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图片分类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489
决定日:2019-06-26
委内编号:1F240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105400.4
申请日:2013-03-28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百乐
合议组组长:覃冬梅
参审员:杜军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05400.4,名称为“一种图片分类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8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引用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1625688A, 公开日期为2010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761612A, 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图片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当前位置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添加至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获取所述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的地理位置信息;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包括: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距离范围,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的步骤包括:向服务器发送包括所述地理位置信息的查询请求;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其中,所述服务器中保存有所述待分类图片的地理位置信息与地理位置标识的映射关系。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的步骤,包括:检测是否存在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若为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若为否,则根据所述地理地理位置标识创建所述目标文件夹。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的步骤之后,还包括:建立所述待分类图片的分类索引信息,并将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和所述待分类图片上传至所述服务器进行备份;其中,所述分类索引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的文件夹的位置。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存在至少两张待分类图片的图片集合时,计算各个待分类图片的指纹值,并根据计算得到的指纹值对所述图片集合进行去除重复处理。
6. 一种图片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添加模块,用于获取当前位置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添加至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的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分类模块,用于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包括: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条件查看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距离范围,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模块包括:查询请求发送单元,用于向服务器发送包括所述地理位置信息的查询请求;地理标识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返回的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其中,所述服务器中保存有所述待分类图片的地理位置信息与 地理位置标识的映射关系。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类模块用于检测是否存在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若为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若为否,则根据所述地理地理位置标识创建所述目标文件夹。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备份模块,用于建立所述待分类图片的分类索引信息,并将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和所述待分类图片上传至所述服务器进行备份;其中,所述分类索引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的文件夹的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去重模块,用于当存在至少两张待分类图片的图片集合时,计算各个待分类图片的指纹值,并根据计算得到的指纹值对所述图片集合进行去除重复处理。”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距离范围,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2)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的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3,将权利要求8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6,并删除权利要求8,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的内容如下:
“1.一种图片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当前位置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添加至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获取所述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的地理位置信息;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包括: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或检测是否存在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若为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若为否,则根据所述地理地理位置标识创建所述目标文件夹;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距离范围,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
“5.一种图片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添加模块,用于获取当前位置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添加至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的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分类模块,用于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包括: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或检测是否存在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若为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若为否,则根据所述地理地理位置标识创建所述目标文件夹;条件查看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距离范围,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
