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90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57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0041.6
申请日:2015-10-16
复审请求人: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红梅
合议组组长:严律
参审员:贾文卓
国际分类号:F16K1/3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0041.6,名称为“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CN202469027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下称对比文件1);
CN2189673Y,公告日为1995年02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CN202612665U,公告日为2012年12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3)。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1)、用于控制外壳(1)开口处闭合或打开的阀板组件和阀板组件驱动机构,所述阀板组件和外壳(1)转动连接,所述阀板组件包括阀板(2)和转轴(3),阀板(2)固定套装在转轴(3)上,转轴(3)的两端分别安装在外壳(1)上,
设定阀板(2)表面的中心线为直线a,直线a与转轴(3)的轴线相平行,且转轴(3)的轴线偏离直线a,
设定阀板(2)侧面的中心线为直线b,直线b与转轴(3)的轴线相垂直,且转轴(3)的轴线低于直线b的高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2)的底部与转轴(3)之间还设置有加强筋(21)。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组件驱动机构包括支架(4)、驱动轴(5)、驱动杆(6)、滑动组件和气缸(7),所述驱动轴(5)的一端与转轴(3)连接,驱动轴(5)的另一端安装在支架(4)上,驱动轴(5)通过滑动组件转动安装在驱动杆(6)上,驱动杆(6)的一端与气缸(7)连接,驱动杆(6)的另一端安装有罩壳(9)。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滑动组件包括曲柄(8),所述曲柄(8)的一端与驱动轴(5)连接,曲柄(8)的另一端与驱动杆(6)连接。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曲柄(8)的一端开设有用于套装在驱动轴(5)上的轴孔,曲柄(8)的另一端开设有长腰孔(81),所述驱动杆(6)上安装有能够在长腰孔(81)中滑动的滚轴(61)。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7)的活塞杆伸出端通过联轴器与驱动杆(6)的一端固定连接。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板(2)的数量为一块,阀板(2)的两端分别与外壳相贴合,阀板(2)的一端的上表面上安装有挡板(22),阀板(2)的另一端的下表面上安装有挡板(22)。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板(2)至少有两块,阀板(2)并排设置,所述外壳(1)内侧壁上固定安装有两块呈中心对称的挡板(23),一块挡板(23)位于第一块阀板(2)与外壳相靠的一端的上表面,另一块挡板(23)位于最后一块阀板(2)与外壳相靠的一端的下表面,阀板(2)与阀板(2)之间的连接面上具有相互配合的台阶面(23)。
9、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轴(5)的另一端连接有手动驱动机构。”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多叶片翻板阀为三偏心结构;设定阀板表面的中心线为直线a,直线a与转轴的轴线相平行,且转轴的轴线偏离直线a。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本申请的阀板与阀板之间的连接面上具有相互配合的台阶面,是阀板与阀板之间的连接面上的结构,通过台阶面的配合有利于减小阀门关闭状态下煤粉的泄漏量;而对比文件1是要在叶片2连接处增加柔性密封部件6,起到密封减小泄漏量,是需要增加第三部件,部分压在叶片2上,来实现密封的,并没有在叶片2相互连接的面上开设配合结构;②本申请中该台阶面和和两边的呈中心对称设置的、一上一下的挡板,也能够起到良好的限位和配合作用,避免阀板打开或关闭越位,有利于减小阀门关闭状态下煤粉的泄漏量,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上述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③本申请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通过三处偏心的设计,有利于减小阀门关闭状态下煤粉的泄漏量,具有有益效果和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仅没有公开左右挡板分别位于阀板的上、下表面,而上述挡板的布置位置是与阀板的开合方向相关的,对比文件1中是对开的,所以挡板设置在同一侧,而本申请中这种阀板开合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挡板设置为呈中心对称、一上一下,而且这种开合方式也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同时,权利要求1中关于台阶面的具体结构限定并没有与对比文件1中的台阶面结构相区别,对比文件1中的柔性密封部件6在其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与本申请的台阶面结构没有直接关系;其次,关于三偏心结构,除去申请人所述的第三偏心(即上述挡板结构),本质是一种双偏心阀门,已经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而且上述偏心结构在阀门领域也是常见的,其作用、功能和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转轴的轴线偏离阀板表面的中心线,且转轴的轴线低于阀板侧面中心线的高度;两挡板呈中心对称,另一块挡板位于最后一块阀板与外壳相靠的一端的下表面。