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637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630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57894.X
申请日:2013-11-11
复审请求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俞晨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郑嘉青
国际分类号: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没有对上述区别特征给出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57894.X,名称为“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33601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710566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
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还涉及汽车的拆卸的模型重现;(2)属性信息还包括位置信息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构建汽车模型;
对所述汽车模型进行3D渲染以得到汽车三维模型,其中,所述汽车三维模型包括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每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包括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编号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在显示区域内拖拽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
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
当对所述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均拖拽到正确位置后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重组/拆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点击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标识位置以显示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应的汽车零部件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进一步包括:
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被拖拽的位置与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是否小于预设值;
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
如果匹配,则判定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正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进一步包括: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匹配。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组装之后,还包括:
接收用户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移动和/或旋转指令;
根据所述移动和/或旋转指令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移动或者旋转以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全方位展示。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汽车模型通过如下软件构造:绘图软件CATIA、绘图软件UG或者绘图软件ProE;
所述汽车三维模型通过如下软件得到:游戏开发引擎Unity3D或游戏开发引擎OpenGL。
7. 一种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汽车模型构造模块,用于构建汽车模型;
汽车三维模型生成模块,用于对所述汽车模型进行3D渲染以得到汽车三维模型,其中,所述汽车三维模型包括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每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包括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编号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操控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拖拽指令,并根据所述拖拽指令将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在显示区域内进行拖拽,并当对所述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均拖拽到正确位置后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重组/拆卸;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控模块还用于接收用户的点击指令,并在点击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中标识位置时,在所述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应的汽车零部件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被拖拽的位置与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是否小于预设值,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以及如果匹配,则判定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正确。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模块用于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并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 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以及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匹配。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控模块还用于接收用户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移动和/或旋转指令,以根据所述移动和/或旋转指令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移动或者旋转以便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全方位展示。
12. 根据权利要求7-11任一项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汽车模型构造模块利用如下软件构造所述汽车模型:绘图软件CATIA、绘图软件UG或者绘图软件ProE;
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生成模块利用如下软件构造所述汽车三维模型:游戏开发引擎Unity3D或游戏开发引擎OpenGL。”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12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部分技术特征加入到相应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6、12,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属性信息在汽车三维模型与使用者之间的交互体验,使使用者直观地了解到汽车的零部件和组装信息以及装配位置是否正确。本申请有别于对比文件1中汽车设计过程中的虚拟装配环境。即:交互方式基于Android或iOS等平台,采用手指拖拽等方式进行交互。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操作对象的装配精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构建汽车模型;
对所述汽车模型进行3D渲染以得到汽车三维模型,其中,所述汽车三维模型包括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每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包括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编号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其中,所述汽车模型通过如下软件构造:绘图软件CATIA、绘图软件UG或者绘图软件ProE;所述汽车三维模型通过如下软件得到:游戏开发引擎Unity3D或游戏开发引擎OpenGL,其中,Unity3D作为游戏开发引擎导入Android或iOS的应用程序App开发项目中,在App开发项目中,通过编写代码调用Unity3D的API接口,使各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衔接起来;
在显示区域内拖拽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
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
当对所述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均拖拽到正确位置后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重组/拆卸。”
“6. 一种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汽车模型构造模块,用于构建汽车模型;
汽车三维模型生成模块,用于对所述汽车模型进行3D渲染以得到汽车三维模型,其中,所述汽车三维模型包括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每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包括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编号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其中,所述汽车模型通过如下软件构造:绘图软件CATIA、绘图软件UG或者绘图软件ProE;所述汽车三维模型通过如下软件得到:游戏开发引擎Unity3D或游戏开发引擎OpenGL,其中,Unity3D作为游戏开发引擎导入Android或iOS的应用程序App开发项目中,在App开发项目中,通过编写代码调用Unity3D的API接口,使各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衔接起来;
