递温度和保温,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为绝热层,用于阻滞冷/热流传递。对比文件4中具有透气层、铺垫层和凉垫层,在透气层和铺垫层之间设置有软管,虽然结构看似与本申请类似,但对比文件4中本身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故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不具有对比性;3)对比文件4公开的垫子,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座垫表面的降温,其实际上也是增设座垫的一种,不具备自适应温度调节能力,更不能对实时温度进行感应,无法实现自适应温度的功能,而且对比文件4中采用的是软管,并不能对透气层和铺垫层形成支撑加强,整体强度低,且其绝热层设置于铺垫层下方,隔热效果明显下降,整体结构也更加复杂。即使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具有重大缺陷不具有可实施性的对比文件4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其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克服对比文件4中的缺陷并通过创造性的改进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故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为:
“1. 一种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包括座垫部和设置在座垫部上的靠背部,其特征在于: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均为由内层和外层构成具有中空夹层的结构,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中设置有用于向座垫部和靠背部送风的送风管,所述送风管设置有用于与汽车空调连接的进风口,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为透气层,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为绝热层,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均为采用保温透气材料制成的透气层,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均为采用绝热材料制成的绝热层,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上分别设置有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与用于控制汽车空调自动向送风管输送冷风或热风的控制器电连接,所述座垫部上设置有用于感应臀腿部温度的第一温度传感器,该第一温度传感器位于座垫部的内层上,所述靠背部上设置有用于感应背部温度的第二温度传感器,该第二温度传感器位于靠背部的内层上,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和第二温度传感器均与控制器电连接;所述送风管为若干分别沿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纵向间隔设置的排管,各排管之间通过连接管连通,其中一个排管上设有与汽车空调连接的进风口,所述连接管为软管;所述送风管支撑固定于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外层之间;
各温度传感器上预先设定有最适温度区间,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正好处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不工作,此时,利用座垫部和靠背部的透气层实现自行保温,即座椅处于保温模式;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高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冷,使冷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降温,即座椅处于制冷模式,待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处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后,座椅则重新进入保温模式;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热,使热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升温,即座椅处于供暖模式,待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处 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后,座椅则重新进入保温模式,如此循环,即可实现座椅温度的自适应调节;
所述送风管上设有若干出风孔,该出风孔的口端朝向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座垫部的内层与靠背部的内层固定连接,座垫部的外层与靠背部的外层固定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座垫部的内层与靠背部的内层一体成型,座垫部的外层与靠背部的外层一体成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过修改,其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将前次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
本申请提供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汽车自适应温度调节座椅结构,能够将座椅与汽车空调结合,并可根据环境自动将温度调节至让驾乘人员最舒适的温度,以提高驾乘人员的舒适性,提供舒适的驾乘体验。
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一种汽车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6]段,图1):该装置包括前空调总成1、限压阀3、控制单元5、座椅8和温度传感器9;其中,座椅8包括座垫部和设置在座垫部上的靠背部(参见图1),座椅8内设置有换热气流管路(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管),换热气流管路借助出风管路6与限压阀3的出风口连通,控制单元5控制连接前空调总成1和限压阀3。座椅8内还设置有温度传感器9,控制单元5通过接收温度传感器9的信号,自动调节限压阀3的开度,进而改变出风管路6中的冷却空气流量,在短时间内自动调节座椅温度。
由上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汽车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装置同样是借助于前空调总成与座椅的结合并根据温度传感器的环境温度信号实现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目的。
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主要在于,A.对比文件3中没有具体公开温度传感器在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中的具体设置方式;B.对比文件3中没有具体公开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垫层的具体组成方式以及换热气流管路(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管)在其中的具体设置方式;C. 座椅温度自适应调节的具体工作模式。
关于区别A,对比文件3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座椅8内设置有换热气流管路(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管)和温度传感器9,从而驾驶员可以借助于温度传感器及控制单元的作用,短时间内使空调器气流能够直接作用于座椅上,进而能够实现短时间内对座椅温度的自动调节的技术效果(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3]-[0009]段,图1)。在此技术教导下,即使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明确记载换热气流管路以及温度传感器的具体设置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对比文件3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时,面对这一问题,也必然会着力于关注改善驾乘人员与座椅接触最密切以及最易感到不适的部位如背部、臀腿部的感受。由此,在座垫部和靠背部中均设置有温度传感器(即分别设置第一和第二温度传感器)并且将温度传感器设置于座椅中靠近人体的垫层上以用于分别感应背部与臀腿部温度,进而将感测到的温度信号及时传送至控制单元中以便在需要时将车辆空调系统的风快速传送至座椅的靠背部和座垫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显而易见想到并实现。