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即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上升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阀板组件驱动机构的相关特征,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驱动机构包括支架17和连杆18等部件,但是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带曲柄的滑动组件,而且本申请带曲柄的滑动组件的作用是为了进一步减小翻板阀体积,对比文件3中的驱动机构并没有相关的作用,也没有记载相应的文字启示,更没有给出利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②本申请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采用旋转式阀门,相比传统的插板式具有旋转式阀门体积小、驱动机构体积小、煤粉等介质不容易进入填料系统、便于安装手轮驱动机构、阀位变送器等附件、延长使用寿命、三偏心设计不仅便于阀板打开,而且提高阀板强度,减小泄漏量的优点,具有显著的进步。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1)、用于控制外壳(1)开口处闭合或打开的阀板组件和阀板组件驱动机构,所述阀板组件和外壳(1)转动连接,所述阀板组件包括阀板(2)和转轴(3),阀板(2)固定套装在转轴(3)上,转轴(3)的两端分别安装在外壳(1)上,
设定阀板(2)表面的中心线为直线a,直线a与转轴(3)的轴线相平行,且转轴(3)的轴线偏离直线a,
设定阀板(2)侧面的中心线为直线b,直线b与转轴(3)的轴线相垂直,且转轴(3)的轴线低于直线b的高度,
所述的阀板(2)至少有两块,阀板(2)并排设置,所述外壳(1)内侧壁上固定安装有两块呈中心对称的挡板(23),一块挡板(23)位于第一块阀板(2)与外壳相靠的一端的上表面,另一块挡板(23)位于最后一块阀板(2)与外壳相靠的一端的下表面,阀板(2)与阀板(2)之间的连接面上具有相互配合的台阶面(23),所述阀板组件驱动机构包括支架(4)、驱动轴(5)、驱动杆(6)、滑动组件和气缸(7),所述驱动轴(5)的一端与转轴(3)连接,驱动轴(5)的另一端安装在支架(4)上,驱动轴(5)通过滑动组件转动安装在驱动杆(6)上,驱动杆(6)的一端与气缸(7)连接,驱动杆(6)的另一端安装有罩壳(9),
所述滑动组件包括曲柄(8),所述曲柄(8)的一端与驱动轴(5)连接,曲柄(8)的另一端与驱动杆(6)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板(2)的底部与转轴(3)之间还设置有加强筋(21)。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曲柄(8)的一端开设有用于套装在驱动轴(5)上的轴孔,曲柄(8)的另一端开设有长腰孔(81),所述驱动杆(6)上安装有能够在长腰孔(81)中滑动的滚轴(61)。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7)的活塞杆伸出端通过联轴器与驱动杆(6)的一端固定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板(2)的数量为一块,阀板(2)的两端分别与外壳相贴合,阀板(2)的一端的上表面上安装有挡板(22),阀板(2)的另一端的下表面上安装有挡板(22)。
6.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驱动轴(5)的另一端连接有手动驱动机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细则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对比文件1(CN202469027U)公开了一种密封调节挡板(相当于本申请的多叶片翻板阀),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57]段,附图3-6):包括壳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外壳)、用于控制壳体1开口处闭合或打开的由叶片2和挡板轴3组成的阀板组件和执行机构5(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板组件驱动机构),所述阀板组件和壳体1转动连接,所述阀板组件包括叶片2(相当于本申请的阀板)和挡板轴3(相当于本申请的转轴),叶片2固定套装在挡板轴3上,挡板轴3的两端分别安装在壳体1上, 叶片2表面的中心线与挡板轴3的轴线相平行,叶片2侧面的中心线与挡板轴3的轴线相垂直,叶片2有两块,叶片2并排设置,壳体1内侧壁上固定安装有两块对称的固定翼8(相当于本申请的挡板),两固定翼8分别位于两叶片2与壳体1相靠的一端的上表面;边缘被柔性密封部件6裹覆的叶片2与相邻叶片2之间的连接面上具有相互配合的台阶面(参见附图5-6);执行机构5选用防爆气动驱动的连杆机构(相当于公开了阀板组件驱动机构包括气缸)。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①转轴的轴线偏离阀板表面的中心线,且转轴的轴线低于阀板侧面中心线的高度;两挡板呈中心对称,另一块挡板位于最后一块阀板与外壳相靠的一端的下表面;②阀板组件驱动机构包括支架、驱动轴、驱动杆、滑动组件,驱动轴的一端与转轴连接,另一端安装在支架上,驱动轴通过滑动组件转动安装在驱动杆上,驱动杆的一端与气缸连接,另一端安装有罩壳,滑动组件包括曲柄,曲柄的一端与驱动轴连接,另一端与驱动杆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如何使阀板更易于打开,提高阀板强度,减小执行机构体积,进而降低煤粉泄漏量;②如何提供一种替代的翻板阀驱动机构形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CN2189673Y)公开了一种蝶阀结构(即翻板阀),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至第2页第1段、附图2):阀轴34(相当于本申请的转轴)的轴线与阀板33表面的中心线平行,且偏离该中心线一偏心距e2;阀轴34的轴线与阀板33侧面中心线相垂直,且低于该侧