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地理位置可能不变也可能发生改变,因此对目标文件夹进行检测也是必要的,这样既保证了在地理位置发生改变时可以将待分类图片全部移动至目标文件夹,也能保证在地理位置不变时不重复创建文件夹。(2)对比文件1仅仅关注如何根据图片的位置坐标确定地理标识,并根据地理标识对海量的图片进行分类,但其并不关注如何根据不同的查询条件检索图片,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如何检索服务器上存储的海量的照片,而本申请文件中由于是根据地址位置创建的文件夹,因此根据距离范围、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来从文件夹中查找图片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终端在向服务器发起携带距离范围的筛选条件时能快速获取到附近的图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不存在的文件夹进行新建。通过查询条件对图片进行检索以及将距离信息作为查询条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距离作为查询请求对图片进行筛选。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所述的目标文件夹的检测方法是本领域中进行文件保存的公知方法,并且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通过建立地名为名称的目录进行相片的分类管理,其示例中,在系统中仅建立了一个名称为A市的目录,A市拍摄的10张相片都存放在A目录中,并未建立多个A市文件夹分别保存10张相片,由此在地理位置不变化时容易想到不需要建立重复名称的目录以符合分类的要求,而当不存在坐标相应的目录时,建立过程可以参见对比文件1的过程。(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指定了筛选图片的条件是距离范围,并没有限定距离范围的远近,所以不能从当前权利要求1中确定本申请能快速获取到附近的图片;其次,对比文件2实现了对相片的备份,同样解决了不小心删除照片的恢复问题,而具体照片检索查看过程,对比文件2公开了按照照片的各种信息对照片进行管理,从相册云服务器下载照片到本地时,用户指定下载照片的类型,即对比文件2的检索查看过程的筛选条件由用户指定,所以对比文件2的未限定距离范围作为筛选条件,但是筛选条件可以根据具体的照片的特点进行选择,例如使用图片的大小、拍摄时间、或者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根据拍摄地点进行分类管理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拍摄地点作为筛选条件进行检索,或者使用对比文件1中相片的坐标信息,通过坐标体现的位置、距离信息等进行检索。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距离范围”修改为“所述筛选条件包括地理位置、时间范围和距离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权利要求1增加“并按照所述距离对所述待筛选图片进行排序”。对权利要求6作类似修改。将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3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从相册云服务器中仅下载照片,下载的照片无法进行分类,而权利要求1方案中不仅下载照片,而且下载分类索引信息,不仅可以恢复照片,还能自动将下载的最新图片存放到原文件夹中;本申请通过分类索引信息存储不同于按照拍摄时间和地点存储图片;(2)本申请将图片按照相对距离进行排序,可以减少筛选图片的运算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6的内容如下:
“1.一种图片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获取当前位置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添加至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获取所述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的地理位置信息;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包括: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地理位置、时间范围和距离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并按照所述距离对所述待筛选图片进行排序。”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的步骤之后,还包括:建立所述待分类图片的分类索引信息,并将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和所述待分类图片上传至所述服务器进行备份;其中,所述分类索引信息用于指示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的文件夹的位置。”
“6.一种图片分类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添加模块,用于获取当前位置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添加至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的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地理位置信息查询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分类模块,用于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所述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包括: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条件查看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地理位置、时间范围和距离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并按照所述距离对所述待筛选图片进行排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2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625688A,公开日期为2010年01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761612A,公开日期为2012年10月31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图片分类方法和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相片管理系统及管理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1行-第3页第4行):影像撷取装置 100拍摄的相片一般会利用影像撷取装置100内设置的全球定位系统(Global Position System,GPS)获取拍摄地点坐标并保存在相片的Exif文件信息中,即相片的文件信息中包括与相片相对应的拍摄地点坐标(相当于获取当前位置的地理位置信息,并将地理位置信息添加至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检索单元60用于根据确定的命名模式在数据库20内检索与存储单元10内存储的各相片的拍摄地点坐标相对应的地点名(相当于根据地理位置信息查询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建立单元80用于以检索单元60检索的地点名为目录名在存储单元10内建立目录,分类单元90用于根据各相片的坐标将相应的相片分类于该坐标对应的地点名的目录名内,即将同一拍摄地点的相片分为同一类(相当于将所述待分类图片移动至地理位置标识对应的目标文件夹中),而将相应的相片分类于该坐标对应的地点名的目录名内,则必然获取所述待分类图片的扩展信息中的地理位置信息。