关于区别B,对比文件3中虽然没有明确公开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垫层的具体组成方式以及换热气流管路在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中的具体设置方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实施对比文件3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时,出于对进一步提高驾乘人员的舒适性这一技术目的的考量,有动机在本领域或其他相近领域(如座垫领域等)中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以对座椅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作出进一步的改进从而提升座椅的温度调节能力。
对比文件4(CN201264551Y,公告日为2009年07月01日)涉及一种垫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4页中发明内容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图1-2):该垫子为包括上层的透气层1和下层的铺垫层2以及在铺垫层2下方设置的绝热层;透气层1与铺垫层2之间铺设有整体呈方形环状盘曲的软管3,软管3用线缝合后固定于透气层与铺垫层之间;软管3可以与冷风源或其它换热源连接。由此,该垫子上实质上构成了具有中空夹层并且在其中设置有换热软管的结构,其中中空夹层由上层透气层(相当于本申请的内层)与下层的铺垫层2以及在其下方设置的绝热层(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层)构成;软管3上设有若干出气微孔4(相当于本申请送风管上的出风口),为了快速为与人体接触的垫层调温,出气微孔4的口端必然朝向垫子的透气层(相当于本申请座椅中垫层的内层)。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垫子主要借助于换热源与换热软管以及改善的座垫垫层结构从而实现了快速调节座垫温度的目的,并且其中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相应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效果也相当。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对对比文件3中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进行改进以提高座椅的温度调节能力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中给出的技术教导下,将其中涉及的关于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的设计思想并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常规变化或适当改型后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座椅靠背部和座垫部的垫层结构的设置中。而将送风管设置为整体呈方形环状盘曲的管路还是若干分别沿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纵向间隔设置、并且之间通过连接软管连接的排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非均是为了实现对座椅温度的充分调节而对送风管路采用的等效排布方式;关于使送风管路同时形成对内外层的支撑,由于送风管路设置于座椅的中空夹层之中,在对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的结构强度有更高需求的情况下,想到使设置于中空夹层之中的送风管路的主体形成支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显而易见地想到并实现;至于将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设置为由铺垫层和绝热层组成还是单独由绝热层构成,也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这一选择也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在对比文件4中已经给出了在软管3上设有若干出气微孔4以用于快速为与人体接触的垫层调温的技术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相应的技术问题时,在送风管上设置若干口端朝向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的出风口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C,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得知:控制单元在接受温度传感器的信号之后通过与提前在控制面板设置的温度进行比较,对前空调总成和限压阀进行控制,以实现短时间内自动调节座椅温度,使其达到人体舒适的温度的技术目的。而要使人体感到舒适,温度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虽然个体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都会有一个温度范围,这属于众所周知的技术常识。相应地,在各温度传感器上预先设置有最适温度区间以便与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信号进行比较,从而借助控制器对汽车空调进行控制以便在感应到的温度未在最适温度区间时及时对座椅温度进行调节(例如: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高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冷,使冷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座椅即处于制冷模式),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降温直至温度在最适温度区间;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低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控制汽车空调制热,使热风经送风管吹向座垫部和靠背部(即座椅处于供暖模式),使座垫部和靠背部迅速升温直至温度在最适温度区间;而当温度传感器感应到的温度正好处于预先设定的最适温度区间时,控制器则必然无需控制汽车空调工作,此时,可仅需利用座垫部和靠背部的透气层实现自行保温,即座椅处于保温模式;如此循环,以实现座椅温度的自适应调节),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仅属于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并结合常规的温度调节手段即可显而易见地想到并实现的技术内容,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这一限定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并在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教导下,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并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可实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它们在限定部分针对座垫部与靠背部的内外层连接方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将座垫部的内外层分别与靠背部的内外层固定连接的方式连接,还是将座垫部的内外层分别与靠背部的内外层一体成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为对常规连接方式的显而易见的应用,两种连接方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提出:1)对比文件4中只公开了软管上设有若干个出气微孔,未公开微孔朝向。