面中心线一高度e1(参见附图2),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翻板阀的偏心结构使得便于阀门开启,以及提高阀板强度,从而减小执行机构体积;并且,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呈轴对称的两固定翼8(相当于挡板)结构,两固定翼8分别位于两叶片2与壳体1相靠的一端的上表面,其在对比文件1中同样起到了对叶片(相当于阀板)进行限位,防止叶片旋转越位,保证关闭状态良好从而减小泄漏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两阀板开启方式为对开式即轴对称式,因此两挡板也相应设置为轴对称式,这是由阀板启闭形式决定的;当两阀板开启方式为同向转动式时,两挡板位置也必然需要做相应调整,将另一块挡板位于最后一块阀板与外壳相靠的一端的下表面,只是提供了另一种常规限位方式,对挡板的此种位置调整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3(CN202612665U)公开了一种自力液控翻板阀,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5段、附图1-2):其驱动机构包括支架17、连杆18(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杆)、由拐臂19和销轴20组成的滑动组件、活塞缸4,8,11;前阀杆32(相当于本申请的转轴)通过滑动组件转动安装在连杆18上,连杆18的一端与活塞缸4,8,11连接,另一端安装有罩壳(参见附图1-2);滑动组件包括拐臂19(相当于本申请的曲柄),拐臂19的一端与前阀杆32连接,另一端与连杆18连接。上述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选择适当的翻板阀驱动机构;而根据驱动机构与转轴安装位置的实际情况,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连杆18与前阀杆32之间设置驱动轴,一端与前阀杆连接,另一端安装在支架上,且代替前阀杆与连杆转动安装,这仅仅是对该对比文件公开的部件连接方式的简单调整,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阀板的底部与转轴之间还设置有加强筋”。然而,设置加强筋以提高结合面强度在机械领域是很常见的,根据实际承载需要,在阀板底部与转轴之间设置有加强筋仅仅是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5段、附图1-2):拐臂19的一端开设有用于套装在前阀杆32上的轴孔,拐臂19的另一端开设有长腰孔,连杆18上安装有能够在长腰孔中滑动的销轴20(相当于本申请的滚轴)。而如上所述,在连杆18与前阀杆32之间设置驱动轴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气缸的活塞杆伸出端通过联轴器与驱动杆的一端固定连接”,然而,将活塞杆伸出端与驱动杆通过联轴器固连仅仅是采用了常规的连接方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叶片2有两块,整体上看,两叶片2的两端分别与壳体1相贴合,两固定翼8(相当于挡板)分别位于两叶片2一端的上表面上;在此基础上,将阀板数量设置为一块,将其中一块挡板设置在阀板另一端的下表面上,只是提供了另一种常规的阀板设置和限位方式,此种调整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其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驱动轴的另一端连接有手动驱动机构”,然而,手动驱动是非常常见的一种阀门驱动方式,在驱动轴的另一端连接有手动驱动机构仅仅是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①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阀板组件驱动机构的相关特征,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驱动机构包括支架17和连杆18等部件,但是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带曲柄的滑动组件,而且本申请带曲柄的滑动组件的作用是为了进一步减小翻板阀体积,对比文件3中的驱动机构并没有相关的作用,也没有记载相应的文字启示,更没有给出利用上述技术特征来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的任何技术启示;②本申请三偏心多叶片翻板阀,采用旋转式阀门,相比传统的插板式具有旋转式阀门体积小、驱动机构体积小、煤粉等介质不容易进入填料系统、便于安装手轮驱动机构、阀位变送器等附件、延长使用寿命、三偏心设计不仅便于阀板打开,而且提高阀板强度,减小泄漏量的优点,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
①对比文件3中明确记载了连杆18的上下运动能够带动拐臂19进行相应的顺时针或逆时针旋转,拐臂19进而带动前阀杆32(相当于本申请的转轴)旋转(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14-0015段、附图1-2),即拐臂将驱动杆的直线运动转换为旋转运动,其作用原理等同于本申请的曲柄;且连杆18上装有销轴20,其插入拐臂19的长槽内,在拐臂19旋转时在长槽内相对滑动,可见,对比文件3完全公开了带曲柄的滑动组件;并且,对比文件3中的带曲柄的滑动组件应用于蝶阀即翻板阀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相对于现有技术中插板阀的直线运动型驱动机构,其将直线运动转换为旋转运动,同样地减小了翻板阀体积;
②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上述优点是通过旋转式阀门和三偏心设计实现的,而旋转式阀门和“三偏心”结构的相关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因此不能使本申请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体请参见前述评述部分,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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