操控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拖拽指令,并根据所述拖拽指令将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在显示区域内进行拖拽,并当对所述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均拖拽到正确位置后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重组/拆卸;
判断模块,用于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构造汽车3D子模型,由3D子模型虚拟装配为整车模型。即虚拟装配也可以展示汽车子模型,提供用户更多的汽车信息。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认为“针对的群体并不是专业的汽车设计群体,而是普通用户”是不成立的,因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中还有汽车建模以及渲染三维模型的步骤,显然并不是针对普通用户,而是汽车设计群体。且汽车设计群体和普通用户均为操作汽车建模的常规用户群体,设计人员设计好模型进行虚拟装配和普通用户进行虚拟装配的过程并无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设计群体来组装汽车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应用到普通用户使用场景。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虚拟手实现工具(工具可以看作特殊的零件)和零件质检的虚拟装配,达到了提升装配交互体验的效果。虚拟装配同样是经过动画软件进行渲染得到的。本申请将虚拟装配动画执行过程移植到移动端,并不能给其带来创造性,将PC端的功能移植到移动端,采用更为人性的触控方式进行交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文献(“iOS6编程揭秘 iPhone与iPad应用开发入门 第2版”,杨正洪 等,第441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年05月)公开了unity3D已经在Android和ios平台上发布应用。将PC端的功能移植到移动端,采用更为人性的触控方式进行交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2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完全对应一致的产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10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交互方式基于Android或iOS等平台,采用手指拖拽等方式进行交互”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4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申请文件,基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文本,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相应地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7,并删除相关从属权利要求,同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包括: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被拖拽的位置与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是否小于预设值;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如果匹配,则判定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正确,并在正确时,增加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显示亮度;(2)点击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标识位置,以显示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应的汽车零部件信息,其中,所述汽车零部件信息包括所述汽车零部件的文字介绍、结构细节。基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是为了提高零部件装配的准确性,即:并不能提高装配精度,而是通过属性信息在汽车三维模型与使用者之间的交互体验,使使用者直观地了解到汽车的零部件和组装信息以及装配位置是否正确。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普通用户不需要知道零部件装配到哪里、以何种姿态装配的情况下,也可以简单方便地进行车辆三维模型的重建和拆卸等,提高汽车三维模型与使用者之间的交互体验。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普通用户可以了解车辆的构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限定了一种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的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而且所述区别技术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了主动修改,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部分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删除了相关从属权利要求,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构建汽车模型;
对所述汽车模型进行3D渲染以得到汽车三维模型,其中,所述汽车三维模型包括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每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包括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编号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在显示区域内拖拽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
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包括: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被拖拽的位置与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是否小于预设值;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如果匹配,则判定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正确,并在正确时,增加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显示亮度;
当对所述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均拖拽到正确位置后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重组/拆卸;
还包括:点击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标识位置以显示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应的汽车零部件信息,其中,所述汽车零部件信息包括所述汽车零部件的文字介绍、结构细节;
其中,所述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进一步包括: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匹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组装之后,还包括:
接收用户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移动和/或旋转指令;
根据所述移动和/或旋转指令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移动或者旋转以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全方位展示。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汽车模型通过如下软件构造:绘图软件CATIA、绘图软件UG或者绘图软件ProE;
所述汽车三维模型通过如下软件得到:游戏开发引擎unity3D或游戏开发引擎openGL。
4、一种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汽车模型构造模块,用于构建汽车模型;
汽车三维模型生成模块,用于对所述汽车模型进行3D渲染以得到汽车三维模型,其中,所述汽车三维模型包括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每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包括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位置信息、编号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操控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拖拽指令,并根据所述拖拽指令将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在显示区域内进行拖拽,并当对所述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均拖拽到正确位置后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重组/拆卸,还用于接收用户的点击指令,并在点击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中标识位置时,在所述显示区域内显示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应的汽车零部件信息,其中,所述汽车零部件信息包括所述汽车零部件的文字介绍、结构细节;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被拖拽的位置与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是否小于预设值,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包括: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并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以及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匹配,以及如果匹配,则判定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正确,并在正确时,增加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显示亮度。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操控模块还用于接收用户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移动和/或旋转指令, 以根据所述移动和/或旋转指令对组装完成的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移动或者旋转以便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进行全方位展示。