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其中,所述筛选条件包括地理位置、时间范围和距离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并按照所述距离对所述待筛选图片进行排序;(2)当检测到所述待分类图片损坏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恢复所述待分类图片恢复指令;从所述服务器下载所述待分类图片和该待分类图片对应的分类索引信息;根据所述分类索引信息将所述待分类图片存放于所述分类索引信息指示的文件夹中。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待分类图片的存储容灾性和管理效率。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无线通讯设备拍照自动上传的方法及系统,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2]、[0021]-[0029]、[0049]-[0055]段):如今的无线通信设备拍摄的照片一般存储在本地,若不小心删除照片之后无法进行恢复,给用户带来不便。预先建立一用于存储照片的相册云服务器,并在所述相册云服务器上建立一用于供用户注册登入以创建带个人ID号相册的数据库。当所述无线通讯设备拍摄照片后,根据所述同步标识判断是否自动上传所拍摄的照片;当检测到所述同步标识为自动上传照片时,则控制将所述拍摄的照片同步上传到所述相册云服务器与该无线通讯设备用户ID号对应的用户相册中进行保存,相册云服务器管理用户的照片,并可以按照照片的各种信息对照片进行管理,如对照片按照拍摄时间分类、或按照拍摄地点分类(相当于地理位置)等。从相册云服务器下载照片到本地时,用户指定下载照片的类型(相当于筛选条件)并以下载请求消息的形式发送给相册云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筛选条件的查看请求),无线通讯设备发送照片下载请求信息到相册云服务器;相册云服务器根据所述请求信息查找到对应的用户相册;相册云服务器从用户相册中获取需要下载的照片,所述下载请求信息中指定下载的照片;无线通讯设备向用户显示获得的照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接收并显示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筛选条件筛选出来的图片)。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获取满足地理位置作为筛选条件的图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区别技术特征(1)中对于所述筛选条件包括时间范围和距离范围中的一种或地理位置、时间范围和距离范围多种,以及将当前位置的坐标和待筛选图片的坐标所在平面上的直线距离作为所述当前位置的坐标和所述待筛选图片之间的距离,并按照所述距离对所述待筛选图片进行排序,是关于筛选条件和筛选结果展示的具体限定,其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具体原因为:在本领域中,对于存储在服务器或者数据库中的照片进行管理的查看、检索等操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通过公知的操作方法获取符合请求的图片是通过设置检索条件得到,检索条件的设置可以根据图片的信息选择确定,例如图片拍摄的时间、图片大小等,或者使用如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照片的坐标信息以及根据坐标数值计算得到的距离等信息;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服务器存储数据进行备份以避免本地数据损坏导致不可修复或者用于后期数据回滚等操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在对比文件2中通过相册云服务器进行照片存储以避免不小心在本地删除照片带来的不便。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相片进行备份以避免照片被误删除导致的不便,而对于备份的具体信息,则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选择设置,例如备份原数据以及原数据相关的读写日志、原存储位置、大小、索引恢复等信息,以便于后期进行恢复时将其恢复到备份时的状态,所以在本地数据损坏时,通过恢复指令获取备份的原始数据和相应信息,并根据相应信息恢复至备份时状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第2页第23-27行公开了:检索单元在数据库内检索与存储单元内存储的拍摄地点坐标相对应的地点名;建立单元根据检索单元检索的地点名为目录名在存储单元建立目录。即对比文件1必然具有地理位置信息与地理位置标识的映射关系,并且检索单元的检索也必然发送了包括地理位置信息的查询请求,并且接收返回的所述地理位置信息对应的地理位置标识。而通过服务器实现上述操作,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为,对比文件1具有一个数据库,将数据库设置在服务器,以实现服务器端操作减轻影像撷取装置的处理压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摘要部分公开了:以地点名建立目录并将相应相片分类至该目录内,方便使用者根据相片的拍摄地点管理相片。即建立地点名命名的目录为了方便管理相片,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1的目录建立过程容易想到,在已经存在文件夹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冗余重复,直接进行保存,如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6行-说明书第3页第4行所举例,在系统中仅建立了一个名称为A市的目录,A市拍摄的10张相片都存放在A目录中。而不存在文件夹的情况下,直接建立新的文件夹进行保存即可。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照片通过地点进行分类管理,即进行管理操作。而进行照片的备份是进行管理操作公知的方法,对对比文件1中按照地点坐标进行分类的照片进行备份以进行管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施的,例如对比文件2中通过相册云服务器进行照片的备份,并且在服务器中按照拍摄地点进行分类,而具体的备份数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设置。因此,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使用MD5、哈希值等标识图片等文件的唯一标识值进行重复信息的筛选以避免冗余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请求保护一种图片分类装置,与权利要求1-3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3的评述,权利要求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6。上述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4、5相对应,参见意见2.4、2.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备份过程是对源文件信息的镜像拷贝,这样才能保证备份文件用于还原时保持一致,不会产生错误,所以源文件的信息在备份中被存储,以及还原时被下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源文件信息,包括类型、大小、创建时间、存储位置等都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参数,所以上述源文件的存储位置等文件信息被备份上传到服务器以及在还原时下载存储位置等文件信息以使文件恢复到备份时的相同状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使用分类索引信息使备份的文件恢复到原来状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其帮助使用者根据原来状态进行查找等,提升管理速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通过二分法查找图片以减少运算量,而对比文件1使用拍摄地点坐标,对比文件2根据拍摄地点分类,从对比文件1和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地点相关的参数作为筛选条件,例如距离范围等可以根据地理位置坐标计算的数值。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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