冷却液通过微孔溢出后由重力会向底部的铺垫层流动,故该冷却液会冷却铺垫层,不会穿过透气层实现冷却座垫的效果,其无法达到冷却的效果,而且冷却液的渗漏会污染座垫,损害驾驶员的健康,而且由于透气层和铺垫层之间为软管,软管容易被压扁并移位,且容易堵塞微孔,也无法达到冷却效果,故对比文件4不构成一个可实施的方案,与本申请不具有对比性;2)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均未公开特征“座垫部和靠背部均为由内层和外层构成具有中空夹层的结构,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中设置有用于向座垫部和靠背部送风的送风管,送风管为排管结构,所述送风管设置有用于与汽车空调连接的进风口,所述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内层为透气层,用于传递温度和保温,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为绝热层,用于阻滞冷/热流传递。对比文件4中具有透气层、铺垫层和凉垫层,在透气层和铺垫层之间设置有软管,虽然结构看似与本申请类似,但对比文件4中本身方案具有重大缺陷,故与本申请技术方案不具有对比性;3)对比文件4公开的垫子,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座垫表面的降温,其实际上也是增设座垫的一种,不具备自适应温度调节能力,更不能对实时温度进行感应,无法实现自适应温度的功能,而且对比文件4中采用的是软管,并不能对透气层和铺垫层形成支撑加强,整体强度低,且其绝热层设置于铺垫层下方,隔热效果明显下降,整体结构也更加复杂。即使将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也不可能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4披露了一种可调节温度的垫子,其中披露的技术方案为:“一种垫子,包括:上层的透气层和下层的铺垫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透气层与 铺垫层之间铺设有盘曲的软管,软管的一端或两端的管口延伸于垫子外部, 软管上开设有若干个出气微孔,所述的透气层采用透水透气的布制成,所述的铺垫层采用绒布制成。通过软管输入冷热气体或液体,然后通过盘曲软管上的若干个出气微孔溢出,冷热气体或液体穿过盘曲软管上方的透气层,从而实现改变垫子温度的效果,其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具体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页第12-21行)。也即,对比文件4中披露的技术内容中,包括连接软管输入冷热气体或液体的两种并列技术方案,而非仅限于借助于冷却液冷却这样一种调节方式。当软管与冷气源连接时,其技术手段与本申请的通过改进座垫垫层机构以利于快速调节座垫温度的所采用的相应技术手段是类似的,而且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提及的无法实施的问题。即使对比文件4中使用了“软管”这样的描述,但在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其作为座垫垫层结构中的组件之一,承担支撑强度并要向相应垫层输送冷或热气体也是其必然需要考虑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而对送风软管做夸大性的想象和描述,并认为必然会导致技术方案无法实施。
就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本通知书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问题,根据之前的分析可知:
对比文件3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汽车自动调节座椅温度的装置,该装置在座椅内设置了空调气流管路,使空调气流能够直接作用在座椅上,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对座椅温度的调节,提高驾乘人员的舒适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所针对的技术问题相同、发明目的相同,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当,也即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同样的发明构思。
虽然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明确记载:温度传感器在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中的具体设置方式以及座椅座垫部和靠背部垫层的具体组成方式以及换热气流管路(相当于本申请的送风管)在其中的具体设置方式。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座椅温度快速调节的技术问题而实施对比文件3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时,必然会面对和考虑上述问题,相应地,也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以对座椅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作出进一步的改进从而提升座椅的温度调节能力。对比文件4中公开了一种主要借助于换热源与换热软管以及改善的座垫垫层结构从而实现了快速调节座垫温度目的的垫子,并且其中具体公开的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即与人体接触的层设为透气层,远离人体的层设为绝热层,夹层中布设送风管结构)与本申请中的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相似,达到的技术效果也相当。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对对比文件3中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进行改进以提高座椅的温度调节能力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中给出的技术教导下,将其中涉及的关于垫层组成和垫层结构的设计思想并根据具体需要进行常规变化或适当改型后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座椅靠背部和座垫部的垫层结构的设置中。
而将送风管设置为整体呈方形环状盘曲的管路还是若干分别沿座垫部和靠背部的中空夹层纵向间隔设置、并且之间通过连接软管连接的排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无非均是为了实现对座椅温度的充分调节而对送风管路采用的等效排布方式;关于使送风管路同时形成对内外层的支撑,由于送风管路设置于座椅的中空夹层之中,在对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的结构强度有更高需求的情况下,送风管作为座椅部和靠背部的垫层结构中的组件之一,想到对其提升强度,使该送风管路的主体形成对内外层的支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仅需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显而易见地想到并实现;
此外,对比文件4中虽然是由设置在送风管之下的铺垫层和绝热层共同组成外层,其中用于有效阻止冷/热流的外溢、提升垫层的保温效果仍然是绝热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至于将座垫部和靠背部的外层设置为由铺垫层和绝热层组成还是单独由绝热层构成,也仅属于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而作出的常规技术选择,且这一选择也不会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虽然上述现有技术中公开的技术方案的结构细节与本申请提出的技术方案并不完全相同,然而,由于这些现有技术与本申请中采用的相应技术手段基于类似的发明构思和工作原理,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作为掌握有本领域技术常识且具有逻辑分析能力的个体,能够针对现有技术中已披露的技术手段进行适当改型,进而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故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本通知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文献而言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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