6、根据权利要求4或5所述的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汽车模型构造模块利用如下软件构造所述汽车模型:绘图软件CATIA、绘图软件UG或者绘图软件ProE;
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生成模块利用如下软件构造所述汽车三维模型:游戏开发引擎unity3D或游戏开发引擎openGL。”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 2019 年06 月12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部分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并删除了相关从属权利要求,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序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
申请日2013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没有对上述区别特征给出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33601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710566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
1)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汽车的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知识驱动的汽车设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33]段,附图1):
第一步、设计输入,用于定义出整车的基本参数;第二步、造型设计,在造型设计阶段,先通过设计输入定义的基本参数从经验及数据库中检索,将相似车型的造型效果列出,作为造型设计的参考和对比数据;其次将参数化的专业技术导入,以评审造型效果是否符合法规;第三步、子模块工程设计,对每个子模块建立3D的数字模型,并对各自的子模块进行内部装配;第四步、汽车虚拟装配,将调用子模块的3D数据,在计算机内进行模拟装配(相当于汽车的组装的模型重现方法),形成一个与真实产品一致的整车模型;
1)设计输入:一个汽车的整车设计首先要有输入,必须先定义出整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整车的长、宽、高、轮距、轴距、车厢形式、发动机排量,座位数等等(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构建汽车模型);
2)造型设计:通过上述的基本参数进入造型设计阶段,在造型设计阶段,以这些参数从汽车造型数据库中检索,把相似车型的造型效果全部列出,作为造型设计的参考和对比数据。在汽车造型数据库中所存储的不光是造型效果图,而且还增加了造型特征相关参数,比如汽车车灯尺寸等。
3)子模块工程设计:在造型设计阶段完成以后,可以进入各子模块工程设计阶段,子模块可以做如下划分:

(相当于每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包括属性信息,所述属性信息包括编号)
在这一个阶段,必须对每个模块建立起3D的数字模型,并对各自的子模块进行内部装配。
4)汽车虚拟装配:在子模块工程设计阶段完成后,进入汽车整车虚拟装配阶段,本阶段将调用子模块的3D数据,在计算机内进行模拟装配,最后形成一个与真实产品一致的整车模型(相当于汽车三维模型包括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所述汽车模型进行3D渲染以得到汽车三维模型)。在装配过程中自动检查各子模块直接的运动干涉,如发现有异常则反馈到上一阶段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属性信息还包括位置信息和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在显示区域内拖拽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包括: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被拖拽的位置与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是否小于预设值;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如果匹配,则判定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正确,并在正确时,增加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显示亮度;当对所述多个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均拖拽到正确位置后完成对所述汽车三维模型的重组/拆卸,点击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标识位置以显示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应的汽车零部件信息,其中,所述汽车零部件信息包括所述汽车零部件的文字介绍、结构细节;其中,所述根据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进一步包括:
获取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
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匹配。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更直观地对零件进行组装。
对比文件2公开了虚拟环境中装配工具库建立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段,第7页第4段):a、根据工具碰撞检测(相当于判断所述任意子模型被拖拽的位置与至少一个子模型之间的位置是否小于预设值)获得与工具发生碰撞面片模型的ID,确定对应的BREP零件;b、根据与工具发生碰撞零件的ID确定装配层次和最高子装配;c、确定并设置工具操作对象的类型和ID(相当于零部件模型的属性信息包括与其适配的其它零部件编号);d、生成并设置工具操作对象的各动态链表,包括主动体链表、待捕捉约束链表、目标零件链表和主动体碰撞模型ID链表等动态链表;e、记录本帧位置跟踪器的位姿矩阵和操作对象的变换矩阵(相当于属性信息还包括位置信息)。工具的定位,其过程包括虚拟手对工具的抓取和工具操作对象的选择、工具与操作对象约束的动态建立。工具的定位时工具与操作对象的约束动态建立,在虚拟手驱动工具运动的每一帧,根据工具约束的链表、符合约束类型的几何元素信息和操作对象信息进行动态的约束几何元素关系判别,通过工具与零件之间的约束类型和约束两个几何元素的类型,实时的计算约束两个几何元素之间的位姿关系,当它们的位姿达到设置的约束捕捉误差时,自动将两个约束几何元素高亮显示(相当于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如果匹配,则判定所述任意一个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正确,并在正确时,增加子模型的显示亮度);操作者工具约束识别的结果发出信号确定此约束成立,此时系统将自动调整工具的位姿使其满足约束关系,在存在作用的约束后就要对工具的运动进行引导;这样的过程反复直到工具和操作对象之间建立了固定关系(相当于根据零部件子模型的属性信息判断零部件子模型当前的拖拽位置是否正确,当零部件子模型拖拽到位置正确后完成重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述技术方案所起作用相同,都是能更直观地对零部件进行装配。
至于“点击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标识位置以显示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对应的汽车零部件信息,其中,所述汽车零部件信息包括所述汽车零部件的文字介绍、结构细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显示对象进行介绍的常用技术手段。
但是,如上所述,对比文件2中通过工具与零件之间的约束类型,实时计算约束两个几何元素之间的位姿关系,由此进行位置关系是否匹配的判断,这种基于位姿的判断方式与权利要求1不同,即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 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匹配”。
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零部件装配的准确性。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装配方法,使用者应当了解对象之间的约束关系,并按照正确的约束关系放置工具和操作对象,如果对象之间位姿不正确则无法进行匹配,显然,在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操作者需要知晓应以什么样的姿态放置零部件,对操作者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即可以确定两个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是否匹配,用户无需知晓零部件应当以什么样的位姿进行装配,对用户的专业性要求较低。因此,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零部件的位置匹配判断中的具体判断方式不相同,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利用零部件编号进行位置匹配判断的启示。
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采用特征“判断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编号是否属于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的与其适配的其它汽车零部件编号;如果是,则判断所述任意一个所述汽车零部件子模型和所述至少一个其它汽车零部件子模型之间的位置关系匹配”,在汽车零部件子模型编号匹配时就判断为位置关系匹配,无需使用者知晓并调整两个汽车零部件之间的位置,降低了对三维模型使用者的专业性要求,提高了汽车三维模型与使用者之间的交互体验,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4-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一种汽车组装/拆卸的模型重现系统,是产品权利要求,其要求保护的是实现权利要求1-3方法步骤的模块,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6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针对驳回决定及前置意见的评述
针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整车模型,但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与用户交互实现汽车子模型组装的技术手段。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虚拟零件之间的装配,但是在装配中通过位姿达到约束条件来判断位置匹配。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使用者更加清晰地了解汽车的结构和拆装知识,所采用的位置匹配方法是根据编号匹配,适合不了解汽车结构的使用者,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相关启示。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3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6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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